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袁某因个人消费需要向某银行申请贷款,与某银行网上在线签订《个人“点即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袁某向某银行申请个人消费贷款20万元,贷款用途为购耐用消费品,贷款期限为1年。合同签订后,某银行向袁某发放贷款20万元,贷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该笔贷款交易流程都在线上完成,庭审中,某银行提交了电子版《个人“点即贷”借款合同》打印件(无袁某签字确认)、袁某申请贷款的视频截图、银行放款凭证、账户交易流水、欠款明细、催收记录等证据。庭审中,袁某对《个人“点即贷”借款合同》提出异议,认为其未在合同上签名确认,且该电子合同未经公证,要求法院驳回某银行诉请。

【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某银行提供《个人“点即贷”借款合同》的打印件虽未经公证,但该电子证据可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应予以采信。

【案例分析】

互联网的发展带来了电子证据的概念,金融交易形态呈现出完全电子化的特征,银行提交的电子证据也屡见不鲜。能使法官形成内心确信,在审判时足以采信电子证据的情形有:

当事人对电子证据自认:自认是一方当事人提交电子证据时,对方当事人径直认可;或者通过庭审现场操作演示,如果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那幺则认为该证据的真实性双方都认可。

电子证据公证:主要指公证机关或公证人员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过公证的方法对电子证据进行固定和保管。

申请出具专家意见或委托第三方鉴定:电子证据虽未经公证,但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电子证据技术问题提出意见,或者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形成证据链予以认定真实性:电子证据虽未经公证,但与其他证据资料相互印证,或者通过电子签名技术、人面识别技术、视频影像技术等手段留痕,促使电子证据形成诉讼法意义上的证据,使得相关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强化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本案中,某银行提供《个人“点即贷”借款合同》的打印件虽未经公证,但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袁某与某银行之间存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予以采信。(据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