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 亮

宁夏大学中卫校区,宁夏 中卫 755000

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大学生法制教育逐渐积淀为思想政治教育的基础内容之一,大学生就业引发的法律问题日益突出,各高校已经把就业法制教育纳入大学生法制教育体系中,旨在通过培养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来引导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帮助大学生运用法律方式与思维解决就业权益保障的困境。但是,从教育实践的过程与效果来看,就业法制教育并未充分发挥其导向作用,仍然在教育方式、教学目标、组织形式以及价值理念等方面存在着诸多不足,其中对大学生就业法制教育基础性价值的认知与定位是影响该项教育效果的关键因子。

一、基础性价值的内涵

对基础性价值的研究即是对大学生就业法制教育意义的探寻,就业法制教育的意义是什幺,是高校教育者在一定程度或者不同层次上予以认知的问题,也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一线教师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对于就业法制教育的主体来讲,能够清晰的把握其基础性价值的内涵,是指引教育方式、实现教学目标、达到教学成效的理论基础与内在动因。

(一)价值理论与内涵

“价值”这个术语肇始于经济学上的意义和用法,在不断使用的过程中成为了经济学中价值理论的中心术语,并逐渐扩展应用于其他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中。[1]“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2]在西方,“价值”的含义很复杂,当作为抽象名词运用时,在狭义层面理解为“善”、“可取”、“值得”等术语表示;在广义层面上则包含了正当、义务、美德和神圣等语义。当“价值”作为具体名词时,往往是用来指被评价、判断为有价值的东西,或被认为是好的、可取的东西。[3]在中国,“价值”一词主要适用于以下三种层面,一是延续传统的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概念;二是在社会科学和日常生活中指向客观事物的具体效用;三是哲学意义上的内涵,即客体对主体意义的概括。[4]事实上,价值的内涵则是为了满足人的基本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价值的体现又取决于主体的需要和主体的实践活动,并在此基础上不断的渗透于人的更多要求与美好愿望,从而指引着人类活动的思想和行为目标。

(二)大学生就业法制教育基础性价值的内容

大学生就业法制教育的基础性价值是从满足主体的客观需要和行为实践的目标这个视角出发,将其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系统中的一种客体,识别大学生在就业法制教育实践中的个体需要以及厘清主客体之间的对应关系。首先,就业法制教育的基础性价值存在于大学生对自身就业权益保障的需要。在以法律为社会生活主要秩序范式的社会,大学生走出校门走向工作岗位的过程对就业法制教育的需求具有必然性,[5]大学生在求职的过程中了解和掌握就业法律知识是就业的前提条件,更是自我发展和完善的需要。其次,就业法制教育的基础性价值根源于法律的基本特征所具有的满足公民个人在社会发展过程中追求公平和正义的愿望,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市场经济秩序必然是一种法律秩序,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的提高不仅意味着能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市场经济有序健康的发展。最后,就业法制教育的基础价值属于精神价值范畴。法制教育本身是储存、传播和再生产精神产品的主要形式,无论是科学文化知识还是思想政治教育,都是针对被教育者对已有的精神产品再加工的过程。[6]可见,大学生就业法制教育所展现的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是一种精神的需要与满足的关系,是大学生接受法律知识、提高技能、提升法律意识等产品用来满足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需求。

二、大学生就业法制教育的价值理念误区

就业法制教育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处于基础性法制教育的地位,法律教育起到了对大学生道德底线的社会现实的正确反映的有效导引,法制教育离不开理论研究的支撑,正确的教育价值理念有助于准确的定位教育课程的建设和教学目标的实现。但是在实际教育教学中,大学生就业法制教育的价值理念往往存在许多误区,致使教学达不到理想的效果。

(一)侧重理论价值,缺少实践教育价值

一般情况下,大学生就业法制教育的载体是指定的课程教材,具有理论性强、知识结构单一、操作性缺失等特点。一些高校并没有针对毕业生开设就业法制教育的专门课程,而是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为教育教材,涉及到就业法律知识的内容安排的较少且内容简洁。事实上,就业法制教育的重点不在于按照教材的理论内容单纯的完成教学任务,而是应当转变教学价值理念,改进教学方法和丰富教学目标。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是否具备法律素质,有无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是衡量个体社会化程度的一项基本标准。[7]因此,就业法制教育课程设置中应当重视实践环节,结合典型案例来进行分析性教学,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注重工具价值,忽略人文价值

