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蓉

摘要:在经济学理论体系中,基数效用论和序数效用论自提出以来一直备受争议,有些争议本身有失偏颇,而实际上最大的漏洞在于序数效用论的循环论证。国内有学者对效用模型构建提出了创新的思路,受此启发,文章将权数效用假说建立在效用纯粹化和可度量性的基础上,提出一个利用AHP层次分析法给消费品表征效用权数并与成本比重相比较的方法,进而得出消费者选择商品时的最优考虑。

关键词:序数效用论;效用纯粹化;效用可度量;层次分析

一、对传统效用理论的批判及分析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学者在探索效用可度量性问题的过程中提出并一直沿用基数论,后由于主观效用能否被具体数字表征的争议持续不断,序数效用理论便登上历史舞台,并在20世纪30年代以后为大多数西方经济学家所接受。然而,序数效用论的本质并没有脱离基数效用论的前提,从而该理论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同样一直饱受争议。对此不同学者持有的观点大相径庭,如萨缪尔森(1938)、希克斯和阿伦(1934)等都参与过对这两种理论的争论,但就总体而言,学者们普遍认为这两种理论存在缺陷。

就争议本身而言,属于经济学发展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事件。但实际上国内有些学者的部分批判角度并未切中问题核心,例如高鸿业(2005)认为基数论中效用由于其主观性而无法确保能被衡量,更无法保证不同消费者之间效用的可比性,同时他还认为序数论中价格对商品效用的影响没有得到体现是其显而易见的漏洞。对于这些观点,自然应当在探究效用论之前设定效用可量化、可度量的前提,倘若没有这个前提,效用论就失去了实用价值和意义。由此学者的争议应当聚焦于量化和度量商品效用的方法是否科学有效,一旦找到一套严密科学的计量方法,人际不可比的问题也将迎刃而解。其次,在消费者决策模型中,价格是不被允许进入效用函数中的,消费者从商品中获得的效用必须是剔除价格因素以后的结果,否则会陷入用价格来决定价格的悖论,因此商品效用应当基于消费者在消费中获得的纯粹的满足感。或者说,实际上是黄有光(2003)所认为的“快乐”,当然这是以绝大多数正常商品为讨论对象,并不包括有类似成瘾机制的商品。再例如余斌(2008)认为商品的交换比例无法由个人主观的边际效用来决定,由此无法解释市场上的商品交换行为。这一观点是具有迷惑性的,但究其本质可以发现,效用是一种满足程度,本身不具有也不需要解释商品交换行为。效用充当的是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同预算一起被使用的工具,而不是商品交换的决定者。

相对于基数论而言,序数效用论应当被批判的漏洞更多,这也正是近年来存在基数论重新回归主流地位这一趋势的原因。序数效用论最大的漏洞在于解释无差异曲线形状的“显示偏好理论”,这一理论试图使人们相信:经济学家们可以直接把消费者在市场上选择的某一消费品组合,作为效用最大化的状态,所谓的“偏好”被“显示”了。但是深入考察就会发现这里面存在逻辑上的循环论证,这种循环论证是不能在公理化体系自洽性原则下站住脚跟的,正如叶航(2003)所提到的“酗酒抽烟甚至吸毒自杀都可被视作‘理性行为,因为这些行为都是一个人根据自身偏好最大化作出的选择。”由此可见,尽管基数效用论的缺陷早在很久以前就被学者熟知,随后为了弥补缺陷而诞生的序数论却并不能完全作为前者的替代。为了避免传统效用理论的不足与缺陷,需要考察一些新的模型、思维和方法论。

二、对权数效用假说的前提假定

对于两种传统效用论的批判不胜枚举,但能针对性提出具有借鉴意义的效用范式和体系的文献较为罕见。

黄有光(2005)提出了“人际可比基数效用的悖论”,并认为可以将人们的支付意愿作为衡量偏好强度的指标,用无权加总的方法来做出决策。叶航(2002)把人们全部的目的性行为都看成一个在资源约束条件下经过偏好选择以实现最大化效用的过程,由此提出了“广义效用论”。他在广义效用论中,效用函数具有“可加性”和“非凹性”。消费者在做行为选择时,会选择每一单位初始成本所能带来最大边际效用的行为;如果行为的增量带来的效用超过成本,则继续行为;反之,则终止。

从这两位学者的观点提供的思考中大受启发,本文提出“权数效用假说”。这一假说的基本思想是:通过模型分析将消费者对购买不同商品的主观效用权数化,从而与约束条件一并实现效用最大化的过程。对于这一假说的成立,需要先实现以下几个前提条件。

