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 敏

北京邮电大学,北京 100876

一、企业的形式分类不同

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的企业主要分类有:合资、独资、国有、私营、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制、有限责任等。企业法定分类的基本形态主要是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法律对这三种企业划分的内涵作了基本概括,即企业的资本构成、企业的责任形式和企业在法律上的地位。中国已颁布《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此外,在中国还可以按照经济类型对企业进行分类,这是中国对企业进行法定分类的基本方法。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国家法律规定,企业组织形式可以分为:公司企业、单一制企业、私有企业、生产合作社、农场、法人形式的农户以及其他商业单位。

二、两国公司法相关概念的界定不同

中国《公司法》中规定: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在乌兹别克斯坦国,公司可以是股份公司,有限或补充责任公司,无限或合伙公司,但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私人股份公司在乌兹别克斯坦国家并不常见,因为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国家法律,分支机构同样被视为独立的法律实体。常见的公司是股份制公司。

三、两国对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公司的界定

公司企业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或出于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其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典型形式。

中国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是:《公司法》所称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定义是:将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

乌兹别克斯坦国家常见的公司是股份制公司。法律规定:股份制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利益主体,以集权经营的方式自愿结合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不仅在公司企业法律在企业组织形式及相关概念方面虽各具特色,同时在外商投资方面的法律规定也各有长短。这对于“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在两国的实现发展也同样意义重大。

四、中国关于外商投资方面的法律规定

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共有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三部法律分别对于三种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程序、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出资方式与期限、用地及其费用、购买与销售、税务、外汇管理、财务会计、职工、工会、期限、终止与清算等方面做了规定。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务优惠也在三部法律中做了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并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五、乌兹别克斯坦关于外商投资方面的法律规定

乌兹别克斯坦国有专门针对外来投资的立法,这方面的基本法律法规主要有《外国投资法》、《投资活动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对投资行业、投资方式、投资时的实现形式、收益再投资、产成品出口、外资企业并购、外资公司参与当地证券交易、外国公司承包当地工程、再投资等问题都作了详细规定。

乌兹别克斯坦国关于外国投资企业在中国注册的程序问题的法律法规,有《企业经营主体国家注册、办理登记及办理许可文件程序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外国投资企业在乌兹别克斯坦国注册企业的具体手续、可在乌兹别克斯坦国注册企业的形式、注册企业的受理机构等问题。

乌兹别克斯坦国关于向外资企业提供优惠政策的法律法规,有《向外资企业提供激励和优惠的补充决议》、《鼓励吸引外国私人直接投资的补充措施的决议》、《鼓励商品(工程、服务)出口的补充措施的决议》等,这些法律法规对乌兹别克斯坦国对外资企业的行业优惠、地区优惠、税收优惠、政府担保、特别关税、税收和支付优惠、协助解决国家拨款等问题做了详细规定。

《外国投资者权益保障及保护措施法》,该法详细地规定了外国投资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中国的国家责任与义务、外国投资者权益保障及保护措施、部分外国投资者和外资项目的补充保障及保护措施。

两国十分重视“一带一路”的发展战略方针,也十分注重“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对于中国企业的设立和存续产生的影响,尤其是外商投资方面的法律规定,但由于两国发展思路不同,具体国情有别,企业法律制度各具特色,值得深入探讨和研究。

[1]陶冉.跨国公司全球战略、全球责任[D].华东师范大学,2009.

[2]刘芳雄,吴宗金.国际投资中的企业社会责任:中国视角的思考[J].求索,2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