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誉泽 杜宏伟

【摘 要】 审计复议诉讼是被审计单位的重要行政救济手段,为监督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文章以2019—2020年全国审计机关534个行政复议诉讼案例为样本开展实证分析。结果发现:当前审计复议诉讼存在较为突出的“信访化”特征,已经成为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的新路径,但由于缺少规范引导,群体性、反复性、多头性非理性化复议诉讼案例不断增加。假设验证发现,地区经济环境和法治水平、审计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审计信息公开的期望差距、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误解误读和制度规制缺失都对审计复议诉讼“信访化”程度有较大影响。基于此,研究从制度建设、信息公开、行政救济告知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 审计复议; 审计诉讼; 行政救济; “信访化”; 社会治理

【中图分类号】 F2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23)15-0114-08

一、引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是我国行政法领域最主要的两项行政救济制度,三十多年来,为监督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护被审计单位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由于被审计单位主要为公权力机关和党政领导干部,且审计程序中设置了充分的征求意见和争议解决环节,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审计复议诉讼数量极少。以审计署为例,2013年才发生首例行政诉讼,2015年之前每年发生的行政复议均在10起以下。制度在运行和实施过程中,当实施效果与初始目标相背离,导致制度价值的负向实现时,会认为该制度发生了异化[ 1 ]。调研发现,近年来各级审计机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普遍发生异化,以信息公开为主要事由的复议诉讼案件不断增加,已经成为群众信访诉求表达和利益协调的新路径,但其对复议诉讼制度目标的模糊和行为上的非理性化给实际工作带来了较大困扰。

目前国内关于审计复议诉讼制度理论分析较多,实践研究较少,尚无对制度异化的专门研究。仅有部分研究成果关注到审计复议诉讼制度的困境和问题,如孙颖[ 2 ]关注到公众对审计法律法规的不了解和审计信息公开针对性不够对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影响,袁江[ 3 ]、梁晋[ 4 ]等关注到投资审计项目中由于地方政府依据审计结果核减合同款带来了大量民事和行政纠纷,刘誉泽[ 5 ]提到审计领域的行政诉权滥用行为。但整体来看,已有研究大多仅对个别领域、个别案件的描述性分析,缺乏对全国审计机关复议诉讼情况的全面把握,也缺少从群众诉求表达和社会治理角度对制度困境的深入分析。

本文的边际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2019—2020年全国审计机关534个行政复议诉讼案例开展实证分析,能够较为全面地对审计复议诉讼制度实施基本情况和特点作出较为客观的评估。二是首次提出当前审计复议诉讼“信访化”行为特征、行为表现,并结合党的二十大关于规范诉求表达和利益协调通道的要求,对其非理性程度和影响因素作出深入分析,结合实践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二、2019—2020年全国审计机关复议诉讼基本情况评估

2019—2020年,全国审计机关作为被申请人(被告)的复议诉讼案件共计审结534起。其中,2019年264起,2020年270起。受疫情等因素影响,增幅较前几年有所放缓,但整体仍然呈增长趋势。本文主要从复议(诉讼)的主体、内容、结论等基本要素方面展开评估。

(一)复议(诉讼)主体情况:93%的申请人(原告)与审计决定无利益关系,被申请人(被告)中基层和东部地区审计机关占比更高

1.申请人(原告)情况。以申请人(原告)是否与审计决定有利益关系为标准,通过分析发现,534个案例中没有被审计单位直接提起的复议诉讼。与审计行为和审计决定无任何利益关系的申请人(原告)有499个,占比达93%(如图1);35个申请人(原告)与审计决定有间接利益关系,但其利益受损主要源自被审计单位依据审计决定作出的内部管理行为或者民事合同行为,针对审计机关提起复议诉讼属于维权对象错误,35个案例的复议决定和诉讼判决结果均为驳回申请或不予受理。

2.被申请人(被告)情况。被申请人(被告)均为审计机关。国家统计局将我国经济区域划分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东北地区①,从区域划分来看,东部地区复议诉讼案件325起,占比61%,近三分之二(如图2)。其中,最高的省份为浙江省,复议诉讼案件119起,占比22%,近四分之一。

