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秀文

想要解决劳动过程中产生的经济纠纷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法,分别为当事双方使用自行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利用中间人的力量进行调解、通过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比较后不难发现仲裁方法同时实现了协商、调解和诉讼三种目的。本文针对仲裁手段依法解决劳动过程中经济纠纷相关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

现如今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时期,公民、法人以及一些组织之间存在着紧密的经济来往,经济纠纷也越来越多,劳动争议中的经济纠纷层出不穷。国际大公司解决经济纠纷往往是通过仲裁方式,但是在我国使用仲裁方式却少之又少。因此为了仲裁手段能够在经济纠纷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文章将会对仲裁手段依法解决劳动经济纠纷的相关问题和解决方案进行详细分析。

一、运用仲裁手段依法解决劳动经济纠纷的必要性

(一)仲裁机构具有民间性和权威性

(1)仲裁委员会的民间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统一组建,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其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这些规定从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以及对仲裁委员会的监督管理等方面,说明了仲裁机构的民间性。

经济纠纷性质的仲裁机构和仲裁管理机构,依法独立、公正地进行仲裁,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仲裁的民间性,革除了以往行政仲裁中的以行政权代替仲裁权的弊端。行政性的仲裁,混淆了行政管理权和争议仲裁权这两种不同权力。行政管理权是国家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有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的权力;仲裁权则是源于经济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交由仲裁机构居中进行裁决而产生的权力。

(2)仲裁人员的权威性

《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除了必须为人公道正派,还必须具有仲裁、律师或审判工作的丰富实践经验,或者具有法律、经济纠纷等行业的高级职称的专业水平。比如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要由有实际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仲裁手段的专业性与权威性,使得人们的权益能够受到可靠维护。

(二)仲裁方式具有高效、保密以及灵活特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的规定,可以了解到,当事人如果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庭则要制作出起到调解效果的调解书,调解书和裁决书都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履行,如果遇到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情况,另一方当事人有权通过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一审民事诉讼生效的主要前提为,当事人在15天上诉期限内进行上诉,只要当事人中有一方进行上诉,该劳动经济纠纷案件的判决就需要等到二审才能得到结果。仲裁庭对劳动经济纠纷进行调解则需要依据当事人所达成的调解书,当事人经过签收其法律效力立即产生,当事人必须要按照协议书内容履行。仲裁调解立即生效的特点是民间调解和民事诉讼都不能达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可不公开进行。这一规定既能维护劳动仲裁经济纠纷中当事人的信誉,又能有效保护当事人的相关权益。

此外,仲裁程序简便易行,方式灵活。当事人可以“协议不开庭”进行,即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递交的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和有关证据等书面材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根据协议书的内容制作调解书。仲裁的灵活性,符合广大当事人心理和感情上的需要,有利于维系当事人之间的情谊和业务上的往来。

二、仲裁解决劳动经济纠纷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我国的众多劳动经济纠纷的案件中,解决的方式多以当事人双方私自进行协商解决或者是采用法院诉讼的方式,但是这两种方法实际上和现实经济生活之间是冲突的。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其一,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长久以来人们看待仲裁都是以非正式的态度面对,一裁二审的观念深入人心,将仲裁看成是“准司法、二法院”。其二,公民依法解决纠纷的意识较弱,即便是近些年来的相关宣传较多,但是当人们在实际生活中真的遇到了经济纠纷时却依然不能够做到依法解决,“找后台”、“托关系”来解决问题的情况仍旧屡见不鲜。其三,人们对仲裁相关的法律知识处于较为匮乏的状态,正确对仲裁手段进行认识是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途径。

三、运用仲裁方式解决劳动经济纠纷问题的重要原则

(一)当事人双方须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仲裁的基本原则为双方自愿,《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在对经济纠纷进行解决时,采用仲裁方法的前提为双方自愿,虽然在协商和调解两种解决劳动经济纠纷的方式都是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完成的,不过仲裁中的双方自愿会更加彻底且受到了法律的严格规范,在整个的仲裁过程中都采取了双方自愿的原则,仲裁事项必须要经过当事人双方在劳动争议经济纠纷前进行约定,或者是在劳动争议中经济纠纷发生之后签订意见一致的书面协议。通过仲裁双方自愿原则,可以充分体现出当事人具有意志平等和自治的特点。法院对纠纷案件进行受理时,只需要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当事人起诉即可,并不需要双方全部统一,被告方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在种种被动因素的影响下,会对起诉方当事人有负面情绪,甚至会出现仇恨的情绪。在对劳动争议中,经济诉讼进行管辖和审判都是依据《民事诉讼法》来进行办理的,当事人双方并没有权力进行自愿商定,而仲裁的双方则完全是自愿的,维护了纠纷处理中的公平性。

