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金霞

摘要:控股股东是公司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决策者。然而当公司的利益和控股股东利益发生冲突时,在庞大利益的蛊惑下,控股股东普遍会滥用股东权利为自身谋取利益,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公司的良好发展形成阻力,同时也不利于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氛围。因此研究防范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有效措施具有不容小觑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控股股东;股东权利;公司治理

一、控股股东滥用权利现状

控股股东是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或者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在公司中的权力非常之大,若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权进行无预兆减持、为他人进行关联担保、长期无故占用公司资金等行为,不仅会损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而且会损害公司的相关利益,在关键时刻也会对公司的发展形成致命一击。因此,在公司法中,如何有效规范控股股东的权利,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有效维护公司的利益,防止控股股东为其关联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损害所在公司利益;防止控股股东一方独大,遏制控股股东任意滥用权利就显得尤为重要。虽然现存研究中对于控股股东的研究并不少,但是主要还是集中于研究控股股东的股权质押等违法行为,但是能够提出行之有效的措施与方法使得控股股东合理使用权利的研究却又少之又少,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标准存在一定差异,如何找寻一种方法去规避这种弊端是需要研究并解决的一大问题。

立足于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快速发展,经济的繁荣速度之快,公司数量之多,公司迅速向上发展,随之而来公司股东纠纷案件之庞杂,非常需要提出有效规范控股股东权利的方法与措施,这些措施不仅有利于缓解不同股东之间的矛盾,解决股东之间的纠纷,而且还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推动公司向上积极发展。在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检索发现,公司利益受损的纠纷案件大多是控股股东滥用权利引起的,因此有效防范控股股东权利急需解决。在裁判文书网以控股股东为关键词进行相关检索,可以检索出91204篇相关文书。我国大大小小的公司在实践中以控股股东为当事人发生的案件可见一斑,加强相关研究促进控股股东权利的规范行使,促进公司欣欣向上需要公司法相关研究学者的共同努力。在裁判文书网上检索“控股股东”“控制权”有3524个结果,2018年333个结果,2019年678个结果,2020年977个结果,2021年569个结果,有关控股股东控制权的相关裁判近年来呈现波动上升趋势。可见,在司法实践中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案件时有发生。在中国知网上检索“控股股东”词条可以搜索出31015个结果,期刊13250篇,硕博论文11162篇。显而易见,我国学术领域对于控股股东的相关研究比较丰富,然而大多论文期刊研究的方向还是控股股东滥用权利的原因,对于如何控制控股股东的行为,防范其违法行为,维护公司与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的研究就现阶段而言还是相对较少。研究如何有效控制控股股东滥用权利,对于现阶段促进公司发展而言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原因解读

(一)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的严重缺位

控股股东由于掌控公司大量股权极容易形成控股股东一家独大的形势,在此形势下,十分容易利用职务便利进行关联交易、竞业禁止等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从而对中小股东权利形成严重排挤,形成股权离散情形,不利于公司的长久发展。信义义务的作用加强就显得尤为重要。信义义务主要体现为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在公司法案例中,因注意义务的缺位造成案件的例子少之又少,主要强调控股股东的忠实义务对于信义义务的影响。控股股东由于掌握公司的控制权对于履行信义义务并不到位。在司法裁判实践中,法院对于信义义务的认定标准仍然具有一定的差异,那幺就说明法律法规在控股股东信义义务规范方面存在着法律漏洞。在裁判文书网中以“控股股东、信义义务”进行相关检索有281篇文书,其中主要体现为控股股东在管理层的选举中会排挤中小股东;由于中小股东长时间不在公司任职而无视其股利分配。对于这些情况的出现极容易形成股东压制情况。具体表现在,控股股东由于控制权利相较于其他中小股东而言较小,在股东会、监事会体现为“一言堂”,自己掌握公司的重要信息和决策权,不与各位中小股东沟通交流公司有价值的信息,使得中小股东对于公司发展状况一问三不知,在公司重大会议中严重丧失话语权。

