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成本收益分析应用于生命定价引起的伦理争论表现在三个方面:生命定价的合理性;生命定价的程序正义;生命定价的分配正义。这些伦理上的争论实质上反映出来的是隐藏在成本收益分析背后的政策制定者或决策者的价值预设或价值偏好。如果坚持成本收益分析作为生命定价的一种直到目前仍然是合适的方法,那幺,我们就不能回避由它所反映出来的那些价值预设或价值偏好的伦理问题。这些问题只有得到很好地解决,成本收益分析应用于生命定价才会建立在一个坚实的伦理学基础之上。

关键词:风险管理;成本收益分析原则;生命定价;伦理分析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5-0-04

Abstract: There are three kinds of problems concerning the ethical debates for valuing life of the principle of cost-benefit analysis in risk management: the rationality of valuing life, the procedural justice of valuing life, and the distributive justice. These ethical debates, substantially, reflected the value preconditions or the value preferences which exist in police-designer or police-maker in mind. To insist the cost-benefit analysis as an, up to now, to be remained, appropriate means of the valuing life, what solely we can do is to do not avoid these ethical questions of value preconditions or the value preferences lain in it. Only these ethical questions are to be soundly resolved, cost-benefit analysis applying to the valuing life can be able to be based on firmly ethical principles.

Keywords: risk management; principle of cost-benefit analysis; valuing life; ethical analysis

一、引言

目前,在风险管理中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已被政策决策者看成是政策设计和决策的一项不可或缺的工具,[1]尤其是在美国,成本收益分析已成为一种具有支配地位的方法。[2]直到目前,成本收益分析作为一种有效的方法已被广泛地应用于许多领域的风险管理,诸如水利工程、交通运输、土地利用、健康、教育、研究与开发、防御、环境等。[3,4]其中,对生命的定价是其应用的一个特殊的领域,由于该领域的特殊性,因而产生了一系列的伦理问题及其争论,正如维斯库希(W. Kip Viscusi)所说的那样,与生命的价值和生命的风险有关的问题在经济学中都是最敏感的和最具争议的问题。[5]应用成本收益分析进行生命定价时产生的伦理争论,从内容上看,主要集中地表现在三个方面的伦理问题:(1)能否为生命定价;(2)能否实现程序正义;(3)能否实现分配正义。本文将对上述三个方面的伦理问题的争论给出一个简要的分析。

二、能否对生命定价

所谓生命定价,简单地说,是指人类生命价值的货币化的存在形式。当经济学家或政策制定者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对人的健康和生命以货币的形式进行定价时,经常会遭到各种质疑,其中的一个最根本的质疑就是对生命定价本身的合理性的质疑。

早在1982年,兰德菲尔德和希斯金(J. Steven Landefeld 和Eugene P. Seskin)在他们合着的《生命的经济价值:理论与实践的连结》一文中就指出,在有关公共领域中争论最激烈的是那些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风险的问题,而争论的中心问题就是人的生命定价的问题,一些研究者认为人的生命不能以货币的形式来表示。[6]到了2008年时,这种批评的声音依然存在,并没有出现什幺实质性的或显着的改变,美国经济学家维斯库希(W. Kip Viscusi)对此曾指出,当非经济学家们听到经济学家正在把某种价值放在人类生命之上时,他们通常就会认为这样的经济测量包含某种道德上的冒犯,例如,经济学家把一个人的生命价值等同于他或她的未来收益的现价。的确,这些测量在人身损害的诉讼中是显着的,因为它们在计算经济损失时充当了一个基本的参照点。[7]

