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热点问题解答

编者按:根据《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征”改为“直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相比以往有了较大变化。天津地税12366热线归纳整理了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的18个重点问题,以期能够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有关政策规定。

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依据《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残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地税货劳〔2016〕8号)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对象是指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问:《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中所指残疾人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中所指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问: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如何确定?

答:依据《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残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地税货劳〔2016〕8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 (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招用外省、直辖市、自治区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问: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数额如何计算?

答:依据《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残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地税货劳〔2016〕8号)第八条规定: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

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职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口径计算。

用人单位存续不到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计算缴纳保障金;成立不到一个月的,不缴纳保障金。

问:计算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如何确定?

答:依据《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残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地税货劳〔2016〕8号)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职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机关是如何规定的?

答:依据《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残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地税货劳〔2016〕8号)第九条规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在市国税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由市国税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负责征收。

问: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如何申报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答:依据《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残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地税货劳〔2016〕8号)第十条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的5月1日至6月30日,持规定材料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市地税局直属局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向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在市国税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向滨海新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申报的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进行审核,核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核定的信息应及时传输给相关税务机关。

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依据《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残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地税货劳〔2016〕8号)第十一条规定:保障金一般按月计算缴纳。我市暂定按年计算缴纳,过渡期5年,申报缴纳期为每年的5月1日至9月30日。(过渡期为2016年至2020年)。

问:纳税人如何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依据《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残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地税货劳〔2016〕8号)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据实申报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的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等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免征保障金。实行网上申报缴税(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在网上申报后直接缴纳保障金。

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办理退库?

答:依据《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残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地税货劳〔2016〕8号)第十五条规定:保障金因用人单位误缴等原因需要退库的,由原征收保障金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理。

问:小微企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何优惠政策?

答:依据《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残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地税货劳〔2016〕8号)第十六条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 (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上述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问: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如何处理?

答:依据《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残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地税货劳〔2016〕8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保障金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问: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时,应当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哪些材料?用人单位需留存什幺材料?

答: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规定,应提供如下材料:

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时,应当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申报表格下载网址:www.jysb.org.cn;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一)《天津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

(二)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四)《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五)各月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六)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求的相关材料。

用人单位应留存以下材料备查: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出具的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用人单位应当留存备查。

(供稿: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局)

责任编辑:傅延怿 曲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