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英 赵风景

1.河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24;2.河北地质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31;3.河北传媒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1430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传入中国的途径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法学理论、学说和观点组成的有机体,是一套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和世界观组成的法学综合体。马克思主义法学伴随着马克思主义一块传入中国,至于传入途径,学界众说纷纭,但主要有三种,即西来英国,东来日本,北来俄国。[1]

(一)英国传教士不经意间传入中国

据可查史料,英美的传教士在上海创办过一个叫《万国公报》的中文期刊。该刊物在1899年2月第121期上刊登了《大同学第一章今世景象》一文。这是由“英士李提摩太译,华士蔡尔康属文”的,刊载着“其以百工领袖着名者英人马克思也,马克思之言曰……”等内容的文章,也是迄今为止马克思主义在中国传播的最早记载。后来,又在《万国公报》第123期中,继续刊登《大同学》并介绍“今世……有讲求安民新学(指社会主义)之一家,如德国之马客偲,主于资本者(指《资本论》)也”。这是当时不多见的宣传马克思及其《资本论》的材料。尽管有这些关于马克思和其着作的简单刊载,但对传播马克思主义影响并不大,究其原因,主要是西方传教士没有传播马克思主义的意图,缺乏传播力度。再有就是中西方文化差异较大,无意识传播效果不明显。

(二)日本的中国留学生带回中国

19世纪末20世纪初,日本东京清朝公使馆出现了一批又一批清政府派去的中国留学生。中国早期的马克思主义者大都有留日求学的经历。他们最开始接受的是当时日本学者研究的马克思主义。在日本明治维新后,政治、经济、文化环境较为宽松、自由,能够接受各种思想。在当时出现了社会主义运动。1898年-1900年间,“社会主义研究会”、“社会主义协会”相继成立,1901年成立了第一个社会主义政党——社会民主党。与此同时,各种刊物上不断刊载马克思的《共产党宣言》、《资本论》等内容,1906年还创刊了一个《社会主义研究》的杂志,在创刊号上就刊登《共产党宣言》日译版全文。后来安部矶雄翻译《资本论》,接着又有人出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20年日本社会主义同盟成立,继而在1922年日本共产党也成立了。日本的社会主义运动对中国留学生触动很大,也产生了深远影响,从此开始接受马克思主义,并研究、宣传起来。如1903年赵必振翻译了日文版《共产党宣言》的部分段落;1905年,朱执信翻译了《共产党宣言》的要点和十项政纲;1920年,陈望道翻译了《共产党宣言》全文,至此,中国第一个中文全译本的《共产党宣言》诞生了。除此以外,留日学生还翻译和撰写了一批马克思主义论着。由此可见,这些留日学生将日本学者研究的马克思主义带回到中国,为传播马克思主义做了贡献。但总体上并未形成大气候。因为,这些留日学生大多是资产阶级知识分子或是大地主,他们的世界观并未彻底改变,后来竟有人改弦更张,有人半途而废,甚至有人走向反动。[1]

(三)俄国革命胜利影响到中国

俄国作为第一个马克思主义与具体革命实践相结合的国家,并取得胜利,给了马克思主义俄国化带来了自信。同时,也给陷于黑暗之中的中国带来了光亮。十月革命后,中国开始迅速传播马克思主义学说。正如毛泽东所言,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全世界无产阶级及其他先进分子上了共产主义一课,速度之快胜过飞机。[2]1917年,上海《民国日报》就刊登了“突如其来之俄国大革命”的消息。1918年上海《申报》介绍苏维埃政府宣言。十月革命的影响极大,中国的先进分子开始转变为初步共产主义的知识分子,并广泛传播马克思主义。李大钊是其中杰出的马克思主义者,他在1918年就发表了《法俄革命之比较观》,表达他对十月革命本质的看法。同年11月,在《新青年》上发表《庶民的胜利》和《布尔什维主义的胜利》,表达了对十月革命的赞扬,称“1917年的俄国革命是20世纪中世界革命的先声”。后又发表《新纪元》,指出,十月革命给中国带来了光明。并在1918年12月创办《每周评论》,宣传马克思主义。同时,组织成立“马克思主义研究会”,学习研究马克思主义和俄国革命经验。1919年,李大钊还在《新青年》上发表《我的马克思主义观》。此外,还在其它刊物发表多篇论文用来介绍马克思主义及其着作。“五四运动”后,马克思主义传播加速。约有200多种以上的报刊,宣传社会主义,介绍俄国革命情况。毛泽东的《湘江评论》就是其中之一。该期刊登载了毛泽东多篇重要文章。1920年,毛泽东又创办“文化书社”用来宣传经销马克思主义的书籍。瞿秋白、恽代英、周恩来等早期的马克思主义者都纷纷行动起来,对传播马克思主义做出了巨大贡献。从传播广度和深度以及“纯度”上看,俄国传来的马克思主义最正宗,影响也很深远。

