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 山东京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近几年,随着企业对风险防控意识的加强和社会保险产品的优化,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利用保险来分摊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以实现经济补偿的目的。但是,财务人员对于购买保险产品的财务处理(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往往停留在一知半解的程度,造成许多政策不能很好的利用,甚至因处理不规范而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额外风险。本文将对企业经常购买的保险产品进行分类,逐项分析其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并提出进一步的规范建议。

一、常见险种类型介绍

各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险产品众多,虽然名称有差异,但从性质上归纳来说分为以下几种常见类型:

(一)团体意外险

团体意外险是以员工为被保险人并由企业统一投保的人身意外险,保险责任包含意外医疗、住院津贴、意外伤残、意外身故等。

(二)团体健康险

团体健康险也是以员工为被保险人,在员工因疾病或分娩住院时,由保险公司负责其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以及在被保险人由于疾病或分娩致残疾时,由保险公司负责给付保险金。

(三)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是以企业为被保险人,当企业员工因受雇从事有关工作而出现意外或患相关职业疾病伤残或死亡时,企业应承担的治疗费用及经济赔偿、诉讼费用等由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条款负责赔偿。

(四)安全生产责任险

该保险是以企业为被保险人,对投保企业因出现生产安全生产事故所产生的死亡、伤残赔偿履行保险赔付。

(五)财产险

财产险以企业资产(包括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为保险对象,要求投保企业被保险资产需在固定地点存放。

(六)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出口企业或相关银行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国信保)投保,当境外债务人遭遇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导致无法正常偿付债务时,由中国信保按照保险条款赔付给投保人。

(七)其他保险

除上述几种保险外,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还经常遇到与员工个人密切相关的其他一些保险类型,如医疗和养老的补充保险、税优健康险、税延养老险等,这类保险多为企业与员工共同承担费用或员工个人承担费用,也是现代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购买不同保险产品的财务处理

对企业来说,购买保险产品的财务处理包括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两个方面,应注意区分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进而规范账务处理和税务申报。

(一)会计处理

1.员工团体意外险、团体健康险都是以员工为被保险人,一般企业采用的方式都是按照员工岗位的不同,分别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等科目进行核算。

2.雇主责任保险属于财产险范畴,企业为被保险人,这与团体意外险是有区别的,而且在理赔环节,团体意外险是理赔至员工或其受益人,而雇主责任险则是理赔至雇主或雇主指定。但从财务角度来看,雇主责任险与团体意外险类似,也应按照员工岗位的不同,分别计入相关费用科目核算。

3.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时可根据其是否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分别进行核算处理,按照国家或行业政策要求企业应计提安全生产准备金,提取时计入相关成本或损益及“专项储备”科目,实际投保时,借方冲减“专项储备”,贷方计入银行存款进行核算。

4.企业财产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性质类似、原则相通,企业投保的财产险主要有货物运输险、商业车辆保险、财产一切险、机器损7坏险等,所以财务核算采用的方式为按照投保财产类别不同分别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等科目核算。

5.因出口信用保险属于销售活动环节的支出项,所以在财务处理时是计入销售费用-财产保险费核算。

6.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属职工薪酬核算范畴,应根据不同岗位分别计入费用科目核算。税优健康险、税延养老险为个人险种,如果企业承担保费,则应并入职工薪酬核算管理。

(二)税务处理

随着国家税收法制化的提升,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在政策层面有诸多差异之处,会计更趋向于标准化处理,而税务则更趋向于实务化。具体到各个不同的保险产品,又要区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不同的适用税种来分析。

1.员工团体意外险、健康险

(1)增值税

为员工投保的团体意外保险、健康险,如果不属于特殊工种的,则应界定为集体福利性质,按照现行文件规定不允许抵扣进项税。

(2)企业所得税

员工团体意外险、健康险属于人身保险中的人身险,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只有为特殊工种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的支出和根据国家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支出才能税前扣除,企业为股东或员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但要注意的是,随着国家经济发展,保险已成为人民重视的一类保障工具,而保险公司也不断推出更方便、有效的新产品,在这种情况下,要实事求是的接受新事物。所以,在2016年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该文件允许对企业员工因公出差购买交通工具人身意外险的保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解读中又进一步明确允许扣除的交通工具人身意外险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规定。

(3)印花税

员工团体意外险、健康险不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不缴纳印花税。

2.雇主责任险

(1)增值税

该保险是企业为了转嫁自身风险购买的一种财产类保险产品,不属于员工福利性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

(2)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52号公告规定,企业投保责任保险类产品所支出的保费允许税前扣除。

(3)印花税

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应当按保险费金额千分之一税率缴纳印花税。

3.安全生产责任险

(1)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安全生产责任险属于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目注释中的保险服务,因此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应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获得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2)企业所得税

安全生产责任险作为特殊行业强制投保的保险,属于财产保险中的责任保险,建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印花税

安全生产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中的责任险,应当按保险金额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4.财产保险

(1)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企业财产保险属于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目注释中的保险服务,因此企业投保财产保险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2)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投保财产险所交保费可税前扣除。

(3)印花税

企业财产保险属于财产保险,应当按保险金额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5.出口信用保险

(1)增值税

在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4中规定,在出口货物业务中所提供的邮政、收派、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适用零税率的除外),这里所规定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因此,企业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险为免税项目,不能抵扣进项税。

(2)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投保财产险所交保费可税前扣除。

(3)印花税

出口信用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类型,应当按保险金额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6.其他保险品种

(1)医疗和养老的补充保险

随着人口老龄化和国家社保事业的发展,鼓励企业建立医疗和养老的补充保险,构成社保的有力补充。在税务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支付的这类补充保险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这里的“范围和标准”具体是指企业为在本企业员工支付的医疗和养老补充保险在不超过工资总额5%标准内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2)税优健康险

根据《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规定,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允许在当年或月度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每年2400元或每月200元。如果为企业统一为员工购买则所支出保费应计入员工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并在标准限额内税前扣除。

(3)税延养老险

作为商业养老保险的一种,税延养老险首先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三地实施试点。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这类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不超过个人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递延至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规范此类业务财务处理的建议

通过上述各类险种的介绍,不同的保险业务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也不尽相同,企业财务人员应该熟悉投保的各类保险的功能和税务处理,避免因财务处理给企业带来风险,建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重视完善。

(一)规范凭证摘要

企业应按照会计规范核算各类保险费用,凭证摘要应确险种名称,避免给外部检查或审计人员带来歧义。

(二)及时取得进项发票

涉及财产保险的险种(出口信用保险、农林险除外)应统一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免税、简易征收及小规模企业除外),避免因未索取专用发票造成的进项税额损失。

(三)勿忘计提印花税

严格按照财产险的分类计提印花税,避免因漏提、少提印花税带来的涉税风险。

(四)合规利用优惠政策

对有税收优惠的保险产品应及时将优惠政策告知企业员工和管理层,方便决策,实现保障和税收优惠双效益,减轻负担。

总而言之,购买保险业务的财务处理风险控制是企业在风险控制业务中需要重视的一类业务类型,财务人员应从懂保险学起,对应相应的会计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重点是要关注相应的税收政策,并及时跟进政策变化,运用好风控工具,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员工的个人安全健康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