(二)复议(诉讼)内容情况:与审计结论有关的仅7.3%,与信息公开相关的复议(诉讼)超过四分之三

对534个复议(诉讼)案例进行分析后发现,复议(诉讼)内容包括四类:对审计结论不服、内部管理纠纷、要求进行审计、要求信息公开(如图3)。从四类内容的占比来看,目前审计复议诉讼制度的监督功能已经逐渐偏离审计主责主业行为,更多集中在信息公开方面。

具体来看,仅第一类的复议(诉讼)与审计结论有关,共计39个,占比7.3%。其中,有23个是政府出资建设项目的合同方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据审计报告核减工程款/合同款不服;16个是被审计单位依据审计决定对内部人员作出处理处罚后,相关人员对处理处罚不服。可以看出,尽管这些复议(诉讼)内容普遍表述为对审计结论不服、要求更改审计结论,但事实上申请人(原告)均非被审计单位,其利益损失与审计机关履职行为没有直接关系。而与审计结论无关的三类复议(诉讼)中,明确要求审计机关公开相关审计信息的413个,占比77.3%。此外,在75个要求审计机关对信访举报事项进行审计的复议诉讼中,绝大多数也是在提起信息公开申请后发现审计机关未进行相关审计,进而提起复议诉讼。

(三)复议(诉讼)结论情况:绝大多数审计机关行为合法适当无过错

在534个复议(诉讼)案件中,已办结行政复议案件308起,已判决行政诉讼案件226起。从复议决定和诉讼判决来看,502起复议(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不予受理/立案、驳回起诉/上诉/诉讼请求/再审请求、维持原行政行为/判决。可以说,审计机关绝大多数的履职行为符合行政主体职权范围,内容程序合法适当,无明显过错(如图4)。而在32起审计机关有过错的复议(诉讼)案件中,10起为程序性过错,主要表现为未在法定时间内答复、答复形式不符合要求;22起为实质性过错,主要表现为应当公开信息未公开,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答复不当。

三、审计复议诉讼呈现明显的“信访化”异化特征

在对相关案例进一步分析后发现,审计复议诉讼的主体和内容都已经偏离审计项目和审计监督行为,但这种偏离并不是分散的、凌乱的,而是呈现出较为明显的“信访化”特征。这也与部分省级审计机关法规处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同志表达的工作感受相一致,即“复议诉讼越来越多,都跟审计项目没什幺关系”“我们更像一个信访办”。

(一)审计复议诉讼的真实诉求90%集中于征地拆迁、检举控告等常见信访争议事项

由于绝大多数审计复议诉讼并不关注审计履职行为和审计结论,为准确了解申请人(原告)提起审计复议诉讼的真实目的,本文进一步对534个案例中申请人(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部分进行文本分析,提炼其“真实诉求”,即通过向审计机关提起复议(诉讼)真正希望解决的问题或实现的要求。经分析后发现,审计复议诉讼的真实目的主要分为四类(如图5),即解决拆迁补偿争议、检举控告相关单位或领导、希望改变审计结论或依据审计结论作出的政府行为、仅对审计信息感兴趣申请信息公开。从统计结果来看,前两类合计480个,占比89.89%,成为当前审计复议诉讼的主要诉求。

从近年来国家信访局的信访工作总结分析来看,征地拆迁补偿和检举控告单位领导持续占信访事项前列。审计复议诉讼案例中的申请人(原告)多数与审计行为无直接利益关系,而真实诉求又明显属于常见信访举报事项。具体来看,有的申请人在复议请求中明确提出“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有的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提出因“协商解决了安置赔偿问题”撤回上诉,法院还多次裁定因属于信访事项驳回诉讼请求或驳回起诉。可见,审计复议诉讼的“信访化”特征十分明显,且多数申请人(原告)明确清楚自身是在以“复议诉讼”之名,行“信访举报”之实。

(二)申请信息公开是审计复议诉讼“信访化”的主要外在表现形式

由于信访举报人绝大多数与审计行为无直接利益关系,信访事项不属于复议(诉讼)受理范围,按照规定不予受理,如果按照信访真实诉求直接提起复议(诉讼),驳回率较高,一般很难进入审理环节。有75个案例直接提起“要求审计机关对信访举报内容进行审计”的复议诉讼,80%被驳回或不予受理,未能进入审理程序。

