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柏杨

(泰州市政协,江苏 泰州225300)

0 引言

刑事司法部门实行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可以认为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属于庭前准备阶段的需要进行的法律程序,是对公诉进行审查之后进行的庭前会议。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实施可以对程序性问题进行解决,并且做出相应的裁决,能够发挥其对庭审程序的制约作用。

1 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法律意义

根据新出台的诉讼法,表明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具有原则性和概括性,针对案件的使用范围和内容上都有其他情形或是其他问题的涉及,具有比较灵活的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案件的处理。新诉讼法和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对于案件的了解以及相关意见的处理都要由人民法院进行。因为庭前会议的审理效果存在法律未涉及到的部分,所以审判机关可以依据刑诉法的立法理念实行裁量权。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重要性和法律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院掌控着庭前会议的决定权和最终决策权,要明确检察机关和辩护人的权利,激发控辩双方的积极主动性。我国的刑事庭前会议制度中主要强调了法官的重要地位,需要通过法官来对庭审进行严格有序的掌控,公诉人和辩护人对于所提供的证据资料是否存在异议进行了解,并且在庭前会议上具有一定的建议权、申请权以及各种相关的诉讼权,可以充分地发挥控辩双方的作用,提升庭审的效率。但是如果没有实施诉讼权利,即剥夺和阻止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会不利于解决庭前会议的程序性问题,丧失其基本的保障权。因此必须明确庭前会议的诉讼权利,例如申请权、举证权等[1]。

其次,庭前会议排查非法证据的行为会在庭中就进行处理,并且对于案件的程序性问题必须在庭中进行解决。在庭前会议中可以对存在异议的问题进行解决,从而更好的保障审判的公正正义,提升审判的效率,为正式的庭审做出充分的准备。刑事庭审的庭前会议可以对回避性、非法性的证据进行排查,通过调查分析将非法性的证据资料排除,确保庭审的公正正义,解决存在异议的问题,对于相关审判事件进行裁决,充分地发挥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作用,在正式庭审之前将回避、非法性的证据排除等事项进行有效地解决,确保提供证据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最后,使控辩双方明确在庭前会议进行证据出示的效果,监察机关还要确保没有调取的证据的安全性。检察机关可以在正式庭审之前将部分证据进行出示,使得被告方明确证据出示的效果,同样,被告方也可以将收集的证据资料向检察机关进行展示。虽然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证据出示的内容,但是为了在正式审判之前双方能够明确证据的内容,避免证据上存在冲突,明晰案情,减少案件审判的阻力,需要在庭前会议中进行证据出示,使得双方明确证据出示的效果。庭前会议所审查的证据、审判机关调取的新证据以及新发现的证据可以作为庭审的证据进行出示,要求控辩双方不得对证据有所隐瞒。

2 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实施现状

2.1 在刑事庭前会议制度中的法律条例不够明确,不具有操作性,需要进行全面的完善

首先,新的诉讼法中提到审判人员可以在正式庭审前对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解,并且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但是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庭前会议的主体。其次,对于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具体适用范围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使用职责和权限不明,产生许多争议,不利于提升庭审的效率。从立法的角度进行分析,庭前会议程序的适用范围仅仅是正式庭审前的准备程序,可以对有关审判程序的问题进行解决,确保正式庭审程序的顺利实施,减少庭审的阻力,提高庭审的效率,从而达到庭审公正正义的目的,努力保障人权并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范围应该进行明确的规定,范围不明会让法院将庭前会议当做是预先审理,会在进行庭前会议的同时对当事人的罪行以及量刑进行预先的判决,导致庭审的质量下降,也不利于法院审判的公正性和中立性[2]。

2.2 经常会对庭前会议与庭外调查两种概念不明确

庭前会议与庭外调查具有先后之分,庭前会议是在正式进行庭审的前期进行,而庭外调查是在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进行。两种不同程序的关系不明确会使得在进行庭外调查时运用庭前会议的功能,从而降低了庭前会议的质量和水平。此外,庭前会议主要是对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事项进行裁决,而庭外调查是在正式庭审的过程中对存在异议的证据进行休庭后的审查。

2.3 庭前会议的功能可能被简单的认为是“证据开示”

证据开示制度实际上是预审程序中的环节,控方可以将其掌握的证据或者是辩护人掌握的对被告人有利或不利的证据进行展示,同时公诉方也应该进行证据的出示,进行双方证据的交换,如果不进行交换,法官有权强制其履行证据交换的义务。证据开示制度的推行可以减少正式庭审中对证据的审核,使得庭审可以有针对性、有重点的进行,从而提高正式庭审的效率。但是必须明确证据开示制度并不是刑事庭前会议制度,不能将其作为证据开示程序来进行实施。

3 如何应对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3.1 要严格限制和明确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范围

不能够用刑事庭前会议制度进行实体性事项的办理,严格区分庭前会议和庭外调查两种程序,对于勘验、查封以及鉴定等工作应该属于庭外调查的范畴,可以有效地避免审判人员对案件进行先判后审或是先入为主等现象,明确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对于案件复杂且案情重大的案件可以进行庭前会议的召开。

3.2 明确庭前会议的提起主体

在刑事庭前会议制度下,审判人员具有相对自由的裁量权,不能只是依靠法院主动提起,法律上应该明确庭前会议的提起主体,赋予诉讼机关建议权和案件当事人申请权,并保持法院的决定权。

3.3 在刑事庭前会议制度中非法证据排除的应用

对于提供的不合理、不合法的证据进行核实,并进行有效地排除,可以提升正式庭审的效率,确保庭审的公正性和真实性,控辩双方都拥有向审判人员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权。

3.4 将主持庭前会议的法官与庭审的法官分开任命

为了防止法官在进行庭前会议的同时对案件进行预先判定,影响正式庭审的质量,必须对两者进行分开进行,避免庭审法官对案件进行实质性的接触,避免先入为主或是先判后审等状况的发生,提升庭前会议与庭审中法官的专业水平,达到审判公正公平的目的[3]。

4 结语

在现代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刑事司法已经成为人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而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不断地完善,实现程序的合理化和规范化,保障人权,实现权利的公平和公正。本文通过对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特点属性以及适用范围进行深入地分析,发现实行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重要性和法律意义。通过庭前会议可以对一些程序性的问题进行综合解决,并且可以对有关案件的实际问题进行梳理明确,了解案件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为开庭审理工作奠定基础,实现庭审的高效化和高水平,更好地确保案件审理的公平和公正性。

[1]闵春雷,贾志强.刑事庭前会议制度探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3):2-7.

[2]薛欢,丁盼.刑事“庭前会议”制度之功能探析[J].法制博览,2013(6):53-55.

[3]曹敏.刑事庭前会议制度之司法适用问题研究[J].青年科学:教师版,2013(12):2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