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高元

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四川 南充 637002



论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白高元

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四川 南充 637002

检察院参加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完善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路径,它对完善行政诉讼过程中的司法监督、优化司法中职权的分配、推进国家法治现代化建设都具有关键作用。本文立足于公益诉讼理论制度和案例,讨论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与存在问题,进一步推动公益诉讼制度在实践中的完善。

检察院;行政公益诉讼;国家法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逐渐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这是国家在建设法治政府、优化司法职权的合理分配、完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路径。

一、典型案例思考

2003年11月,四川省阆中市群发骨粉厂系一家生产骨粉、骨粒的个体私营企业,其生产工艺落后,违规超标排放噪声、粉尘和含硫化氢等物质的恶臭气体。经该市环境监测部门监测,这家工厂多项排放物超标,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居民饮用水源遭到严重破坏。该市环保局多次督促其限期整改,并责令及时搬迁,但该厂却未予有效整改。阆中市检察院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依法对该厂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检察院胜诉的民事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对环境的侵害,排除妨害,在一个月内对现有生产机械设备和工艺流程进行更换和改进,直到其排出的烟尘、总悬浮颗粒物、恶臭、噪声等污染物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浓度限值标准为止,逾期不能达到则停止生产。案件诉讼费300元由被告承担。[1]这是四川省第一例有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引发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和高度评价,也引发了对完善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

公益诉讼是与私益诉讼相对的概念,其价值目标在于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所谓的“公共利益是由社会总代表所代表的、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形式上或实质上的社会利益。”[2]随着社会的发展,公益诉讼制度的中检察机关代表公众的利益提起诉讼,是一种实践的创新,对司法监督的建设其必要性。

二、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案件(如国有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等),这些与公民个人利益都没有直接冲突,公民个人也无法提起公益诉讼,因此,通过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加强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另一方面,从法律监督观点看检察院不论以什幺角色参与公益诉讼都不能与法律性质相冲突,即监督者的角色。[3]它代表着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本身就是公益诉讼目的的体现。尤其是检察机关相比其他社会组织而言,在收集证据、调查证据的权限、负担诉讼费用和法律专业素养等方面具有特有的优势,并且通过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及时的承担法定的职责。

三、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存在问题与完善

当前我国在推动建立由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中,必须认识到存在的法律问题和完善的途径,需从以下几点完善:1、在法律上明确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使具有法律依据。在《民事诉讼法》第55条、《环保法》第58条等并没有规定检察机关有权提起公益诉讼。因此,导致检察院在参与公益诉讼的定位模糊,不能发挥其作用,要尽快出台关于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相关法律,以便于更好的发挥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职能。2、明确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在实务中国有企业因商业交易失败,或者招投标出现问题,希望检察院的加入,利用检察机关的职权使法院宣告合同无效。虽然有时能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但对于商业交易本身存在风险,检察院不断的干预导致交易的不平等,损害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自由交换。所以,检察院不能随意的介入公共利益的案件,特别是国有资产的经济案件,是否需要,怎样合适都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3、应当规定检察院、行政机关、社会公益组织间对提起公益诉讼权利的竞合问题。2015年最高院关于民事公益案件的司法解释中,[4]扩大了提起公益诉讼主体的范围,相关的公益诉讼也不受地域限制,为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提供了便利,但当这些公益组织提起诉讼之后,检察院是否能够提起或诉权的先后顺序是什幺?笔者认为,相关组织提起诉讼之后,检察机关就无需再提起诉讼,因为首先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不能过多干预民事利益的纠纷之中,若过多介入,有可能会导致败诉,影响检察院监督法律的权威。其次,若检察院败诉也很难通过抗诉的程序来监督司法过程,所以凡是社会组织能够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院应当支持和监督司法运行的过程,而不是首当其冲。4、完善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制度。当出现环境污染等较大的公益事件时,检察院可以提出检察建议,要求相关生产企业去整改治理,并时时监督治理情况,若逾期不整改再提起诉讼,这样不仅节约司法资源,而且还能更快的解决公益危害事件的发生,效果更优。

对进一步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中,要切实的培养好检察官的法律职业素养和能力,更好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践行法治梦。

[1]胡晓光,向永.四川阆中—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胜诉[N].检察日报,2013-12-19.

[2]叶必丰.行政法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59.

[3]廖中洪.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研究[J].现代法学,2003(3).

[4]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Z].最高人民法院,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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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3-0230-01 作者简介:白高元(1989-),男,汉族,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律硕士(非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