(二)控股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

公司治理过程中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形成和实施,确实能够有效处理公司事务,在表决时合理利用资本多数决可以有效避免公司的经济损失。那幺随之而来,赋予控股股东公司控制权时,形成一家独大的状况出现,促使控股股东利用权利谋取私利行为显现。如果控股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一致时皆大欢喜;如果控股股东为一己私利罔顾公司和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在控股股东掌握重要决策权的情况下,资本多数决则会使得控股股东在损害公司利益与中小股东利益时处于优势地位,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的同时,简单操作就可谋取自身利益。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公司的控股股东会利用股权代持协议或者在公司初创阶段增强其手中实权,甚至拥有对某些公司事项的一票否决权,由此可见,资本多数决对于公司发展影响之深。资本多数决制度在某些方面会在重要会议上形成控股股东的“一言堂”,这种情况下,通过股东会控制控股股东权利就会演变成控股股东控制股东会,无法正确发挥股东会的作用。公司股东会就形同虚设,当控股股东的实力渗透到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股东会等管理层时,资本多数决的危害简单明了。

(三)内部责任分配制度不完善

控股股东掌握公司命脉,熟知公司最为有价值的信息,在决定公司内外部发展战略时,具有重大影响。控股股东在决定公司发展方向时一马当先,但却在责任承担时利用公司章程漏洞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退居幕后。这样的首鼠两端行为,在内部不仅不利于团结友好,而且也会激化控股股东与各个中小股东之间的矛盾,不利于公司的良好发展。具体表现为,董事会是公司具体发展的制定者;监事会是公司发展的监督者,在董事会与股东会之间起着制约作用,监事会发挥监督作用,三者相互配合。如果控股股东在董事会在监事会中占据重要地位,实施与监管都不到位,增强控股股东的侥幸心理,使得其利用职务谋取私利行为难以被发现,更加难以取证。在控股股东掌握过多权利的公司章程体制下,中小股东的相关权利无法得到有效声张。一方面,公司章程关于责任分配的规章制度制定不完善,当发生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时,股东之间常常互相推诿,混乱的责任分配制度不利于公司长期发展。另一方面,公司法相关追责条款的明确化程度不足,对于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仅仅制定了兜底性条款,面对具体实践中多种多样的事件,认定标准难以统一化。在具体司法裁判实践中,由于控股股东掌控公司,在司法搜集证据阶段,中小股东难以掌握财务报表、会议表决表等关键性证据,取证困难造成中小股东难以通过司法诉讼程序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司法机关难以对控股股东定罪。

(四)中小股东维权意识淡薄。

首先,大部分中小股东法律相关知识储备少,对于公司股权的买卖大多认知为一种投资。对于自己享受的权利内容模糊甚至不知道享有哪些合法权利。然而,对于浸淫在公司中的控股股东而言,公司法的相关律例以及公司的各种章程规定已经烂熟于心,十分熟悉公司的办事流程和相关手续。这对于控股股东的私利行为就会提供大大的便利,在符合公司流程规定之下,不知不觉地掏空公司,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同时会蒙蔽中小股东。往往当中小股东意识到其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时,控股股东的私立行为早已操作,损害早已无法挽回。同时,中小股东遇到控股股东违法关联交易、竞业禁止等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时,由于中小股东通常不了解具体该走什幺样的流程,浪费的时间往往会给控股股东以喘息机会,形成的时间差使得受损权利无法全部得到有效保护。加强中小股东公司流程熟悉度有待完成。再者,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维权成本太高,战线过长。大多数权利受到侵犯的中小股东面对高额的诉讼费用以及长时间的烦恼侵扰都会打退堂鼓,简化诉讼手续与程序也亟待解决。由此可见,增强中小股东的维权意识并且使之付诸行动,不单需要中小股东的努力,相关司法部门的协助也是必不可少的,双方的努力都需要较长的时间去推动。

