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娟秀

新余学院,江西 新余 338000

现代公司是一个微型国家,在发展的过程中不仅影响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而且还深刻影响顾客、供应商、职工利益等。从法律角度来看,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其自身享有的权利密切相关,由此职工的权利得到了各国司法的重视,但从发展实际情况来看,我国职工权利保护发展较为薄弱,无法切实保障企业员工的根本权益。针对这个问题需要相关人员加强对公司法保护职工权利问题的关注。

一、职工权利

公司职工的权利是以身份性和价值性为基本特征的综合性权利,因而,从实际发展情况来看,公司职工权利是融合身份性和价值性特点的员工综合性权利。公司员工基本权利是其个人发展权益的重要组成。在现有公司发展中,职工的权利表现为以人力资源权利为基本核心的多种权利的综合。

二、公司法对职工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第一,公司法的内容中很少涉及到职工基本权利问题。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片面的强调利益的实现,在公司发展中忽视了对人的关注,没有认识到在企业管理发展中保护员工职工权利的重要性。公司在确定立法的时候只是强调了对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保护,没有注重保护职工的基本权益。第三,工会在发展中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工作是维护企业职工个人利益的重要组织形式,能够为保证企业职工基本权益提供重要支持。但是从发展实际情况来看,工会在企业管理发展中仅仅起到了对各项企业活动和员工基本权益的制定和维护管理,且工会发展独立性较差,和其他部门存在依托关系。第四,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流于形式。在公司法中规定了职工董事制度,这种规定使得大部分职工不能参与到公司决策全过程,不符合倡导的职工广泛性参与原则。

三、职工权利的公司法保护完善策略

(一)树立科学合理的公司法发展理念

公司职工权利的保护需要在对本公司反思和批判的基础上进行,在审视公司治理的基础上需要对公司发展建设的原有理论和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首先,在发展的过程中需要认识到公司的发展需要资本和劳动力的支持,在公司法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对这一问题予以足够的重视。其次,公司发展具有社会性、公共性,公司职工的身份是劳动者,为此,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对职工权利的规范和引领,将职工列为公司法保护的对象。

(二)公司法需要恢复法定公益金提取条款

在原来的公司法中规定,公司需要在税收利润的基础上从中提取5%-10%的比例法定公益金作为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在新公司法中去掉了这一项规定,在加强对股东利益重视的同时排除了职工福利权,使得职工的福利失去了法律保障。针对这个问题需要相关人员通过课以义务+授权自定的模式保留公司法定公益金提取条款。

(三)在公司立法层面要体现对公司职工权益的保护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聘用职工的时候需要职工来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的规范下为员工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实现对职工基本劳动权益的保护。公司法的这一项规定将保护公司职工权利提升到公司法立法发展的重要宗旨,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充分发挥工会在职工权利保护中的作用

现行的公司法虽然明确规定了公司应该为工会活动的开展提供必要条件的支持,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工会活动没有在真正意义上发挥出自身在维护职工基本权益上的作用。工会在实际发展中不是独立的组织,为了能够更好的发挥出工会组织在保障职工权利的作用,需要相关人员做好以下几点工作:第一,将工会组织和企业管理部门相区分。第二,在公司法中要为工会活动的有效开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第三,充分发挥出工会组织在保障员工基本权利的作用,使得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等都能得到保障。

(五)完善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

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表现是让员工参与到公司发展治理中。在这样的要求下,为了更好的促进职工在公司治理中的参与,需要在公司发展中进一步完善建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职工董事会和监事会需要加强对董事会活动的有效监督,确保职工平等的参与到公司治理发展中。完善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第一,严格规定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要拥有职工董事,并还需要明确职工董事会在董事会中所占据的比重。第二,提高职工监事的比例。

四、结语

综上所述,公司职工的权利深刻影响职工切身利益。但从现有的发展实际情况来看,公司为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侵犯职工权利的现象层出不穷,已然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职工权利保护法律制度建设仍然较为薄弱,公司法立法中对公司职工权利的规定存在错位和错误的现象。针对这个问题,需要相关人员结合公司法的最新修订,从完善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充分发挥工会在职工权利保护中的作用、恢复法定公益金提取条款等方面加强对公司法保护职工权利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