近年来,随着政府信息公开进程的推进,由于信息公开复议(诉讼)受理门槛较低,审计信息覆盖范围广、监督性质明确,很多信访人期待通过获取审计信息来支持信访。越来越多申请人(原告)倾向于选择以申请审计信息公开的方式来表达信访诉求。事实上,在413个信息公开复议(诉讼)案例中,仅有18个案例从法律文书中看不出真实诉求,推定为真正对审计信息感兴趣,395个以“信息公开申请”来包装其真实诉求。在以解决拆迁补偿争议为真实诉求的332个案例中,有298个选择申请公开与拆迁补偿的土地、工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相关的审计信息,占比近90%。在以检举控告单位或领导的148个案例中,有96个以申请公开单位或领导审计信息来表达信访诉求,占比近65%(如表1)。

(三)审计复议诉讼“信访化”的非理性程度评估

从案例分析来看,持有信访需求的当事人通过审计复议(诉讼)来表达诉求、寻求帮助过程中,很多会走向以群访、缠访、越级访为主要特征的非理性信访。为评估审计复议诉讼信访化的非理性程度,对534个案例中涉及群体性复议诉讼、重复性复议诉讼进行分析,以评估其非理性程度。

第一,群体性复议诉讼方面。群访是非理性信访的重要特点,《信访条例》明确规定,超过5人以上信访需要选派代表。但通过审计复议诉讼表达信访诉求时,群体性复议诉讼均没有相关约束。将“是否多人同一事项复议诉讼”作为衡量群体性复议诉讼的主要变量来评估,发现“多人同一事项复议诉讼”的案例有279个,占比达52.25%,超过半数。特别是在拆迁补偿相关事项方面,经常出现申请人(原告)达数十人。如2019年某省18户居民因拆迁补偿争议申请审计信息公开未果后,向上级审计机关提起复议;2020年某省109位村民因拆迁补偿争议要求审计机关对拆迁事项进行审计,对答复不满后提起复议。

第二,重复性复议诉讼方面。缠访是非理性信访的突出特点之一,主要表现为一人或多人因同一事项重复信访。将“是否同一申请人(原告)多次重复复议(诉讼)”作为衡量变量进行评估,534个案例中多次重复复议(诉讼)比例达52%,也超过了半数。将该情况与审计机关过失情况进行卡方检验(如表2),p=0.904,远大于0.05,不具有显着相关性,说明审计机关过失并非造成这种重复性复议诉讼高发的主要因素。具体来看,多数的重复性复议诉讼具有较为明显的情绪宣泄性。如某申请人因其家人受行政处罚不满,认为相关领导干部存在包庇行为,从2019年起开始反复向县级、市级、省级审计机关和审计署申请相关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信息,无论审计机关是否提供,均会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2019—2020年共提起行政复议16个,行政诉讼2个,且还在持续进行。

第三,多头复议诉讼方面。在226个行政诉讼案件中,有140个案件为经过行政复议后继续诉讼,占比超过62%。在调研和访谈中也发现,特别是在征地拆迁、劳动与社会保障、企业改制、互联网金融等矛盾易发高发领域中,由于涉及利益多元复杂、历史遗留问题与现实问题交织、合理诉求与不合理诉求混杂,往往难以快速、稳妥、周全解决。很多利益受损群众往往会选择穷尽一切救济途径,在审计复议诉讼领域,主要表现为非理性地同时向多个审计机关反复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循环往复。如某申请人与其3名亲属,在同一天以各自名义向不同审计机关提出相同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再同时向法院分别对不同审计机关提起诉讼。因为是不同的当事人提起复议或诉讼,不能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复议机构和法院仍然需要逐个审查,审计机关不得不分别应诉,对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都造成极大浪费,已经出现了行政滥诉的苗头。

从整体上来看,群体性、反复性、多头复议诉讼均超过半数,情绪宣泄性极端复议诉讼案例连续出现,信访诉求不满足会反复循环全套行政救济路径,审计复议诉讼已经有较为明显的“非理性化”趋势。

四、审计复议诉讼“信访化”现象的原因分析

当前审计复议诉讼中具有“信访化”特征的案例,往往涉及多方利益交织、各类诉求碰撞,原因十分复杂。深入分析审计复议诉讼“信访化”现象的原因,有助于准确剖析问题根源和影响因素,提出更好完善审计复议诉讼制度的对策建议。结合案例分析和调研访谈情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原因。