在经济学中,研究者应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计算社会净收益时,总是需要以货币化的形式计算成本和收益,这是一个自然的,或者说,是一个不可避免的必然的精确测量的策略。对此,反对成本收益方法的研究者认为,以货币化的方式计量成本和收益并不都是恰当的,还有在对有关环境、健康、安全的监管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中使用贴现率都是不符合道德要求的;尤其是在面对人的生命和健康这样重大的问题时采用成本收益方法就更是如此。可以看出,批评者反对生命定价的理论依据通常是建立在道义论的伦理学基础之上的,在这些批评者的观念中,任何企图以货币化的方式对人的生命和健康进行定价都是对人的尊严的一种严重的损害。其中最激烈的反对者可以美国经济学家弗兰克·阿克曼(Frank Ackerman)为代表。阿克曼认为,免于导致死亡和疾病的污染,就像免于奴役一样是人的一项权利;对生命和健康进行估价之所以是不道德的,就在于它放弃了这个标准,信奉了一种令人不安的观念,即我们允许一部分无辜遭殃者被另一部分其他人的经济活动所杀死;成本收益分析以系统化的方式把世间万物甚至包括人在内,都视为一种可讨价还价的商品,这是一个不道德的错误前提。[8]从道义论的伦理学看,诸如阿克曼这样的非功利的伦理诉求,非常明确地表达了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的思想。因此,在批评者看来,任何以定价的方式衡量人的生命和健康都是不可接受的做法。

与反对者主张的那种普遍性的尊重人的生命的道义论立场相反,赞同对生命定价的论证来自于功利主义的伦理学诉求。支持者的两个理由很重要,首先是资源的稀缺性。在支持者看来,主张不能对生命和健康定价或不计成本的保护生命和健康,这都是不顾现实的一种做法,经济学上对生命和健康之所以采取定价的策略正是基于资源稀缺性的这个基本预设。弗兰克(Robert H. Frank)指出,根据我们生活在一个稀缺性的世界的现实,那种要求不计成本的避免死亡和伤害风险的立场是很难得到辩护的。[9]毫无疑问,根据人道主义的或道义论的立场,人的生命的神圣性,人作为人的内在价值,都不能以某种货币的形式来测量,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由于社会的发展始终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可供我们使用和支配的社会资源并不能满足我们那种理想化的需要,正是基于社会的这种现实,社会资源的有限性作为一种必然性,便迫使我们不得不做出那些符合社会实际需要的所谓功利性的选择。德沃金(Ronald Dworkin)以医疗资源的有限性为例,表达了这样一种思想,如果我们在一个看起来没有什幺希望的医疗项目上消耗有限的医疗资源,那幺,这实际上就是剥夺其他的社会成员能够得到生命和健康保障的更有价值的医疗权利。[10]当然,这种说法是与医生面对生命时所坚持的“救援原则”相冲突的。德沃金的观点,反映出的是在社会的医疗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对个人的生命救援的价值与对作为整体的社会医疗保障的价值之间的关系问题。

支持生命定价的另一个重要理由是反对者对生命定价本身存在着误解。维斯库希在其《生命的价值》一文中就曾明确地指出,有关生命的价值和生命的风险的绝大多数的争论都是由于对生命定价这个术语的误解而产生的。[11]事实上,经济学家在研究生命定价的时候,对于人的生命采取的是一种统计学意义上的定价策略,而绝非是那种哲学意义上所言说的生命价值,他们期望看到的是通过减少人的死亡危险的方法所可能产生的经济价值。这意味着支持生命定价的研究者和政策的制定者采取的是一种尽可能避免损害实际发生的策略和原则,即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预防原则作为制定政策的一项指导原则,它处理风险不确定性的核心思想是,通过制定系统全面的具有预见性的计划以避免健康、生命以及环境等实际损害的发生。

