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婷

人工智能不具有权利主体资格,人工智能生成物从本质上来说还是自然人创造的,我们现在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弱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只是人进行智力创造的辅助工具,人工智能生成物符合我国《着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着作权应当归属于投资者。

人工智能自出现以来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的追捧。伴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人工智能的学习能力、整合能力、自控能力在不断提高,刷新了人们对计算机程序的认识,其智能性更加明显,人们对人工智能的研究也在不断深入。 部分人工智能生成物已经和人创作的作品在内容、形式等表象上无法区分,甚至其水平和价值超过自然人创作的作品。人工智能的新成就向我国《着作权法》提出了新的挑战,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问题成为我国知识产权学界广泛热议的研究课题。

一、人工智能生成物概述

(一)概念

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被人们简称为 AI。它是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的技术科学。人工智能作为计算机科学的一个分支,它企图了解智能的实质,并生产出一种新的能以人类智能相似的方式做出反应的智能机器。人工智能生成物是指通过人工智能系统产生的“智力成果”。

(二)特征

1.具有独创性。首先,人工智能生成物是人工智能在自然人的操控下独立完成的,其次,人工智能模拟人类大脑生成的内容具有表达形式上的独特性、新颖性。

2.属于文学、艺术等科学领域。从人工智能的发展现状来看,不论是拥有超强诗歌写作能力的“微软小冰机器人”创作的优美诗歌,还是拥有超强语言表达能力的苹果公司语音助手“siri”形成的个性语言表达,都属于文学、艺术领域等科学领域。

3.属于智力成果。人工智能之所以称为人工智能,是因为其运行内核具有和人类大脑相似性,人工智能生成物属于人工智能直接智力成果,属于人工智能设计者间接智力成果。

4.具有可复制性。人工智能生成物都具有一定的文字或图形等表达形式,也必然具有可复制性。

二、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

(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着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我国《着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这一客体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从人工智能的特征上来看,人工智能生成物符合我国法律目前对作品的规定。

独创性是构成着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最重要条件。早期对独创性的判断主要采用“额头出汗原则”(由称为辛勤搜集原则),认为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就达到了独创性标准。随着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学术和实践发展,着作权的赋予不仅仅是对创作者的劳动回报,更应该体现在对文学、艺术等科学领域发展进程的推动上。

人工智能生成物在形成过程中并不能具体体现额头出汗原则,但是它对于促进文学、艺术等科学领域的发展起着比普通作品更强大的推动作用,其被认定为着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具有可行性。

(一)人工智能生成物版权化的意义

1.促进人工智能领域良性发展。人工智能生成物作为科技发展的新型产物,在推动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给予法律保护和规制对于促进人工智能领域的快速发展具有现实价值。

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保护将会提高人工智能领域科学工作者的工作热情,增强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这对于人工智能产业的推动作用是源头性、实质性的。

2.推动文学、艺术等领域繁荣发展。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文学、艺术在表达形式上表现出更明显的多样性,人工智能生成物是文学与艺术更新颖的表现形式,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给予法律保护和规制对于文学、艺术的繁荣具有时代价值。

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保护将会借助科技手段使文学、艺术创造水平达到更高的水平,这对于文学、艺术发展的推动作用是创新性的。

三、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归属

(一)法学界的不同看法

既然肯定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就必然要确定该着作权的归属,否则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化是无意义的,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规制是不完整的。

人工智能的权利归属于开发者,而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归属,法学界看法不一。第一,有学者认为着作权归属于对作品有实质性贡献的创作者,只抓住了作者的本质;第二,有学者认为着作权应当归属于具体的操作人,忽略了作品对“智力成果”的强调;第三,有学者认为借鉴法人作品制度将着作权归所有者具有合理性,未对人工智能及生成物的特殊性做出具体考量;第四,有学者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是设计者和操作者共同的劳动成果,应当归属两者,简单僵硬的利益分配并不是合理的选择。

(二)着作权归投资者具有合理性

笔者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着作权归属于投资者是明智的选择。从经济角度来说,投资者投入资金是人工智能创造的开始,这对于投资额需求巨大的人工智能产业是关键性的;从人工智能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来说,没有投资者的支持将会减缓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进程。

人工智能产业的健康发展需要法律作出及时、有效的规制,人工智能生成物具有可版权性,其着作权归属于投资者具有合理性。(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