(一)审计机关权威性公信力提升与信访群众更信赖权威机关的政治心理契合

中国传统清官文化中存在希望权威机关和上级机关介入的“青天大老爷”情节。近年来,学者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群体、不同时期的政府信任情况做过大量实证调查,得出了调查对象信任中央政府和权威部门高于地方政府,且各级政府信任度层级递减的结论[ 6 ]。当群众产生信访需求后,受这种政治心理影响,倾向于向更高级别、更权威的机关来表达诉求。

审计机关是宪法确立的专司经济监督的专门机关,不具有资金分配权、项目审批管理权,没有具体的行政管理职能,不囿于部门利益的羁绊,具有权威、独立、客观、专业的制度优势。近年来,审计在推动党中央政令畅通、助力打好三大攻坚战、维护财经秩序、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审计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不断提升,与信访群众信赖权威机关的心理更加契合。因此,很多信访群众选择以申请审计信息公开并持续提起审计复议诉讼的方式,向审计机关表达信访诉求,以期获取更高层级权威部门的支持,形成对原本纠纷对象自上而下的“施压”,进而实现自身诉求。

(二)审计机关信息公开现状与公众期望之间存在差距

审计机关一直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主动公开每年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整改报告和政策跟踪审计结果等重大审计项目结果。除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外,还探索建立了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但由于审计结果公告不属于“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且很多审计结果敏感性高,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和法定不能公开内容外,多数以“依申请公开”为主。另外,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内容和过程也不属于“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随着审计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不断提升,社会公众特别是信访群众往往对审计持有较高期待,希望能够了解审计机关的权威结论。然而,很多信访诉求中涉及的政府相关部门、重大资金项目是否进行过审计,信访群众关切的问题是否在审计内容中,审计结论是否能够佐证其信访需求,这些困惑都无法通过公开途径获悉。因此,信访群众往往会选择采取信息公开申请或持续的复议诉讼来要求获得信息,或希望审计机关开展某些审计。

(三)审计机关对职责程序的宣传说明不足,信访群众存在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误解误读

从案例分析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审计复议诉讼案例的实质性争议是征地拆迁、劳动和社会保障、企业改制、互联网金融等信访高发领域矛盾集中、反映强烈、久拖不决的问题,这些争议和诉求都明显超出了审计职责权限范围,审计机关既不是主体责任部门,又不是职能主管部门,无法从源头和实质上提供解决方案,缺少止诉息争的手段和路径。

一方面,审计机关对审计发挥的作用、成效宣传较多,对自身职责权限宣传不够,宣传方式较为单一,很多信访群众不了解审计机关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或者夸大了审计职责,一旦不能获得需要的信息,就会产生“审计机关不履职、渎职”的误解误读。如某申请人向审计机关提交了《责令履职申请书》未果后开始了连续复议诉讼,并且要求“对逃避履职的审计人员移交有关部门予以处分”。

另一方面,个别案例由于审计机关工作人员的说理解释工作不到位而产生误解误读。“信访化”复议诉讼的实质仍是信访,而正处于纠纷、争议或自身利益受损困境中的信访群众往往心态脆弱敏感,对政府部门警惕多疑,一旦审计机关态度简单生硬,宣传和说理解释不充分,很容易产生误解误读,甚至进一步降低政府信任度,引发情绪性复议诉讼。如面对审计信息公开申请,有的审计机关仅答复“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或“依法不予公开”,缺少充分的说理解释,让带有信访需求的群众难以理解和接受,从而引发重复性复议诉讼。

(四)现行行政复议诉讼制度对行政救济权滥用情况缺少限制性规定

当前,信访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均已对群体性、反复性信访和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探索性限制。如《信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推选代表,代表不得超过5人。2019年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办印发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建立了收取信息处理费制度。2021年司法部出台的《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条要求复议机关重点审查是否属于“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重复申请”“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且其说明的理由不合理的情形”等。