正如在我们的实际社会生活中看到的情形那样,大量风险的发生都是由于人为的各种失误而造成的,在这个意义上讲,采取积极的预防策略是非常必要的。不言而喻,预防的目的是明确的,它并不期望风险真实的发生,而是通过警示策略从而防止各种人为失误发生的几率。可以说,这是一种期望从根本上避免、预防风险可能发生的最有效的经济学方法。或如孙斯坦(Cass R. Sunstein)指出的,政策制定者并不是真正地将人的生命本身货币化,而是将风险货币化——通常是低等级的风险。它并不是简单地直接使用现实世界的数据。但是人们可能觉得这些数据太抽象,例如人们愿意花多少钱来降低五万分之一或十万分之一的死亡率?我们很少有人愿意花巨大的价钱去降低风险的可能。成本收益分析是很好的实用主义的代表,为了知道我们在做什幺,我们必须将收益和成本进行比较。虽然收益不能被量化,但是没有了成本收益分析这个工具,我们将寸步难行。[12]

三、能否实现程序正义

美国是迄今世界上实施政府规制的最发达的国家。根据孙斯坦[13],今天的美国,成本收益分析已成为政府采用的一种占有支配地位的风险管理的方法。多年来,美国国会一直在考虑颁布一些超越现有立法的“超级法案”,以要求所有机构都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例如,《联邦杀虫剂、除菌剂及灭鼠剂法》(FIFRA)、《毒物控制法》(TOSCA)均要求进行这样的衡量,《饮用水安全法》(SDWA)中的重要条款也授权环保署调整有关健康的规制措施,《短期授权改革法》(UMBA)把对所有规制措施都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的要求法定化。福特总统、卡特总统、里根总统、老布什总统、克林顿总统等各届政府都以不同的方式,或承续已有的行政命令,或颁布新的行政法规,或增设新的审查机构等强化了成本收益分析应用于各类风险管理的合法性地位,以及政府在这些决策过程中的主导地位和支配地位。随着时间的推移,美国和世界上所有进行规制的国家都相继成为采用成本收益分析的国家。

由美国成本收益分析应用的情况,实质上反映和涉及到了一个与生命定价直接相关的问题,即程序正义的问题。成本收益分析在美国政府中的实施情况表明了政府机构成为程序设计的主体。不同于生命定价在道德上能否成立的问题,这个问题诉求的是在道德上谁有资格或权利能够成为生命定价的设计者,或者说,在维护和改善包括每一个人在内的公共安全和健康的问题上谁应当是责任的主体。事实上,无论谁成为程序正义的主体或主导者,人们都必须清楚认识到这种程序正义应当首先满足或服从于对各种威胁到个人和社会的风险的解决。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谁能够承担减少或消除那些各种可能的潜在风险的个人或组织机构,那他就是最合适的承担者和主导者。毫无疑问,这个责任的主体应当是政府及其相应的机构,它们承担着维护和增进人们的生命健康和安全的职责,包括各种规则的设计、制定和有效的实施。

然而,这并不是没有争议的。在公共健康领域中就存在着激烈的争论,这种争论集中表现为以“公共利益”为导向的公共健康伦理学与以个人主义或自主性为导向的生命伦理学之间的伦理争论。对于这种冲突到底意味着一个怎样巨大的鸿沟,拜耳和菲尔切尔德(R. Bayer和A. L. Fairchild)认为可以赫尔曼·比格斯(Herman Biggs)的观点为代表。比格斯是美国纽约市的一位颇具影响力的健康官员,他在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初推行了一套新的以个人为目标的公共健康干预措施,并对公共健康的道德基础给出了一个充分的表述:“美国政府是民主的,但是它所采取的卫生措施有时却是专制的,卫生当局履行职能的方式是家长式的。在必要的时候,我们准备引入和实施要人们接受那些似乎激进和武断的措施,即使他们不明白这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但事实上显然是为他们好的措施。”拜耳和菲尔切尔德认为比格斯的思想反映了美国公共健康形成时期的一种公共健康的精神气质。[14]

这意味着,在公共健康领域中,政府始终要以维护和增进最大化的“公共利益”为首要目标,这正是公共健康研究和实践的最重要的道德基础。可以说,这种特质的公共健康伦理学充分体现了政府在其中的主体责任意识。然而,随着生命伦理学在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的兴起,它对以“公共利益”为目标的公共健康伦理学产生了极大的冲击。与公共健康伦理学不同的是,生命伦理学认为公共健康伦理学在制定公共健康政策和措施时,考虑的只是社群的整体利益,而个体的利益却被排除在外,这就使得公共健康伦理学始终面临一个来自道德上的困境,这些道德困境包括对人的隐私权、自由或自主权的侵害以及家长制的干预等。[14, 15, 16]

