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雪松

吉林财经大学,吉林 长春 130117

一、基本案情概要

(一)案情简述

2016年9月17日7时20分,解某驾驶吉BXLXXX号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某县某镇某村某社张某某家食杂店门前处(无监控摄像),与由东向西王某某驾驶的吉BXNXXX号二轮摩托车相撞(事故现场被破坏),造成解某重度颅脑损伤,脑挫裂伤,右颞骨骨折,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疝,成植物人状态,经鉴定,解某伤被评为一级伤残,该起事故经吉林市永公交认字[2016]2202211005007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解某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未戴头盔驶入公路左侧是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未戴头盔是事故形成的部分原因,承担次要责任。2016年11月30日,吉公交复字[2016]第05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认为,此事故有关事实需进一步调查、核实,永吉交通管理大队对此事故进行重新认定,并报支队备案。2017年1月9日,永公交重认字[2016]22022109170073号,在补充证人视频指证一份后维持原认定结果。

事故复核结后,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某作为解某某(1949年1月4日出生)的女婿,向永吉县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根据暂时认定的责任要求王某某赔偿641164.34元。

(二)庭审焦点

永交大队以其现场取得的相关证据、资料,委托沈阳XX鉴定所对两车速度、事故再现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事故现场被破坏,无法准确计算肇事时两车行驶速度;事故再现为解某驾驶的摩托车侵入其行驶方向道路左侧行驶。

原告解某方针对沈阳XX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事关鉴定结果的车损轴距、撞击点等关键问题没有在意见书中体现。原告方申请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由于原告方无法搜集和提供充足的证据,鉴定意见未被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亦未被推翻。

(三)法院宣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1.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解某赔偿各项费用350588.96元(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

2.解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某某11966.38元;

3.驳回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4.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二、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损害赔偿中的效力作用

(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区别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及交通规则等,交通事故责任着重考察当事人的过错对损害后果的作用力有多大。

而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一种过失侵权的民事责任,是由于当事人的过失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依据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而要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法律依据主要为《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要考察当事人对损害后果应进行多大程度的弥补。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证据链中处于“证据之王”的地位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应当仅仅指的是事故的基本事实和基本成因分析等关于事实认定的部分。而其内容中有关当事人的行为过错和应承担的事故责任部分,属于交警部门依职权对当事人交通行为的行政评价。(徐宏,19页)而不应成为法院作出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划分的依赖,甚至于唯一标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我国公文书证的一种,法院对其证明力的审查应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形式上的审查,一方面是实质上的审查。简单的审查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机关有效公章,有时是会被我们忽略的步骤。

更重要的实质上的审查,也不应该再是基础证据材料的简单叠加,更应该是基于这些证据材料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法院针对这个证据链中每个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审查。在法庭质证环节之前,公民个人是很难搜集到专业性强的证据的,交警部门也不会主动把这些保密性强的有关交通事故的证据出示给事故一方当事人,在公民个人和国家权力机关明显处于不平等的位置时,法院应当针对当事人提出质疑的部分,搜集相关证据,为当事人提供一个相对公平的法律平台,让双方充分的质证、论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的补强建议

(一)发挥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的证据作用

交通事故鉴定是指具有一定资质及专业知识、技能的交通事故鉴定机构,对交通事故处理中办案人员无法查明的事故发生原因、过程等问题进行论证研究,并给出科学判断的活动。因其鉴定机构的中立性、科学性和专业性,在发达国家乃至世界各国被广泛运用于侦查、检查及审判等多个领域。

(二)专业人员的出庭说明的保障

民事诉讼中,我们经常会听到专家辅助人制度,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帮助当事人表达自己对鉴定意见中出现的专业化术语的不解与看法,增强当事人对鉴定书的认知和理解。

(三)确立以庭审为中心的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划分规则

充分发挥法庭作为审判者的主导地位,让证据呈现在法庭,质证在法庭,结论形成在法庭,法庭作为精通事故侵权责任划分的裁判者,要保持中立性、公正性,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看作是证据链中的一个普通关节,通过法庭调查、搜集证据、质证、论证等一系列过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随着法制改革不断进步,实践中,庭审的作用将会更加突出。

[1]徐宏.民事诉讼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证明力研究[D].山东大学,2016.

[2]周帆.“郭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评析——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D].湖南师范大学,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