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友泉

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江苏 盐城 224200

民间借贷因其基于熟人社会的信任关系,借贷双方对于借贷合同的重视不够,借贷合同常常具有随意性和不规范性,双方签订的合同往往存在合同要件不完整,违反法律规定存在瑕疵甚至被认定为合同无效,一旦发生纠纷无法利用合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仅影响民众的信任和情谊,也不利于诚信社会的建立。所以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时,应该清楚合同成立的要求,规避因瑕疵或者错误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以其来确定民间借贷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民间借贷有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两种,口头合同符合民间社会的习惯,数额不大。亲友之间怕订立书面借贷合同伤了面子,但是这种形式的合同证据力非常有限,不利于举证维权,所以本文所讲的合同都是指书面订立的借贷合同。

一、民间借贷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

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必须得到法律要件的支持,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借贷合同中必须标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等。如果是夫妻共同借款,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不得代签。借贷双方应表明是基于自愿订立本合同。

(二)借贷金额。在借贷款合同中,应该非常明确地标注借贷的金额,借贷应以人民币为单位,如果是其他币种也应该标注清楚。以大写和小写两种方式标明金额。如果后期需要对借贷的金额进行增补,需要签订全新的借贷合同,在校对完所有手续后,将此合同作废。

(三)借贷款用途。此项是在民间借贷款合同中容易被忽略的一点:借贷的用途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要求,如果借贷目的是“专款专用”,应该在借贷合同中予以明确。

(四)借贷款期限。借贷合同中的期限有两个:一个是交付期限,就是合同订立后确定发放借贷款的日期;另一个是借贷款的还款日期。

(五)借贷款利息。如果在借贷款合同上没有约定利息,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做出不利于出借人的判定,如果出借人有利息要求,应在合同中予以注明,并符合国家对于利率的相关要求。

(六))还款日期和方式。借贷合同订立时还应该注明还款方式,是分批次偿还还是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需要予以明确。民间借贷中常常存在弹性的还款日期,比如“尽量于××年年底前还清”,弹性的还款日期容易成为拖延还款的理由,应予以避免。如果基于人情和客观因素,到期后确实无力还款,获得出借人的谅解后,可以延期,但是延期期限也应当予以明确。

(七)保证条款。借贷合同的保证可以采用物资保证,如果到期不能偿还,抵押权消失。也可以采用担保人担保,担保人履行完赔偿责任后再向借款人追偿。必要时在物资担保的同时加入第三人担保的双保险模式。

(八)违约责任。在借贷款合同中需要对违约责任予以明确,对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予以明确。在专款专用的合同中,借款一方必须按照合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贷款一方可以检查监督款项的使用情况。

(九)争议解决的方式。如果在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争议,合同中双方以条款的方式明确了由第三人调解或指定了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如果合同没有明确,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二、借贷合同成立的瑕疵

民间借贷中,由于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熟人信任等因素,民间借贷合同中常常存在着瑕疵,下面两种现象值得注意:

(一)借贷利率的规定。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未超过24%的年利率应按照约定支付利息,超过36%之间的部分应认定为无效。这一规定需要注意三点。一是按照年利率计算,如果出借方将利息计入本金之中,以复利进行计算,其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二是超出24%又不足36%的这一部分利率是否受法律保护,具体到司法实践中来说,对于出借人自愿支付的不高于36%的年利率是合法的。如果尚未支付寻求司法保护,最高上限是24%。三是此规定出台前,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规定被取代,不再适用。

(二)共同债务确定。民法典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以“共债共签”为基本原则。在民间借贷中,夫妻一方进行借债,出借方基于一般的认识认为是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在借款方发生违约时,另一方表示不知情,往往会产生法律纠纷,出借人需要进行举证,认定此款项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是此类举证通常难度较大,耗时耗力。因此,基于双方意思表示的借贷,应签署夫妻双方的姓名,以避免因夫妻感情破裂离婚而导致的法律风险。

三、无效合同

签订的合同,如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会被认为是无效合同。

(一)无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无行为能力人从事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未成年人可以从外貌和身份证较为明显辨认出,对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按照法律规定只能从事与其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超出“相适应”这个范围,必须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认可,否则就属于无效的借贷合同。

(二)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者超出代理权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可以被认为是互为代理人。如果一方以夫妻共同名义举债,而另一方并不知晓,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可以认定为对另一方的代理权无效,是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该合同的债务关系对另一方无效。代理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民间借贷合同,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三)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从合同内容的要件上来看,一些民间借贷合同符合形式要求,但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具体内容,比如通过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第三人的利益而形成的借贷合同,违反了法律和社会公众利益,也属于无效合同。

(四)出借人套取金融信贷转借他人可能被认为借贷合同无效

出借人套取国家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以高利贷的方式转借给第三人,且借款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借款合同无效。如果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借出的资金将会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中,仍然出借的,该借贷合同无效。

(五)因受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签订的借贷合同无效

借贷合同签订的前提是双方自愿平等,在民间借贷合同中有时会发生非自愿平等的前提下签订借贷合同,导致合同内容严重不平等、还款条件苛刻、损害第三人利益、资金去向不明或者从事非法活动等,都会影响合同的效力,或无效或效力待定。

四、确保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路径

(一)遵循法律要件

对于民间借贷合同来说,既然是基于法律成立,效力主要来源于法律,需要法律的保护。只有遵循法律要件,才是借贷合同成立的基础,因此在借贷合同签订之前,应该全面了解合同法中规定的订立合同的要件,并在签订的合同中贯彻执行。对于对法律要件不清楚且合同数额较大的,可以向当地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在律师的指导下完成法律条款的拟定,保证民间借贷合同具有法律效率,避免瑕疵甚至合同无效情况的发生。总之,民间借贷合同成立的基础是合同必须具备基本的要件,比如款项的数额、用途、利率、还款日期和方式等,都应该在借贷合同中得到体现。

(二)双方共同约定

民间借贷合同在签订的过程中,很多时候是基于熟人关系的诚信基础,都应该在既维护自身利益的基础上不损害对方的权益。对于借贷款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都需要双方事前进行约定,并将其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以白纸黑字的方式予以明确,以便更好地履行合同,维护双方权益。这样不仅可以避免发生瑕疵和无效合同的问题,也有利于减少合同纠纷,巩固彼此间的诚信与和睦关系,为合同的顺利履行奠定基础。

(三)履行合同义务

在民间借贷合同的签订过程中,要再次明确出借方和借贷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让大家明白权利义务的界限,比如出借方有收回本金获得利息的权利,如果是专资专用,出借方有权利了解资金用途等。在明确权利和义务之后,出借方、借贷方双方都应该积极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遵守合同约定。

五、结语

综上所述,借贷合同成立并顺利履行需要法律要件的支撑,因此在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时要符合法律要件的要求,维护合同订立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减少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