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端光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207



浅析音乐作品的着作权保护缺陷

张端光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207

音乐作品是音乐创作者、表演者、制作者等集体智慧的劳动结晶,人们在享受、使用、表演这些智慧的结晶品时应当尊重创作者的智力贡献。只有不断完善音乐作品着作权保护机制,为音乐作品的创作者、表演者、制作者提供更好的平台,让更多优秀的音乐作品回报社会,不断为文化事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社会条件。本文通过剖析当前我国在音乐作品的着作权保护缺陷,从而为研究加强音乐作品着作权的保护提供方向,最终促进音乐事业和谐稳步发展。

音乐作品;着作权;缺陷不足

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对于音乐作品的着作权保护更显捉襟见肘,力不从心。在音乐作品的初始保护层面,即音乐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方面更是漏洞百出,使得音乐人维权成为“抹不去的痛”。痛定思痛,结合实际全方位诊治音乐作品着作权保护方面的病灶,力争做到加强音乐作品着作权保护时能找准短板,有的放矢。

一、着作权法律方面存在立法不足

(一)救济途径单一

“春天里”事件广为人知,我们以此作为案例进行分析。《春天里》原作者和演唱者是汪峰,后经旭日阳刚翻唱而使这首歌广为人知。而旭日阳刚并没有征得汪峰同意对此歌曲进行翻唱,因此最后法院判定此案属于侵权。对于音乐作品法律维权的滞后性特点,即便最后胜诉,其损失也是不可估量、不可弥补的。现阶段,法律规定对于音乐作品的新形势并没有及时跟进,仍存在较大不足。此时,有针对性的借鉴西方国家对于音乐作品的保护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一套以社会组织为主体、以行政保护为辅助、以法律保护为兜底的全方面保护体系更具必要性。

(二)缺乏统一收费标准

现行法没有对音乐作品的使用规定具体的收费标准,这样一来,当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使用人收费时,使用人往往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付费,由此产生很多纠纷。另外,对于音乐作品着作权集体管理,并没有合理解决争端的机制。如在具体实践中出现的纠纷、冲突等,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间关于使用费用的纠纷等问题都亟待解决,没有平衡机制来协调处理这些矛盾。

二、中国音乐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不健全

根据我国《着作权法》第八条的规定:“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受着作权人和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委托,行使着作权和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着作权人和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着作权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对于音乐作品着作权集体管理的两个组织在职责上存在重复和交叉现象,所以在翻唱等运用作品的行为中难以找到责任人,不清楚交费的对象。在旭日阳刚组合演唱《春天里》案件中,得到原唱汪峰书面同意是必要前提条件,之后再行支付相关费用。理论上,中国音着协构成了音乐作品着作权的第一把保护伞,但结果却难以使人满意,侵权现象仍时有发生。13位音着协会员以及原唱汪峰本人无奈之下只得亲自维权。众多歌手的“东家”公司不得不赤膊上阵,成为音乐作品着作权保护斗争的一抹亮色。为此,必须大刀阔斧的改革音乐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厘清权属关系,并将其市场化,使得音着协在音乐作品的保护中能有所作为,成为众多权利人的“大管家”。

三、音乐作品侵权成本低,权利人维权成本高

进入网络信息时代,音乐作品在网络上快速传播以及没有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网络服务商和网络用户在网上点播、下载、上传、转载等侵权行为轻而易举。

在中国的音乐行业中,词曲作者处于弱势,仅靠个人和音着协的力量维权是非常困难而且成本非常高。从某侵权案看,七大唱片公司为了维权,花费了三年时间最后还是以失败告终。由于时间、经济成本高,而赔偿费不高,都是导致维权退缩、侵权扩张单的主要原因。

四、结语

在音乐产业中,音乐作品的作者、表演者、使用者之间存在着极其不平均的利益失衡状态。如今各种音乐作品以翻唱形式在社会进行传播,出现的形式也比较多样。通过寻如何构建一个全面立体的音乐作品着作权保护机制体系,维护原创音乐着作权人的权益是笔者研究的主要目的,也是我国在音乐作品着作权保护方面出现制度不完善,行政保护机制不畅通,集体管理组织需要进一步优化的问题。最后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对音乐作品着作权保护的法制完善有所帮助,减少我国社会出现的翻唱侵权现象,降低纠纷出现的概率。

[1]韦之.知识产权论[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1.

[2]薛虹.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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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润涛.对歌曲着作权保护的思考[J].法制与经济,2011,3(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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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07-0275-01

张端光(1990-),男,山东济南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着作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