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莉萍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成为金融领域的一个热词,因其主要业态存在的合理性、存续的生命力以及对传统金融业,特别是对银行业造成的冲击,引发业界的极大关注。本文从监管者的角度分析了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特征,提出相关监管建议。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特点

互联网金融泛指通过或依托互联网进行的金融活动和交易。主要包括由金融机构发起的互联网交易、由互联网企业推出的金融业务以及电子商务企业与金融机构或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之间共同合作进而产生的新兴业态等。互联网金融代表产品有手机银行、手机证券、第三方支付、P2P、众筹和余额宝等。2013年以来,国务院相继出台了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金融企业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提出,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新工具,不断创新网络金融服务模式。从实践看,互联网金融在提升资金高效配置、实现金融快捷交易、推动投融资大众化以及促进金融市场改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互联网金融参与者众多,带有明显的公众性,很容易触及法律和监管的红线,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等,甚至会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同时具有互联网和金融双重属性,但其核心依然是金融。所以,互联网金融不仅有其自身的风险特点,也面临着传统金融所面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性风险等。

高联动性可能引发的传染扩散风险

金融业务与互联网技术的有效融合与软硬件的配置和系统设备的可靠性密切相关。如,金融机构发起的互联网交易——手机银行、手机证券等业务,将传统的交易方式转化为网络化和电子化,使用电脑终端和手机终端等互联网交易方式替代传统的柜台交易,更多的金融业务从线下转变为线上。易观智库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仅手机银行客户就超过了3.4亿,交易规模达到12.71万亿元,同比增长超过了100%。目前,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信用审核、风险管理等关键环节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依托其网络平台,其技术风险以及平台的脆弱性不容忽视。如,外包技术支持者的道德风险,黑客攻击导致系统失灵,员工违规盗用客户信息,等等。互联网金融由多边信用共同建立,具备网络技术所具有的快速远程处理功能,网络节点交互联动,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波及整个网络,严重时甚至会导致整个系统的瘫痪,高科技支撑的互联网金融也可能会加快支付、清算及金融风险的扩散速度,引发互联网金融的声誉风险,加大金融风险的扩散面积和补救的成本。同时,随着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的拓展和完善,互联网金融业主与客户之间的相互渗透,使得金融机构间、各金融业务种类间、国家间的关联性趋强,交叉感染风险不断增大。

信息不对称可能引发的恶意违约风险

互联网金融中的交易、支付与服务均在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上完成,金融业务交易虚拟化,不受时间和地理限制,交易对手模糊,交易过程不透明,金融风险形式更加多样化。如,互联网企业推出的金融业务——第三方支付、P2P和众筹等。目前,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共有250多家,业务模式按类别分为独立的第三方支付模式和以支付宝、财付通为主的依托于自有B2C、C2C电子商务网站提供担保功能的第三方支付模式。P2P互联网借贷业务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个人对个人的贷款业务方式,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活跃的P2P网贷平台大约有2000家,2013年行业总成交量约为1000-1200亿元,目前该业务正处于快速发展和演变过程之中。除传统的金融机构外,互联网金融公司尚无法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相互之间也没有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对借款人的信用审核完全凭借各自的审核技术和策略,独立采集、分析信用信息,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还可能导致互联网金融公司在独立获取客户信用信息和财务信息的过程中时效性较差,时滞较长,从而诱发恶意骗贷、借新还旧等风险问题。无法形成有效的事后惩戒机制,借款人违约成本较低,对行业的长期健康成长极为不利。此外,由于信息不对称,金融监管机构难以准确了解金融机构资产负债实际情况,难以针对可能的金融风险采取切实有效的金融监管手段。

制度缺失可能引发的法律规范风险

目前,在法规制度层面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法律规范及监管制度安排缺失,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较多问题,也成为互联网金融最突出的风险。以P2P网贷为例,中国银监会对P2P平台可能出现的7种风险作出提示:一是民间资金可能通过P2P平台流入限制性行业;二是可能演变成吸存放贷的非法金融机构甚至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三是业务风险,如技术风险、贷后管理风险、恶意欺诈和洗钱等;四是不实宣传,如将银行称为合作伙伴;五是监管职责不清,法律性质不明;六是信用风险高,贷款质量差;七是从事房地产二次抵押,为促成交易,还可能故意高估房产价格。但银监会只是发布了风险提示,并没有具体的监管措施。我国目前对于P2P网贷平台还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位,网贷平台在开展业务时会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包括机构法律性质定位的风险、非法集资的风险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如果监管部门将其定位为信贷服务中介机构而不是准金融机构的话,那幺网贷平台就不能做吸储、放贷、担保等业务,那幺目前P2P网贷平台从事的债权转让业务和风险保证金业务都属于违规业务。此外,部分P2P网贷平台采取的债权转让模式也可能涉及非法集资风险,而资金存管的模式则可能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底线。