1. 效用的定义是消费者能够从商品中获得的纯粹的心理或生理上的满足程度。这里的“纯粹”是指消费者在选择商品的过程中不会受到价格、获取商品的难易程度等各种显隐性成本的影响——依赖于消费者对商品的第一直观感受。同时商品的价格和其他隐性成本(若相对不重要则可省略)归总到获取商品的成本中。通过这一假定可以有效避免价格、难易程度等因素的干扰。

2. 效用具有可度量性,即消费者对商品的主观感受可以科学地转化为数字形式。正如郝海波(2011)提到的当前神经科学的研究对表征消费者满足感的重大助益作用,人体内的多巴胺神经元会对外界事件的回报值进行编码,从而可以使用神经元激活率作为商品效用的基数形式。基于效用可度量的基本认识,便可根据消费者对商品选择范围中两两商品效用的比较,通过AHP层次分析得出每个商品的效用在所有商品效用总和中所占的比重,在通过一致性检验的情况下,可以认为得到的结果是科学准确的。

3. 消费者在进行决策时不需要涵盖市场中全部的商品,否则权数计算将相当困难,消费者每次进行比较时考虑的商品数量总是有限的。

三、权数效用论范式

首先,假定消费者目前有n种商品可以选择,他将凭第一直观感受做出两两商品之间的效用比较。将两个商品带来的效用几乎同等大小的情况设定量化值为1,一个商品带来的效用远远大于另一个商品的效用时,设定量化值为9,中间以1为单位等分。从而构造出n×n的两两比较矩阵,该矩阵主对角线的值为1,关于主对角线对称的两个量化值互为倒数。把这个矩阵里的量化值输入到AHP软件中,即可得到每一个商品对于全部商品效用总和的权数。

例如,该消费者目前考虑购买一件商品,可供选择的商品有A,B,C三件。他认为A产品带给他的效用较强地大于B产品(量化值为5),B产品带给他的效用稍微大于C(量化值为3),A产品带给他的效用强烈的大于C(量化值为7),由于此处的效用是纯粹的满足程度,效用大小之间具有传递性。现在根据这个消费者的量化值,构建3×3矩阵(见表1)。

将该矩阵的值输入到AHP软件中,得到A、B、C三种商品的效用权数是WA=0.7306、WB=0.1884、WC=0.0810,且一致性比例为0.0624小于0.1,为正常可接受水平,说明以上三个权数是较为科学合理的。

其次,在得到每个商品的权数以后,再考虑商品价格和隐性成本。对于每个商品来说,获得它的成本占获得全部商品的成本存在另一个比重,我们称之为成本权数。

最后,使用效用权数与成本权数的比值来为消费者提供最优选择。接上例,假设A商品价格为90元,B商品价格为40元,C商品价格为30元,则可以得到各成本权数CA=0.5625、CB=0.25、CC=0.1875,将每个商品的效用权数比上成本权数,得到的数值分别为1.2989、0.7536、0.4320。由此可以得到购买A商品是最优选择。

接下来再考虑预算约束条件下,商品购买数量的最优选择。以两种商品的消费组合为例,在这种情况下,单个商品的效用权数是不适用的,因为无法判断商品数量的增加会带来边际效用的变化是递增还是递减抑或不变,也不能先入为主地判定无差异曲线凸向原点抑或凹向原点。不过,仍然可以将不同的商品组合带来的直观效用感受进行量化从而得到不同商品组合的效用权数。

例如,假设A商品售价2元,B商品售价4元,消费者一共有8元钱,根据预算约束,他可以选择的商品组合为A=(购买1个A商品),B=(购买1个A商品和1个B商品),C=(购买2个A商品),D=(购买2个A商品和1个B商品),E=(购买3个A商品),F=(购买4个A商品),G=(购买2个B商品)。接下来便可以根据这7种组合构建7×7的两两判断矩阵,从而得到每种组合的效用比重,进而与成本比重进行比较,得到最优选择。当然,一般来说购买的商品越多,总效用越大,因此在组合数过多的情况下可以排除大量非饱和性商品组合,简化判断流程。

采用权数效用论的假说,将有效避免结论的成立依赖于“先验的”规律的情况,避免重复论证的谬误。

四、关于权数效用的思考

由于人与人之间存在主观感受差异,不同的人对于商品效用的感受是无法直接比较的,在这一点上效用权数同基数论、序数论一样,无法实现人际可比性。如果无法实现人际可比,就很难解释为什幺消费者个人选择了最优效用组合而社会福利却没有最大化的问题。但是,随着心理学、神经学和经济学的协同发展,在生理结构和科学心理分析的技术愈发成熟时,人们的主观感受将可以被科学严谨地定量化规范化,从而推动人际可比的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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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江苏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