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天津市财政局教科文处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委、市政府关于创新驱动发展的重大部署,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动力,经深入调研天津市科技成果转化交易现状以及国家和各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财政支持政策情况,形成本报告。

一、天津市科技成果转化交易现状

科技部将 “技术合同成交额”作为评价区域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工作的重要指标。2017年,天津市共签订技术合同12512项,合同成交额658.48亿元,同比增长9.32%;技术交易额497.12亿元,同比增长14.11%。

(一)全国排名情况

2017年,天津技术合同成交总额同比增长9.32%,占全国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的4.91%,在全国技术合同成交总额中排名第七(详见表 1)。

(二)占GDP的比重分析

2017年,全国技术合同成交总额13424.22亿元,占全国GDP总值827122亿元的1.62%;天津技术合同成交总额为658.48亿元,占全市GDP总值18595.38亿元的3.54%,连续十二年占比高于同期的全国水平。同时,在技术合同成交额排名前10的省市中,天津以3.54%的比值位居第三位。

通过以上情况分析,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天津地位有待提升,如何进一步促进天津科技成果转化,亟待政府出台引导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

表1 排名前10省市合同成交额

图1 技术合同成交额与GDP的比较

图2 合同成交额排名前10的省市成交额与GDP的比值

二、财政支持政策研究

(一)国家政策

2015—2016年,针对科技成果转化,我国形成了从修订法律条款、制定配套细则到部署具体任务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三部曲”,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法规体系。

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 《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 〔2016〕35 号),鼓励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合理收入,加强科技成果产权对科研人员的长期激励。

2017年 9月,《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发〔2017〕44 号)(以下简称《方案》)发布,这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首次对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工作进行系统部署的纲领性文件。《方案》首次提出了国家技术转移体系的概念,明确了两步走的建设目标,并提出三方面重点任务:一是构建技术转移体系 “四梁八柱”。建设统一开放的技术市场,构建互联互通的全国技术交易网络。发展技术转移机构,加强高校、科研院所和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二是拓宽技术转移通道。依托创新创业促进技术转移,深化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化,推动科技成果跨区域转移扩散,拓展国际技术转移空间。三是完善政策环境和支撑保障。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完善科研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健全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管理制度,统筹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有关税收政策等。

2018年4月,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中指出,对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校等单位的科技人员,通过科研与技术开发所创造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生物医药新品种等职务创新成果,采取转让、许可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在相关单位取得转化收入后三年内发放的现金奖励,减半计入科技人员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减轻税收负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速。2018年5月,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发布《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以规范性文件落实李克强总理的讲话内容,并对相关内容进行明确的解释。

(二)各地政策

为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大力培育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机构,上海、浙江、厦门、青岛、湖北、大连等多地出台科技成果转化的交易补贴管理办法。补贴对象多为承接技术转化的企业、中介服务机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等;补贴范围涵盖以技术转让合同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补助、成果转化服务性收入补贴、二次开发补贴、成果熟化补贴、中介服务活动补贴、年度绩效评价等。其中上海、浙江、青岛等地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补贴,厦门、青岛、武汉等地对新获批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进行补贴,广州、福建、厦门、武汉等地对进行成果转化或购买科技成果的企业进行补贴。

(三)天津已有政策

为促进和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2017年,天津市出台了从法律到政策层面的一揽子文件,优化天津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环境。

1.法律文件

2017年7月,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印发 《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津人发〔2017〕24 号)(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各主体权利与责任。市和区人民政府要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中的科技人员经单位同意,可以采取离岗、兼职、到企业挂职或者在岗创业等方式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的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的约定,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2.市委市政府文件

2017年9月,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津党办发〔2017〕44号)(以下简称 “意见”),针对解决科技人员利益问题,明确激励政策,提出创新措施,充分释放科技人才创新活力。《意见》提出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及收入分配机制,加大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持力度,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容错免责机制,支持发展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五大内容。

2018年5月,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海河英才”行动计划》(津党发〔2018〕17号),提出鼓励企业转化或应用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按照成果交易合同总额的一定比例,对成果受让企业、促成交易的中介机构和技术经纪人给予补贴。

2018年5月,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津党厅〔2018〕38 号), 提出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自主权,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评聘、晋升、绩效奖励等标准,规范和保障科研人员开展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为目的兼职兼薪活动,充分发挥股权和分红的长期激励作用,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税收支持政策。

