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荣荣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00)

随着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市场主体也在快速增加,市场发展的复杂以及激烈程度也在不断加剧,通过产品或者服务创新的方式占有一定的优势,这也成为各个保险企业进行发展的一种战略。保险产品具体来说主要是属于智力劳动的一种,在法律层面也已经对其进行归类。保险产品本身所涉及领域可以说是非常的专业,相比于其他产品更多具有新颖和独特性,在知识产权方面所持有态度也存在很大的不同。如果说申请的产品具有一定的特征,那幺要从技术层面进行分析解决,并授予保险一定的专利。[1]

一、保险产品专利权保护现状

从当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当前专利机关对商业专利的发展并不是那幺排斥,有关规定表明,发明的条件主要有:主题具有一定的技术性,能够产生技术类型的效果。此外,能够发明较为完整的方案,如果其中的权利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方法,则不可以称之为授权智力。例如组织、生产、经济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但是如果其中的权利要求不仅仅包含智力活动,还包括非智力活动,说明这不是一种简单的智力活动规则,也有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当前我国处于社会发展转型时期,还没有形成相对完善的发展体系。在知识经济保障方面,存在法律、科技、经济等发展不适应的现状和问题。例如,拥有一些与经济发展相关的产权,但是在关键领域并没有形成相对独立的知识产权体系。虽然拥有国内的知识产权,但是并没有取得国外的保护,不能得到国外的进一步保护,也不具有国际性的竞争优势。这种情形在金融领域发展中也是如此,具体涉及保险行业。尽管保险行业对信息系统比较重视,通过电子软件系统的方式能够实现各种各样的保险服务,但是对保险产品的知识产权以及授权几乎都是空白的。本身缺乏创新能力,产品还缺乏专利意识,不能及时地进行申报,使得金融产品的申报数量要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相比来说,在国内经营的一些国外企业相对比较重视专利的申请,发明的专利会涉及有关电子货币的问题,以此提供相对比较完善的服务。专利授权的权利涉及范围相对比较广泛,几乎涉及所有与电子银行相关的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保险公司都已经有专利发明。这种发明是一种在保险系统销售的可靠方法,其中包括确认保险产品和销售的产品用量以及计算公平风险的价格。申请内容具体来说主要集中在数据处理方式方法中,这也是属于商业立法的一种权利。但是这种方式只有中资保险公司才有,从专利申请时间来看,保险企业的专利申请一般都是在上个世纪末期,主要申请人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当国外的一些保险公司加大在我国申请专利的力度时,我们的保险企业对于申请专利却缺乏相对动力。此时,我国的保险企业的发展要明显低于同期的发展水平。

二、保险产品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策略

(一)加强保护意识,鼓励保险企业产品创新

保险产品可以说是创新者自身的劳动的成本以及成果可以说是具有一定的价值,保险产品本身具有知识属性,在有相关法律保护的情况下还可能出现以下状况,研究者很难对已有的保险产品进行创新,分析其中的原因在于保险产品本身所具有的公共属性所决定的。保险产品的开发者出于对产品进行保密的原则,会对产品进行控制,这样也就会失去对产品进行开发的意义,这对于企业以及社会的发展来说都是一种损失。新产品在开发之后一般都是要投入市场,通过这种方式来获取相应的利润,但是投入市场之后,这种资源可不会受到开发者的控制,在市场中就会出现模仿或者是抄袭的现象,而正是因为这种现象的存在会严重挫伤开发者自身的积极性,不能凸现自身的优势。也会进一步降低保险产品的创意。保险产品本身属于无形的创意或者是信息的方式,不同于一些公共产品在使用之后可能会产生一定的损害,创新者提供的保险品种被使用之后只会大大地增加社会的效益。这可能也是一种错觉,但是通过激励的方式能够使得潜在的社会效益也有可能降低。[2]

(二)采用各种有效手段,加强行政保护力度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也要逐步加强,并提升自身的创新能力,加快经济转变发展方式,以此为创新型国家的发展奠定相应的基础。在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时,行政政策所发挥的作用可以说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从历史视角来说,知识产权制度的发生发展应该是相互的,也是随着国情的发展而发展的。知识产权一般是有政府进行明确的指导,并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实施,通过这种方式对纠纷进行解决时能够取得更快的时效,证据的提供也会更加便捷。自身的特征来看,知识产权可以说是关系到公共利益的发展,需要国家层面的相关机构进行探索,从公共权益以及关系的角度进行入手,采用行政的方式具有更多的灵活性。也能够为立法的发展奠定相应的基础。保险产品并没有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行列,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可以对新产品提供相应的行政保护,这是对于保护产品的一种新的方式方法,也是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当前社会发展中最为有效的一种方式,但是也要能够认识到行政保护肯定会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并在一定的时间内具有时效性,以此更好地促进企业自身的发展。尤其对于大型企业来说,在发展中要避免因为对个别企业的保护而出现对社会发展的不良影响。要注重采用一定措施避免保险中所出现的高价格,甚至会影响到消费者自身的权益。[3]

总之,在保险产业的法律保障当中,要认识到行政保护虽然具有一定的有效性,但相关的行政机关也必须采取严格的措施进行防护以及尊重市场发展规律。在采用行政手段时要对保险产品有所了解的基础上,以此能够制定出更好的保护保险产品的法律手段,要真正的具体落实各种法律策略,以此更好地促进保险行业的发展。

(三)完善相关立法,推出商业方法专利

要能够认识到专利制度开展的目的是进一步地对发明创造进行保护,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保险领域一般会涉及专利或者是一些商业方式方法,为了更好地对保险产品进行保护,要应用大量的理论和实践作为铺垫,但是也要能够认识到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也会存在模仿或者竞争的方式,这些行为都会严重影响到科技的进一步发展,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当前所产生的商业立法不仅仅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或策略。此外,专业的制度状况也不容忽视,对于商业立法有严格的标准,要能够认识经济发展需求,并与国际社会发展相互接轨。对于相关法律的制定,要能够根据保险产品所具有的特征,以此更加有针对性地制定各种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律法规促进保险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并能够开发出更多具有创新型的保险产品。立法的实施在于更加具有针对性,这样才能保证法律手段具有一定的作用,促进保险产品知识产权的发展,为社会发展提供更多的资源。[4]

三、结语

保险产品本身具有知识产权的性质,对保险产品的创新。也就是对知识产权的创新,要注重对保险产品知识产权的相关保护,这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并不是一种有形的物质,通过对无形财产的保护能够更好地促进资源的共享。目前保险产品并没有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行列,希望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保险产品提供相应的保护,这是对保险产品的一种新的保护方法,也是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当前最为有效的方式途径。对于保险产品发展来说,还要不断探索对其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相关策略,以此更好地促进保险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