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萍 徐袁

【摘要】 天下观是中国古代特有的一种政治理论,所谓“天下”系指天子的国家、社稷。历代大儒学说常将“天下为公”与“君国一体”的思想并存,二者寓于一体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理论结构,为人们普遍认同。它可以追溯到公天下论的萌芽——西周时期,西周的政体是君主专制制度,国家与其主宰者很难完全区分,再加上周人特殊的思想观念,使之成为普遍性的政治意识。而《诗经》作为广为传诵的颂词民谣,其政治观念具有相当广泛的影响力,故本文以《诗经》中“公”“私”二字的基本含义和使用范围为考察对象,了解西周时期的公私特征,进而探究西周时期的社会文明。

【关键词】《诗经》;公私;西周;特征;意义

【中图分类号】I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3)13-0011-03

【DOI】10.20024/j.cnki.CN42-1911/I.2023.13.003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一般项目-民族学:明代汉文典籍所体现的东北区域各民族相互依存关系研究(项目编号:21BMZ119);黑龙江省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2020年度重点课题(项目编号:GJB1320386);2020年度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一般研究项目(项目编号:SJGY20200787)。

“公”“私”观念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思想母题之一,以公灭私是这一理念的基本结论。“以公灭私”的主张最早见于《尚书·周官》,有云:“以公灭私,民其允怀。”孔传曰:“从政以公平灭私情,则民其信归之。”释义为“公”对“私”的绝对排斥。在古代社会,公私观念的成熟是与君主专制的发展一脉相承的,二者之间有着同构互动的联系。西周是以宗法制为根基的等级社会,特定的君主专制内蕴着西周特殊的公私精神。《诗经》中的“公”与“私”,多出现于西周时期,蕴含着西周时人以“公”为本、重“公”轻“私”的文化心理。一种文化形态何以塑造这样的文化心理,是深入认识西周国情的重要问题。

一、《诗经》中“公”与“私”的内涵

“公”“私”二字的本意,《说文解字》引用《韩非子·五蠹》篇中“公,平分也;私,奸邪也”之说。但《尚书》中的“公”,几乎都是指次于王的爵位的“公”,”私“字只有”私家“一例。显然,《说文》只是韩非子时代政治上的主观阐释,并非文学意义上的客观解释。《诗经》里有305首诗歌,“公”在诗中出现的有41篇,“私”有8篇,“公”“私”同时出现的有4篇,分别是《卫风·硕人》 《豳风·七月》《小雅·大东》《小雅·大田》。

(一)《诗经》中“公”的含义

《诗经》中的“公”,基本含义有三种。一为对人物的称谓。所谓“王者之制爵禄,公、侯、伯、子、男凡五类等”。“公”,指公爵,如《周南·兔罝》中“赳赳武夫,公侯腹心”,也指国君或诸侯的代称,《秦风·黄鸟》《卫风·硕人》《周颂·烈文》中的穆公、谭公和辟公,他们的爵位并不是公爵,只是与周天子有血缘关系的执政大臣,也被西周时人冠以“公”。二为与“公”相关的人、事、物。如“公子”“公孙”“公族”,皆为贵族子孙,是与“公”有血缘关系的人群。如《周南·麟之趾》篇“振振公子,于嗟麟兮”“振振公族,于嗟麟兮”。公堂,为君主活动的场所。《豳风·七月》:“跻彼公堂”。公行,为公事,《大雅·瞻仰》:“妇无公事,休其蚕织。”朱熹集传:“公事,朝廷之事也。”三为对男性祖先的称呼。西周重视宗庙之祭,周天子把祭祀祖先的宗庙之祭当作加强宗法制的一种手段,因此继承了商代诸王对其建国以前的先祖尊称为“公”的传统。出现这样情形的《诗经》中有9篇,7篇集中在大雅,小雅、商颂各一篇。有指周人祖先的,如《小雅·天保》中的先公、《大雅·公刘》中的公刘。也有指祖先为君主诸侯的,如“群公先正,则我不助”中的“群公”“今终有俶,公尸嘉告”中的“公尸”。

(二)《诗经》中“私”的含义

私,在《诗经》中含义有三种。一为身份称谓,与“公”对举。《大雅·崧高》曰“王命傅御,迁其私人”,孔疏:“私人者,对王朝之臣为公人,家臣为私属也。”《诗经》中虽未出现对应的“公人”,但在韩非子那里,私人是指贵族的家臣,而公人是指君主的臣,这与《小雅·大东》中“私人”大意相同。“私人之子,百僚是试”,孔疏:“此云私人则贱者,谓本无官职卑贱之属,私,居家之小人也。在此“公私”已明显具有身份等级上的尊卑性。二为私有。如《周南·葛覃》所言:“薄污我私,薄浣我衣”的“私”,即己物,自己的“内衣”,与“外衣”相对,进一步延伸有隐蔽、非公开的意义。《小雅·大田》载“雨我公田,遂及我私”,“私”指“私田”,与“公田”相对称。三为骨肉之情。《小雅·楚茨》:“诸父兄弟,备言燕私”,毛注:“燕而尽其私恩。”这里指兄弟骨肉之情,有私情的意思,它本身是褒义的,与后世贬义不同。

