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祖华 杨筱婧

东莞市公安局黄江分局,广东 东莞 523750



分析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应用

黎祖华 杨筱婧

东莞市公安局黄江分局,广东 东莞 523750

痕迹检查技术在刑事调查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目前却面临着缺乏基本理论的问题,而且在实地调查和法律法规建设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本文通过对痕迹检验技术的涵义和作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应用策略等方面进行探究,以期为广大研究者提供参考。

痕迹检验技术;刑事;侦查工作;应用

一、引言

当前的痕迹检测技术由于受到了法规、检查现场管理的限制,无法更好地应用到刑事侦查工作中。我们应该进一步开发和加强使用痕迹检验技术,并且加强对其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和研究,以及管理责任的加强,详细跟踪检查现场管理,以提高痕迹检测技术在刑事调查中的应用。

二、痕迹检验技术的涵义和作用

(一)痕迹检验技术的涵义

公安机关将痕迹检验技术的理论与相结合方法,通过对犯罪现场遗留下痕迹进行分析和推断,重现犯罪过程,从而最终确定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这是当前刑事调查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缺乏对基本概念的理解,直接导致了缺乏理论体系的建设,在实践中的跟踪测试中显示为综合调查思路缺陷。因此,有必要修改痕迹检验的主题和目的。有鉴于此,我们认为,痕迹检验是指公共安全机关对痕迹检测试验理论和方法的综合利用,收集,保存,查验遗留的犯罪现场,确定犯罪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刑事调查活动的关系。标志检验技术是指公安机关综合利用的理论与方法,对现场痕迹追踪,保存,检查的方法,确定犯罪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痕迹的方法。

(二)痕迹检验技术的作用

痕迹检验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为犯罪和犯罪事实的调查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持。如果依照传统的转移理论来说,对于传统犯罪过程中的罪犯,其必然会在犯罪现场留下一些可以被刑侦人员发现或采集到的痕迹或材料。当他作案完毕打算逃离现场时,他又可能会留下一些物质痕迹。在此基础上,基于同样的理论,现场调查人员充分利用现有的痕迹检验技术,可以有效收集犯罪证据和身份,准确锁定嫌疑人的刑事调查,提高工作效率。

三、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的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来自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

尽管明确了主题,内容,程序,跟踪检查任务,职责和责任,但在程序中,跟踪检查人员和设备的技术和使用以及福利建设,保留现场和使用信息管理,问责和其他内容的规定不明确具体。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跟踪检查实际中的技术应用。在各种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不强,独立制定刑事案件调查和检查工作规章不利于统一管理,使用痕迹检测技术,一些规定现有检验标志的技术标准也与刑事调查有关。

(二)来自现场管理方面的问题

痕迹检验技术现场管理相当的重要,但它是由现场调查工作来决定的。成功的犯罪现场管理需要有四个独立和相互关联的组成部分:信息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技术管理和物流管理。如果这些领域中的任何一个有缺陷,或过分强调任何一个,忽略另一个,将导致整个管理系统平衡的损失,这对整个犯罪现场的勘探工作产生不利影响。

四、加强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应用策略

(一)强调痕迹检技术的开发应用及推广

调查机关应加强人才引进,加强现代检测技术的研究开发,加强与国外先进同行的沟通和学习,引进先进的检测技术和理念。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实验室建设,积极开展最新痕迹检验技术的研究和培训。痕迹检验技术需要在初级勘探人员方面广泛推广应用,在基层调查人员进行新的痕迹检验技术的培训工作,主要基于使用痕迹检验技术掌握,调查人员任命,激励,评估,晋升,确保刑事侦查人员,技术人员和检查人员能够掌握各种规格的使用。从而不断改进刑事案中检查痕迹,获得证据和证据的质量保证能力的能力。

(二)加强痕迹检验现场的管理

我国刑事调查调查规定对犯罪现场调查,痕迹检验技术都有明确规定。规定了内容,程序和责任。在指导原则,技术检查和综合调查同样重视现场管理的要求。在管理内容方面,应明确信息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技术管理以及后台服务管理四个方面。在具体规定中,应加强立法的调查勘查作业,现场调查的立法过程加大,加大对非法人员的处罚力度,提高现场管理人员资格门槛,明确权力监督和补救办法。

五、结语

加强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实际应用,能够为侦查部门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加快犯罪案件的侦破工作进程。

[1]张冠营.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应用[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01:21-22.

[2]李宪,任鑫龙.分析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应用[J].法制博览,2015,09:173+171.

黎祖华(1982-),男,汉族,广东东莞人,东莞市公安局黄江分局,科员,研究方向:痕迹检验;杨筱婧(1984-),女,汉族,宁夏银川人,东莞市公安局黄江分局,科员,研究方向:痕迹检验。

D925.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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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5-017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