3.相关部门出台政策情况

2017年6月,天津市教委印发 《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教委规范 〔2017〕3 号)(以下简称 《实施意见》),旨在推动高校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调动高校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实施意见》提出扩大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自主权、完善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机制以及规范对担任领导职务科技人员的奖励,即:各高校可自主决定对持有的科技成果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审批或备案;各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用于人员奖励的支出部分,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高校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高校以作价投资方式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发生的投资损失,不纳入对高校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2017年12月,天津市科技局印发 《天津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津科规〔2017〕9 号)(以下简称“建设方案”),旨在构建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技术转移规律和产业发展规律的技术转移体系,全面提升科技供给与转移扩散能力,提出争创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在技术交易市场方面,要建立与国内各技术市场互联互通的技术交易市场,形成市、区、各类科技园区三级技术转移工作网络。在人才评价方面,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方面,面向全市组织开展财政资助产生的科技成果信息收集、评估、转移服务;培育、认定一批服务能力强、业绩显着、模式明确的示范机构,使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能力建设给予支持。

(四)天津新出台政策

在已有政策基础上,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加快建设天津市技术转移体系,落实天津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部署,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企业、技术转移机构以及技术经纪人积极性,经市政府117次常务会议决定,建设科技成果展示交易运营中心。同时制定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补助政策,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行动和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支持着力打造成果展示、交易、转化“三位一体”科技成果展示运营中心,交易平台建设和运营均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完成,并于2018年11月上线运行,呈现法律、政策、行动、平台系统推进的新格局,技术交易呈现“量”、“质”齐升良好态势。

为支持科技成果展示交易运营中心建设,2018年9月,市财政局经多方调研,会同市科技局印发 《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在平台运营前三年,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转化或应用科研机构、高校等单位科技成果的企业,促成交易的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纪人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最低不超过交易额的0.5%,最高不超过交易额的5%。《办法》就交易项目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等问题做出了规定,确定了交易项目补助资金的管理原则,理顺了交易项目补助资金的管理分工,规定了补贴对象和周期,确定了补贴方式和范围,规范了交易项目补助资金的拨付和管理流程,强化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截止2018年12月底,科技成果交易平台运行一个月,支持科技成果交易项目603项,涉及71家单位,补助资金670万元。

除了上述专门针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之外,天津在最新出台的人才政策中,也涉及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2018年2月,天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出台了《天津市进一步加快引育高端人才若干措施》(津人才〔2018 〕1号)(简称 “人才新政八条”),针对顶尖人才、领军人才、创业英才分别给予不同额度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资助和资金补助。对在津创办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并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顶尖人才,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资助和最高1000万元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补助。对在津创办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并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领军人物,给予一次性最高200万元奖励资助和最高200万元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补助。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备产业化前景创新成果的国内外高端人才来津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创业英才,本人为企业第一大股东且个人实际投入超过50万元的,给予最高5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支持。

三、存在的问题

(一)各主体技术转移活力需要持续释放

目前天津的技术转移机构在实践中开展了大量有益的探索,但各机构尚未形成协同转化机制和合作网络,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技术转移的效率和效果。各主体的技术转移活力尚未充分释放,各环节仍面临创新资源难聚集、企业需求难挖掘、供需对接不匹配、服务资源难协同等问题。

(二)贯穿全程的能力培育体系尚需建立

科技成果转化是技术与经济结合的复杂过程,也是对风险与收益进行权衡和选择的过程,需要专业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技术经纪人来发挥中介作用。为促进技术转移服务行业健康发展,需要支持技术转移机构能力建设,同时基于理论和实践开发系统的技术经纪人培训体系。

(三)科学的成果转化评价体系尚待完善

科技成果评价是筛选可转化成果的重要工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废止后,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交由市场化机构进行。但传统的评价方式不能满足科技成果报奖、转化、投融资、折价入股、估值等多元化的市场需求。目前亟需建设适应市场需求、科学完善的科技成果评价指标和工作体系。

四、相关建议

(一)持续释放各主体技术转移活力

为了激活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在持续落实现有政策的同时,应进一步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举办各类研发众包、技术“揭榜”活动,实现供需的精确匹配对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天津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创新中心做出贡献。

(二)建立贯穿全程的能力培育体系

根据《天津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津科规〔2017〕7 号),天津已完成两批天津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遴选工作,使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并支持其能力建设。在持续支持技术转移机构能力建设的同时,为解决传统技术经纪人培训方式时间长、费用高、内容不系统等问题,建议开发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系统培训模式,建立技术经纪人信息化、模块化、分散式培训体系。

(三)建立科学的成果转化评价体系

建立以市场化为导向、适应不同用户需求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核心,研究制定《天津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评价规范》,编制配套的评价报告、操作手册、工作模板,经过试评价之后,面向全市推广。探索建立以市场化为主体、行业规范自律、评估师对评价结论负责、评价机构对评价报告负责的新型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开展科技评价机构认定、科技评估师培训、评价专家库建设工作,最大限度地激发科技创新过程中各类主体的活力,共同服务于科技成果转化。通过科学的成果转化评价体系建设,使财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补助资金发挥更大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