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毅辉

摘要:税利是一项综合性、时效性强的财务指标。在实务中,易将税利同利税、税金、毛利额、国有资本收益、企业社会贡献等概念混淆错用。税利作为烟草行业关注的重要财务指标,理清税利指标的概念、结构、应用范围和测算方法成为当下亟需解决的课题。

关键词:税利;利税;利润

本文以“税利”、“利税”作为主体检索“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获取相关文献以及根据所获文章所附的参考文献进一步扩展检索,纵览现有文献,未见针对“税利”的专项系统性研究。通过梳理税利指标的演化发现,要理清税利指标,必须追溯到建国后我国经济发展各阶段下人们对国有企业贡献的认识变迁以及我国税制改革史。税利的概念,大致经历了从“税利合一”、“税利分流”、“上交利税”,再到“税利有别”的正确认识。囿于此,加上税利指标综合性、时效性强,在实际工作中,常混淆税利指标与其他指标。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烟草面对宏观经济下行、“四大难题”凸显、“三大压力”叠加等严峻形势下,税利目标层层下达,烟草企业存在通过盈余管理和纳税筹划达到人为操纵税利总额及其时空分布的动机。尺度把握不好,盈余管理往往变成利润操纵,纳税筹划变成逃税避税,一定程度上会给烟草企业带来财务风险和税务风险。税利指标是针对特定的主体(独立的企业法人、集团、分公司等)而言,各个职能部门采用的方法不同,经常出现针对各自计算出来的税利数值争论不休。为厘清这些问题和更好地指导实践工作,准确地研究税利的定义、来源、结构和测算方法极为迫切。

一、税利≠利税

目前,国有企业采取税收和利润两种形式上缴财政是一种常识,但是这一常识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探索过程。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受原苏联“非税论”的影响,我国出现了与“非税论”同出一辙的“两个口袋”理论,即认为对国有企业征税只是保留了税收的“外壳”,实际上并没有发生所有权的转移。1958 年,社会上曾经涌现出一股“税收无用论”的浪潮,当时财政部召开了一次重要会议,结果会上主张取消税收的同志竟占了大多数,提出在部分城市实行“税利合一”的试点。实行“税利合一”,实际上是取消了税收,本身就违背了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实践中也产生了很多问题。1959 年 5 月,财政部召开全国税务局长会议决定紧急叫停“税利合一”,停办“税利合一”试点工作。

从1980年开始,我国在部分国营企业进行了将上交利润改为征税的试点。1981年,财政部在调查研究和试点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全面改革税制的设想即《关于改革工商税制的设想》。1983年4月,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关于全国“利改税”工作会议的报告和《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决定从1983年开始对国营企业进行第一步“利改税”。工商税制改革及“利改税”是对“非税论”的彻底否定和突破,突破了30多年来国营企业只能向国家上缴利润而不能缴纳所得税的禁区。“利改税”第一次将国营企业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列人了所得税纳税人的行列,实现了从利润上缴到税利分流,一定程度上结束了利税不分、利税混淆的局面。在后期的实际工作上,不少国有企业经营业绩不佳,企图再次用“上交利税”这一概念,来模糊企业亏损事实,甚至掩盖企业偷税、逃税的违法行为,混淆视听。1999年4月7日,新华社特约评论员在《经济参考报》撰文指出,“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上交利税这一过时的、有害的指标、说法和做法,已经到了应当下决心废止的时候了”。至此,对国有企业贡献的正确认识才正式进入“税利有别”的时代。

利税作为一个陈旧的历史概念,会让人引起混乱和误解。尤其是对烟草而言,行业外多数人认为烟草是“暴利”行业,事实却是卷烟价格很大一部分由税收组成。综上,税利不等同于利税,建议抛弃“上缴利税”或者“累计实现利税”的提法,统一规范使用“上缴税利”和“累计实现税利”的提法。

