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 倩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4)

一、网络虚拟财产民事保护的司法实践

(一)案例选取

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北大法宝为主要案例来源,系统整理了我国2017-2020年发生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例。以“虚拟财产”“网络用户”“服务提供者”为关键词,共搜集到2017-2020年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300个案例,将以上案例逐一进行筛选,剔除重复出现的案例,排除与研究主题无关的案例38个,最终锁定约262个典型案例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利用元典智库平台和法意科技,分析各案判决,梳理司法裁判进路,研究人民法院的裁判立场,归纳司法实践中的主要争议,见表1。

表1 人民法院认定用户对虚拟财产享有的权利类型

(二)主要争议

根据对于虚拟财产民事保护的司法实践分析,人民法院对虚拟财产的认识还处于模糊状态,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界定不明,进而无法对因虚拟财产引发的民事纠纷进行正确的法律适用,也充分说明了我们有必要在理论上研究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进而采用恰当的方式保护网络虚拟财产。

(三)问题提出

上述研究表明,不同法官在处理虚拟财产纠纷案件时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有着不同的观点,法院在处理因虚拟财产引发的民事纠纷时找不到确切的法律依据,致使虚拟财产合法所有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切实有效的维护。因此,如何准确界定网络装备,角色皮肤等虚拟财产的概念、保护范围、法律属性等;如何对其进行正确的法律适用;如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合理平衡用户和网络运营商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网络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的界定

我国学者们就虚拟财产的性质提出了多种观点,学术意见不统一,笔者采用文献分析法,整理出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和新型财产权说这四种学说。

(一)物权说

持虚拟财产物权说观点的学者指出,虚拟财产的性质是一种物,因此将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进行保护比较适宜。代表学者有胡冰心、林晓丽、杨立新。比如学者胡冰心、秦书光在《网络运营商共同侵权所产生的连带责任之反思——兼论民法典分则物权编的理性定位》①胡冰心,秦书光.网络运营商共同侵权所产生的连带责任之反思——兼论民法典分则物权编的理性定位[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12):57.一文中指出,“虚拟财产与现实世界的财产并无显着差别,第三人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将对虚拟财产合法所有权人产生连带责任。”

(二)债权说

债券说点明,虚拟财产所体现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和虚拟财产合法所有权人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网络用户有权要求网络运营商提供符合要求的网络服务。代表学者有许可、马承涛。学者许可、马承涛在《网络时代的民商法学理研究及司法实践困境》①许可,马承涛.网络时代的民商法学理研究及司法实践[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378.一书中分析,“虚拟财产是债权凭证,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协助网络用户享有某种特定权利的责任并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三)知识产权说

坚持虚拟财产知识产权说的学者指出,虚拟财产是一种极富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因此关于虚拟财产的民事保护方法应当参照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则。持知识产权说观点的学者倾向于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着作权的范畴。代表学者有阚红梅、葛春涛。比如教授阚红梅在《虚拟物的价值评判标准和法律保护难题》②阚红梅.虚拟物的价值评判标准和法律保护难题[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276.一书中指出,“电子货币、角色道具等虚拟财产的权利人应当是网络用户,原因是网络用户在游戏中创造大量的智力性的劳动成果。”

(四)新型财产权说

持虚拟财产新型财产权说观点的学者表示,应当将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财产、设定一种新的财产类型,同时配套独立于物权及债权之外的全新保护机制。代表学者有张丽波、梁慧星。比如学者张丽波在《论电子账号——突破传统民法体系的新型财产》③张丽波.论电子账号——突破传统民法体系的新型财产[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98.中阐释,“具有人身依附性的电子账号可以证明网络用户所拥有的财产的价值,肯定了权利人对虚拟财产的控制力。”

(五)简要评析

债权说界定了运营商和网络用户之间的服务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债权说不能解决当网络运营商没有防护义务或已经承担防护义务时发生于网络用户之间的纠纷。知识产权说未厘清虚拟财产与知识产权的期限限制,虚拟财产的时间取决于虚拟财产合法拥有者的意愿或者服务提供者的经营状况,而知识产权的时间限制由法律明文规定。新型财产权说过分夸大了虚拟财产的独特性,冲击了传统民法理论体系。物权说的观点解决了虚拟财产法律定性模糊、权利归属不明的问题。将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来保护,区分了虚拟财产流转交易与网络服务交易。

三、基于物权说的网络虚拟财产民事保护

(一)明确虚拟财产的性质

伴随着科技的发展,立法应当对虚拟财产作出针对性规定,以适应社会现实,解决司法实践中层出不穷的因虚拟财产引发的民事纠纷。《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笼统性规定,应当承认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无体物的财产属性,并扩大民法意义上“物”的概念。

(二)扩张物权请求权的行使方式

第一,虚拟财产确权请求权。单纯将虚拟财产的归属主体定位为用户或者网络运营商是不合适的,可以考虑建立具备正规从业资格和权威法律效力的第三方平台来对虚拟财产作出价值评判。

第二,虚拟财产返还原物请求权。当虚拟财产被侵权行为人倒卖时,网络用户作为虚拟财产的合法所有权人基于物权可以对倒卖者行使物上请求权,该原物返还请求权仅针对被侵占之财产依然存在且有返还可能性的情形,同时虚拟财产合法所有权人可要求网络运营商提供保障和必要的协助。

第三,虚拟财产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请求权。当侵权行为人或者网络运营商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前提下,我们可以借鉴意大利法律对电子货币、邮箱信件等虚拟财产民事保护的相关规定,规定惩罚性赔偿的救济方式。

第四,虚拟财产恢复原状请求权。当网络用户的网络账号被毁坏时,虚拟财产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毁号行为人停止现实或可能的侵害,并将损失进行价值评估和归类,要求毁号行为人赔偿损失以维护自身权利。

(三)合理分配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

针对因网络运营商侵权引发的虚拟财产民事纠纷,因为网络运营商在与用户签订网络服务合同时,处于优势地位,因此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网络运营商需要证明对网络用户损害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针对因第三人侵权导致的虚拟财产纠纷案件,让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虚拟财产合法所有权人和法院的调查举证,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促使网络虚拟财产因第三人侵权之后仍然留存完整的证据链条和数据资料,有利于法官克服专业能力的局限性,彰显司法裁判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