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树旺 张淄博

1.青岛理工大学,山东 青岛 266520;2.山东政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一、中国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的背景及现状

(一)中国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建立背景

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了保证和落实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避免外界非法干涉检察权的行使,而在检察院内部系统内和外部建立的制度体系。检察官是法律的捍卫者和执行法律的监督者,检察权是检察部门在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依法正确执行监督的权力,是国家权力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体现。而作为个体的检察官,是现实生活中执行检察权的主体,因此需要建立特殊的检察官保障制度,从多方面多维度做好对检察官依法履职行权的保障,使检察官全身心地投入到检察工作中。

我国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涵盖的范围较广泛,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职业权利保障、职业身份保障、职业收入保障、职业安全保障。职业权利保障就是检察官依法履行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职业身份保障是指检察官的招录、任用、遴选都要依据法律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检察官的身份一经确定,非经法定程序或法定理由不得随意更换、免职、降职等。职业收入保障指的是检察官的收入应当与其身份、职责等相一致。职业安全保障是指检察官在从事检察过程中,要保障其人身不受到案件利害关系人的打击、报复、陷害等危及人身安全的威胁。

(二)中国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的现状

从目前看,我国检察官职业保障机制还不够系统,职业保障受到许多社会人为因素的干扰,有的在检察工作中,不遵守组织纪律、法律法规,根据主观思想去做出决定,甚至检察机关为了利益而指挥检察官开展相应的工作,制约了检察工作的开展。另外,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期间因为案件本身受到不公正的责任追究,阻碍了检察官办理案件的积极性。其次,司法体制改革后,入额的员额检察官与其他两类工作人员相比工资上差距太大,同时员额制检察官名额有限,造成了晋升空间有限,部分检察人员流失,从现在看,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配套的薪酬保障制度尚未真正建立,检察官待遇提高的期望值与现实相比差距较大。最后,职业安全保障方面的保障制度还不够完善,检察官和检察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意外伤害等相关保障制度没有跟上,相关的待遇没有落实完善。

二、中国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建立的意义

司法工作人员是法律的生命线,司法公信力需要由人来维护,检察官是坚守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诉讼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起着侦查与审判的衔接环节,承上启下,必须保证检察工作的公正。建立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有利于检察官在履职工作中保持廉洁正派的品质,有效抵御丑陋的市侩风气,保证国家公权力得到正确履行。国家职业保障体系的建立所给予检察官在社会中的生活水平和社会地位,也决定了检察官在依法履责中实际具备的抗压能力,有效地保证司法工作公正、公平、有序地进行。

中国的检察制度除具有检察职能外,我国《宪法》还赋予了其法律监督的职责,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监督、对公民的监督,给予了检察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这也很容易导致行政权力的膨胀,威胁公民个人的权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探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这些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进一步对检察官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检察官履行职责,并不是仅仅代表检察机关,而是代表《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的地位,如果面对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非法干涉而退却,势必会弱化检察制度的社会效力。检察官是实施检察制度的唯一主体,更是保证司法的纯洁性和公正性的代表,如果连其本身的正常履职都受到社会大众的质疑,我们的司法公信力又有什幺威信可言。检察官本身应当遵守检察官职业准则,不超越权力边界,保证检察群体的职业荣誉感。检察官不可避免地要面对来自各个群体的压力,要使检察权行使的各个环节保持独立地位,避免检察权本身和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受到挑战,这成为司法体制改革需要解决的问题。[2]构建科学合理的职业保障体系可以从多方面保障检察机关的检察权,让司法过程更加透明。

三、中国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的不足

(一)未建立独立的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

检察权的行使受到司法地方化和行政化影响严重,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所需要的各方面都要依赖于地方来解决,导致检察官在履行职责时无法摆脱地方行政机关的干扰。检察官的录用与晋升受到其他行政机关的制约,无法适应现在社会发展中案件增多的需求。检察官的相关权利、保障没有明确规定,有的主张权利还要借鉴公务员法等其他法律规范。没有健全的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甚至是从事检察工作的人员自身都对此缺乏足够的了解,更别说普通的社会大众,他们并没有认识到检察工作是充满风险的,检察官也是需要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的。现在我国的《检察官法》对检察官群体的保护规定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规范化和实用性,因此应当建立完善的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的法律。

(二)员额制检察官改革不符合实际需求,晋升空间有限[3]

检察官员额制改革与检察官办理案件终身负责制两者是统一的,员额制改革意味着只有入额的检察官才是依法办理案件的主体,但是39%的员额比例在实际的办理案件过程中是不能满足办理案件的需要的,案件多而办案人员少的问题非常突出,在这样的大前提下,案件增多,员额制法官的人数是相对固定的,一般是一年一调整,增加了检察官的工作数量,弱化了质量,从而影响检察官的司法公正。受客观体制影响,员额法官中除具有一定行政级别的领导外,从事专门办案的员额法官数额更是少之又少,在一定程度上大大影响了助理检察官的积极性,形成了恶性循环。