三、防止控股股东滥用权利措施

(一)增强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的实际效力

针对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利危害公司发展行为,增强其信义义务,从其内心提高道德标准不失为一个好办法。那幺在实际中增强控股股东的信义义务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需要增强控股股东履行信义义务的意识,同时也要增强各个中小股东的维权意识。其实增强控股股东的信义义务,平衡普通股东和控股股东的利益问题是公司实际运行中的一大难题。控股股东的过大出资额就表明其在公司中的较大话语权,中小股东的权益就急需合理保护。公司的法务部也可以对控股股东和各个中小股东定期开展普法教育和公司法相关活动的宣传,加强控股股东的法律意识,提高控股股东的法律道德,不失为一项可行之举。同时,增强中小股东的维权。另一方面,制定落实信义义务的相关协议。将信义义务从书面上落实到实践中来。在公司建立之初,各个股东就可以签下关于落实股东信义义务的协议,例如,实行股东连带责任制,要求股东对于其负责的公司事务进行连带负责,无形中就可以增强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责任意识。与此同时,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也不断地完善信义义务协议,形成互相监督,互相督促的良好意识和公司环境。在公司的实际运行与运转中,将信义义务结合公司的实际状况具体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控股股东行使权利的各个环节提出各项有效措施,更多更加丰富的措施也更加有利于规范控股股东的权利。

(二)利用累计投票制增设简式股东会,并且兼顾公平、诚信

借鉴《公司法》124条的相关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可以有效防范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不同于资本多数决利用股权多少进行投票的制度,累积投票制以人为本,实行一人一票制度,公司相关事务投票表决,更加体现公平原则。可以有效防范控股股东的独断专行,维护大多数股东的合法权益。设立简式股东会之初就可以平衡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的数量,以此来平衡控股股东和各个中小股东的巨大权利差异。在简式股东会设立之后,必须坚持公开透明的规则使得简式股东会的各项决策被控股股东与各个中小股东知晓,以此来保障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增强股东会的透明度,提高股东会事项的公开性,推动简式股东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需要不断发挥简式股东会作用。不论是控股股东还是各个中小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初就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或者签署建立简式股东会的协议,该协议应当规范各个股东的行为,防范越权担保或者出现一言堂的事件,以促进简式股东会的积极建立与良好发展。另外,增强简式股东会的威信力,应当发挥简式股东会的决策快速准确的优势。在简式股东会中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数量控制在五至八人,在公司决策中制订相应决策规则,划分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决策,多方面多层次地开展业务决策等。将公司决策权具体划分为内部决策权与外部决策权。公司内部决策权应包括公司章程、公司增减相关部门,公司外部决策权包括公司市场拓展方向、公司未来规划等。将不同类型的决策权交由不同类型的股东负责。同时,决策权由单一主体控制或者由多方主体控制,结合本公司状况经过股东会积极讨论决定。具体将公司的内外部决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具体讨论将决策权交由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共同决策还是分别决策。

