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梦影

湖南工业大学,湖南 株洲 412000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频发是近期一个极其严重的社会问题,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绝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无论实施何种行为都不承担刑事责任,导致触犯了严重罪行的未成年人能够规避刑罚处罚。为了应对这一社会问题,理论界对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设置提出了新观点,其中呼声最高的当属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

一、支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主要观点

主张降低说的论者们认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应当下调至12 或13 周岁,具体理由如下:首先,我国首次正式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14周岁是在1979 年的《刑法》当中,这是基于当时的国情和政策决定的,当时的中国处于全面发展基础教育阶段,整体国民素质相对于今天落后太多,如今中国的教育事业呈现出跨越式的发展,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早已超出四十年前。为了解决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应当考虑适当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

其次,犯罪的低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根据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的调查结果可以得知:初中生为未成年人犯罪高发群体,而初中生大多处于十四、五岁的年纪,则可以推断出低龄未成年人已经有足够的能力实施犯罪活动,未成年人的心智相较于过去的几十年已经发育地更加成熟,也意味着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也更为强大,具备了基本的犯罪能力,因此法律应当将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

最后,大部分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受害者也是未成年人,特别是与日俱增的校园暴力事件,对未成年受害者的身心影响都十分巨大。然而造成这一恶性事件的行为人却因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免于处罚,这一规定仅仅保护了行为人,却将受害人置于冰冷的对立面,未免有失公正。且由此可能会导致其他未成年人因此效仿,从而产生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可以见得,支持降低说的论者们认为不能让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逃避法律的制裁,应当严厉应对青少年犯罪问题。但是这种主张有一个缺陷,即片面地应对了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如同秦朝以身高作为是否负刑事责任的标准,身高与年龄都是衡量未成年人是否成熟的一个标准,却不能涵盖所有的范围。且假设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降低至12 周岁,也会有更小年龄的犯罪者,终究还是权宜之计。

二、从社会角度分析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在未成年人犯罪的诸多原因中,我们所处的社会有不可逃避的责任。因为未成年人是从思想最纯洁的幼童成长而来的,初有意识的儿童犹如一张白纸,任凭我们在纸上涂写,而导致儿童成为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主要原因是教育不当,教育是整个社会的责任。我国一贯主张对待青少年犯罪应当坚持教育、感化的方针,现如今网络媒体的快速发展和信息飞速传播,未成年人十分轻易就会受到不良信息的影响,而缺乏辨认能力的未成年人或是出于好奇,或是出于追求刺激误入歧途,整个社会对这一结果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根据社会控制理论,个人与社会关系纽带的强弱决定了一个人是否会实施犯罪,当社会联系的纽带足够强大时,个人就无法自由自在地违反规则,从而有助于维持社会控制和遵从;如果社会联系的纽带薄弱时,个人就会无约束地随意进行犯罪行为,不良和越轨行为就会发生。这就好比一个成年人,其与社会的联系纽带如同一张蜘蛛网牵连着各个阶层各种关系。成年人一旦犯罪,可能面临的结果有家庭关系破裂、公司解雇、邻里关系冷漠等,要付出的犯罪成本远不止是接受刑法的处罚,因此成年人之所以不犯罪的部分原因是在其逐渐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纽带牵绊着其维持稳定的社会关系。这种纽带也可称之为社会键,其组成成分有四个:依恋;奉献;参与;信仰。对于部分社会关系薄弱的青少年来说,在其身上的社会键少之又少。在如今这个以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为主的时代,不少农村家庭选择去城镇打工,而由于经济水平等因素限制,家长只能将孩子留在农村,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留守儿童”。在家庭关系缺位的情况下应当由学校补位,但是在教育资源并非富余的农村,仅有的老师可能无法照顾到每一个孩子,因此这部分青少年是很难获得依恋的。在青少年极少的社会键中失去了依恋,意味着其与社会的纽带薄如羽翼,之后就十分可能实施反社会行为。

因此对于青少年犯罪,我们更多的选择是包容,因为这种错误并不仅仅是其自身的错误,这种错误的根源来自于各方各面。因为种种原因无法给予此类青少年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若是将此种错误强行安在青少年身上,让其为此付出代价,未免太过残忍。因此全球达成的共识是对待青少年犯罪应当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不分皂白地适用最严厉的法律——刑法去对待他们,乃是更大的错误。

三、从刑罚角度看待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在目睹了中世纪以来刑罚的残酷性后,贝卡利亚提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而它的目的仅仅是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他人不要再重蹈覆辙。”那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能够真实有效地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呢?对此应当持保留态度。

首先,刑罚并不能起到抑制青少年犯罪的作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希望引起青少年的重视,不能因为未达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对实施的某些行为不加控制。然而处于这个年龄阶段的青少年,心智尚未成熟,辨认能力不强,暂时体会不到刑罚的严重性,更加认识不到其今后的生活会因此受到多大的影响。且控制能力差,此时的青少年不仅是处于青春期,也可能进入了叛逆期,自我意识十分强烈,迫切地希望摆脱成人自己独立,对于父母和老师的教导充耳不闻,急切地希望通过一切手段来证明自己与他人的不同。此时十分容易冲动行事,若是令其因为一时的冲动而动用刑罚,不仅难以起到预防再次犯罪的作用,甚至可能适得其反,使其难以重返社会。

其次,若是提高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将未满十四周岁的犯罪未成年人归罪,可能导致其将自己标签化处理,也即产生所谓的“标签效应”。标签理论认为,一个人做出的行为若是被其他人给出定义,则可能因为此定义而产生所谓的“越轨行为”。青少年也是如此,极易由于社会给出的罪犯定义将自己标签化,而标签一旦形成,青少年就会将自己装入一个具体又封闭的框架之中,久而久之就会习惯被贴上的标签,结果可能有两种极端的走向,或是自暴自弃,认为自己终生只是个罪犯,不会再有作为,或是极端化、复杂化,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

青少年犯罪低龄化是一个社会问题,因此社会需要更多地承担责任。学校作为社会规范文化的代表,对青少年的价值观塑造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应当加强教育力度和普法深度,在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同时,解决法律教育的滞后性问题。其次,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父母作为对孩子影响力最大的人,应当承担家庭教育的责任,避免两个极端化,一是过分溺爱,二是过多“惩罚”,对于走向偏激、叛逆的青少年,父母应当多加疏导和提点,避免极端化。大部分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早年情感的缺乏,“情感抚养”对于构建孩子的健康心理十分重要,可以避免长大后的人格缺陷,因此父母的陪伴对于孩子性格的养成也非常关键。

在法律体系较为完善的社会中,刑罚并非矫正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最好办法。应当对其多加教育、感化,使用适当的方法引导其继续走向正确的道路,而非“一刀切”。一味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只是片面地应对了该问题,难以起到良好的整治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