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中“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的重构

刘铎

国际关系学院,北京100091

摘要: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不仅是“以法治国”向“依法治国”的单纯词汇变更,更是自由、平等、秩序、权利、效率、公平、正义的深层载体。所以,站在良法的立场对“亲亲得相首匿”存在的适宜性进行研究是具有深远社会价值和实际意义的。

关键词:容隐制;社会主义民主法制;重构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4-0209-01

作者简介:刘铎(1993-),男,吉林吉林人,国际关系学院,研究方向:法学。

一、传统“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的弊端

在我国古代小农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据主导,劳动单位多以家庭为主。这种现象促使“亲亲得相首匿”制度具有深厚的社会群众基础。以《良法论》的标准,“亲亲得相首匿”制度具有很高的社会价值,然而,其封建社会的局限性也不能忽视。“彰往察来,自强不息”是历史学研究的根本①,对于传统容隐制度弊端的正确认识,有利于深化对容隐制度重构的理解。

(一)容隐行为的单向性和义务性

容隐原则在律法中最早出现于在法家思想指导下形成的《秦律》体系中,其规定为“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从该项条文中不难看出,受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制影响,容隐原则局限于晚辈向长辈的单向义务。唐律设有“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之罪,将告发与诅咒、咒詈并列,属于不孝,归入“十恶”之重罪,要处以绞刑。《大明律》规定:“凡告人者,告人祖父不得指其子孙为证,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婢不证主。”实际上,单向性和义务性是封建等级制度弊端的体现,不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需求。

(二)容隐范围的无限性和无理性

《唐律疏议》中“同居相为隐”的总原则:“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露其事,摘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容隐范围的无限性和无理性具体表现为,不仅凡同居亲属皆可相隐,凡大功以上亲属皆可相隐,而且部曲、奴婢也可为主人隐瞒犯罪。不仅有罪可以互相包庇,不去揭发,而且为犯罪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亡的,也不负刑事责任。

(三)容隐群体的特权性和等级性

由于中国古代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等级化弊端,势必造成容隐群的的特权姓和等级姓。景帝曰:“梁有之乎?”叔对曰:“死罪!有之。”上曰:“其事安在?”田叔曰:“上毋以梁事为也。”上曰:“何也?”曰:“今梁王不伏诛,是汉法不行也;如其伏法,而太后食不甘味,卧不安席,此忧在陛下也。”景帝大贤之,以为鲁相。②自国法角度,梁王当伏诛,而自孝道论,诛梁王势必使窦太后悲痛,这使孝景帝陷于两难境地。景帝最后选择了孝道,而舍弃了国法。

二、我国“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的构建

“亲亲得相首匿”制度不仅符合人性的普遍价值需求,而且符合现代刑法价值观。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地继承和发展,“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的重构逐步提到日程。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该草案第六十八项意见是“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八十七条: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由于法律条款的制定需要多方权衡以及大量翔实的调研资料和分析数据,在我国“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的重构问题上,仅提出几个考量维度。

第一,在法条规范的问题上,“亲亲得相首匿”制度应以“免证权”、“无理由拒绝出庭权”或“刑事免责权”的分支形式出现。

第二,在适用主体的问题上,存在配偶关系、直系亲属关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或认养关系的行为人应当适用该项条款。

第三,在权利义务的问题上,“大义灭亲”或“亲亲相隐”应是公民的自由权利,而非其中任意一项的强制义务。

第四,在特殊情况的问题上,“亲属共犯”、“恶意寻求豁免权”等情况需要制定配套条文加以辅助规范。

三、结语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法治现代化建设也取得了很大的发展,立法进程不断加快,立法技术也得到很大的提高,基本能够满足社会实践发展的需要。从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的表现而言,我国刑诉法在程序配置上是科学的。然而,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的滞后性特征也愈发突显,需要顺时顺势地修改和完善。

法治建设是必由之路,而实施法治的关键在于实施宪政。宪政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高级形态,实行宪政是现代文明国家的基本标志之一。宪政具有深刻的历史性特征,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和表现,是我国实施法制国家所不可缺少的。李步云先生认为:“宪政的实施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有一个过程,需要国家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不断加强宣传,需要民众自觉守法、护法,需要制定出一套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只有做到上述三点,法治才会不断取得进展,法治现代化才能实现。”③重构“亲亲得相首匿”制度是符合民主、法治、人权保障的,是符合中国宪政建设的。

[注释]

①吕思勉.中国通史[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

②出自<史记·田叔列传>.

③李步云主编.宪法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2.

[参考文献]

[1]李龙.良法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

[2]吕思勉.中国通史[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

[3]<史记·田叔列传>.

[4]李步云.宪法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