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永莲

试述国有集团公司对企业法务工作的指导与管控

◎文/王永莲

本文简要回顾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历程,经过十几年的探索,国有集团公司逐步规范了对企业法律事务的指导与管控,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规定,推动了企业防范法律风险意识和能力的提高。探讨了落实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从培养专业人才入手,既要发挥“土专家”作用,又要搭建学习交流平台,促进综合素质提高。通过发挥团队优势,借脑融智,推动了法务工作薄弱企业专业化水平的提升,增加了法务工作凝聚力。建立了机构,配备了人员之后,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就成为国有集团公司的工作重点,本文介绍了经济合同、规章制度、重要生产经营决策三项法律审核,力求从源头上防范法律风险,避免减少法律纠纷、制度瑕疵和决策失误,围绕改革发展中心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强化法律纠纷案件处置管控,推动依法治企工作全面开展。

国有集团管理;企业法务;法制建设

从1998年国有企业实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以来,企业法务机构、法务人员经历了从无到有,工作任务从前期企业清欠、追讨三角债,到中期普法宣传、办理诉讼案件,到现阶段经济合同、规章制度、重大生产经营决策法律审核。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与国有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不断出台,集团公司层面加强了对企业法律事务的指导与管理,企业自身防范法律风险收到的成效与教训,都促使企业对法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上升到落实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上来。

经过多年艰苦努力,法务人员在具体实践中积累经验,增长才干,为企业经济活动保驾护航,职业行为得到企业和大家的认可,推动企业法务事务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一、落实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培养适合企业的法务人才

(一)工作兼职,取得职业资格艰难

按照国资委要求,从事国有企业法务工作,需要参加全国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从基层企业情况来看,大部分同志都是身兼数职,非法律专业从事法律事务占相当比例。由于工作任务繁重,很多同志只能利用业余时间复习功课,加上专业不对口,考试通过率不高。有的同志虽然考取了资格,但工作岗位变化快,这就形成了有“本”的没在岗上,没“本”的负责企业法务工作。以某食品集团为例,2014年全系统有28名法务人员,取得职业资格的有5人,从事法务工作的仅有2人。由于职业岗位等级资格没有做到与国家专业技术职称无缝对接,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务人员参加考试的积极性。面对企业现状,无证上岗成为常态,只能通过 “短平快”方式,培养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填补空缺,支撑日趋繁重的法务工作。

(二)发挥“土专家”的作用,兼顾人才培养

由于历史原因,有的国有集团子公司的法务工作基础薄弱,人员短缺,多是常年具体处理法律事务的同志,依据实践经验,发挥着“土专家”作用,成为企业法务工作的骨干力量。这些同志熟悉企业,对法务工作有感情,了解诉讼的基本程序,处理日常事务得心应手,但是,缺少专业知识,对经济合同、规章制度、重大生产经营决策法律审核,完成法律意见书就显得力不从心。无奈之下,有的企业只好将“土专家”不能胜任的工作交给律师办理,法务人才的培养出现断层。为尽快改变这种现状,某食品集团要求各子公司认真落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充分认识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摆正外聘律师与培养企业人才的关系。目前,全资和控股的16个子公司全部建立工作机构和年龄结构合理的专兼职人员队伍,逐步适应工作需要。

(三)借机造势,促进专业人才成长

2012年天津市国资委开始企业法律顾问助理评审工作,该食品集团抓住时机组织集团系统符合条件的同志参加市国资委举办的培训班,经过考试,成绩全部合格。集团制定评审工作方案,成立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评审条件对这9名同志进行资格审查,全部通过。通过助理资格评审工作激发了大家干事创业的热情,促进法务人员自身素质的提高,为参加全国职业资格考试创造了条件。经过集团上下的共同努力,法务队伍年龄结构较为合理,整体素质得到提高,但是工作经验不足,多数同志身兼他职。因此,学会“拈轻挑重”,顾此不失彼,成为复合型人才,是从企业实际出发对法务人员的基本要求。同时,集团公司鼓励有条件的同志积极参加全国职业资格考试,协调考生单位,尽可能创造条件,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调动大家学法用法的积极性,终于实现了零的突破。经过不懈努力,许多同志从开始接到任务就怵头,到现在主动请战,大胆提出工作建议,实战能力明显增强。实践证明,备战全国考试,在实践中学习提高,不仅仅是为了职业资格,更重要的是掌握了专业技能,熟悉了工作流程,收获了做好工作的信心。

二、搭建学习交流平台,发挥团队资源优势

(一)学习交流,取长补短

集团公司法务部门要创造条件,为法务人员搭建学习交流的平台,举办企业法律顾问培训班是比较有效的办法之一。各子公司可以结合法务工作的亮点和特点,展示法制建设取得的成效。针对难点疑点问题集思广益,相互借鉴。通过剖析典型案例,分析经验和教训,研讨办案技巧。法务人员日常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审查合同,针对大家业务上出现的问题,适时举办不同内容、不同重点的合同法专题讲座,从合同起草、审查合同需要防范的法律风险、处置合同纠纷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以及典型案例等不同层面进行互动,听课者带着问题学习,讲课者有针对性讲解,小班授课,往往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关键要坚持不懈。