《诗经》中的“公”大多指贵族或统治阶级,与家族血缘密切相关,并没有公有之义。而“私”是指有别于“公”的身份,与个人性情相关的概念。此时的“公”“私”虽有等级化的语义内涵,但并无抽象道义上地对举或对立之意。

二、《诗经》中公私观念的生存土壤

《诗经》中“公”“私”的出现,与西周末年土地私有制的出现紧密相连。在西周,土地公有表现为土地王有,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小雅·北山》。君主和国家对土地拥有最高的所有权或指支配权,“私”虽有文字记载,但却没有出现相应的观念或制度来保障“私有”的合法地位。由此可知,“私”渗透于小群体的“公”中,以公化私,实际就是“公”一统天下。因此,《诗经》中“天下为公”的观念并不是围绕财产所有制的争论而展开,而与当时的政治制度文化息息相关。

(一)以礼为治的思想建构

礼,即豊,说者谓为用器皿盛双玉以奉神祇。《说文解字》,“礼”,履也。所谓“履”,就是行;而礼,就是做侍奉神明,致福的事情。周礼为周公精心炮制,是一套用来巩固西周一统局面的体系。

古代的礼,是包括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在内的一系列的政治社会制度,是一种社会控制手段,也是社会进行调控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古人说“制度在礼”“安上治民莫善于礼”,西周是君主政治的国家,君主及贵族集团作为政治的主体,会建立符合自身利益的政治规范,并以此为基准构建统治秩序,最终形成“天下为公”的最高政治理想。所谓“礼”,即一切行动应遵守的礼节或仪式。周天子为了维护封建统治,不仅通过礼的要求对庶人进行约束,还制定了非常严苛的刑罚。周礼的系统化和制度化,使成员间的权利与义务有明白可知的规律可以遵循,每一个人都清楚自己的身份和地位,安于本分,不做违反自己身份、地位所要求的事情。它作为一种规范的准则,涵括社会方方面面,又寓于教化之中被推向社会,“公天下”在礼教的映衬下成为人类遵循的一种规律,也成为君主一人私之的借口。正如顾炎武所说:“曾经被归结为君主一己的政治德性的“公”,实际上只不过是遮蔽君主一己的“我的大私”的“美言”而已。”以公化私,实际上就是“公”一统天下,君主作为公的化身,是政治系统利益的代表,形成“以君为本”的公私观。

(二)血缘关系的政治纽带

“宗君合一”是西周宗法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毛亨为《诗经·大雅·公刘》“君之宗之”句作传曰:“为之君,为之大宗也。”认为天子、诸侯均在宗法系统之内,君为大宗,“君统”与“宗统”是一致的。“宗”以血缘关系为前提,“君”以政治关系为前提,广义的“宗君合一”就是血缘与政治关系的合一。西周时期的宗法制明显属于血缘政治。

宗法制,是以父系血缘关系为基础,将同姓、同氏的人们相结合,形成一个由宗子绝对管辖的社会,以维护贵族政治权威的一项制度。《诗经》中,“公”基本指爵位、身份,而与“公”对举的“私”,则指“公”的家臣或低一等级的下属,属于下一等级的臣民,这里的“公”“私”都是具体义,并已明显具有上下尊卑的内涵。是因为以宗法制为根基的西周社会中,上一级之事为“公”,下一级之事为“私”。“言私其豵,献豜于公”,豵入私,豜入公,则豜大豵小……大兽公之,小兽私之。西周时期,基本都保持着强固的族组织形式,“上起天子,下起庶民,在宗法与婚姻的基础上,整个社会组织都贯彻着封建精神”。毫无疑问,宗法制已经把整个姬姓周族都囊括了进去,只是在宗法的等级层次上有上下高低、贵贱尊卑之分。西周时期庶人阶层的宗法组织是在从属、依赖于贵族宗法制度的前提下存在发展的,这一制度决定了西周时期”公天下“的社会形态。

(三)天命观念的内在体认

周初的天命观,在《尚书》中触处可见。根据“周诰”十二篇,傅斯年列举“命”字共出现一百又四处,其中七十三处指“天命”或“神的意志”。周人的天命观念,由此可见一斑。

周人将“天”作为崇拜对象的神祇,它可以主宰王朝的兴亡,选立君主,庇佑福祉或降下灾祸,也可以是统治者道德的监督者,使天意与民心相联系。正如《书经·秦誓上》曰“民之所欲,天必从之”,此一观念又见于《书经·秦誓中》“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是知天的意志便是民的意志在西周时期已经很普遍。在周人的思想中,“受命”与“受民”“受疆土”是紧密相连、密不可分的。“受(天)命”就是接受皇天所给予的对“中国民”和“疆土”的统治权力。而人作为个体或者人类是无法与天沟通的,只有圣人,也就是君主或者皇帝才可以实现。据《尚书·梓材》记载“皇天即付中国民,越厥疆土于先王……用怿先王受命。”只要接受了天命,就能通过神授君权,使周王获得统治天下土地和人民合法的实际权力,成为当时真正的最高统治者,受“天命”不仅是周王朝建立的依据,也被看作周王朝维持其统治地位和秩序的依据。政治权利的私有,使社会一般成员并不享有政治主体的地位。周人在思想观念和价值体系的构成中,也总是以“以君为本”“以公化私”作为制约行为的准则,并不存在政治主体的认识。《小雅·大田》篇“雨我公田,遂及我私”,诗人托农夫之口,以反映西周时人求雨的迫切心态。让雨点落在公田里,同时洒到我的私田。《周颂·噫嘻》又谓“骏发尔私,终三十里”描述了成王春天祈谷,祭祀上帝的情景。安排农事快播种,率领农夫齐下地,寄托着来年好丰收的祝愿。这种天命观念使西周时人对周天子产生敬重之意,不仅心理上无条件肯定这种等级秩序,而且行为上也对他无条件服从,因此产生出“以君为本”的内在体认。

