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若一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证据以及案件事实可谓是权利主张的基石,在整个诉讼程序之中,证据向来有“无冕之王”的称谓,所以才会有“事实胜于雄辩”这一说法。证据是涉案当事人为证明案件真实性而提出的有利于自身的客观依据,同时也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作出决策以及判断的重要依据。由此可见,民事诉讼证据在民事案件处理之中起着较为显着的作用,可是就现如今我国《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实施情况来看,其明显还是有待完善,所以强化《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完善,能够进一步维护法律公平正义,而本文也是就此进行了如下探讨:

一、《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意义

《民事诉讼法》制度可以说是民事诉讼的核心,涉及民事诉讼程序之中的证据收集、取证、查证、举证、作证等多项环节,完善《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对于上述工作实施可谓是意义非常[1]。首先,《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本就与实际的民事诉讼步骤具有较为紧密的联系,而且证据制度可以说是《民事诉讼法》中最为基础的一项制度,是有效保障诉讼程序得以顺利实施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有效体现民事司法权威性的关键。其次,《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是否完善,从某些方面而言会直接对民事诉讼司法程序效果造成影响,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一个国家诉讼制度的公平性以及先进性,和一个国家的文明发展程度。为此,《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是否完善可以说是民事诉讼修正的关键。

二、《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立法水平不足

就现如今我国《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实施情况来分析的话,其明显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我国民事诉讼工作在开展的时候还尚未构建出完善的制度体系,现行的民事证据制度大多是偏向于简单化、原则化。我国《民事诉讼法》一共有二百七十多条,而在这其中有关于证据制度的规范仅仅只有十二条左右,相较于其他国家而言我国这一方面还是具有较为明显的差距。除此之外,就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效力来分析的话,其水平也明显有待提升,在实际审判过程中能够真正有效应用的次数本就较少,整个实用性明显不足。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立法水平还是有待提升,需要相关人员结合实际来做好完善及修正,这样才能真正将其作用有效发挥出来[2]。

(二)证据规则不够完善

证据规则通常是指规定证据资格以及效力的原则,在《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之中,证据规则是否完善可以说是会直接对整个证据制度执行情况造成影响的重要因素,甚至还会对整个案件性质以及结果造成影响,而且我们还可以从案件结论来对整个案件证据效力进行推测。可是就现如今《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实施情况来分析,我国在这一方面明显还是不够完善,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即可发现,规则效力现如今还尚未限制调查取证内容、范围以及方式,整个实用性明显不足,这种情况下其使用价值自然也会大打折扣。

(三)尚未构建当事人取证保障制度

就现如今我国《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实施情况来分析,当事人调查取证工作难度较高,通常只能借助于一些知情人士的描述以及查阅文件,抑或是调查等方式才能有效了解相关信息,而且一些调查取证还需要经过较多的程序才能有效获得相应的信息。除此之外,借助多种方式来寻找知情人抑或是证人提供的信息也有可能会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在对一些关键案件进行调查的时候,当事人在调查取证这一项工作上具有一定的难度,可是在《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之中却没有关注到这一困难,也没有设置出相应的取证保障制度,这也从侧面体现出了现如今《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有待完善[3]。

三、《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完善期间易出现的问题

(一)《民事诉讼法》整体易遇到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存在的目的本就是为了应对民事问题,这促使其整个法律条款通常都需要立足于我国社会发展实际来进行分析与完善,这就促使《民事诉讼法》内容较为繁杂,在法律条款修订过程中,有可能会遇到表现不够准确而引发的法律条款出现歧义等情况,而这对于民事纠纷这一类型案件处理以及审判工作开展而言十分不利。在我国社会不断发展的时代背景之下,从《民事诉讼法》整体情况来分析的话,也有呈现出一些全新的漏洞,所以完善及修订《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可以说是填补漏洞的有效手段。但是,因为社会是不断前进及发展的,所以法律条款补充工作自然是滞后于时代发展,而在这一过程中,假设法律条款滞后时间过长,其就会促使民事案件审判因此而受到不良影响。除此之外,在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的时代背景之下,民事诉讼案件相关文书也有发生一定的变化,电子文档也成为其重要形式之一,但是电子文书因为需要依赖于网络来送达,所以很容易受到网络病毒攻击、恶意篡改等因素所影响,直接对法律严谨性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会影响《民事诉讼法》作用的发挥。

(二)民事诉讼证据存在的问题

在上述分析中我们就有提到,在《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实施过程中,其明显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虽然有对当事人本该有的证据收集权利以及提供证据的权利进行概述,可是因为民事案件本身类型就十分多样化,再加上其自身案件复杂性较高,不同案件民事证据收集及处理时所面临的问题自然也是十分多样,这种情况下普通群众却因为自身能力有限,无法在相关法律规定下提供需要的证据资料,而这种情况下民事案件审判自然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4]。再加上这些证据有时候还有可能被其他人所掌握,这个时候就需要当事人征得他人许可之后才能获得相应的证据,而这有可能会被拒绝,这也进一步加大了举证工作实施的难度。另外,民事案件在诉讼期间,有很多当事人在证据收集的时候都缺少相应的手段,这种情况下证据提供难度自然也十分的大,这也会直接影响法律的公平性。