在公共健康领域中,公共健康伦理学与生命伦理学之间的冲突反映了两种完全不同的道德取向。从整体上看,公共健康伦理学强调“公共利益”对个人权利的优先性,而个人权利必须服从社会的“公共利益”。因为,为保护和增进公共健康,避免可能的公共健康危机的发生,使公共健康政策能够得到顺利的实施,不可避免地需要对个人的权利和行为加以某些限制。按照比格斯的观点,当公共健康出现危机时,公共健康政策必然是一种家长式的强制行为,或如斯蒂芬·里德(Stephen R.Leeder)所说,公共健康中就存在着强制,强制是临床实践的一个令人厌恶的事情,然而,社群生活就包含着某些强制,强制是政治哲学及实践的一个要素。[17]这就是说,在公共健康实践中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健康采取强制措施,限制部分的个人自由的权利,对于社会而言这在伦理上是可以得到有效辩护的。但是,从生命伦理学的立场看,个人的自主权不应被政府和社会所干预,每个人的自主决定权都应得到充分保障,例如在医疗实践和流行病学研究和调查中的知情同意权。从生命伦理学所强调的主旨,我们可以看出,对个人自主权的优先性的强调,表明了个人主义或自由主义是其道德基础。因此,生命伦理学明确反对政府以维护公共利益为诉求,对个人的自由或自主的选择权实施家长式的干预和侵害。

事实上,公共健康实践领域中的这种伦理争论所呈现出来的道德取向,并不是已对立到水火不容的境地。当然,从极端的角度讲,公共健康伦理学如果在设计和实施公共健康计划时,完全忽视或无视个人的自主权,就有可能出现导致权力滥用的后果;相反,生命伦理学如果过度地强调个人的隐私权、行为的自主权等,并以此为由无视程序正义的主体为维护和增进公众利益而行使正当权力的合法性,那幺,同样会对整个社会的公共健康造成难以想象的后果。所以,如何在保护和促进公共健康与个人健康之间达成一个平衡,是公共健康实践中的一个重要的实践的和观念的问题。其实,从生命伦理学对公共健康伦理学的冲击中,我们能够得到的教益是,由于我们的社会始终处在某种不确定、因而也是某种不安全的状态中,因此,在面对这样一种本质上的风险社会的境况时,社会必须给出尽可能审慎和完善的对策以应对风险。

基于这个基本的社会状态的认知,这个职责只能由社会承担,即由那些权威性和合法性得到社会确认的专门机构负责,不可能以保证个人的自由或自主权为由放弃这一主体责任。因为,在对健康、生命等社会风险进行决策的时候,一般的社会公众并不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他们对于技术风险及其可能的后果,既缺乏最基本的判断能力,也无法承担这样重大的社会责任。因此,为了有效预防和应对可能出现的损害公共健康的各种风险,政府及其相应机构必须成为责任的主体或程序正义的主体。对于社会的公共健康和安全而言,这是政府作为程序正义主体的一个基本的社会责任原则的集中体现,其中,这种责任原则也反映在政策决策者在决策过程中的道德自律和责任意识等方面。