高校开设的大学生就业法制教育课程通常都是突出工具价值的作用,而忽略了课程本身的人文价值。促进大学生健康的发展是法制教育的根本,人的教育就是激发和教导作为一种自我觉醒中的、具有思想和理智的生物的人有意识地和自觉地、完美地表现自己的内在法则。[8]如果把就业法制教育视为传授法律知识的途径或方法仅以满足大学生求职需要为目的,实现其作为教育工具的价值,而忽视了大学生发展的实际需要和法律意识的培养,那幺就业法制教育便失去了基础性价值,成为了学生取得学分的一门课程而已。就业法制教育人文价值的特点在于以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和规则意识为宗旨,把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当作重点。[9]

(三)价值教育的边缘化

相对于知识教育占据主导地位而言,价值教育的比例严重失调,被置于边缘化的地位。通常情况下,大学生就业法制教育以完成教学任务为目标,由教育者将书本知识传授于被教育者,而学生作为接受知识的主体往往存在着被动性,很少主动去探寻该教育的价值内涵,从而导致了价值教育没有被认为是一种知识用来传授。只重视书本知识,而忽视了价值知识的人本主义教育模式所培养出来的学生,他们或许只关注一堆抽象的规则和规章制度,而错失了作为完整的、真正的人的价值实现,同时也丧失了自身对善恶判断的能力和对正义孜孜不懈追究的精神动力。[10]

三、大学生就业法制教育的构建路径

(一)加强大学生对就业法律知识的理解

教育之所以能够通过知识的传授而发挥作用,其根源就在于知识本身的效用,其蕴含着人类对世界进行理解的方式、路径与结果。[11]通过就业法律知识的传授,使大学生了解和掌握有关于就业方面的法学知识体系,明晰就业面临的法律问题具有时代对应性与价值性,并逐渐形成以法律思维和方式解决劳动纠纷问题的意识。然而,传授法律知识的基础条件是对就业法律知识的准确理解,通过教育者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知识的理解,帮助学生搭建关于公民与法、社会与法、经济发展与法等知识体系的框架,学生对就业法律知识理解的越丰富越透彻,所获取的意义也就越多,提高了实践中解决劳动纠纷和维权的可能性与有效性。因此,就业法制教育不仅仅停留在以传授就业谋生的技能为目标,而是应当首先立足于培养学生对法律价值的准确认知与理解的意识,使学生理解法律置于社会生活以及市场经济中价值所在,帮助学生提供一个完整的、全面的、准确的法律价值体系来理解社会、经济、个人等影响因子的意义与内涵。

(二)注重法律知识的整合

如果将就业法制教育知识的传授视为教育价值实现的直接途径,那幺,对所传授的该法律知识的整合则是实现基础性价值的间接途径。目前我国的大学生就业法制教育主要依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为依托,并没有专门的就业法制教育指导教材,从就业法制教育板块来讲,存在着教育内容散乱、针对性较弱、层次不清、系统性不强等问题,教育者应该从教育的基础性价值出发,并将其内化于教学环节中,及时调整就业法律知识的深度与广度,通过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教材、典型案例以及实践技能等对就业法律知识进行整合,给大学生提供系统化、专门化、理性化的知识传递构架和体系。就业法律知识不仅是法律基本理论知识的整合,还要注重培养大学生就业后与市场发展相接轨的基本技能,拓宽知识领域,开阔学习视野,经常参与社会实践,参与市场调查,由被动的就业维权转为主动提升法律意识,[12]促进自身的发展与进步。就业法律知识的整合像是一个河流汇集的过程,被整合后的系统化知识往往能直接的、适意的、恰当的传授给大学生,使外部被动接受转变为主动内化,公共知识转变为个人能力,理论讲述凝结为法律思维。

(三)创新教学方法

对大学生就业法律知识的理解与整合离不开有效的教学方法为之实现,教育者应当摒弃原有的因循守旧的教学理念和固化的教学方式,转变教师与学生之间传授与接收的固化的、单一的教学角色,应当将理论讲述、就业基本政策与实践案例分析相结合,探寻适应于大学生发展的科学方法。例如,在教学过程中,除教师单一的讲述基础理论知识以外,可以增加情景模拟教学环节,教师和学生由传统的教与学的关系转变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围绕就业中实际存在的法律维权困境进行分析、交流与探讨,通过典型案例的情景再现的方式唤醒学生对知识学习的兴趣和渴望,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的意识,促进学生运用法律思维和方式思考问题的能力。就业法律知识并不是禁锢于理论的灌输,其自身就带有行为指引的实践价值,脱离教与学的传统关系从而转变为学习伙伴关系,是激活教师和学生有效沟通的一种方式,以达到消化、吸收、运用的效应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