四、《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完善建议

(一)举证时限制度

在《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完善的时候,需要对举证时限制度进行完善。分析修正之后的《民事诉讼法》我们即可发现,其在六十五条规定之中有明确指出,当事人在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进行举证的时候,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证据。可是在这一条规定之中,其对于这里的“及时”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修正之后的《民事诉讼法》之中还有提到:“人民法院需要根据当事人主张与案件的审理进度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期限”。因为不可抗力因素而促使当事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举证的话,就需要在规定时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申请,在申请经过审批之后,则可以延期举证。可是却没有提到申请超出期限人民法院并不予理睬,这种情况下也就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取证人员的故意拖拉、延迟取证等情况的发生,有效避免了诉讼突袭情况。为此,对举证实现制度进行完善是对《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进行完善的重要组成部分[5]。

(二)增加证据种类

《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在完善的时候,还需要增加证据种类,毕竟在互联网信息技术时代背景之下,电子数据证据也成为必不可少的部分,所以最好是能够对电子数据证据种类进行完善,如电子发票、电子邮件等,这样才能进一步扩大其取证范围,有效降低取证难度,让《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得以顺利实施。

(三)规范证人作证行为

证人在作证的时候也会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有些证人甚至还会出现证言不确定的现象,而这自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大案件审判的难度。而且相关案件证人在作证的时候,考虑到不同人员综合素质差异也十分显着,其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明显也存在不足,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会在作证的时候出现不规范的行为,甚至还会因此而出现违法、违规等现象,这也加大了举证的难度,直接对民事诉讼工作开展造成不良影响。另外,证人在开展举证工作的时候,有时候会出现证言矛盾以及反复等现象,这也可以说是直接影响民事诉讼举证的重要因素之一。为此,在对《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进行完善的时候,最好是能够对实际问题进行具体分析,然后再对《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进行合理的规范,对于相关的证据制度条款一定要及时完善,最好是能够结合实际来做好分类处理,同时还需要对不同《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条款范围进行明确,真正从具体的条款出发来完善,这样才能有效规范证人作证行为。

(四)制定专家证人制度

纵观我国民事诉讼案件即可发现,因为我国群众素质差异较为明显,促使民事诉讼举证工作在开展的时候会出现一些问题,而这也是会直接对民事诉讼审判造成不良影响的重要因素之一[6]。这种情况,要想进一步提升整个《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的合理性以及规范性,我们可以以制度的形式来对当事人权益进行明确,如可以为当事人提供自己选择鉴定人的权利,也可以立足于时代发展现状来完善专家证人制度。在专家证人制度完善期间,最好是能够在《民事诉讼法》之中对当事人各项权益进行明确,这样才能确保其提供的证据具有法律效应。除此之外,在开展民事诉讼的时候,鉴定人还可以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举证,抑或是对鉴定结果进行专业描述,以此来提升证据使用价值。

(五)完善举证责任制度

在《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完善的时候,还需要对举证制度进行完善,在开展举证工作的时候,本就存在着较多的问题,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若自身无法及时开展举证工作,抑或是在举证的时候,当事人自己有陈述以及举证不够明确的地方,法院在此期间就会对当事人提出相关问题,而且还会督促其及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这样才能为之后民事案件纠纷处理提供相关证据。在此期间,假设视听材料、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被第三方所占据的话,当事人也可以在这一过程中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这样就能督促第三方提供证据。

(六)对互换准备书状制度进行完善

在民事诉讼期间,为了能够让案件双方对诉讼事由、证据资料形成有效的认知和了解,促使其双方权益得以有效维护,通常情况下在《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之中,都需要结合实际诉求来对互换准备书状制度展开完善处理。在这一过程中,当事人诉讼工作在开展的时候,一般都需要做好详细资料完善、收集和整理,还需要对诉讼基本事实有所明确,并且还需要在这一过程中提供较为完善的证据资料以及另一方的攻击、防御书状,这样双方才能在庭审工作实施之前对防御实际情况形成一定的了解。

(七)对免征事项进行规范

在对《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进行完善的时候,还需要对免征事项进行规范。《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在证据制度方面对并不需要证明事项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范,降低了当事人主张事实的难度,具体涉及自然规律及定律、定理;众所周知的事实;依照已知事实与日常生活经验法推断出来的另一个事实;依照法律规定而推断出来的事实等多方面内容[7]。可是在这一过程中,还需要特别注意免征事项的真实性,例如众所周知的事实法院也应当知晓,所以并不需要证明。

(八)确保证据签收制度的规范化

在对《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进行完善的时候,证据签收制度的规范化也是其重要内容之一。具体而言,在签收证据的时候,需要确保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流程操作的规范性,而且还需要保证证据是合法签收的,同时为当事人提供收据,接受证据当事人抑或是负责人同样也需要在证据上签名或者是盖章。在《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完善过程中,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在这一方面的优秀成果,立足于我国司法现状来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明确。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制度完善可谓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同时也是一场长久的攻坚战,无法一蹴而就,需要全社会都参与到其中。为此,相关部门需要结合社会发展实际来对整个《民事诉讼法》进行完善,而且还需要对其相关证据制度进行规范,这对于民事诉讼案件的还原以及审判具有较为显着的促进作用,还能进一步规范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的运行,从而真正有效提升民事诉讼审判质量以及效率,有效维持司法的公正性以及推进国家法治建设,最大程度提升社会发展文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