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文婷

青海师范大学法学与社会学院,青海 西宁 810000



浅谈电子票据对传统票据法的挑战及其应对

赵文婷

青海师范大学法学与社会学院,青海 西宁 810000

电子票据从性质上来看属于资金支付的电子指令,与传统票据相比,就是承载权利的媒介上发生了变化。从纸质版的票据到电子版的票据,票面形式的变化对于传统的票据理论和法律体系产生了冲击和挑战,其中涉及票据的书面形式、签章以及交付等复杂的交易问题。在实践应用过程中,对于传统《票据法》的适用原理进行扩大解释,是保障电子票据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由于电子票据的电子化特征,也要求新规则尽快创设,实现电子票据的规范化管理。

票据法;电子票据;电子指令;无因性

电子票据从本质上来说,仍然属于票据的范畴,是随着电子商务和互联网支付而出现的新兴票据形式,但是由于电子票据脱离了传统票据的纸本载体,因此也呈现出很多新的特征,同时也存在很多规范上的盲点和难题。从目前的理论和实务界来看,对于电子票据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主张通过立法论解决,另一种观点则是通过解释论的方式,扩大现有《票据法》的应用范围,在实践中完善法律,逐步推动电子票据的规范化管理。

一、电子票据的概念

从性质上来看,电子票据仍然是一种支付手段,属于传统票据的范畴,但是脱离了传统票据的纸本形式,而通过电文记录和传输的形式,实现票据的移转,在票据移转的过程中,也体现出了更强的技术性。电子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电子票据与传统的电子票据相对,就是对于传统票据的电子化实现方式,同时,也将电子支付手段囊括在内,而狭义的电子票据,则仅仅指通过电子签名的方式,取代传统票据的票面形式,通过加密传输的方式,实现票据的移转,其中电子签名和纸本票据签名相对,电子加密传输和票据签名背书转让相对。本文所指的电子票据是狭义的电子票据。

要对电子票据这一新兴产物有系统而明确的了解,可以借鉴经济发达国家关于电子票据的概念。在全世界范围内,美国的电子票据出现最早,应用也最为广泛,关于电子票据的支付规范也最为完备。即使在美国,对于电子票据也没有一个标准化的名称,在美国的《统一电子交易法》中,我国一般意义上的电子票据,被成为“可转让记录”,究其实质,“可转让记录”和我国所称的电子支付命令有着相同的内涵,都是货币化支付手段的信息化表现形式。因此,从经济发展和商事实践角度来看,电子票据并不是个单纯的概念,既包括一般意义上的电子形式票据,即利用数字加密技术和电子签名技术实现的网络化无纸票据,与此同时,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票据的内涵和外延也在不断拓展变化,涵盖了更多利用电子信息手段的支付方式和手段。但是,不管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于电子票据和传统票据之间功能相同的认知都是一致的,即结算、支付、信用功能。

二、电子票据的法律规制现状

随着电子支付手段的发展,电子票据的应用愈发广泛,但是我国对于电子票据的法律规范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我国现行的《票据法》是一九九五年出台的,在理论和实务界,对于电子票据是否应该受到《票据法》的规范,仍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在几年前,我国刚刚出台了《电子签名法》,这是首部关于网络支付电子签名的法律规范,但是单一的电子签名规制,还不能足以支撑起电子票据法律规范的框架。不管是《电子签名法》还是我国工信部颁布的配套管理规章办法,都是从电子签名的角度规范电子票据问题,仍存在着很大的空白。

在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了电子票据的基本内涵和票据出票、流转中的权利义务,但是,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办法不属于法律,只属于部门规章,在解决问题的法律效力上还存在力度上的不足。因此,将电子票据的规制上升到法律层面,有着现实的必要性。以美国为例,由于美国的电子票据发展较快,美国在很早之前就专门出台了《统一电子交易法》,对电子票据的支付和流转做了系统性的规范,对于我国电子票据法律体系的发展而言,具有一定的启示价值。

三、电子票据与《票据法》的冲突探讨与应对

对于电子票据法律问题的争议,主要集中在电子票据是否属于票据的特征,是否应该由我国《票据法》进行规范,这样的争议有着现实的存在意义。因此,法律必须从字面进行理解和遵守,按照形式意义来看,电子票据并不符合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形式,缺乏有效的形式要件,因为电子票据主要依托于电子签名和加密传输技术。对于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该将电子票据纳入《票据法》的管理范畴,同时配合《电子签名法》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基本可以满足电子汇票管理的基本要求。

由于票据必须有签发人的签名,并且满足形式要点,才能构成基本的票据权利义务。而从法理角度来看,电子票据虽然没有实体的纸本和签名,但是签名的意义在于识别,电子票据所依托的电子签名技术,已经可以实现字迹的唯一指向性,从这个角度来说,可以满足票据成立的形式要求。

传统票据要求必须实体的书面形式,在我国出台的《电子签名法》中,就将电子票据内容归纳到票据的当中,电子票据虽然没有实体上的书面形式,但是电子信息所记载的内容,足以满足其记载票据权利义务内容的要求,因此可以满足票据的形式要件。对于票据必须以原件的形式出现,才可以被兑付,是为了通过票据的唯一性,保障票据支付的安全性,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已经可以满足这样的要求。此外,票据作为一项权利凭证,必须被交付,才能实现权利的移转,这也是关于电子票据是否是票据的一个争论点所在,在现在的电子票据交付实务中,这样的交付不是一个单方面的过程,而是双向的,首先交付票据方要进行电文的发送,同时收到证券的一方也要通过正规回复信息的形式,双方的行为才能共同构成票据的移转。因此,本文认为,在我国《票据法》范畴内,配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可以解决电子票据与传统票据法的冲突问题。

四、总结

综上所述,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票据电子化已经成为传统票据发展的必然趋势。在传统的票据法中,注重的是票据的书面形式和票据的签章,在票据流转过程中,强调的是背书的格式化。电子票据的出现,在票据流通和票面形式上,确实对于传统票据法提出了较大的挑战,但是,电子票据虽然形式上呈现出新的特点,但是在功能和实质上,和传统票据仍旧保持着一脉相承的关系,为了保证票据的流动性,票据的无纸化也是趋势之一。从目前我国的票据法规范体系来看,通过扩大解释的方式,将电子票据纳入到传统票据法规范的范围内,具有现实性和可行性,同时,通过《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的出台,可以和传统票据法有机结合,最终形成对于电子票据的完整规范体系。在电子票据管理实践中,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强化,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网络,将票据传输加密技术和电子签名技术进一步规范化,达到票据流转规范化的形式要求,另一方面,在法律体系建设上,要以传统票据法为依托,配合新的电子票据相关法律法规,共同构建起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进而引导电子票据这一新兴权利证券的应用流转,进而丰富我国商事和个人支付手段,提升经济运转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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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德君,马欣.论电子票据对传统票据法的挑战及其应对[J].中国商贸,2014(25):148-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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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3-0219-02 作者简介:赵文婷(1986-),女,回族,青海民和人,本科,在职研究生,就读于青海师范大学法学与社会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