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柯霖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387)

消费者作为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有着引领生产的重要作用。就目前来看,虽然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的保护,但在实践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严重的困境,而消费者权益能否得到有效地保护是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但从目前来看,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对于消费权益的保护陷入困境,存在许多的不足。本文就消费者权益保护背后的困境做出了探讨提出了有关的建议。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背后的困境

(一)市场规制体系不够完善

就目前现行的法律来看,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便是市场的规制,市场的规制作为整个社会经济中的基础仍然存在许多模棱两可的地方。其中之一的表现就是新型的产业未被纳入经济法所调控的范围之内,容易给消费者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问题,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随着网络经济的兴起,传统产业对于网络的依赖性增强,导致出现良莠不齐的局面,这时候消费者的权益就会受到损害,消费者的信息被透露,隐私泄露,这都是由于市场规制体系不完善所导致的。[1]

(二)救济途径的有限

就目前来看,救济途径分为诉讼和寻求政府部门的帮助,大多为行政方式救济,从某一种角度来看就是过度地依赖政府,过多求助于政府。但是在经济法范围内的救济途径大多都是由执法机构中的执法人员去处理。而执法机构的执法方式和能力都具有可以提升空间。首先来看,执法人员自身的素质应该需要提高,这里的素质包括法律道德素质和实践能力,因为执法人员大多属于政府部门,对于一些培训过少,导致解决问题的能力相对薄弱。其次,部分地方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沦为形式,而又由于消费者对于诉讼的时间线过长而不去选择诉讼,只有求助于有关的政府部门。但是政府部门的救济具有局限性,这样很难有效合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可能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

(三)消费纠纷的处理不当

消费者作为消费的主体,又因为受到中国传统思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样的影响,自己主动寻求帮助或者积极维护自己权益的能力欠缺,虽然靠着法律和政府但是在实践当中却很少求助,很少自己主动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选择去维护更多通过的是言语施压等简单粗暴的方式或者是直接忍受,其实在无形之中反而鼓励了违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这也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背后很大的困境。

(四)互联网经济平台自身监管的局限性

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伴随着电子商务经济的迅速发展,现在经济法的视野下《电子商务法》也随之出现。但是在电子商务领域里面,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重灾区,主要表现为平台事后监管的局限性,当消费者选择进行线上购物的时候,就会存在一定的缺陷。比如产品质量的保证,用户信息的保护;比如,现在的“大数据”时代下,消费者的浏览记录会被保存,会被平台推测产品。但是通过平台或者商家所收集的消费信息,没有及时消除,这样可能会导致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再加上互联网经济存在动态性、多变性、跨界性,一旦发生数额巨大的侵害行为,责任主体涉及过多,损失难以挽回。[2]

二、加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策略

(一)完善市场规制

建立健全市场规制就是为建立整个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体系奠定重要基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要求能够妥善订立竞争法规得到目标与期望。这就要求立法部门紧跟当今社会经济热潮将一些新型行业规制进入市场,减少灰色区域,通过这样的方式从范围内扩大对于消费者权益得到保护;第二,要求能够尽快填补空白区域。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些新型的行业也受到大家的认可,一些新型行业也需要受到相应法律的规范调解;第三,能够全面有效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对于惩罚机制的建立可以方式多样化,主体多元化,内容多样化,这样可以准确的落实主体责任,避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进行有效维护。第四,要求提高市场准入门槛。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网络经济的发展,网络产业如雨后春笋一般,但是骤热骤冷的局面,会导致产业朝着畸形的方向发展,一旦出现问题,消费者无处寻求申讨,这就要求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杜绝质量低下的企业进入市场。[3]

(二)加大执法力度

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如果仅从国家宏观层面的立法入手是难以进行切实有效地保护的,要想给予消费者权益保护,政府机构的执法人员应该是主力军,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对于一些专门处理消费者纠纷的人员进行一定的培训,提高其相应的能力。第二,对于一些怠工的人员进行一定的警告,情节严重者进行相应的处罚,建立完善内部的惩罚机制;第三,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让政府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功能得到彰显,成为管理型政府,增强政府的公信力,提升执法人员的相关能力。

(三)拓宽救济渠道和方法

拓宽相应的救济渠道是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重要条件,将政府处理方法(行政救济)和消费者自行诉讼二者相结合。比如,政府可以开通相应的司法援助中心,给消费者的诉讼提供一定的便利条件,可以给消费者进行普法的一些活动,进行相应的法律援助。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选择诉讼,是因为诉讼的成本过高,诉讼时间过长,因此政府可以制定相应的诉讼费由原值制度。或者出面进行相应的帮助调解,以第三方的身份介入进行调解,解决相应的纠纷。司法机关可以通过设立相应的办事厅来解决关于消费者权益的纠纷,成立相应的专案组,进行专人专案办理,提高效率,建立健全完整的司法救助体系,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司法基础。[4]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更主要的还是离不开消费者与行业主体二者的相互配合。首先可以充分调动消费者自身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释放消费者自身在市场中的监督作用。其次可以明确行业组织和(或)协会功能。通过行业组织和(或)协会自治团体,在消费市场和发展中发挥着协调不同企业利益、担当政企关系媒介、引领行业自治等重要作用。市场合规治理离不开行业组织协会的参与和协调,特别是在如今大数据时代下蓬勃发展的互联网经济,激发行业组织和(或)协会根据行业依据自己存在的特点和特性,按照实际情况最大化利益的制定本行业质量生产标准、营商行为道德规范及纠纷解决处理指南等,具有自律自治性质的内部规范性文件的功能的实现,将有助于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难题地破解,减轻经营者消极被动履行保护义务和承担相应责任的畏难情绪,同时也能够更好地维护市场多主体及团体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消费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促进整个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就必须切实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就意味着政府作为市场的管理者,进行宏观调控的时候应该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综合运用相应的方式。当前我国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背后还存在许多的困境,需要政府有关部门能够采取有效实际的措施,落实相应的责任,建立健全相应的市场规范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必须突显当今时代的主题,必须紧随时代的潮流。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以及多个新型行业的出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观念也应该随之改变,对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在经济法的视野下进行多维度、多方面、多主体的共同参与和维护,只有建立出一个多维度的保护体系才能够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背后的困境走出来,才能够真正地让消费者权益得到相应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