四、能否实现分配正义

应用成本收益分析对生命定价能否真正地实现分配正义同样是引起伦理关注的一个问题。戴维·科普(David Copp)认为,成本收益分析存在着两个缺陷:[18]一个是从正义的观点看,它未能就社会政策和项目对收益和负担在社会中分配的影响给予适当的考虑,因为它把成本和收益在贫富之间进行平等的分配,对此,通常的回答是承认成本收益分析忽视了分配正义,但这不是它自身内部的缺陷,因为它无意处理这个正义问题;另一个缺陷是成本收益分析是不公正的,因为用来测量成本和收益的标准程序暗含着它更重视那些处境更好的社会成员的福利,而不是那些处境更糟的社会成员的福利,这意味着标准的成本收益分析自身包含着不公正的加权因素。戴维·科普认为这两个缺陷构成了对标准的成本收益分析的强有力的挑战,尤其是第二个挑战强化和精炼了第一个挑战,这使得成本收益分析无法逃避这种质疑。因此,从管理的目的在于促进分配目标的实现而言,如果不能在这两个方面的缺陷中任何一个方面有所改善,那幺成本收益分析就没有多大的作用。而弗兰克(R. H. Frank)在他的《成本收益分析为何如此有争议?》一文中也明确指出,长期以来,分配问题一直就是成本收益分析的批评者最喜欢攻击的一个问题。批评者之所以反对,是因为他们认为支付意愿计算方法是建立在每个人的收入基础之上的,而成本收益分析不公平地把较大的决策权重分配给了那些高收入的群体,在批评者看来,每个人都应当得到同样的权重,而不应考虑他们的收入。[19]

显然,批评者认为成本收益分析的这种处理方式反映了政策决策者的价值偏好或价值预设影响了社会资源分配的公平和公正。鲍姆(N. M. Baum) 等人指出:“决策者应当清楚地认识到,他们通过拟定的行动试图完成的任务是什幺,以及评估行动的负担和预期的利益是否有可能在社群中被公平地分配。对利益和负担的不平等的分配必须有足够的理由。证据可以表明弱势群体(指那些承受着不成比例的疾病负担的或最需要给予帮助的人)获得更大的好处或承担更小的负担是不平等的,但却又是公平的分配。”[20]这种主张明确表达了批评者的义务论的伦理学思想,即社会中的每个人在获得保障生命和健康等社会资源的时候,都拥有与其他人同样的机会和权利,不仅如此,政策决策者在制定公共健康政策时,他们的价值预设还应当向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倾斜,即使他们为此获得比他人更多的利益、承担更少的负担,对社会而言这也是公平的分配。

与此相反,在支持者看来,真正公平或公正地分配社会的公共健康资源,就应当根据每个人对社会的贡献和价值大小来分配,即使这种分配造成了人与人之间在享有相应资源上的差异。斯科特(Charity Scott)指出,对于那些坚信存在着公正世界的人来说,正义也许意味着当个人的努力达不到获得公共资助的标准的时候,他们就不应当获得公共资助,因为在一个公正的世界里,人们应该得到他所得到的东西,并且得到的是其应该得到的,根据这种世界观,正义就是不要给那些不应当获得资助的人以资助。[21]毫无疑问,这是一种针锋相对的观点。这意味着,对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的特别关照,不仅是对利益与负担公平分配正义观的损害,而且也是对社会中的其他人的利益的损害。

在分配正义问题上反映出来的这种伦理争议,从根本上看,它涉及到的是我们如何看待和理解人的价值问题。概括地说,人的价值包括内在价值和工具价值。显然,在分配正义问题上,政策制定者在应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时依据的只能是工具价值,而非内在价值。这样一来,如何体现人的工具价值在社会公共资源分配上的意义,便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由于人的内在价值的不可测量性,因此,分配正义的合理性自然就是建立在人的工具价值及其差异基础上的。在我们看来,这正是导致争议的主要根源所在。可以说,分配正义的这个合理性基础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基础,也即它的一个最大的和最基本的特点就在于它并不特别地指向社会中的任何一个个体和群体,如果说对人有直接相关的利害冲突,或是对人的尊严和人的生命的神圣性有伤害,那它也是把社会中的所有人都包含其中了。

