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愉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个基本原则,回溯中国数千年的历史文化之中,国家治理一直存在着德治与法治之争,这也是儒家与法家之争。无论哪个朝代也没有完全仅适用德治或法治,在我国几千年的历史文化中,德与法皆是治国理政之必备选项,不是德主刑辅便是德辅刑主,两者的微妙关系直接影响到国家治理的成效,从古之训示可对现今“德与法相结合”寻到一些启示。

关键词: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国家治理

关于德治与法治的讨论并不算一个新鲜,2001年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首次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之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个基本原则。2014年12月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指出:“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法治与德治如此频繁被一同提起,说明两者对治国理政非常关键,甚至缺一不可。

一、依法治国为基础

我国是民主法治的社会主义国家,法治无疑是基本原则,“法治”一词更是在春秋便有,法之缘由甚远难以考究真伪,但自郑国子产“铸邢鼎”始至今,各式法言律令层出不穷从未中断。秦朝是少数提倡以法制为核心治国方略的朝代,法家在战国时期政局混乱的局势中能强调“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犹如一颗“定心丸”,在战火纷飞的时候赐予“法”以绝对权威,众人不再忧心为他人做嫁,一切遵从法而为即可,这对于深受等级制度残害又想建功立业的将士们,无疑比任人唯亲更加亲切。但秦一统天下之后,仍以严苛法律示人,且无视百姓之叫苦不迭,不断增加“法”的数量且多肉刑,真真是“苛政猛于虎”,最终却导致大秦帝国的灭亡,论起原因,便是亡于“失了民心”。故武则天当政期间,左台御史周矩称:“故为国者以仁为宗,以刑为助。周用仁而昌,秦用刑而亡。”古代治国多以德主刑辅为主,刑主则易于倾向严苛,因为不断面临新的问题需要以法规制,刑法严苛且数目过多非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引发更多问题。五代的沈颜就说过:“夫法过峻则犯者多,犯者多则刑者重,刑者重则民无耻,民无耻则虽曰劓之刖之,笞之扑之,而不为畏也。何以知其然也?”“盖盖笞绝则罪释,痛止则耻灭,耻灭则复为其非矣。故不足以为法也。”就好比在沸水中扔入青蛙,青蛙受其烫而跳出,反之温水煮青蛙,青蛙便不觉其烫了。

现代意义的法治与之不同,现代法治规范了民众生活的方方面面,以保护公民权利为本位,更比道德更具体、更权威 ,“依法治国”是作为一个法治国家的最基本要素,厘清亲属关系,防止官员过分专断之利器。历数我国历朝历代,德主刑辅的最大可能弊病便是贪腐,并不是德非好德,而是重德轻法使官员自由裁量权限过大,甚至知法犯法、随意造法,以冠冕堂皇之形式行使败法丧德之事。现代法学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守法逐一划分层层监管,实体法、程序法各有侧重,不断限制政府及其官员的具体权利,更有利于国家的统治。因此,严格遵照依法治国这一方略是非常重要的,一国上下需严格执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四大要求。

二、以德治国之必要

中国古代一直视儒家伦理思想为主流治理之道,一向以德为先,《史记》中陆贾列便提出了“治以道德为上”的观点;中国古代大多以德为先,西汉大政治家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认为:“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且“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从此德治思想成为政治领域的主导思想,后世也只是在此思想上添砖加瓦而已。而所谓德治,是指符合公知内心道德标准的治国方式和理念。虞舜之时,大禹就说过:“德惟善政,政在养民。”说明德治很早便已用于治国理政,但何可谓“德”标准内化于心而人人皆有不同,西周虽产生成文法却不公布法,仍利用“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内心施压的方式进行统治。法与德皆虚妄随上裁夺自是不行,既缺乏外在行为的正当性,又毫无内心说服的逻辑性。因而“礼”便由此产生,自周朝文王制“礼”,礼便随着中华文化流传至今,虽历秦废百家近代“破四旧”,终究如一团火苗屡屡复燃。作为儒家的代表思想,礼治在儒家着作中占了较大篇幅。孔子试图为后世搭建一个“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贵贱、尊卑、长幼、亲疏有别”的理想社会,在此社会中人人学礼尊礼重礼,故《论语》云:“不学礼,无以立”,故而礼及于所有阶层,甚至“为国以礼”。《尚书》中更是提出“以德配天”来鼓励君王勤政爱民,如此德治更是深入民心,更成为中国古代最重要的统治思维。