(二)集体会诊,团队办案

为了解决法务力量不均衡的问题,盘活集团系统法务资源,由集团法务部门牵头,发挥整体优势,用团队的力量去分析疑点,看似是一个企业独立处置法律事务,其实背后有“智囊团”集体给力,攻克难点,实现法务工作价值最大化。涉案伊始,首先结合以往成功案例,选派有经验的同志作为责任人负责办理。这就形成有的案件的代理人、策划人很可能是其他单位的法务人员。随着案件出现新的疑难问题,及时调遣有专业特长的同志上阵,共同应对错综复杂的诉讼形势。在各单位的支持下,系统法务人员共同关注同一个案件,既实现了个体的价值,又使大家汲取了经验教训,同时,培养了新人,增强了团队凝聚力。

(三)上下连动,借脑融智

坚持研讨制度,要定期召集系统法务机构负责人、企业法律顾问(助理)交流分析案例,集中大家智慧,讨论难点问题,理清办案思路,相互借鉴,共同提高。在工作实践中坚持案件报告制度,凡是发生诉讼案件的企业不论标的大小,在规定的时间内都要向集团公司报告。在明确案发企业主体责任的同时,集团公司掌控督办全部案件,对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案件,及时给予法律上的指导和帮助,把握案件走势,协调案件进度,形成从下到上、从上到下的连动机制,共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三、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提高法律支撑保障水平

(一)提升法律审核质量和效果

加强经济合同、规章制度、重要生产经营决策的法律审核,是从源头上防范法律风险,避免、减少法律纠纷、制度瑕疵和决策失误的重要手段。目前集团公司层面的三项法律审核基本实现了全覆盖,在推动子企业全面铺开的同时,要将提升法律审核质量和效果作为工作重点。集团公司要出台三项法律审核的具体管理规定,规范法律审核流程,法务部门和法务人员要提前介入审核事项,加强与相关人员的沟通交流,充分了解背景情况,全面掌握相关信息,以便在审核后能够出具高质量的法律意见。要加强对子企业三项法律审核的的管控,通过调查研究,定期上报审核情况,开展横向交流等方式,推广先进经验,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切实把三项审核落到实处。

(二)强化法务工作的服务保障作用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对法务人员的工作职责有明确规定,法务人员应科学处理防范个人风险与企业发展的关系。要强化法务工作的服务保障作用,对审核事项不能简单说“不”,要深入分析原因,了解审核事项的来龙去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予灵活变通,帮助职能部室策划可行方案,体现审核的价值。某食品集团系统在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同时,有的子公司将自己管理权限的合同也主动送到集团公司审查,将防范法律风险工作前移。集团公司法务部门针对合同条款存在的潜在风险,提出修改建议,帮助企业规范格式合同内容。在审查租赁场地合同时,结合食品企业实际,实地考察承租方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范围,切实做好食品安全的防范工作,将合同文本审核与现场调查有机结合,突出合同审查的实效性,受到企业欢迎。

(三)围绕改革发展中心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集团公司法务部门要积极探讨法律服务模式,在企业合资合作、改革改制、内部规章制度建设、解决遗留问题等方面指导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在公司治理中注意发挥法律规范作用,在公司特别是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章程制定、组织架构设计、管理职能划分等方面,深入开展法律论证,明确法律依据,确保相关各方权利、义务、责任的合理配置。在业务拓展中注意发挥法律防范作用,不断强化法治工作与经营业务的融合,做好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与事中控制。在战略规划中注意发挥法律支撑作用,准确把握涉及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用足用好国家鼓励政策和法律规定。在转型升级中注意发挥法律保护作用,通过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手段,提高市场竞争优势,提升品牌价值。

(四)强化法律纠纷案件处置管控

加强法律纠纷案件处置管控,为企业避免、挽回损失,直接体现企业法治工作的价值创造作用。要加大历史遗留案件的处置力度,争取以最小的代价解决问题。要善于利用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要加强系统法律纠纷案件管控,及时掌握纠纷案件情况,并视情况进行督办、协调或直接办理,确保子公司不因法律纠纷案件处置不当出现大的为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绘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也为国有企业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法务工作者的责任更加重大,舞台更加广阔,在工作中要不断提升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恪尽职守,认真履职,推动国有企业法治工作再上新台阶、全面上水平。

[1]天津市国资委.天津市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细则[Z].天津:天津市国资委,2005.

[2]天津市国资委.关于市国有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全面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意见[Z].天津:天津市国资委,2005.

责任编辑:张丽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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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莲(1961—),天津二商集团有限公司。邮编:30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