(二)签订仲裁调解协议的流程应当规范

一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内容,是当事人双方在对相关合同进行签订前就协商好了当双方对合同中的内容存在争议时,双方都同时将其争议向仲裁机构进行提交,当事人双方想要申请仲裁或者是仲裁机构要对仲裁申请进行受理时,都需要按照仲裁条款进行展开。劳动过程产生的经济纠纷经过调解之后,会以书面的形式订立一个调解协议书,该协议的具体内容是当事人双方发生经济纠纷后,在原有的合同当中并没有仲裁条款的相关内容,双方经过协商后一同决定将仲裁条款需要进行补订的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并进行书面协议。需要了解的是当事人双方一旦在合同中签订了仲裁条款,或者是在经济纠纷之后都同意仲裁调解协议,此时人民法院对该纠纷事件则没有权力进行管辖,人民法院不可以对该争议案件进行诉讼。但是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如果不包含仲裁条款,纠纷后也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则可以向法院诉讼。

(三)仲裁调解协议内容明确

仲裁调解协议是仲裁机构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重要依据,只有保证仲裁调解协议的真实性与可靠性,才能为后续仲裁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良好基础。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主要以预防和化解矛盾为前提,坚持调解为先的办案方针,大部分案件处理实行立案前、立案后、庭审中、庭审后、送达前“五步调解工作方法”。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经仲裁机构调解后所签订的调解协议必须要保证内容明确,不可以有模糊不清楚的协议内容,同时还要保证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和具体性。当事人双方签订调解协议,要平等协商、反复思考,双方当事人自始至终都应明确了解仲裁调解的法律后果,也应该做好依法履行的心理准备以及其他必要的准备。调解书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而应当主动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合理运用仲裁方法解决劳动经济纠纷问题的有效对策

(一)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无论是仲裁机构还是纠纷主体,都应具备正确的仲裁法律意识,这样才能在发生纠纷的时候,第一时间采取这种措施进行权益维护。因此,想要妥善解决劳动经济纠纷案件,通过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可以得到良好效果。这不仅针对相关法律工作人员,同时也针对社会群众。相关仲裁机构应当做好法律和法规的宣传工作,定期开展相关仲裁法律知识普及活动,让人们充分了解仲裁手段的合理使用方法。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劳动经济纠纷当中的当事人机密,应当进行保护。

(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任何一项管理工作都离不开完善的制度支持,仲裁管理更是如此。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来临,我国经济市场发展的同时,也衍生出更多的矛盾纠纷问题。传统单一的经济纠纷解决方式因为缺少权威性等缺陷,已经不能有效适应行业发展需求。而仲裁手段则体现出了诸多优势。但是由于经济纠纷案件内容在不断发生变化,所以既有制度也需要不断作出完善。

一方面,相关法律机构应当进一步就仲裁法各项立法条例进行完善,规范法律体系,以便提高经济纠纷法律仲裁的效率。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应强化处罚制度,对于违反法律管理条例的行为,必须采取严肃的处罚措施,并对受害方给予适当的补偿。对于明知故犯、逃避责任的主体对象,更要严厉打击,这样才能有效提高责任主体的法律风险意识,从而降低人为经济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

(三)加强仲裁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能力培养力度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工作,包含的内容十分繁杂,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必须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条件,这对于仲裁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水平提出了很高要求。因此,相关仲裁机构应当充分意识到人才队伍素质能力提升的重要性,不断采取措施强化从业者专业技术能力的培养。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第一,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补充仲裁队伍人员数量,更新队伍人才成分;第二,对于在岗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其参加法律讲座等活动,根据在岗仲裁员实际能力状况,采取分层、分级培训措施,聘请专业的讲师为其进行专业知识讲解,督促其不断提升个人专业文化素养;第三,应当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考核内容包括对于培训知识的掌握程度、日常工作情况以及个人对于新知识的学习情况等,筛选出优秀从业者作为骨干力量进行重点培养。

(四)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提高仲裁效率以及质量

首先,仲裁业务实际开展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状况,法律法规制度的制定,也只能跟随事件发生进行不断完善,而很难提前进行预知预判。因此,收集仲裁案例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丰富的案例统计和分析总结,才能对各类劳动争议问题加以汇集,从而有针对性地完善制度内容。但是传统仲裁信息管理模式面对日益增长的数据量,已经不能发挥良好的作用。在当前技术背景下,相关仲裁机构应当积极引入信息化技术、数字技术以及大数据技术等先进的现代化技术方法,建立电子信息数据库,不断补充仲裁案例,这样既可以为后续类似案件提供处理意见参考,而且还能更加深入挖掘信息价值,帮助仲裁工作人员进一步了解管理需求和完善管理模式。其次,仲裁机构可以利用现代技术搭建线上仲裁平台,为人们提供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的仲裁诉讼渠道,从而减少人们往返各个办事机构以及排队等候的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结语

综上所述,虽然对劳动过程产生经济纠纷案件进行解决的方式有很多种,但是比较之下,最佳方式应当是仲裁的法律手段,通过仲裁手段可以同时实现协商、调解和诉讼三个目的,以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保证了案件处理的权威性和高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