三、德与法之顺序

汉朝的王符所说:“礼义生于富足,盗贼出于贫穷”,若用马斯洛的需要理论进行理解,将人的需要分为五个层次:一是生理需求,乃是个人生存的基本需求;二是安全需求,包括心理上和物质上的安全保障;三是社交需求,人是群居动物是社会的一员,需要群体归属感;四是尊重需求,也分外界给予的尊重和自发产生的自尊心;五是自我实现的需求,便是完成自己心中所想的各个目标。马斯洛这五个需求是曾阶梯从浅入深递进,且只有满足于前一阶梯才会意识到后一阶梯的存在。当人尚且无法温饱,去谈道德、治国之大计犹如空中楼阁、水中之月,因而对于战乱或贫穷之国,首先要解决物质困境,而后再想更高层面;而对于富裕之地,只谈物质民生显然导人唯利是图。因此,德治与法治之顺序并不是固定不可变,而是要审时度势分清主要矛盾。在毛泽东时代和邓小平时代,生存是第一位的,安全也必不可少,治国最关键的是民众能遵从号令,工作生活有条不紊的进行,所以从严从法更为公平,因而法治优先秩序优先,这是温饱阶段;当人们解决温饱、有所依仗时,觉得安居乐业了,便想一展宏图,被社会需要并获得应有的尊重,那便是第二个阶段小康阶段,也是有尊严的活着作为最低要求,当人们日渐富足,便达到想要自我实现的最高的富裕阶段。如今我国日渐强盛,民众衣食无忧生活富足,家国均属安全,中国共产党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将以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改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可知我国已进入小康阶段,但并未达到最高的共同富裕阶段,我国处于并且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汉朝许衡曾说:“衣食以厚民生,礼义以养其心”,在这大多数人都奔小康的绝佳时代,对于大多数不愁温饱的民众,治理当厚其德,即推行公民道德教育,提高整体生活质量,更全面的解决好民众基本问题的解决,让其过“体面”的日子。为何前几年虽经济大好、国力军力日渐强盛的国民出国却屡屡招黑?除了少数的“红眼兔”外,根本原因便是精神或道德未跟上经济的步伐,在衣食等民生不是主要矛盾时,需要以礼义来养其心。且我国国情一向讲究“情、理、法”并用的传统,“拍苍蝇、打老虎”仍得持续一段时间,“以德治国”尚需努力。

既然二者同属于国家公器,便不可为私人所利用来满足个人之欲。如今提倡“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需要注意的是以德治国在中国古代是存在于“人治”范畴的治国理念,而“法治”与“人治”属于对立关系。作为一个现代社会的民主法治国家,法治自然是首要原则,那更契合“人治”的德治方略与法治这一原则是否矛盾?其实并不矛盾,孟子曾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道德与法同作为约束民众、规范社会的治国利器,皆不可偏废。于是有学者认为:“由于人的每一个行为都受道德和法律的双重支配,因而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呈现双维交叉关系。”正如法与德有诸多不同,首先法一般而言乃成文法,现代意义的法发扬于西方,法治观旨在保护人的权利,然而两利相较择其重者,如同法官判案达到内心确信,终将二择其一,免不了对峙法庭不顾伦常。而德治观则认为:“人类纵可以无政府,到底不能无社会”,更何况中国历来以“情理法”均极为重视。对此白居易言明两者关系:“以刑纠人恶,故人知劝惧;以礼导人情,故人知耻格;以道率人性,故人反淳和;三者之用,不可废也”,可见德治与法治都很重要,可以明晰三点:一是德与法都是治国理政之关键所在;二是德与法功能与着重点不同且各有优劣,无法相互替代;三是德与法从不同维度规制民众、管理国家,均属于国家公器。德治与法治同样作为国家治理手段,应当并行不悖才是。

四、两者结合之根本

(一)以人为本

易经有言:“天地之大德曰生”,生命是天地的恩赐,最伟大的道德是爱护生命。当然不仅爱惜性命而已,更应以疼惜之意小心呵护生命,让其生生不息,如刑法上仍有死刑,但司法实践中应做到少杀慎杀。“上天有好生之德”,刑法只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法律的各个环节都应遵照以人为本的原则进行。

(二)符合当世道德

恩格斯断言:“我们断定,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每个时代都有关于法律和道德的标准,且随着社会共识的改变而有所不同。如今之道德不同于古代之道德,现今人民不仅追求生存与安定,且要体面和尊重,法律应当顾全人最基本的体面,道德也应与时俱进,有更高的要求。

(三)顺应民心

孟子云:“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古时各朝各代虽称其“以德治国”,说到底也是维护当时统治者的利益,也只能形式化的保障民众局部权益而已。而当今时代,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以德治国”应当真正得到施展。“得民心者得天下”,这句话放在中华几千年历史中相得益彰,现代社会不是野蛮强权之社会,而是互相理解彼此尊重,只有符合民众道德观念的治世才能长久。如今法律日益完备,更有着道德共同治理,但终究治理必须深得人心,解决人民心中所思所想,符合大道人伦,才能国盛民强。

五、结语

德治与法治,德治与法治虽然理论上并行不悖,具体实施却都未与当前制度完全磨合,当中细节尚未明确,相关制度也未具体建立。即便从古时的先人智慧可以得到一些启迪,现代法治同古代法治有所不同,当世道德更是不等同于以往德治之德,二者结合治理更是需要在实践道路上不断摸索确认,在依法治国这条路上辅之以德治国,两者并行不悖同时发生对应作用。

参考文献:

[1]田文利.道德与法律之和谐解——道德与法律关系的三维解读[J].道德与文明,2015(09).

[2]钱穆.湖上闲思录[M].九州出版社,2012.

[3]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M].人民出版社,2009.

(作者单位:贵州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