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文静

(峄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山东 枣庄 277100)

1 要素式审理内涵及由来

要素式审理是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简单案件,围绕争议要素进行庭前指导、审理、制作裁决文书的仲裁处理模式。具体来讲,就是在审理仲裁案件的过程中,对一些能够概括出固定要素的案件,进行要素提炼,庭前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确认无争议要素和争议要素;庭中对无争议的事实予以归纳并当庭确认,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要素逐项进行调查,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庭后制作要素式裁决书,实现适当的文书瘦身。要素式审理由来于2012年2月人社部与中央编办、财政部联合发文 《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13号),该意见强调完善仲裁工作制度,提高仲裁科学管理能力。要素式审理的创新者为深圳市,2012年5月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 《关于一审民事裁判文书简化改革的若干规定》,将民事裁判文书简化种类分为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三种,力求简案简写。为实现裁审衔接,2013年3月4日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制定《要素式办案规则》(试行)。深圳市要素式办案改革在2016年4月22日的《中国劳动保障报》刊载:“庭前确定案件基本要素,给予当事人明晰指引。庭审围绕案件要素开展,引导庭审快速有序进行。庭后制作要素式判决书,确保裁决内容简洁明了”。人社部调解仲裁管理司王振麒副司长在山东省人社厅2016年6月举办的仲裁员培训班上对这一地方经验赞赏有佳。在仲裁案多人少的大背景下,省厅近年来下大力气规范基层调解组织建设,成效渐显,各类调解组织机构健全且真正发挥作用,有效分担了仲裁大批案件,但仲裁的争议调处任务依然繁重。省厅近年来多次提及要素式审理,意欲从自身发力,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这一方式不失为解决仲裁案多人少问题的一剂良方。

2 简易程序是要素式审理适法性的法律基础

要素式审理的法律基础是简易程序的规范要求。简易程序作为与普通程序并列的一种独立程序,具有高效快捷、成本低廉的优势,其大量运用可简化审理程序,提高审理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要素式审理主要适用于能够提炼出基本要素的类型化案件,其便捷的处理方式符合简易程序的规范要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为:《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1)权利义务明确、事实清楚的;(2)双方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六条在上述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外将小额案件“标的额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也纳入简易处理范畴。简易方式审理的案件庭审方式比较简便、灵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十条规定:“简易处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审理程序、文书制作等事项,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送达方式更为简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九条规定,简易处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送达仲裁文书,但送达调解书、裁决书除外。但应当注意的是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由于没有采取传统的送达方式,如果当事人不承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便不能产生撤回仲裁申请或者缺席裁决的后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简易处理的案件结案时间为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与普通案件四十五日内结案、案情复杂可以延长十五日的时限相比大为缩短。事实上,对那些焦点简单明了、证据比较充分的案件,在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权利的情况下,庭审方式应当简易,裁决文书也应当简略,这也是要素式审理能够得以开展的理论基础。

3 要素式审理可达事半功倍之效果

庭审采用要素式审理仲裁案件事半功倍这一理念已深得仲裁员普遍认同,各地仲裁部门向改革要效率。仲裁的要素式审理改革在全国各地开花结果,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广东省江门市、浙江省西湖区、重庆市渝中区等纷纷试点实施,摸索出诸多经验。对于简单案件来讲,各地适用要素式庭审的改革与实践运作,不仅提高了仲裁效能,有利于化解仲裁案多人少的矛盾,也有利于提高群众对仲裁的满意度。一是要素式审理减少仲裁员在时间和精力上的消耗,提升了办案质效。原本庭审中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环节、交换证据、确认争议要素与无争议要素在庭前准备完成。得益于充分的庭前准备,仲裁员庭审中能更加清晰准确地把握案情和当事人利益诉求,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要素当庭确认,庭审重点调查争议要素,庭审时间可缩短至50分钟左右。仲裁裁决书纲举目张,围绕争议要素阐述,实现文书瘦身,裁决书页数减少为3-5页,基本庭审当日即可制作完成。案件审结时间与法定45日相比,一般只需30日左右即可结案。仲裁员所办案件服判息诉率也明显增高,可以用更多时间和精力研究疑难案件。二是要素式审理对双方当事人大有利好。庭前要素调查表的填写有助于增强当事人的证据意识,就经济补偿金来讲,案件要素调查表列明了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如入职时间、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工作岗位、工资、离职情况等内容,提示劳动者在填写的同时及时补充证据,切实增强举证能力,有效保护自身权利。庭审围绕仲裁员总结的争议要素举证质证辩论,避免当事人非实体性的败诉。而被申请人对于要素调查表的确认与否实际形同答辩状,可以省去其花在答辩书上的时间,十分便捷。高效的庭审、简洁的裁决文书更易于得到当事人的接受和认可。三是要素式审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迟来的正义即为非正义,简化庭审程序、省略文书说理的要素式审理,在提高庭审效率的同时,有利于定分止争,稳定社会关系。该审理方式的程序设计避免律师和当事人运用程序策略拖延诉讼时间,使本来不对等的双方更加不对等。该方式大大缩短了当事人等待裁决结果的时间,使其能迅速拿到仲裁裁决书,避免生活受到影响。庭审过程的直击焦点及仲裁裁决书的简洁明了使当事人更为信服,减轻当事人诉累的同时,加快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要素式审理使大部分案件在仲裁阶段实现案结事了,将仲裁快捷、便利的优势发挥地淋漓尽致,减轻法院的负担和压力,节约了诉讼资源。