但对同样明显出现群体性、反复性、多头性的信访化复议诉讼,却缺少限制性规定。在实践中,信访化的复议诉讼只要未能满足自身信访需求,无论复议决定和诉讼判决如何,都会反复申请、复议、上诉,这是对行政救济权的明显滥用,且仍在持续。如2021年审计署受理某社会事件受害者的同一事项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400个,这些申请人因民事活动中的经济损失难以挽回,认为相关行政机关不作为,提起的信息公开申请和相关复议具有很强的情绪宣泄性。

(五)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和政府透明化程度对审计复议诉讼“信访化”存在一定影响

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发现各省的复议诉讼信访化程度并不一致,这可能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影响。从文献分析和调研情况来看,提出以下假设: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越高,资源越富集,利益调整和矛盾纠纷也会越高;地区人口密度越高,矛盾纠纷的冲突机会也会较高;地区政府透明度越高,群众更习惯于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来支撑信访诉求;地区复议诉讼越多,群众更习惯于提起复议诉讼的形式来进行利益表达。为进一步分析验证上述假设,本文将“信访诉求案件数量/审计复议诉讼案件数量”的比值作为信访化程度因变量指标,选取人均GDP、人口密度、政府透明度评估得分、复议诉讼数量四个可能影响的外部因素进行相关性分析(如表3)。整体来看,在对客观环境因素的定量分析中,尽管由于样本量小、数据代表性等问题存在,但仍可以发现显着性p值小于0.05,即具有显着相关性的有两个因素: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和政府透明度因素。

首先,地区经济环境因素显着影响了审计复议诉讼数量,但对“信访化”程度影响不明显。分析选取了常用于代表经济发展的主要指标人均GDP。从相关性分析结果可以看出,人均GDP对审计复议诉讼数量的显着性p值为0.005,远小于0.05,具有显着相关性。即经济越发达,提起的审计复议诉讼数量越高。这也符合在地域分析中,经济更为发达的东部地区审计复议诉讼数量更高的统计结果。但具体到对各省市审计复议诉讼的“信访化”程度的影响方面,从现有数据来看,经济发展程度与“信访化”程度相关性较弱,也就是说,无论经济发达与否,都可能产生非理性的审计复议诉讼。

其次,地区政府透明度因素显着影响到“信访化”程度。信访途径多种多样,申请人(原告)更倾向于通过法定程序获得相关政府信息,说明对政府的透明度有较高的期待和信赖。对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指数创新工程项目组就31个省政府透明度指数测评结果因素[ 7 ]与各省的信访化程度进行相关分析后发现,显着性p值为0.023<0.05,具有显着相关性。从现有数据来看,确实存在地区透明度水平越高,审计复议诉讼的信访化程度越高的正相关性。但也需注意,法治水平数据来自科研机构的第三方评估,权威性有限,且主要关注地方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对一省整体法治环境的代表性有限。

最后,现有数据来看,人口因素和复议诉讼环境因素对信访化程度影响不明显。经对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人口密度数据和司法部网站公布的2019年全国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后发现,显着性p值均大于0.05。即人口因素和复议诉讼环境因素对审计复议诉讼情况和信访化程度影响均不明显。可以看出,公众向审计机关提出复议诉讼,希望获得审计信息或希望通过审计机关的权威性来实现信访诉求,并非是出于所在地区的维权习惯,仍然对审计机关有特别的期待和信赖。

基于上述分析,随着经济进一步发展以及不平衡、不充分矛盾的缓解,西部、中部等不发达地区的审计复议诉讼数量可能继续增加。同时,随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进程加快,国家治理的透明化、公开化程度进一步提升,可能会有更多人在需要反映问题、纠纷时,从传统信访路径转向信息公开申请、复议诉讼等路径,审计复议诉讼“信访化”程度有加剧的倾向。

五、启示和建议

随着审计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进一步加强,未来选择以审计复议诉讼方式来解决信访需求的情况会逐步增加,如果在制度规范、机制保障、信息公开等方面不能进一步有所规制和保障,审计复议诉讼“信访化”趋势必然将进一步加剧,不仅将大量消耗审计资源,也将进一步偏离监督审计职责履行和维护被审计单位合法权益的核心价值目标。基于此,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健全并完善对滥权行为的规制,既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又防止出现群体性、反复性、多头复议诉讼等非理性现象

