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丽丹 孙扬扬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一、政府信息公开及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认识

(一)政府信息及个人信息的界定

1.政府信息的内涵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第2条来看,政府信息这一概念我们可以理解为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行使职权时取得的信息,这种信息是以一定的形式记录并保存的。过去记载的信息多为纸质版,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政府机关更多的是以多媒体网络为载体记录保存信息。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政府收集个人信息的范围不断增大、能力在增强,由以往静态的个人识别信息发展到现在动态的个人私生活。随着政府管理的逐渐专业化,政府收集个人信息的领域也越来越广泛。

2.个人信息的界定

大数据时代利弊并存,总的来说利大于弊。利用大数据信息可以为人们带来生活上的便捷和个人经济利益,所以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信息数据的重要性。一般来讲个人信息仅包括狭义上的有形可见的公民个人的基本信息,但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个人信息也得到了极大地丰富和扩展,网络虚拟信息更多更重要了。例如我们日常用的QQ、微信、支付宝等,这些软件不仅涵盖了公民详细的个人信息,还包含的公民的支付信息,比如银行卡号和支付密码等。如果公民的个人信息遭到泄露,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将会对公民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以及人格权益的侵扰甚至人格尊严的损害。随着信息化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不再仅包括静态的个人基本信息,还包括动态信息,比如公民的私生活等。这些都属于个人信息。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

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享受高科技为我们带来的便捷生活方式,但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却不容忽视。例如我们的无现金电子支付生活,出门只需要带着手机,就可以实现微信或者支付宝支付。我们在淘宝购物时会出现推荐你可能喜欢的“宝贝”,在浏览网页时,会自动弹出你可能感兴趣的话题,此时,你是否想过你的个人喜好已经泄露。这就是大数据时代也是风险社会,人们感受到了便捷和贴心服务,但同时也隐藏着危险。如果这些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后果将不堪设想。再比如,经常有家长收到关于孩子被绑架的信息,最后与学校了解后确定是诈骗信息,明显学生和家长的信息已经被泄露,且被不法利用,因此家长应该加强对孩子的个人信息的保护。又比如考生考试前经常收到所谓考前答案,考后付款或者考后修改成绩的短信,诈骗的方式层出不穷。现代社会信息技术不断发展,公民的个人信息仿佛越来越透明,为了维护公民的隐私和社会秩序的安定,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形成良性互动、互相促进发展。个人信息是政府公开信息的一部分,保护好公民的个人信息是政府部门公开信息的一个小前提,以破坏公民个人信息为代价的政府信息公开是不可取的,也是应当禁止的。为了处理好个人信息保护和政府信息公开的关系,就会对政府信息公开形成倒逼的态势,从而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不断完善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的进程。将政府信息进行区分,在政府信息公开明确划分哪些范围属于公开的范围,哪些范围属于非公开的范围,从而有效的保护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对政府信息的公开也起到了促进的作用。

(三)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关系

公民享有隐私权,同时希望自己的隐私不受侵犯。同时公民享有知情权,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打造服务型政府。但是不正当甚至过度公开公民个人信息,会侵犯他人的隐私;过多的保护隐私权,公民又会认为自己的知情权受到了限制。在隐私权和知情权之间的矛盾,直接表现在政府信息公开和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矛盾上。二者有矛盾也有统一,从另一方面,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可以对政府机关起到监督的作用,敦促政府机关加强对个人信息的管理。

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关系是既对立又统一,相辅相成。公民的个人信息是政府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公开部分个人信息又成了必然。另一方面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我们不能忽视,个人隐私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公民隐私权要在政府行政过程中的到妥善保护,一定意义上讲,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又决定着政府公开透明的程度。

政府信息公开是对政府的行为进行更有效的监督,规范权力的使用,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个人信息保护是减少、直至杜绝公民个人隐私权和名誉权被侵害的有效途径。二者在原意和表现形式上都有内在的一致性,只要协调好,做好利益衡量,二者之间的冲突可以最大程度地缓解。但,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坚持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放在首位,在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找到平衡点。

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立法不完善

我国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制定还不是很完善,当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系统和协调。立法有的时候也会出现彼此矛盾,再加上立法制定的标准不一样,就会产生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立法的分散,这样就难以为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我们可以从立法和执行现状来看出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明显不足。《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2008年开始实施,条例规范了政府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规范性,以及明确划分哪些属于公开信息,哪些属于非公开信息,明确政府责任和义务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但是在我国目前仍没有出台一部系统完善的有关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这在立法上表现出这个矛盾的不协调性,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系统立法应尽早提上立法日程规划。现代社会是一个大数据时代,信息技术越来越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不可分割,所以尽快制定一部统一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已迫在眉睫。

(二)政府自身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不足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技术在政府机构中得到广泛应用。在日常的办公中,政府会掌握大量的公民个人的信息,政府机关将这些信息数据汇总起来形成数据库。如果政府部门的内部人员职业道德缺失或者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将公民的个人信息泄露出去;又或者有黑客入侵政府机构内部的网络,盗取公民的个人信息。如果不加强对个人数据的网络安全保护以及加强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的管理,将会对公民的财产及生活带来风险。例如,每年高考后,很多考生都会收到查询成绩的诈骗短信,或者考前成绩改分的短信。考生的考试信息及个人信息,不法分子从何而来?所以政府机构内部缺乏对个人信息保护力度的管理机制。