西周是宗法制的典型形态期,君主一人主导的政治思维模式,时人天命观念的内在体认,已凝固为社会认同的精神价值,进而影响到政治、经济、文化等的存在。“公”与“私”两者在身份等级上的尊卑性,周天子与庶人利益之间的包含性不仅是当时政治制度的需要,更是社会所认同的一种政治法则。

三、《诗经》中公私观念的现实意义

(一)延续贯穿在历代社会关系中

纵观历史脉络,“公私”之辩在每个历史阶段都呈现出不同的表现特征。归结为君主一己的公私特征一直延续到汉唐代,到了宋代,与天理、人欲等概念结合而得到深化,清代李卓吾的“社会性欲望”,时至近代,发展出了孙中山的公理理想。这些思想虽不直接导源于《诗经》,但他们或多或少会受到《诗经》中“以君为本”“大公无私”等公私观念的影响。

更为重要的是,《诗经》所蕴含的“公天下”观念已成为一种传延久远的普遍性的政治意识,贯穿在历代社会思想史的变迁之中。设君利群为公论,一直是古代中国社会“公天下”的核心思想,《吕氏春秋》中《贵公》《去私》两篇更是明确提出君主制度为公利而设的思想。先秦时期的儒、道、墨、法诸家都围绕“公天下”做出过理论贡献;汉唐以来“公天下”的命题被清楚地写在儒家经典之中,被奉为政治的最高理想境界;宋明理学更是把“公”的政治思想发挥到极致,赋予它几乎与天理等同的社会规范性;清末否认“私”的“公天下”论,在近代化中国,走向了反专制的“自由平等的公”;当代社会,“公天下”更是成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立的理论渊源。总的来说,后世公天下论的基本思路在西周时期已经形成。

(二)成为儒学伦理思想形成期的母题之一

自西周至秦帝国的建立是儒学伦理思想的萌芽和形成阶段。《诗经》表现出来的“公”“私”观念对儒家伦理思想的形成产生了深远影响。

先秦儒学为巩固完善封建制度,建立以“仁、礼”为核心的一整套系统而严密的学说,就是在公私关系的背景下产生的,确立了中国传统“崇公抑私”的主流思想,并为秦汉时期的思想家们所承袭,特别是秦帝国以后,使中国历史在政治上都是沿着一统的君主集权制轨道运行。先秦时期的伦理思想均强调“民本”与“公平”,所以“公”与“私”的关系受到了诸子们高度重视。春秋战国时期,是“私”字大行的时代,“公”“私”关系的变化,源于庶人对政治权力和经济利益的追求,导致国家制度与社会组织相分离。先秦诸子们急于重建混乱的社会秩序,将”私“作为罪魁祸首成为他们一致攻击的目标。孔子认为,国家、社会与个人的关系是用“克己复礼”与“尚义贱义”表达的。朱熹在《论语集注》中说:“己,谓身之私欲也。”“克己”与“灭私”是一致的,“复礼”与“尚公”是相通的。孟子的“公私观”体现在强调利益之辩的伦理思想。他主张在先公后私的原则下实现公私统一。荀子是公私概念背反对立的初期创立者,人性本恶,所以要以修身为枢纽,达到“以公义胜私欲”,个人的利益追求应在君主、国家利益之后的目的。从崇公抑私的原则,再到对私有的否定,以道德的自律来实现抑私,便是儒学的“公私”思想。

《诗经》中的“公”与“私”,作为影响中国传统思想的主脉,给当代中国政治思想的建设提供了诸多有益启示。西周时期的“公”与“私”并不是对举的,二者最早是指人们的称谓以及与之相关的具体事物的描述,这与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礼乐文化及周人的思想意识密切相关,可以说,西周是中国精神气质塑形的关键时期。文学与社会是一个不可割断的连接体,通过《诗经》,不仅有利于我们了解西周时期的“公私”特征,更有助于深入剖析复杂多变的西周社会。后来中国文化中的“公”与“私”走向对立,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利益对立、矛盾激化的体现。在这种对立统一的关系中,“公私”与其时代紧密结合,共同推动着历史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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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萍,通讯作者,女,齐齐哈尔大学高教研究中心教授,研究方向:中国古代文学。

徐袁,女,齐齐哈尔大学文学与历史文化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古代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