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帆

摘要:保障性住房制度在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民众关心的重大问题。近年来,河北省在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实施的过程中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如规划布局、资金、准入退出机制、监督管理等。今后河北省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过程中,需要对政策措施等加以完善,切实做好民生工作。

关键词: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建议

保障性住房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政府民生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是政府加强民生建设的重要体现。近年来,河北省针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也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在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并及时解决。

一、 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现状

自2003年起,河北省政府开始启动并全面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不断增加建设投入,扩大受惠群体范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指出,在“十二五”期间,河北省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范围,力争实现城镇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0%;2011年制定出台了《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2013年开始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师范项目公示;2015年,出台了《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办法(试行)》,规范了保障性住房分配入住后的房屋使用、档案、物业服务等管理工作。

截止到2015年年初,河北省累计共有208.7万套保障性住房和棚区改造住房开工,覆盖率达到了19%,解决了一大批城镇棚户区居民、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按照国家的要求,在“十三五”期末,我国将达到23%的住房保障覆盖率,据此测算,河北省在十三五期间需要开工保障性住房工程85万套。

二、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布局规划不合理

保障性住房建设中,选址和布局问题是规划的重要方面。2011年出台的《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均要实行单列,并做到优先供应,应保尽保。”然而,从现阶段各城市的建设情况上看,中心土地资源几乎开发殆尽,没有多余的土地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大多数保障性住房位于距离市中心较远的地方,配套设施不完善,交通不便。虽然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得到解决,但其他成本过高而形成了“不经济”的现象。在省内,石家庄、秦皇岛、涿州等地出现了保障性住房认购率低、闲置等状况,不仅没有达到保障的目的,而且形成了空间资源的浪费。

(二)资金来源不足

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筹资采取了“5+1”的模式:按宗提取土地让总收入的5%以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剩余资金,用与保障房建设的国债资金,拟通过融资平台解决的资金,中央和省的补助资金;“1”就是市县财政兜底。土地出让收入是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占到了将近一半的比重。财政性资金作为资金构成的重要部分,使得资金出现了供给不稳定、不到位的情况。

(三)准入、退出机制有待完善

近年来,河北省针对保障性住房制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在保障性住房的准入、退出、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规定,管理有所加强。但是在一些关键性环节上,仍然缺少具体的规范。如在保障性住房申请准入阶段,对于申请者的标准虽有规定,但是在现实操作过程中,很多信息难以界定和把握,给保障对象的确认造成了困难。在退出机制方面,各地政府都对腾退保障性住房做出了相关的政策和规定,但是实际中对于欠缴房租、不再符合保障条件者占房不退等行为的惩戒措施规定不完善,力度不足,使得保障性房的入住形成了“只进不出”的局面。

(四)土地资源供给不足

土地的储备和供应决定了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效率和质量。然而,土地资源供给不充足成为了制约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的重要因素。廉租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主要组成部分,其用地方式是通过政府无偿划拨的方式取得的,这直接对地方政府土地收益造成了影响,因此也限制了作为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土地资源的供给。

(五)监督管理不到位

由于保障性住房的很多配套性政策的具体规定不完善,如居民诚信记录、住房档案等,对于申请者的条件是否符合要求、材料是否真实等问题难以辨别,使得审核流于形式,出现一些不符合条件者申请到保障性住房并长期占用的现象。在保障性住房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缺乏制度保障,对于违反者的惩戒力度不足。

三、完善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保障性住房制度的相关政策

自1998年我国实行住房改革政策后,保障性住房政策为解决中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问题提供了有力保证,也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政策。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机关都十分重视保障性住房建设,并相继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文件以确保保障性住房制度的正常实施和运行,这些政策在运行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现阶段仍需要通过制定新的政策和法律进一步完善和制约。首先,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处于主导地位,因此应当在政策法规上明确政府的主体责任。其次,在界定保障对象方面,应当通过立法、政策加以明确,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制定更为科学合理的保障对象界定标准。另外,在工程质量方面也应当出台相应的政策,以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顺利进行,并且在出现问题时能够追究到责任部门。最后,要完善保障性住房制度中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加大腐败寻租、骗保等行为的惩罚力度,增加相关主体的违法成本。

(二)合理规划,优化布局

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规划布局上,首先应当科学合理的选择建设地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选址,要尽量靠近中心区域,不宜过远过偏,不宜相对集中。应当保证保障性住房区域的附近具有比较齐全的市政设施 ,交通便捷,便于就医、就业、求学等,同时要考虑低收入家庭相对集中的区域,合理对用地进行规划。其次,针对已经建成的保障性住房,应当完善其周边的配套设施,包括道路、市场、给排水等。对于保障性住房配套设施的建设规划,应当包含在初期的总体规划之内,保障性住房建设不仅仅是单纯的建设住房,也要保证其他基础配套设施的完备,真正做到对生活困难家庭的保障。同时,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规划要考虑到所在城市的大小、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等因素,因地制宜地规划与本地区发展相适应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

(三)拓宽资金筹集渠道

在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资金方面,虽然近年来政府的支出不断增加,但是在财政支出方面所占的比重依然不是很高。因此,政府应当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在税财政税收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支持政策。与此同时,不能单纯依靠政府投资,要拓宽资金筹集的渠道,政府要发挥主体作用,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通过税收政策、保障性住房信托、基金、企业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开发更广阔的资金筹措渠道,保障建设资金充足到位。

(四)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政府对于保障性住房的监督管理措施,直接关系着保障性住房制度的运行,因此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体制显得尤为重要。首先应当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强化对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各个环节的监督意识,要深入到各环节进行实地考察调研,避免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其次,应当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使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分配机制更加公正公平,及时、公开地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做到信息公开、分配透明。最后,要重视社会监督的力量。由于保障性住房制度是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制度,因此每一位公民都有监督其实施和运行的权利,都是监督的主体。对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实施,应当充分调动社会监督的积极性,建立意见收集、举报机制。加强舆论监督的力度,强化各个相关主体的责任。

(五)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

不动产登记制度正在逐渐推行,目前为止,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收入住房档案情况等信息还无法实现共享,信息不对称导致了在保障性住房制度实施的过程中,无法做到信息公开、真实,也就无法保证将保障性住房分配到真正有急切需求的群体当中。因此应当逐步建立统一的个人信用系统、收入情况和房屋档案。在退出机制上,根据所建立的制度判断是否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机制,对于应当退房而不退者进行惩戒,督促其及时腾退住房。

参考文献:

[1]卢杰峰.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河北金融,2014(07).

[2]郭芳.中小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政府责任研究[D].天津师范大学,2015.

*本文系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制度障碍及对策研究》(课题编号:2015051203)的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燕山大学社会科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