4 要素式审理适用于简单案件及案件数量较多的市区

一是要素式审理适用简单案件。要素式审理作为一种旨在快速解决纠纷的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是以牺牲程序的完整性及裁决说理的充分性为代价的,故并非所有案件都适用于要素式审理。要素式审理仅适用于法律关系清晰,事实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对于事实分歧较大、难以迅速查实的案件,确认劳动关系案件,被申请人缺席审理的案件,自然无法适用要素式审理。二是要素式庭审适用案件数量较多的地区。据统计,枣庄年均办案约600件左右,青岛年均办案约在1000件左右,即便配有8人,2个仲裁庭,依然每日忙于开庭、送达、写仲裁裁决书,案多人少问题凸显,这种无论案件繁简皆按部就班地采用传统审理方式已难以提高效率,亟待要素式审理改革。当然,改革亦不能一概而论、搞一刀切,应适当考虑当事人的知识素养与意愿表示。要素式审理需要当事人庭前履行填写案件要素调查表、交换证据、对无争议事项进行确认的义务,对当事人的素质有一定的要求。峄城区仲裁院在试水要素式审理的过程中,律师就反映说,对于部分文化程度较低的劳动者来讲,实际上是增加了他们的负担,错误的填写可能会影响其权利实现,故在实施要素式审理过程中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大可不必为创新而创新。

5 要素式审理的实施

当前试点实施要素式审理可谓正当其时。一是完善工作制度。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目前,我省各地市仲裁办案均依据省厅于2011年11月15日制定的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常用文书样式》,要素式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审理模式,自然需要相关标准文书予以支撑。建议省厅在考察学习深圳市要素式办案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出台 《要素式审理改革实施方案》,制定《要素式办案规则》《庭审程序》《案件要素调查表》《要素式裁决书》等相关配套文件、文书,为办案模式推行提供有力支撑,实现仲裁文书的统一规范,避免出现适用上的混乱局面。二是注重宣传、培训。对要素式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行宣传、开展要素式审理专题培训、录制讲解视频。具体操作方面探索将要素式审理模板列入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系统,建立要素式裁决文书的自动生成机制。三是由点及面,逐步推广。要素式审理应从发达地区先行试点,各地对庭审情况进行观摩,庭后可从提交《案件要素调查表》情况、庭前证据交换、无争议要素归纳、争议要素庭审调查、要素式裁决书制作等方面组织评议,进行经验交流。在试点成熟的基础上可全面推行要素式审理改革成果。在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一是普通程序转化问题。要素式审理的主要价值功能在于提高庭审效率,实现简案简审,繁案精审,然简单和复杂又没有明晰的界限,实践中依赖仲裁员的自由裁量,故随着案情的推进如果发现不适用要素式审理模式,应及时转化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二是裁审衔接问题。“一调一裁两审、仲裁前置”是我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的一大特点,但是,前置制度带来一个长期以来难以解决的仲裁部门与法院的 “裁审衔接”问题。法院是要素式审理的创新者,在改革的过程中,仲裁部门应积极与法院沟通,借鉴法院系统的要素式审理经验,进行要素式办案模式改革。实践中,可通过联席会议制度、案例研讨会等形式实现与法院的对接,保障裁审衔接顺畅,提高办案效能。

[1]滕威,刘龙.要素式审判法:庭审方式与裁判文书的创新[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