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建议

我国网上银行、网上证券和网上保险发展起步较早,配套监管政策相对完善,目前已初步构建起相关金融监管框架。但是,随着网上金融业务内涵的不断丰富、外延的不断拓展,相关监管制度有待于进一步更新、细化和完善。如我国网络借贷平台自成立以来,一直游走于法律的灰色地带与监管的空白地带,存在着准入门槛过低、借贷资金监控缺位、信贷审核与风险评价机制不健全、内控制度不完善、信息披露机制缺失等诸多问题。由于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和地位,也没有赋予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权限,因此政府各部门一般将其作为从事中介服务的企业法人进行管理,忽略其提供金融服务的本质,这导致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疏于保护、信贷业的市场秩序遭到破坏、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效果受到影响。近年来,网络借贷平台“卷款跑路”的现象频有出现,声誉风险凸现。因此,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以及相关监管政策亟待明确和出台。

国际互联网金融监管经验借鉴

美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与对传统金融要求较为相似,《金融监管改革白皮书2009》强调美联储市场稳定监管者职责,并成立了跨部门的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FSOC)用以监视系统性风险。目前,美国金融监管当局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态度,既强调网络交易安全、重视企业稳健经营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又认为互联网金融有益于金融机构降低成本,促进服务创新,有助于实现资源共享,所以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采取审慎宽松政策,主要通过补充金融法律法规,使原有的监管规则适应于网络电子环境要求。欧洲各国监管当局则将互联网金融逐步纳入监管范畴并进行监管,设立欧洲系统性风险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监测整个欧洲金融市场上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风险。欧洲对包括网络银行在内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采取的办法较为新颖,主要是从两个方面对网络银行进行监管:一是提供一个清晰、透明的法律环境;二是坚持适度审慎和保护消费者的原则。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原则

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央行提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五个遵循:一是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合理把握创新的界限和力度;二是互联网金融创新应服从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总体要求;三是要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是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五是要处理好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的关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银监会也明确提出必须处理好支持金融创新与维护金融安全的关系,要使得金融创新能够健康的发展,能成为支持实体经济,强化金融服务经济功能的重要的支撑,而不是成为威胁金融体系稳定和安全的重要的因素。专注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研究人员则在梳理和借鉴国际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监管体现适当的风险容忍度、实行动态比例监管、原则性与规则性监管相结合、防止监管套利、关注和防范系统性风险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12个原则。综述各种观点,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一新的金融业态,监管当局均给予了体现开放、包容和适应的态度,鼓励和规范并重、培育和防险并举,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构建包括市场自律、司法干预和外部监管在内的三位一体安全网,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

尽快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规制建设

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构建起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及时修订完善我国现行的金融法律、补充相关互联网金融条款,加快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信用体系构建、信息网络安全维护等方面相关法律的立法进程,明确法律与监管的红线,依法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为我国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的发展提供重要的法律保证。同时,要积极探索实施互联网金融行业准入制度,强化行业准入规制与标准,明确监管主体的界定。

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和协调机制建设

积极推动互联网金融企业成立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协会的自律管理作用,推动形成统一的行业服务标准和规则,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特别是要在全行业树立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强化整个行业对各类风险的管控能力。同时,进一步促进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加强互联网金融企业与金融监管机构、地方政府良好、顺畅和建设性沟通,互通情况信息,加强信息披露,实时监测预警,制定风控预案,防范虚拟平台交易风险向实体经济蔓延,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建设

互联网金融企业要认真遵循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开办各项业务,要进一步明晰投资人权利和义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作出详细的制度安排;要有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杜绝产品和业务的虚假宣传,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承诺收益,误导消费者,及时、客观和真实的提示风险;继续强化对金融消费者特别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让公众更多地了解互联网金融产品,引导理性投资,提升互联网金融风险意识,增强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的信心,切实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责任编辑:杨再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