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有

延边大学法学院,吉林 延吉 133002

1991年,朝鲜宣布建立罗津先锋自由贸易区。罗先特区地处朝鲜半岛东北角,东北部与俄罗斯接壤,北部与中国为邻,东部与日本隔海相望。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正式批复《中国图们江区域合作开发规划纲要——以长吉图为开发开放先导区》,标志着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建设已上升为国家战略,而作为相邻地区的罗先经济贸易区更加引入注目了。罗先特区是朝鲜最早建立的经济特区,为了吸引外部投资,确保良好的法律环境,朝鲜制定了大量的对外经济贸易法律法规及特区法律。当前,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正在建设当中,通过对罗先经济贸易区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中若干问题的研究,以期对长吉图开发开发先导区的建设提供一些参考。

一、立法现状

(一)长吉图先导区

目前,中国关于外商直接投资的规定主要反映在几部关于外资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相关实施条例中。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并未形成统一协调的区域法律文件,已经制定的协定和协议的内容都比较空泛,通常都是针对某一具体的合作开发项目的,只是提出了一些原则上的指导和标准,无法为整个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如国家层面的《规划纲要》、《关于建立图们江地区开发协调委员会的协定》、《关于图们江经济开发区及东北亚地区环境准则谅解备忘录》等;省政府角度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开发区发展建设的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图们江区域开放开发的意见》等;处于地级市的自治州层面《〈长吉图规划纲要〉总体实施方案》、《延边州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管理暂行办法》、《延吉、龙井、图们城市空间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等;以及延边州下辖相关县市制定的的《延吉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珲春中俄互市贸易区管理办法》等。关于长吉图先导区涉及的上述规定,但从法律位阶上看,层次较低,尚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层次的体现。

(二)罗先特区

因罗先经济贸易区系朝鲜政府创设的特殊经济区域,因此从朝鲜政府角度制定的涉及特殊经济区域的法律均适用于罗先特区,如《合营法》、《合作法》、《外国人企业法》、《外国投资企业及外国人税法》等,罗先特区成立后,专门制订实施了只适用于该贸易区的特殊经济法——《罗津—先锋经济贸易区法》,之后陆续制定了专门适用于罗先特区的开发、金融机构管理、企业设立及经营、税收、外汇管理、外商投资等18部相关条例。

(三)分析小结

从总体上来说,长吉图先导区的立法滞后、法律短缺问题较为严重。此外,相关部门还没有出台关于开发合作的专门法律文件,对国际合作中实体法和冲突法的规定几乎还处于空白状态,若开发区一旦实现运转,在处理某些涉外经济贸易纠纷过程中将变得很被动和手足无措,法律保障非常缺乏。

二、国有化问题

很多情况下,外商投资者在东道国进行投资,首先考虑的并不是利润问题,而是投资安全,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国有化及其补偿问题。为了创造安全的投资环境,很多国家的外资法中都有关于国有化问题的规定。

(一)长吉图先导区

我国外资法明确规定仅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才可以对外资企业实施国有化,此项规定具体体现在《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中,同时在另外的方面则强调即使可以实施征收措施,也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二)罗先特区

国有化问题在朝鲜则主要体现在《外国人投资法》中,第19条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资产不实行国有化或者征收。但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通过给予相应经济补偿方式可以实行国有化或者征收。”此处“不得已情况下”则类似于我国外资法中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情况下”。但罗先特区为进一步吸引外资,在适用于特区范围的外资企业财政管理规定中,则直接规定“对外国投资企业的资本不实行国有化。”如此规定,则是为彻底打消外商投资者的顾虑,往往在国际投资过程中,投资者对投资原本的风险更加关注。

(三)分析小结

虽然笔者认为朝鲜外资法中所指“不得已情况下”可实施国有化,此处不得已类似于公共利益的表述。但毕竟国际社会对“公共利益”的本质含义有较大程度的共识,而朝鲜外资法中“不得已情况下”,用词偏离法律专用词汇,含义不甚明确,会在法律的具体适用过程中在朝鲜政府、投资者等主体间产生较大争议。任职于朝鲜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金哲雄教授曾在2011年的图们江论坛中就指出,朝鲜投资政策中虽规定对外资不实行国有化或征收,但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仍存在被征收或国有化的可能性。①

三、优惠政策

(一)长吉图先导区

在优惠政策方面,国家设立长吉图先导区时并未沿用以往在其他开发区的做法,对区域的优惠政策作出专门规范,给予特殊的政策,而是实施“先行先试”政策,即要在“沿边地区与内陆腹地优势互补和联动发展”、“开拓陆海联运国际运输新通道”、“探索沿边地区跨境经济合作模式”。目前,长吉图先导区的优惠政策主要是省级各部门和各级市县在职权范围内或所属辖区内给予的优惠政策。