(三)公民缺乏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

在这个快速发展的信息化时代,我们的个人信息公开的越来越多。例如在注册账号或者网上购物时,都需要填写个人详细的信息,如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这就往往需要我们公民个人增强自己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一般政府机构如果需要我们提供个人信息时,我们都会放松警惕,认为政府机构会保护我们个人信息,实则不然,应该来讲政府是个人信息搜集和保存的最大团体,但各地经济发展不均衡,行政人员业务素质,工作能力良莠不齐,现实中因政府机关导致信息泄露的案例比比皆是。现实生活中存在政府机构内部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导致公民经受财产等损失的事件。但是当公民受到诈骗时,一般不会想到因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而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公民缺乏对个人信息泄露的防范意识,以及当个人信息泄露后的维权意识。前段时间,演员刘某的航班信息遭到泄露,她发微博呼吁有关部门加强管理,保护公民的隐私安全。明星虽然有一定的曝光度,但是明星也有自己的个人私生活。近段时间明星跟狗仔的碰撞越来越激烈,明星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很多人不再选择保持沉默,而是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隐私权、名誉权。

三、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建议

通过上文中分析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以及发现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对于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提出如下几个建议。

(一)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

我国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出台一部完整统一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立法有时候会出现彼此矛盾,以及立法制定的标准不一样,就会导致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立法的分散,没有统一的法律标准,这样就难以为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如果没有统一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意味着个人信息的保护缺乏有力的支持。

当政府的信息公开直接影响着公民个人的权益,那幺政府如何能规范的将公民的个人信息公开,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个关键点所在,这就需要政府机关去衡量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找到平衡点,寻求相对较为妥当的结果。再加上政府机关内部网站管理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庞杂,不免会出现个人信息泄露的事情,政府机构有义务保证公民个人的信息安全,同时在当今社会个人信息滥用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所以尽快制定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显得尤为重要,需要明确界定个人信息的范围;行政机关使用个人信息的范围;明确政府保护个人信息的责任和义务等。

(二)加强政府自身的管理

政府机关收集、编辑公民的个人信息后录入计算机,建立信息数据库形成个人信息系统,针对性的购买先进的系统防护设备。现在的科学技术突飞猛进,一些不法“黑客”处心积虑的破坏政府网络信息库,窃取政府信息,其中就包括个人信息。随之而来的是网络存在隐患是科技双刃剑的体现,是利用科技的附带不良影响,我们应当做好足够的应对心理准备和技术措施准备。因为不法分子利用科技手段入侵政府机关内部网站盗取公民个人信息之后,利用交易或者诈骗手段来谋取不正当利益,甚至利用公民的个人信息对公民进行人身攻击。所以政府机关需要在技术领域加强对内部网络安全的防控,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重要手段。加强政府机关内部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一些政府机关内部人员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对外交易,也是常见的政府信息管理而非正常途径的个人信息泄露,但毕竟这是政府信息管理的内容之一,也应对其积极应对。所以不仅要对网络安全进行加强维护,同时也要建立政府内部自身的管理机制,增加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平,加大政府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在这个大数据时代,公民的很多信息都要被统计在政府的网络中,这并不等于公民放弃了隐私权,更不等于政府工作人员可以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买卖获取利益。

(三)增强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要想增强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首先就要通过政府机关和媒体的宣传报道,让公民清楚的认识到保护个人的信息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以及个人信息的重要性和个人信息泄露后的危害性。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公民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意识,尤其是在科技高速运转的时代,网络中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一个重要的环节。近些年来,经常出现的“人肉”搜索,公民的家庭住址、电话、工作单位甚至家人的详细信息都能网友扒出来,公民的隐私完全暴露在各个社交媒体上并被不良网友肆意传播,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所以需要从思想上提高公民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安全意识,这样既可以有效防止个别政府机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超越职权搜集、滥用公民的个人信息,也可以减轻或者避免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甚至是因泄露信息而损害公民的财产安全或人格尊严。

同时要划清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界限,政府机关应该明确哪些个人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哪些信息可以让公民按照个人意愿来支配。政府机关需要将可以公开的信息和需要保密的信息进行明确的划分。这样明确的划分,有利于当发生公民个人信息遭到侵犯时,政府机关可以立刻明确责任,做到有效的维护公民的个人利益。

(四)设立专门监督机构

各国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个人信息保护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来更好切实的维护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合法权益。我们国家现在实行的监督方式主要是内部监督,这样的监督管理方式让管理与监督为一体,不利于达到真正监督管理的效果,容易出现政府机关包庇自己管理不当的行为。通常意义上的监督应该是兼顾内外的全方位监督体系的构建,权力本身就具有扩张性的特点,我们必须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这一行政权力的立体监督。如果监督不到位,意味着政府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中不能做到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合法权益,则公民隐私权会形同虚设。为了能够达到真正监督管理的效果,加强监督力度,应该专门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的特点,设立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外部监督,能够协调各部门对监督机构的职权干预,对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四、结语

本文在分析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基础上,围绕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现实问题,相应的提出保护个人信息的对策。虽然一部完善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还未出台,随着近几年网络中个人信息泄露事件的频频发生,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越来越备受大家关注,理论界关于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研究越来越成熟,相信不久将来《个人信息保护法》会提上立法日程,个人信息会得到彻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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