毋庸讳言,分配正义的合理性基础是人的工具价值及其差异性这个结论,明确地指向了社会生活中的部分人或群体。从人的工具价值属性的角度看,我们每一个人的工具价值的大小,对于社会来讲都是不同的,即每一个人的工具价值大小并不是处在一个均等的固定不变的状态之中,相反,每一个人的工具价值大小总是处于一个非均等的或差异化的状态中。人的工具价值大小的这种差异性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常态,这是我们不得不正视和面对的、也是无法改变的一个客观事实。事实上,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着的人的这种工具价值的差异性特点,从进化的观点看,恰恰是人们在社会竞争中所导致的一个结果。无视或否认这种差异性并不是一个积极的解决社会问题的态度。

因此,在社会生活中,在社会公共资源的分配中,尊重人的工具价值的差异性是一个必要的价值选择。没有了差异,也就没有了竞争,反之亦然,我们也就因此失去了推动社会不断进步的一个重要的动因。如果在分配正义的价值预设中排除了这个因素,一个可以预见的结果,就是同样会导致社会资源的分配不正义的后果出现。这个后果一旦出现,势必会伤害到社会中的另一部分人的劳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从社会的同情心和伦理学的角度看,我们同样也不能无视社会中实际存在着的弱势群体,他们作为社会成员的福祉也必须得到基本的合理保障。所以,综合地看,在不伤害人的工具价值的差异性的前提下,我们需要在这二者之间找到一个能够被人们接受的中间道路或伦理上的契合点,进而实现生命定价的分配正义。这是一个艰巨的任务,需要社会各方面做出智力上的贡献。

五、结语

综上所述,在把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应用于生命定价时产生了大致三个主要方面的伦理争论。一是能否对人的生命定价,这个争论的实质就是这种定价的考虑究竟有没有它的合理性根据能够支持这种定价的做法。这个问题的争论对于生命定价本身而言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具体表现为基于人道主义原则的反对生命定价与基于公共资源稀缺性和预防原则的支持生命定价观点之间的对立。本质上是道义论的和功利主义的两大伦理学传统之间的对立。二是在程序正义方面的争论,这个争论的实质是谁有资格能够成为公共项目的制定和决策的主体。该方面的争论具体表现为基于个人主义的或自主性的原则与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原则之间的对立。三是在生命定价的分配正义方面的争论,这个争论的实质是目前所采取的生命定价的各种方法是否能够真正满足和实现公共资源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公平和公正的分配。这方面的争论具体表现为针对是否应当根据个人的贡献和价值大小分配公共资源的平等原则与自由主义的正义观之间的对立。

在成本收益分析应用于生命定价的伦理争论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种透过成本收益分析本身而直指其背后的价值预设或价值偏好的理论旨趣。成本收益分析不是一种道德理论,而是一种评估计划、程序和行动的技术。[22]毫无疑问,方法、工具或手段本身是不能单独存在的,但是,通过它们及其应用反映出来的是使用者或决策者在解决问题时的某些基本的预设,也就是说,方法、工具或手段是那些价值预设的直接的外化和具体的体现。成本收益分析应用于生命定价,就直接和明确地表明了政策制定者或决策者在解决相关问题时的价值预设或价值偏好。正如研究表明的那样,在对生命定价的伦理争论中,争论的焦点不仅涉及到成本收益分析作为一项技术背后的价值预设或价值偏好,例如人的生命本身是否应当以货币化的形式表示,如何理解和确定成本和收益的合理分配等,而且同时通过这些在伦理上反映出来的价值预设或价值偏好的争论,也必然会把这种争论的矛头指向成本收益分析本身的合理性。这是一个不可避免的事情。

总之,通过成本收益分析应用于生命定价的伦理争论,我们认为如果坚持成本收益分析作为生命定价的一种直到目前仍然是合适的方法,那幺,我们就不能回避由它所反映出来的那些价值预设或价值偏好的伦理问题。这些问题只有得到很好地解决,成本收益分析应用于生命定价才会有一个坚实的伦理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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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郑珏垚(1989-),女,中共中央党校哲学部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科技伦理、科学与社会发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