省地税局:主要根据管理、服务职责角度,对可适用于先导区的涉税优惠政策进行归纳,如国家、省侧面,包括不同位阶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涉税方面,共189条,涉及地方税收的12个税种,9种税收优惠方式,主要涉及高新技术、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等16大行业。

省工商局:在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方面,全力支持打造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汽车、石化、农产品及食品加工、光电子信息、冶金建材、装备制造、生物、新材料等新型工业基地。上述行业的大项目和重点企业使用控股企业字号,该控股企业名称中无行政区划的,允许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放在行政区划之前。申请使用无行政区划名称的,积极帮助协调国家工商总局予以批准。

省质监局:落实减免优惠政策。主要涉及职责范围内的管理费、检验费等,如对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收取的管理费,对企业包装商品净含量监督抽查的检验费等。省质监局为落实先导区的相关政策,为区内企业更好服务,成立了服务民营企业和长吉图战略工作办公室,对具有典型意义的重点企业和“三大一小”企业实施对接包保服务。

省工信厅:结合《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国图们江区域(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包括审批要求、下放权限、资金扶持、人才支持等五项优惠政策,推进长吉图战略实施。

省国土厅:出台《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方案》。在新一轮土地规划修编中,优先保障长吉图地区用地空间。

此外,长吉图先导区内的各级市、县也纷纷出台优惠政策,如珲春市将部分新建项目的税金用以奖励企业,龙井市给予外来投资者优惠土地政策助力投资,图们市则对产品出口免进口料件增值税。

(二)罗先特区

根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罗先经济贸易区法》的规定,罗先特区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金优惠:经济贸易区的企业所得税率为结算利润的14%;对朝鲜政府鼓励的项目,企业所得税率为结算利润的10%。在经济贸易区经营十年以上的特定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进口物资和生产的出口商品免征关税。同时,从投资领域、投资金额等方面也体现出罗先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涉及基础设施建设一愕,提供“5免3减半”的政策;生产领域企业,如合同满10年,也可享受“3免2减半”的政策;投资额度3000万欧元以上享受“4免3减半”的政策。

2.土地使用相关优惠:主要体现在位置选择及土地使用费的收取方面。对特定企业如涉及公共设施建设、鼓励类企业等,优先选择土地位置,一定期限内可享受免征土地使用费的优惠政策。

3.出入境便利:对到自由贸易区投资的外国人实行无签证制度。外国贸易船只和船员可自由进出自由经济贸易区。

(三)分析小结

由于长吉图先导区未能制定统一协调的区域法律文件,因此,也就不能像罗先特区一样,对先导区内的各企业实施统一的优惠政策。目前,主要是省级各部门和各级市县在职权范围内或所属辖区内给予的优惠政策,地区间优惠政策的差异较大,政策的实施年限也不确定,使得投资者经常处于无所适从的境地,并且难以对投资的预期收益做出较为准确的判断。为了使长吉图先导区的招商引资工作有序进行,并且为有意前来投资的外商提供一个可靠的政策预期,应该加强在招商引资政策和活动方面的协调,制定出协调一致的优惠政策框架,在招商引资的推介与宣传中采取联合行动,充分展示长吉图先导区整体的比较优势、发展潜力和发展前景。

[ 注 释 ]

①[朝]金哲雄.罗先经济贸易地区的外商保护制度[C].图们江论坛论文集,2011:276.

[1]徐婧,徐阳.以长吉图为重点推动图们江区域合作开发实现新突破[N].吉林日报,2008-10-16.

[2]白帆.完善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法律制度规划[J].法制与社会,2014.1(下).

[3]廉晓梅.长吉图先导区扩大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研究[J].东北亚论坛,2010,11,19(6).

[4]陈媛媛.长吉图的外商直接投资知识产权与进入障碍[J].农业与技术,2009,10,29(5).

[5]王锐.外汇视角下支持长吉图先导区外商投资发展的思考与建议[J].吉林金融研究,2013(7)(总第378期).

[6]李圣华,朴银哲.朝鲜外资引进与开发区建设探析[J].亚太经济,2015(3).

[7]李纯哲.朝鲜的外资引进政策与保障[J].东北亚论坛,2014(1).

[8]林今淑.中国企业对朝鲜投资的探讨[J].国际贸易,2005(10).

[9]于文生.论朝鲜罗津——先锋自由经济贸易区的投资环境[J].社会科学战线,1995(04).

[10]李丽娜.关于完善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税收政策问题的研究[J].商情,201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