二、税利≠税金+利润

顾名思义,“税利”由“税”和“利”组成;但是税利不简单等于税金加上利润,须对税金和利润严格定义才得出准确的税利。“税”即税收,“利”即利润,是两个不同的经济学名词。实际工作中,“税收”、“税金”、“税费”通常交替使用。从概念的外延来看,“税收”最大,其次是“税费”,最后才是“税金”。利润也称净利润或净收益;按其形成过程,分为税前利润和税后利润。税前利润也称利润总额;税前利润减去所得税费用,即为税后利润,也称净利润。通过“税利”、“利税”作为关键词或者篇名搜索中国知网,查找阅读相关文献,遗憾的是,未能找到“税利”的直接定义。一般地,“税利”计算公式如下:

利税=应交税金合计+利润总额-应交所得税(1)

要使“税利=税金+利润”要成立,必须对“税金”和“利润”做出严格规定。对(1)变换得

税利=(应交税金合计-应交所得税)+利润总额(2)

由于“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所以

税利=(应交税金合计+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净利润(3)

由(2)、(3)知,当“税金”定义为不包括应交所得税的应交税金合计、“利润”定义为利润总额时,或者当“利润”定义为净利润、“税金”定义为不包括应交所得税但加上所得税费用后的应交税金合计时,“税利=税金+利润”才成立。

实际工作中常把“应交所得税”视同“所得税费用”,简化处理得到

税利≈应交税金合计(含应交所得税)+净利润(4)

三、税利≠毛利额

毛利额只是税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造成这种直接的错觉,主要是毛利额占税利比重过大。毛利额=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代入(2)得

税利=毛利额+(其他业务收支-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 费用-次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损益+应交税金合计-应交所得税)(5)

由(5)可见,税利不能简单等于毛利额。

四、合并口径的“税利”≠汇总口径的“税利”

由于利润总额有合并口径和汇总口径区分,利润总额是“税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税利有合并口径和汇总口径之分。

“税利(合并口径)”= “税利(汇总口径)”-抵消事项影响

通常来说,抵消事项影响的金额可大于零亦可小于零。因此,“税利(合并口径)”可小于亦可大于“税利(汇总口径)”。

五、税利≠企业社会责任

现有文献常把企业社会责任等同于企业社会贡献。从受益对象来看,企业社会贡献包括企业对股东、公司雇员、供应商、消费者、环境的责任以及对社会的经济贡献。从量化的角度,企业社会责任可定义为“企业社会贡献=净利润+(纳税总额+职工费用+利息支出+公益投入总额-企业造成的社会成本)。”赚钱是企业第一位的社会贡献。对烟草企业而言,税利是烟草企业重要的贡献;除了赚钱和纳税外,烟草企业还承担起了各种各样的企业社会责任,对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税利只是烟草企业承担的经济责任的一个主要显性指标。简单地将税利当成企业社会责任的全部内容,显得有点狭隘。因此,税利不等同于企业社会责任,税利不等同于企业社会贡献。

六、税利≠上缴财政总额

上缴财政总额除作为纳税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即缴纳各项税收外,包括专项税后利润上缴,还应该包括上缴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在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红利的企业中,中国烟草是唯一的第一类企业,上缴比例逐年提升,从10%逐年提升到30%。因此,实现的税利不等同于上缴财政总额。

此外,按不同的管理维度,税利还可以分为税利预算指标、下达的税利目标、考核的税利目标等,应区别对待并适用于不同的管理环境。

七、结论

税利指标源远流长,不仅计算公式繁复,容易与利税、企业社会贡献、上缴财政收入等概念混淆,而且按照不同的管理维度可分为合并口径的税利、汇总口径的税利、税利预算、实现税利、下达的税利目标、考核的税利指标等。只有理清税利的计算公式、内涵外延,企业才能真正有效规避不必要的财务风险和税务风险,才能透过精确的税利指标洞悉企业经营的实际。税利作为一个综合性很强的财务指标,在任何时候必须强调税利指标的主体、时空和对应的测算方法才有比较意义。

参考文献:

[1]姜长青.“税利合一”:试点4个月被紧急叫停[N].中国税务报,2009-03-27.

[2]徐江琴.工商税制改革及国营企业“利改税”:从利润上缴到税利分流[J].财政监督,2008(03).

[3]佚名.“上交利税”与“税利有别”[J]. 金融信息参考,1999(Z3).

(作者单位:中国烟草总公司广东省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