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碎萍 张 宇

西华师范大学,四川 南充 637000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述

要研究一个制度,则必须先探讨该制度的概念。研究附条件不起诉制需要明确不起诉的含义、附条件不起诉的含义以及未成年群体的特征。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含义

1.不起诉的含义

从我国现有的规定来看,不起诉在公诉的范围之内,指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检察机关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做出不起诉决定的行为。当行为人被做出不起诉之后,该案件随之结束,犯罪嫌疑人不必受到法院的审判。

2.附条件不起诉的含义

附条件不起诉属于不起诉之中的一种,其必然和其它的不起诉之间有某种联系以及存在相应的区别。有关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含义,各个学者都存在各自的见解。一般是指检察机关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根据法律规定,设立一定的考验期及考验措施,对犯罪嫌疑人暂时不予起诉,期满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对其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的制度。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特点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具有其独特的特点:首先具有唯一的行使主体,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现行规定,行使附条件不起诉的主体是检察机关,其他司法、行政机关均不得行使。其次具有特定的适用对象,从目前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只适用于未成年人,即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最后附加的条件具有特殊性,既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因此其所附加的条件和其他的不起诉有不同的规定。

(三)未成年群体的特征

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其具有独特的特点。第一缺乏社会经历,我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我国的未成年人自小缺乏社会经历,缺乏独立辨别是非的能力,有的未成年人为了“养家糊口”,早早进入社会,但是他们却缺少社会实践经历,容易误入歧途,走上犯罪的道路。第二身心健康不健全。在我国未成年人是指十八周岁以下的人,这部分群体年龄小,心智不成熟,极易和他人产生冲突,造成不可预见的后果。

二、该制度存在的问题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在司法实践中必然存在不足之处,我国青少年犯罪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而在我国,该制度存在许多的不足之处。第一缺乏专门的考察主体。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该制度的决定机关是检察院,并由检察院进行考察。但是在实践中却存在这样的情况,许多犯罪的未成年人来自农村甚至更加偏远的山区,而检察机关最低设在县级,导致对于未成年人的考察缺失。第二适用的对象较窄。从司法实践可以知道,目前已经存在将该制度适用于成年人的情形。这部分人群主要是大学生群体,他们虽然触犯了刑法,但是综合其平时的表现以及为学生的成长成才考虑,也对该部分群体适用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三、完善该制度的建议

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制定或修订的法律总是和社会关系存在某种不适应的关系,在此之下,需要根据司法实际的需要,及时的完善各种法律制度以及法律概念。附条件不起诉制在实施的六年多时间里,或多或少存在某些不足之处,需要加以修改,以适应社会的发展。我认为需要从两个方面做出修改:其一增设专门的考察主体,其二扩大适用对象。

(一)增设专门的考察主体

检察机关作为该制度的考察机关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比如,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是由检察机关做出,其了解该未成年人的具体状况,可以节约社会资源,合理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但是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公权力机关,将其作为考察的唯一主体有所不妥。首先,检察机关属于国家的司法机关,其行使的职能之多,将其作为唯一的考察机关,并不能从实质上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若让检察机关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去考察犯罪未成年人,会浪费司法资源。其次,检察机关最低设在县级,对于偏远地区的未成年犯罪人,其根本无法深入考察,若其深入考察,也必将造成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可以在检察院内部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考察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此外,还可以增设基层组织、公益组织为考察单位。

(二)扩大适用的对象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施之初,考虑到其作为一项新生制度,适用范围以及适用对象都不宜过大。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已经六年多,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不足早已凸显出来,不少的检察院在做出附条件不起诉时,考虑到行为人的实际情况,只要不是特别严重者,也适用了附条件不起诉。因此,只有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才能更好地适应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