当前,除了审计机关,其他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也都在一定程度上面临复议诉讼“信访化”的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刘行提出,裁定驳回起诉率居高不下,很大程度上源于“本来就不属于行政诉讼调整范围或不符合行政起诉条件的事项从信访领域转身进入了诉讼程序”,“程序空转”问题越来越突出[ 8 ]。从制度层面来看,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中并没有对滥权行为进行定义,也没有相应的规制手段,实践中的依据主要为指导性意见和司法解释。如2017年8月《最高法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中列举了四类滥用诉权的行为,包括重复起诉、缺少诉讼利益、将诉讼作为信访、恶意诉讼,但该意见缺乏强制性和普遍适用性。因此,建议审计机关与司法机关联动合作,对非理性复议诉讼等救济权滥用行为的主体、客体、行为特征、表现形式等形成统一认识,在注意与权利保护平衡的基础上,从立法层面健全并完善相应规制措施,保障实现复议诉讼制度应有的制度属性和制度价值。

(二)不断深化审计结果公开工作,加大对群众的信息供给和需求回应,增强审计服务社会治理的主动性

一方面,进一步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政务公开和权责透明的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权责透明、用权公开,保持公开透明是审计机关的重要责任,审计机关应当不断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在准确把握“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和保密规定、个人隐私保护之间关系的基础上,稳步扩大主动公开范围。另一方面,加强对审计结果公开方式、内容和路径的创新探索。鼓励各级审计机关积极探索、先行先试,既要增强审计信息的“供给数量”,又要增强审计信息的“供给质量”,更好地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通过提高主动供给来减少因为信息申请而带来的复议诉讼。如安徽、江苏、海南、浙江等地主动公开、网上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浙江审计机关基于审计结果梳理编写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风险防范清单》,部分审计机关积极探索公开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内容等。

(三)加强对审计职责和程序的宣传,减少因不了解审计制度而造成“误访误诉”,畅通和规范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渠道

一方面,做好“规定动作”,加大对审计职责和程序的宣传力度。充分抓住审计法修订契机加强普法宣传,尽快推动各级审计机关公布统一、明晰的审计权力责任清单,加大对审计职责、权限、流程和相关制度的宣传。另一方面,做好“自选动作”,充分运用“微传播”时代微博、微信、学习强国app、短视频等自媒体途径,以及高校、科研机构知名专家学者的学术影响力,多管齐下增强审计宣传的影响力、渗透力,加大审计职责权限的普及度,减少误解误读。

(四)探索建立“行政救济告知”制度,增加对复议诉讼的前置专业引导,推动社会治理从矛盾应对向风险防范转变

告知行政相对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救济方法,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9 ]。目前审计机关主要在审计结论性文书、信息公开答复书中按照审计法和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做格式化简单提示,而很多具有信访需求的群众并不知道自己向审计机关提出的诉求是否适当。为解决这一信息不对称问题,建议参考现有法院的立案庭、台湾地区“诉讼程序咨询”、江西等地信访部门开展的“访前法律服务”等环节[ 10 ],在行政救济告知环节中增加专业引导、咨询。如录制小视频、制作提示卡片、公众号咨询、电话咨询等方式给潜在的复议诉讼申请人(原告)以专业引导,告知其哪些内容可以提起复议诉讼,怎样是正确的内容表达方式,谁是适当责任主体,阐述非理性复议诉讼的危害。这不仅可以帮助行政相对人更好地理解复议诉讼的制度属性,而且可以降低大量审查、应诉的资源浪费。

(五)进一步提高审计机关相关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提升审计人员的法治素养和风险意识

一方面,提高办理审计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要增强答复沟通的说理性,减少“信息不存在”“依法不予公开”式的简单生硬答复,通过向行政相对人充分解释审计机关无法提供相关信息的原因,发挥“止讼息争”的效果,这也是对审计职责、权限、工作特点的有益宣传。另一方面,提升审计人员的法治素养和风险意识,更好发挥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作用。当前审计人员法治素养和风险意识、公职律师的数量和经验以及法律顾问答疑解惑的工作方式,都不能够满足审计复议诉讼的现实需求。审计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审计人员法治思维、法治能力和法治素养的培训提升;加大培养公职律师的力度,鼓励审计人员考取法律职业资格,增强法律实践训练;更加充分发挥外聘律师的法律顾问作用,对审计机关规范行政行为、防范复议诉讼权利滥用提供更加有针对性、实效性的专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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