卫元河++连清春++王林++牛志权

摘 要:针对国家林业行业基础标准《原木缺陷》(GB/T 155—2006)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对尖削度的推算和深裂、浅裂的划分部分覆盖范围提出切合实际的新观点,以期修订时采纳。

关键词:标准 原木 缺陷

中图分类号:F3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12(c)-0221-01

国家标准《原木缺陷》(GB/T 155—2006)发布、实施以来,与其他标准相互配套,在林业行业发挥了较好作用。该标准规定了针叶树和阔叶树锯材用原木可见缺陷的分类、定义、检验和计算方法。这个标准是一个基础标准,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的通用条款的标准,在一定范围内可以直接应用,也可以作为其他标准的依据和基础,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原木缺陷》(GB/T 155—2006)标准发布、实施以来,在贯彻标准过程中、学习培训过程中以及实际应用过程中,某些条款存在较明显的不完善之处,在此提出两点建议,与同行专家商榷。

1 尖削

在《原木缺陷》(GB/T 155—2006)标准中,给出的尖削定义是“因原木两端直径相差悬殊,其粗度从大头至小头逐渐减小的程度”。在尖削检验条款中,规定“应检测大头直径和检尺径,以其差值占检尺长的百分百表示”。计算式为:T=×100%(符号意义:T—尖削度%;D1—大头直径,单位cm;D—检尺径,单位cm;L—检尺长,单位cm)

我国在原木检尺中一贯采用在原木的小头检径的办法。这对提高检尺效率、方便检验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和原木楞垛(密实楞)检验这个事实和有关。事实上,树干的直径一般是从大头向小头逐渐变小的,这种原木直径的有规律变化,称之为尖削度。即,大头直径减去小头直径的差值,除以材长所得的值,在这里叫做平均尖削度或直径增加率。

计算尖削度,主要目的一是推算原木各部位直径情况,二是为了计算原木材积。但是,要精确计算原木的材积并不容易,因为树干畸形怪状,十分复杂,其形状因树种、生长立条件的不同而变化较大。一般来说,针叶树原木材身通直圆满,而阔叶树木材的树干形状各有不同。生长在密林里的树木其干形规则些,而生长在疏林里的树木就很不规则。就是同一树种的树干,其上下形状也会不同。树干形状虽然没有完全像圆锥体、抛物线体、圆柱体或凹曲线体,但树干的各部位与这些几何体的的较接近,所以林业工作者在测定树干材积时,拟假定树干为复杂的某种几何体,以用一个相应的可以同时适用于各种几何体形状的计算公式,来计算出树干的材积。实际上,任何一种几何体积的计算公式都不可能精确地计算每根原木的材积,而且从统计的意义来讲,也没有这个必要。计算原木材积的基本公式尽可能要简单,只是考虑诸方面的影响因素,需要加以调整,保证统计精度即可。下面举例说明标准公式计算结果的差异。

实例:树种杉松冷杉,原木小头直径23.1 cm,大头直径28.9 cm,原木长度 4.01m。求该原木尖削度。依据题里给出条件,该杉松冷杉原木大头直径28 cm(量至mm进至cm),检尺径24 cm(小头直径 23.1 cm经进舍后检尺径为24 cm),检尺长4 m(材长4.01 m经进舍后检尺长为4 m),把这几个数据代入尖削度公式T=×100%=×100%=1%。

求得的尖削度为1%。此例如果按常规计算如下

直径增加率(尖削度)=

×100%=×100%≈1.25%

两种计算方法比较,结果相差将近 0.25%。这说明,《原木缺陷》(GB/T155—2006)标准中给出的计算公式与原木实际情况不符,求得的尖削度与现实原木尖削度存在差异。

建议:在下一次标准修订中,重新审核尖削定义及尖削度计算式,以实际原木检测数据直接进行计算,不能人为对数据进舍处理。

2 浅裂、深裂

《原木缺陷》(GB/T 155—2006)标准中,5.2.2.2规定,干裂分为浅裂、深裂。

5.2.2.3 浅裂:(1)原木端面直径小于或等于70 cm,纵裂深度小于相应原木端面直径1/10的裂纹;

(2)原木直径等大于70 cm,纵裂深度小于或等于7 cm的裂纹。

5.2.2.4 深裂:(1)原木端面直径小于或等于70 cm,纵裂深度等于或大于相应原木端面直径1/10的裂纹。

(2)原木直径等大于70 cm,纵裂深度大于7cm的裂纹。

下面探讨5.2.2.3中a条与5.2.2.4中a条的覆盖范围。这两条都是说明原木端面直径小于或等于70 cm的情况下,纵裂深度与相应原木端面直径的关系。在满足相同前提的条件下,5.2.2.3中a确定的纵裂深度与相应原木端面直径的关系是“纵裂深度小于相应原木端面直径1/10”;5.2.2.4中a确定的纵裂深度与相应原木端面直径的关系是“纵裂深度大于相应原木端面直径1/10”。一个是“小于”,一个是“大于”,显然覆盖范围不全,出现空档。下面举例验证。

实例:核桃楸原木,材长2 m,小头直径48 cm。因长期存放,小头至材身出现多条干裂,深度分别为①2.3 cm②4.8 cm③6.9 cm,请按《原木缺陷》(GB/T 155—2006)标准相关规定对三条干裂划分种类。

结合标准5.2.2.3和5.2.2.4规定,这三条干裂满足标准这两条a的条件,即原木端面直径小于70 cm,则干裂①深度2.3 cm<端面直径48 cm,故划分为浅裂。干裂③深度6.9 cm>端面直径48 cm,故划分为深裂。干裂②深度=端面直径48 cm,依据标准,不能确定其种类。这充分说明,标准划分类别时,覆盖面不全,出现断档,需要进一步完善。

因此建议标准5.2.2.4条修订时,应作出如下调整:

深裂:(1)原木端面直径小于或等于70 cm,纵裂深度等于或大于相应原木端面直径1/10的裂纹;

理由:加上“等于或”后,与5.2.2.3刚好对接完整,做到全覆盖。否则,出现“等于”的情况时,标准断档空白。

3 结语

《原木缺陷》(GB/T 155—2006)标准已经在实践中应用了八年,在林业企事业单位组织科研、教学及木材生产、产品检验中发挥了应有作用。同时在应用中也发现了不完善之处,生产实践中反映出来的不适应生产现状和科学技术发展那一部分,或者修改其内容,或者予以补充,或者予以删除。研究者该文提出尖削度和浅裂、深裂划分之建议,符合实际,可更好地指导实践。

参考文献

[1] 苏兆凤.木材标准与木材检验实用技术[J].吉林省林业厅,2012.

[2] 王景昌.木材检验工程师技师晋升指导[M].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