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 琢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一、我国推广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现状

(一)本土地理标志“走出去”的国际保护环境

国内外研究普遍认可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朝着“保护范围扩大、保护标准提高”的方向发展,发达国家积极寻求“TRIPS-plus”标准,签订双边、区域协定。最先提出将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列入工业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是《巴黎协定》。该协定主要从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的角度出发,然而规定笼统,难以有效维护地理标志利益相关方的权益。之后,国际社会签订了《马德里协定》,随着巴黎公约第十条的修订,马德里协定几乎失去了作用。经过新旧世界激烈谈判,TRIPS协议确立了地理标志保护的最低标准[2]。最近签署并生效的《里斯本协定日内瓦文本》将保护扩大到地理标志,使之与原产地名称一样,以便更好地顾及那些对基于产地的优质产品显着性名称进行保护的现有国家或地区体系。此外,它还就如何执行该文本的保护标准引入了最大限度的灵活性[4]。

(二)本土地理标志有待“走出去”

到目前为止,利用地理标志促进国际贸易并不是中国的优先事项。公开数据显示我国在国际注册的商标、原产地名称数量远低于亚太地区的其他发展中国家。在中国目前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涉及地理标志合作的国家只有秘鲁与哥斯达黎加,并只有少数地理标志被写入附件。其中,哥斯达黎加提交了包含10个地理标志的清单,我国并未提交清单。秘鲁提交了包含4个地理标志的清单,我国提交了22个。其他含有地理标志条款的自贸协定,仅承认地理标志保护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尊重TRIPS的安排。

(三)我国地理标志推广的困境

我国已经积极研究这一问题,并将地理标志作为促进当地发展和保护当地文化的机制加以推广。我国推广的具体政策主要以地理标志产品补贴、奖励作为手段[6]。

首先遇到的问题便是注册与申请。在欧洲对亚洲地区地理标志的保护是一场“艰苦的战斗”,大多数亚洲地理标志将面临“在先商标”的问题,成为后来者(latecomers),必须处理商标优先权的问题。[7]最简单的方法可能是通过双边协定,替代方法是根据里斯本协议或欧洲地理信息系统条例进行注册。但即便如此,许多案件花费了大量时间做出最终决定,这需要相当大的财务投资和长远眼光。

其次是谈判成本。在欧盟与美国为控制国际地理标志框架而展开的拉锯战中,其他贸易国在谈判和实施过程中付出了过高的代价,复杂的混合系统下的获益者可能只有知名的产品和公司。

二、他山之石:各国推广地理标志措施比较

(一)“旧世界”国家推广地理标志的措施

由于在WTO的承诺中减少农业出口补贴,“旧世界”代表欧盟在积极通过双边、区域FTA推广本土地理标志。[3]例如,欧盟-加拿大《综合经济贸易协定》中就许多地理标志的内容达成了一致。在谈判过程中,欧盟也作出了一定的妥协。但由于谈判影响到进出口贸易和国际市场竞争,仍引起了部分国家的抗议或反应,认为欧盟“露出通过全球自由贸易协定寻求知识产权最大化保护的獠牙”[8]。

在成员国层面,地理标志大国也有自己的推广措施。意大利通过食品旅游项目推广地理标志产品,建立产品信息追溯系统以方便产品监管,并通过多方合作保护和推广地理产品,如政府部门与电商平台阿里巴巴、亚马逊、eBay等签署合作协议宣传地理标志产品。

(二)“新世界”国家推广地理标志的措施

在“新世界”代表美国最近的FTA和多边条约谈判中,都有专门章节规定知识产权。TPP地理标志专节与《日内瓦文本》致力强化地理标志保护的做法形成了鲜明对比,“新世界”国家强调削弱或淡化地理标志保护的理念,美国将其贯彻在参与谈判的双边、多边秩序中。虽然美国已退出TPP协定谈判,但“TPP协定精神和以美国等为代表的‘新世界’的立场却仍然保留着,其‘幽灵’将会继续在其他区域性、诸边或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中以多变的形式不时现身”。[1]尽管如此,对于别国选择不同的制度来保护地理标志,美国是抱接受态度的。

由于企业是美国地理标志实施的主体,美国更加注重品牌管理与市场营销。在有的州,地理标志当地行业委员会拥有地理标志所有权,对产品统一管理和营销,制定标准,利用集体力量宣传、营销、打造品牌形象。

三、我国本土地理标志“走出去”的法律路径

(一)《中欧地理标志协议》效用最大化

历时8年谈判,《中欧地理标志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于2020年9月14日签署,该协定借鉴了国际地理标志保护的最新成果日内瓦文本,尊重了TRIPS协议的保护范围,涉及中欧共550个(各275个)地理标志产品,且范围在逐步扩大。这是中国对外商签的第一个全面、高水平的地理标志双边协定,也是近年来中欧之间首个重大贸易协定,对深化中欧经贸合作具有里程碑意义。

我国应把握好这次契机,国内法需要调整以回应《中欧地理标志协定》以及之后我国可能签署的其他双边、区域性的地理标志协定。同时,为保障协定履行,也需研究欧盟对域外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以明确欧盟对此如何衔接。另外,疫情防控期间,附录3、4中涉及的冷链产品(如苏格兰地区三文鱼)如何适应各国的防疫管制措施,是否需要设置全球重大卫生事件豁免制度,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二)地理标志法律制度体系化

我国是地理标志大国,理应拥有先进的地理标志保护环境,但现实是混乱的两种保护模式并行2(商标法和专门法并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商标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内容上的冲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位阶较低,地理标志产品的管理不到位,地理商标地理标志与商标有本质的不同,但是却被规定在一部法中[3]。

未来的地理标志保护应当通过实现体系化立法,消减法律法规中冲突的内容,明确保护模式,从根本上实现对我国地理标志的充分保护。在保护水平方面,本文认为寻求更高水平的保护意味着时间、技术和资金的支持,维持TRIPS协定对地理标志保护的程度是比较可行的。

(三)质量控制机制

目前中国地理标志保护的难点和痛点在于行政机关实施的质量控制机制,无法有效发挥作用。如涪陵榨菜,为了扩大生产它并没有使用传统的风脱水工艺生产,导致使用涪陵榨菜证明商标的产品与其他同类产品毫无区别。地理标志最为关注的是维持产品特色,而行政机关难以做到针对具体类型的地理标志产品的工艺和特色进行监督。[5]明智的发展战略应该包括严格的质量控制协议,保持产品质量的长期计划,以及深思熟虑的地理标志营销策略,而不应成为生产者纯粹的营销工具。

有学者认为法律法规中应当增加对所有地理标志注册人和管理者的强制性义务,要求他们制定和使用更为严格的生产标准,并且固定相关行业标准,最理想的状态是提升为国家标准。即使不运用法律手段,本文也认为当下商标、地理标志产品的数量已实现快速增长,但如何提高产品质量仍然是需要政策支持的部分,要转变政策理念到质量控制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