(三)健全股东的责任分配制度

《公司法》第20条仅对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进行了简单的概括性解释,并没有具体明细控股股东滥用权利的情形。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界定控股股东滥用权利的标准较为困难,不同法院对于相关界定标准出现了较大差异,有的法院认为控股股东滥用权利适用第20条,而有的法院认为仅仅是公司内部责任分配。这体现出的明显差异化判决,值得深思。从健全控股股东的责任分配制度角度而言,一方面,需要完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建设,建立恶意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赔偿机制。控股股东民事责任赔偿应包括损害公司利益的赔偿、对于侵犯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赔偿、债权人利益侵犯赔偿责任。这三个赔偿制度可以提高控股股东的责任成本,提高控股股东的民事赔偿成本。另一方面,设立冷静期,制定决策时与决策失误后给予中小股东和控股股东反应时间和反思时间。不管是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在公司决策上实行的是共同决策还是分别决策,在决策制订时设立一个冷静期,决策之前制定决策的股东对于该重大决策的选择与舍弃,将这些决策的舍弃与保留告知其他有知情权的股东,听取其他股东的有效建议与意见。将此决策充分讨论并且积极交换意见,不断完善该决策。另外在决策之后,同时也设立一个冷静期。若决策成功皆大欢喜,但是如果决策失误,决策失误之后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需要对于该决策失误进行反思,并从中吸取教训。而不是互相推诿,互相指责,这样不仅不利于股东之间的友好团结,而且也不利于公司之后的可持续发展。公司损失利益时,决策失误的原因,决策失误责任承担才是需要考虑的问题。如果决策失误是由各个股东共同决策而促成的,根据每个人在决策时的权利大小可以将参与决策的股东的具体责任进行详细划分,将责任落实到个人,每一个进行决策的人都需要进行有效反思,将反思反馈到股东会,并提出自己的想法与措施,保证下次面临同类型决策时,减少失误,提高决策的成功率。在大家共同的努力下推动公司的良好发展。如果决策失误是由于控股股东的“一言堂”或者控股股东的私利行为造成的,可以利用具体的措施来削弱控股股东的权利,例如,根据划分决策责任减少该股东分红弥补公司损失来提升控股股东的决策责任意识,通过减少红利来给控股股东以警醒。

(四)增强各个中小股东的维权意识

我国《公司法》165条虽然赋予了中小股东相应的知情权和查阅权,但是知情权的行使大多来自控股股东的告知,并且在查阅权中可供查阅的内容十分有限。作为公司重要文件的财务报告也由于中小股东缺乏相应财会知识,导致阅而不知的尴尬情况。首先,对于公司控股股东的监督有限,在中小股东个人方面,通过学习相关公司法知识与财会知识,并且在本公司内进行大量实践看清控股股东利用控制权的私利行为,认清控股股东本质,提高其维权意识,可以最大程度地防范控股股东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再者,在公司的法务部,中小股东定期开展公司法知识学习,普及公司法相关股权案例等措施,让中小股东们真真切切地意识到维权的重要性。与此同时,中小股东应该通过加强学习投资的方法与流程,最大程度上避免无效投资,摒弃盲目投资,拓宽投资渠道。秉承不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的宗旨,进行多方面的丰富投资,增强抗风险能力。在公司方面,保障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具体落实到公司的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实践中。同时,划定中小股东知情权的大小,条件和程序流程等等。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发现控股股东进行私利行为时,中小股东有权进行监事会质询,并提起相关法律诉讼;在股东会表决时相应的限制控股股东的权利防止控股股东以大欺小。在司法方面,鼓励中小股东派生诉讼。《公司法》151条对于股东代表诉讼进行了相关规定,中小股东应加强有关法条学习,中小股东利用相关法条可以对控股股东的不当行为进行质询,约定时间内控股股东作出答复。中小股东可以在掌握控股股东犯罪证据或者违规行为时积极寻求法律帮助,维护其他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公司法务部可以在中小股东进行诉讼时,提供相应的帮助,在书写诉讼状、诉讼流程、律师咨询等方面帮助中小股东,提高维权成功率,增强维权信心。

四、结语

在现代公司实践中,控股股东由于其自身信义义务缺位、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公司内部责任分配制度不健全、中小股东维权意识淡薄等原因存在,抱有侥幸心理的控股股东会滥用其控股股东权利及其在公司中的较高地位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相关权益。为了促使公司良好发展,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应该增强控股股东的信义义务实际效力、利用累计投票制增设简式股东会、健全内部责任分配制度、提高中小股东的维权意识。以此来规范控股股东的不当行为、私利行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维护公司利益以此促进公司的良好发展。综上所述,规范控股股东的权利,限制控股股东权利滥用,并不是一味地偏袒中小股东,而是对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有效矫正。只有规范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才可以振奋投资者对于公司的信心,推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以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裁判实践为基础,防范控股股东滥用权利的相关机制已经建立,但是对于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研究现状仍不完善,需要有关研究人员和司法实践工作者共同努力,不断学习相关理论知识并且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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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河北工程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