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包含但不限于上述途径,它由众条途径汇合而入中国。传入中国后,被中国人民选择在开始可能是无奈的,但实践证明也是最理性、最正确的。历史已经证明,由马克思主义来指导,是人类发展不可抵挡的历史趋势。[1]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发展轨迹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是在与中国具体历史阶段的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实现的,阶段不同,任务不同。以此为标准,结合时间演变顺序,我们来全面考察百余年来中国的法学史,再现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发展轨迹。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萌芽期(19世纪末20世纪初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

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早期的马克思主义者们如李大钊、陈独秀、李达、毛泽东等在翻译传播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同时,一并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知识传到中国。刚开始介绍的大多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中的法及其与上层建筑之间关系的理论等。逐渐地,出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研究者。李达从1928年开始翻译日本学者穗积重远的《法理学大纲》,后长期从事法哲学研究工作,于1947年编着了自己的《法理学大纲》,开启了我国历史上研究并出版法学理论专着的先河。该部着作中,李达运用马克思主义观点系统分析了法学的基本理论,如法的任务、对象、本质、法与国家关系等,打破了人民头脑中“法律理论是神秘玄学”之印象。总体来说,马克思主义法学已经进入中国并开始传播,但该阶段还处于一种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转述和宣传层面。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起步期(1931年至新中国成立)

1931年始,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作为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的指导思想,开启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

中国革命法学家们注重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建设相结合,提出法律作为夺取政权的工具,注重法制建设。尤其关注司法权和立法工作。谢觉哉对司法权和新民主主义政权的关系进行了系统阐述,认为司法是统治权的一部分。[3]董必武认为立法很重要,他指出,建立新政权,自然要创建法律、法令、制度。[4]毛泽东思想在这一时期逐渐形成,其通过《新民主主义论》《论联合政府》等着作系统地阐释了政权与政治的关系等法学理论。概言之,新民主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法学理论集中在宪法原理和法律的基本原则上。这是新民主主义法律秩序得以建构的基本保障,也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法制实践结合并中国化的重要核心成果。尽管在当时的背景下,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概念尚未形成,但确已开始起步。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曲折发展期(1949年-1977年)

新中国成立后,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废除,于是开始了全面学习前苏联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念,并以前苏联为模本,形成了一套红色法制体系。这一阶段,中国法学开始有了较为宽松、自由的理论探讨,就法的基本原理如法的本质、作用、法治与人治、法与政治等展开了争鸣。这些讨论为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发展奠定了法理基础,对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做了贡献。经历了这一阶段,毛泽东思想正式形成。其中的法治思想作为指导革命和建设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文化大革命爆发后,法学界很多专家学者被沦为专政对象,纷纷被打成右派。刚刚起步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被迫中断,无人涉足,有些法学理论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的继承性等变成了人人避而不谈的禁区。一时间,法律被视为束缚“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绊脚石,马克思主义法学瞬间被击垮。

(四)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变革发展期(1978年-十八大)

