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一项极其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它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企事业单位和职工必须依法履行住房公积金的存、扣缴义务。相对来说,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在这方面执行得非常好,而非公经济体制企业执行得就弱了一些,尤其是跨省、跨地区且以农民工为主的集团制民营企业执行得就更差了一些。各地工业园区已初具规模,非公企业逐步壮大。非公企业职工队伍的稳定,关系到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如何解决好非公企业职工的住房困难,构建和谐的发展环境,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是制度建设未完善。自2002年以来,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先后出台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等十几个规范性文件,强调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特点,但针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违反住房公积金制度后,如何对企业及企业责任人的处罚,却没有具体条款。这个问题不仅反映出公积金制度还没有制订出一个完整的、适合国情的政策,而且由于缺乏政策的执行力度,将会严重破坏公积金制度的持续性和严肃性。另外,针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发生经营困难后,产生欠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解决办法依然空白。据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黄岩分中心综合科的林科长说,黄岩区公积金缴存总数有900家,其中行政事业单位有335家,企业有565家。然而,据黄岩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统计,缴纳“五险”的民营企业有5000多家。公积金缴纳所占比率约为11.3%。

二是监管力度未加强。尽管我国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但事实是,部分企业宁愿缴纳罚金,也不愿意为职工缴存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实行的是“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其管理遵循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原则。住房公积金在归集管理方面,《条例》细则不健全,缺乏约束机制,没有规定明确的强制措施,导致执法很难到位。再者,不同类型的企业单位设立时,是去不同的部门登记。而目前各部门之间信息不共享,需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去不断地协调搜集,这也是公积金执法不易到位的一个原因。据黄岩区劳动监察大队的副大队说“五险”是由劳动监察负责监管,而公积金由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黄岩分中心负责管理。该中心正式在编员工仅10人,日常工作忙的不可开交,根本没有足够精力逐个单位反复催缴。

三是思想认识未到位。在不少民营企业,住房公积金覆盖率较低,很多职工并没有住房公积金。一方面是因为很多企业主普遍认为,为员工缴纳公积金增加企业运营成本;另一方面是由于企业职工流动性大,职工在本地购房意愿不强,这也经常成为民营企业主不建制的理由。还有一些职工出于眼前利益考虑,不愿从本人工资中扣缴;有的甚至要求将单位应缴存部分以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自己,不愿存入自己的账户。各地媒体也未通过电视、新闻、报纸、演出等多种形式大量宣传报道,机构工作人员未基层宣传讲解政策,为职工答疑解惑。据台州市达纳塑模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李华达说,因黄岩房价过高,大部分员工更希望以工资的形式支付其公积金数额,以便其外来务工人员租房或者本地员工自己建房子。

作者简介:

李蔚蔚(1990-)女,台州黄岩人,台州市黄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方向: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