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飞国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全球化、消费国际化和互联网等渠道的普及,电子银行已经成为中国支付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跨境商务和个人消费生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自开办以来,由于其便利性、快捷性等优势而发展迅速,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呈现蓬勃发展态势。但由于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与生俱来的灵活性、开放性和自助性,容易成为个人分拆结售汇和异常外汇资金流出入的便利渠道,因此加强对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监管,提出切实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对维护经济健康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电子银行 个人结售汇 管理

一、电子银行的基本含义

根据中国银监会颁布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电子银行业务是指银行通过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信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等方式,向客户提供的离柜金融服务。电子银行业务的种类有:电话银行、自助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短信平台。电子银行作为一种全新的服务渠道,是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的主要平台,对利率市场化后提升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乃至整个银行业的改革发展都有重要意义,因而成为进一步增强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二、电子银行外汇业务的发展

(一)业务发展历程

2∞7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批复招商银行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汇业务、工商银行开办电子银行个人售汇业务,这是电子银行外汇业务的萌芽阶段。2011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定义“是指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自助终端等银行非柜台渠道办理的个人结售汇业务。”2013年,下发了《关于规范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接入审核工作的通知》,统一了电子银行开办的技术接入规则,确保了电子银行数据的准确和完整,为非现场监管数据分析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

近年来,电子银行外汇业务发展迅猛,从最初的外汇买卖、外汇汇款、个人结售汇到企业汇款、企业网上结算、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等,电子银行外汇业务的受众面逐步从个人扩大到企业,产品也不断增多。同时,开办电子银行外汇业务的银行越来越多,从最初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到地方性商业银行均陆续推出该类业务。

(二)电子银行外汇业务的优势

从客户来讲,打破时间界限,为客户提供实时服务。客户可以实时对账户进行管理;可以及时盯市,方便投资:可以节省客户的业务办理成本。从银行来说,打破地域界限,为银行发展注入新动力。银行可以减轻柜面操作压力,提高工作效率:业务不受地域限制,可以扩大银行业务辐射半径,增强客户忠诚度和粘合度。

(三)电子银行外汇业务的局限

目前,电子银行外汇业务仍主要分布于外汇管制完全放开无需审核单证的经常项目领域,客户主要是个人。其他受外汇政策管制领域的对公业务开办仍较困难,比如企业电子银行结售汇仅能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结售汇,资本项下的结售汇仍需到柜台办理。另外,为了控制外汇风险,银行往往限制客户办理电子银行外汇业务的金额和币种。

三、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监管难点

在便利社会公众办理业务的同时,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风险点也逐渐暴露,需引起重视。

(一)准入管理存在空白

2011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11〕10号),明确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开办的技术标准和准入条件。但201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9号)对电子银行结售汇相关法规进行废止后,一直未出台正式的电子银行结售汇管理规定,现行监管存在空白,对银行缺乏技术指导及监管约束。

(二)网络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电子银行作为远程交易系统,需要建立完善的身份识别系统,目前各外汇指定银行对开通办理电子银行(网络银行为主)均需要凭身份证件及证明材料通过柜台办理,建立完善的客户信息机制,以确保远程交易信息的安全。电子银行安全性不仅涉及个人信息,还关系到账户资金安全和违规跨境交易风险,更直接影响银行的商业信誉和金融秩序,各行推出的交易限额、手机认证等等手段有效提高电子交易安全性,但电子技术的革新和个人信息泄露途径的不确定性,电子银行交易安全形势依然不容乐观。

(三)业务数据错误率较高

个人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业务时,在资金属性上填写随意大,经常出现货物、金融和保险服务、运输、其他服务等用途。由于此类问题多出现在电子银行,银行柜台人员不清楚也无法干涉。个人购汇信息申报的目的是增强金融交易的透明度,提高国际收支数据准确度,但用途填写随意性较大。银行后期落实尽职审核电子银行数据也有困难,造成结售汇资金属性与国际收支申报的资金用途或来源相互矛盾,致使结售汇统计项目归属错误。

(四)对“关注名单”个人的管理欠缺

目前外汇局对个人分拆行为进行区别管理,将借用他人额度的主谋个人纳入“关注名单”,对出借自身额度的“从犯”个人仅风险提示,再次违规才纳入“关注名单”,且纳入“关注名单”后个人只是不能在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结售汇,仍可通过柜台渠道办理结售汇,也可在电子银行渠道办理资金汇出入等除结售汇以外的其他业务,管理的威慑惩戒力度不足。

(五)外汇监管的威慑力不足

外汇局发现个人存在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分拆购付汇后,因银行客观原因而导致的非人工失误,外汇局无法进行责任认定,故而对银行难以实施有效查处,进而滋生了银行引导个人通过电子银行办理分拆购付汇的道德风险。另外,相对金融机构和企业而言,个人流动性大,法律意识淡薄,约束力较弱。即使违规证据确凿,但要进行实质处罚时,个人不予配合。外汇管理部门面对个人违规问题以及与之相应较轻的查处结果,也缺乏相应合理制约手段,导致个人分拆结售汇违规成本较低,无法通过有效的事后处罚起到震慑效果。

四、防范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风险的建议

(一)加强业务指导和宣传,引导个人合规办理业务

目前,由于外汇管理的专业性,一方面,居民个人对外汇管理政策的关心度不足;另一方面,各银行主体对外汇业务宣传和指导力度不够。外汇局应通过各种渠道(如互联网网站宣传、“诚信兴商宣传月”形式等)加大对个人外汇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个人遵纪守法,合规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同时,加强开办个人外汇业务银行的培训指导,引导银行落实展业三原则,在向客户解读政策、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购汇资金使用、事后数据核查以及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切实履行职责。

(二)督促银行完善相关系统功能

优化银行内部技术,将个人网银购汇申请信息与付汇信息系统绑定,做好后台数据的自动比对,对用途信息不一致的予以退回处理。对网银版《个人购汇申请书》的设置进行改良,产生电子凭证,使之个人在完成系列操作后能够后续进行完整查询。进一步完善基础信息采集,规范电子银行个人购汇用途填写。对于个人购汇用途填写的“经批准的资本其他”,银行应进一步填写外汇局核准业务编号。对于填写“投资收益、金融及保险服务”等购汇用途,应明确规定此类业务由银行柜台办理,要求其完善境外收款人、购汇用途等核心信息。

(三)完善内控制度,加强对监测和管控

完善电子银行系统对个人分拆结汇基本特征的识别,对可疑交易应进行事中控制,而不是仅依靠事后监管。如短期内来源于境外统一付款人,或结汇后资金向同一账户归集等异常可疑业务,系统自动终止业务办理,并提示客户到银行柜台凭相关材料办理。进一步完善可疑报告制度,银行应定期评估电子银行渠道个人分拆结汇状况,及时向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

(四)完善联合监管,强化事后监管

与公安、税务等相关部门之间建立沟通平台,进一步完善合作机制,同时与人民银行反洗钱等部门协调,将达到一定金额以上的分拆交易列入到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规则中,进而纳入统一的反洗钱体系进行监测分析。

(五)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个人违规成本

防范非法交易必需严把开户关,真正落实实名制开户,而这有赖于信用体系的进一步完善。目前最关键的就是通过各种数据联网共享,建立关于个人和机构完善的信用记录,将个人外汇违规纳入个人信用管理系统,增强对个人的信用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