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我国全面实施改革开放。经历过重创的中国法学开始复苏、重建。为配合改革开放主题,中国法制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变革阶段,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也因改革而发生了微妙变化。这一时期,中国法学对西方法学进行了开放。因而,中国法学呈现了兼容并蓄的局面,一方面对现有法制进行改革,另一方面兼采西方之长,大量引进西方法制。三十年来,我们在“摸着石头过河”论中探索了一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目标。经过全国上下、学界内外的齐心协力,我们最终建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在这样的成果中获得了进一步发展。发展成效显着,从过去只重视法的本质和权利义务研究,开始关注法学学科特点的价值研究;从关注法的制定到既注重法的制定又注重法的实施和法的实效;[5]同时,马克思主义的权利和自由学说、公平和正义观对社会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也引起高度重视。

(五)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快速发展期(十八大至今)

十八大以来,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在小康社会建设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最新实践中得到进一步发展。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双重推进给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发展带来了更强劲的推力,使得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入了快速发展期。这一时期的中国法学更注重从哲学层面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探求其理论逻辑、发展机制和内在规律性;注重与中国传统法文化相融合,体现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民族性和时代性;注重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话语体系构建,努力提升理论自信和文化自信等。这样的新特点使马克思主义法学不断发展、不断创新,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得以形成,其依法依宪为核心的法治思想是其中重要组成部分。在该思想指导下,我国的法治实践更体现民族化、具体化,法学理论研究更加丰富多样,法律制度更趋于完善。就这样,中国法学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指导下,开启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新思路和新方向。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发展规律

上述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发展轨迹之曲折可见一斑,从被抬到“九天之上”到被“踩在地下”,再到复苏、重建乃至今天的繁荣发展,无不显示出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之路的坎坷。尽管这一路走来百般不易,但我们还是可以从这曲折的路线中窥见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背后蕴含的规律: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中国法治实践有机结合的过程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实现是需要通过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具体历史时期的法治实践活动有机结合,这要求我们首先要正确认识中国具体的法治实践,研究并把握其中蕴含的规律,减少因对其产生盲目认识而导致马克思主义法学不能与中国有效结合的情况出现。其次,要正确对待中国的具体法治实践。法治实践是动态的,不断发展和变化的。新的法治问题和法治任务层出不穷,我们的政策、制度、理论也要随之做出相应的调整,改变。而且,法治实践是多层次、多面向的,我们要抓住每一个层次、面向的实际情况不太可能,因而,需要我们有意识的抓主要的本质的东西。否则,即使身在实际之中也难以抓住实际,更无法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中国法治实践的有机结合。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是吸收中国优秀法文化、借鉴人类优秀法治成果的过程

马克思主义法学作为一种外来文化,要融入中华民族的灵魂之中,首先要吸收中国传统优秀法文化,形成具有中华民族特点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民族化。因而,马克思主义法学要在文化心理、价值取向甚至思维方式等文化深层机制上实现与中国传统优秀法文化的融合,[6]使其具有中国气质、中国内涵,让人民群众感觉亲切并乐于接受。同时,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还要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的优秀法治成果,形成具有世界眼光的中国化了的马克思主义法学。面向世界,与世界上最优秀的法治文明协同进步,借鉴人类优秀法治成果是保持马克思主义法学永不落后的法宝,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能够形成先进成果的基本要求。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是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发展的过程

与时俱进是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品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也要与时俱进,并要不断创新发展。这是由于一方面,马克思主义法学依托的时代和国情无时无刻不在发生变化,这些变化客观上推动着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主题在不断转换。革命时期法治要为完成革命任务服务,建设时期法治要为建设任务服务。各个时期不同,其性质、矛盾、任务各有特色,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主题要不断与时俱进,保持其跟上时代发展步伐。另一方面,时代和国情的不断变化推动着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思想内容的不断更新,马克思主义法学由此获得新的时代内涵和时代特色,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时代化。不同历史阶段赋予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思想内容不同。在革命和战争为特征的时代,法律要为革命和战争服务,于是,我们的法学要研究阶级斗争论、暴力革命论等;在腾达的中国新时代,我们要研究如何创建民族化的中国法学,法治如何为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做好保障等,来确保我们的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和文化自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