员额制改革还存在检察官入额标准上未做出明确规定、入额程序不完善、未完善员额退出机制等问题,这些问题都导致了员额制改革的不确定性,员额制人数比例偏低,未建立完善的检察官职业晋升保障制度[4],导致检察官看不到晋升的希望,另外入额的法官与未入额的法官在经济收入上有20%左右的差距,从而致使一些未入额的法官走出检察机关,流入社会,造成了人才的流失。

(三)未建立完善的薪资、保险、意外伤害等经济保障制度

与经济保障制度最直接相关的就是检察官的工资收入水平,目前为止,随着员额制检察官改革的深入,入额检察官的工资相较于以前有了30%的提高,虽然未入额的检察官的工资也有所提升,但是与入额相比有20%左右的差距,仍旧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虽然有一系列的津贴和办案经费的发放,但是相对于检察官的工作强度来说,仍旧是不成正比。另外,检察机关的各项经费都依赖于地方财政的支付,随着这两年我国经济环境的变化及贸易战的发生,我国地方财政处于一个困难时期,特别是偏远地区,已经连正常的工资发放都很困难。如果一个职业都不能满足从业人员日常的生活需求,又谈何职业认同感和自豪感,因此要建立检察官独立的薪酬体系,完善相关经济保障制度,使检察官真正解除后顾之忧,全身心地投入到检察工作中来。

四、中国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完善

(一)加强职业权利保障,保证检察官行使检察权不受非法干涉

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建立系统的监督机制,保障检察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不受外部因素的影响。检察机关行政体制将由上级检察机关和同级政府领导改为独立垂直管理,仅受上级检察机关领导,将检察机关从地方行政管理编制中剥离出来,摆脱人、财、物等方面对地方依赖的现状,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明确各人员分类,从而对履行检察职责的人员做好检察官的职业保障。做好内部监督,保障检察官履行职务时不受内部因素制约,落实好办案责任追究制、检察官业务监督制度和检察官惩戒制度。规范案件办理流程,加强刑拘直诉、认罪认罚等轻刑快办案件制度适用,提升案件办理效率,减少案件中间环节外围干预,提升案件办理质效。进一步扩大检察官监督权,在完善对犯罪侦查活动和法院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基础上,增加对监狱、拘留所或其他采取强制措施场所的执法监督,为保障上述相关权利,就需要从国家法律层面来确保这一职权的履行。

(二)做好检察官职业规划,完善晋升渠道,保障职业收入

建立适合检察官职业特点的招录、选任、考核、退休、惩戒等制度,为检察官的职业生涯做好规划,将各方面保障制度化、规范化。建立与检察官工作性质、强度等相符合的工资制度,按照《检察官法》与其他公务员做好区别,建立独立的检察官工资序列。落实好检察院日常的经费保障,将检察院财政从地方上剥离,与垂直管理相一致。完善员额法官考评考核机制,将真正有意愿、有资格、有能力、想干事的人充实到办案一线,将办案数量、质量、业绩表现、理论水平、业务能力等作为量化指标实事求是地记录下来,体现在案卷上,通过实实在在的业绩考核确定员额人选,在提供公平竞争的基础上,形成一个积极谋事干事的良好氛围,既能切实缓解一线办案压力、提高案件质量,又能真正做到能勤者上、慵懒者下。畅通晋升渠道,增加员额制法官的名额,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不得作为员额法官人选,建立员额法官专职任职制,切实提升员额专注度,有利于提升办案效率,从根本上提高检察官对检察事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将人才留在检察队伍中。

(三)建立检察官人身保护制度,完善相关立法,降低检察官职业风险[5]

检察官是维护司法公正的主体,首先自身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权,保证程序、实体正义的伸张。即使这样,检察官自身也会因为客观原因遭受各种威胁和伤害,切实保护好检察官的人身安全,降低检察官职业风险,是完善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的落脚点,如果连检察官自身安全都得不到保障,自己的权利都得不到维护,开展检察工作的意义就不复存在。专门制定相关法律,对从事检察履职工作而进行打击、报复的嫌疑人进行处罚,保障检察人员的从业风险。完善意外伤害、因公牺牲等保障制度,切实保护检察官各项利益。进一步完善律师援助制度,要与司法行政机关做好衔接,完善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检察院等场所的派驻值班,及时做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代理申诉或控告等,切实提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法律适用的规范性,从根本上避免因程序瑕疵造成检察官职业风险。强化检察官职业技能培训,围绕刑拘直诉、认罪认罚等轻刑快办机制开展定期培训,切实加强检察官适用能力,在提升办案效率的同时,降低办案风险。

五、结语

要实现中国检察官制度走上更加职业化的道路,就应当建立完善的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形成公平、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执法环境[6]。检察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既需要一定的业务水平,也需要一定政治觉悟。强化检察官职业保障需要一手抓业务工作,一手抓政治保障,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只有把讲政治抓实,队伍建设才能上得去,各方面保障制度建设才有意义。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是一个长期需要坚持完善的系统工程,不可能在短时间内一蹴而就,要不断强化政治保障,将为人民服务落到实处。强化组织保障,建设按程序选人用人的导向。强化纪律保障,打造忠诚干净担当作为的检察队伍。强化改革和技术保障,促进检察技术与业务办案深度融合。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引领,努力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检察工作的与时俱进的要求,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检察职业保障制度,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