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勤

笔者于2009年8月-2011年2月对收治的肛瘘伴混合痔患者同期进行手术治疗,取得了良好的临床效果,现将结果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2009年8月-2011年2月选择在本院接受治疗的肛瘘伴混合痔患者46例,其中男33例,女13例;年龄19~68岁,平均(43.28±8.64)岁;肛瘘病史1个月~8年,平均(4.82±3.65)年;其中低位肛瘘37例,高位肛瘘9例;其中行单纯肛瘘切除术21例(对照组),肛瘘切除联合混合痔外剥内扎术(联合组)25例。两组年龄、性别及病程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手术方法 两组患者均在术前进行导泻和灌肠清洁,并进行腰硬联合麻醉。所有患者均取折刀位,常规消毒、铺巾,待麻醉生效肛门松弛后消毒肛内。肛瘘切除术:将有槽的探针由外口插入至内口,沿探针逐渐切除瘘管及内口,将切开的瘘管壁用手术刀将瘢痕和坏死组织清除[1]。混合痔外剥内扎术:麻醉后扩肛,肛管松弛,痔核暴露,沿外痔边缘切开皮肤,切口呈“V”形,剥离皮下静脉丛上至齿状线上0.3 cm,使用组织钳夹相应内痔基地,钳下贯穿缝扎,钳上切除内痔,分别处理较大痔核及瘘管两侧痔核,各术区间保留1 cm宽的黏摸桥和皮肤桥,以免术后出现肛门狭窄,对环状混合痔则保留相对凹陷处,并处理其皮下静脉丛或血栓[2-3]。术毕创口以凡士林油纱条、明胶海绵加压填塞,手术即告结束。

1.3 观察指标 (1)临床疗效。治愈:患者的主要临床症状消失,痔消失,伤口愈合;好转:患者的主要临床症状改善,痔缩小,伤口未愈;未愈:患者的主要临床症状和体征均未发生变化。(2)比较两组患者的手术时间、住院时间、创面愈合时间、术中出血量及尿潴留发生率。

1.4 统计学处理 本研究数据收录与统计采用SPSS 16.0进行,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 χ2检验,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两组临床疗效比较 联合组痊愈18例,占72.00%,好转5例,占20.00%,总有效率达92.00%;对照组痊愈12例,占57.14%,好转3例,占14.29%,总有效率为71.43%;联合组的痊愈率和总有效率均明显高于对照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 χ2=4.53、5.02,P<0.05)。见表 1。

表1 两组患者的临床疗效比较 例(%)

2.2 两组术中和术后情况比较 由表2可知,联合组的手术时间、术中出血量、住院时间及创面愈合时间与对照组比较,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t=4.75、7.22、4.21、3.82, P<0.05)。联合组术后发生尿潴留6例(24.00%),对照组术后发生尿潴留4例(19.05%),两组的尿潴留发生率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 χ2=1.02,P>0.05)。

表2 两组患者的术中和术后情况比较(±s)

表2 两组患者的术中和术后情况比较(±s)

*与对照组比较,P<0.05

组别 手术时间(m i n)术中出血量(m l)住院时间(d)创面愈合时间(d)联合组(n=2 5) 3 2.0 2±1 1.2 8 *1 0 3.2 9±2 5.7 3 *8.4 2±2.7 3 * 1 9.3 8±3.4 8 *对照组(n=2 1) 1 6.8 5±1 0.2 8 6 1.2 9±1 6.3 9 6.2 5±2.4 8 1 8.3 1±2.4 2

3 讨论

肛痿是在肛门附近和直肠下部形成的瘘管,肛瘘合并混合痔临床较为常见,两者的发生时间及发病存在先后顺序,多见于30~40岁中年人[4]。肛瘘和重度混合痔难以自愈,而且生理功能已具有不可逆性,必须手术治疗,目前学者对于肛瘘合并混合痔的手术治疗是否采取同期进行报道不一。本研究于2009年8月-2011年2月对收治的肛瘘伴混合痔患者同期进行肛瘘切除联合混合痔外剥内扎术治疗,并与仅行单纯肛瘘切除术治疗的对照组进行临床疗效和术中、术后情况比较。研究结果显示,联合组的痊愈率和总有效率均明显高于对照组( χ2=4.53、5.02, P<0.05)。联合组的手术时间、术中出血量、住院时间及创面愈合时间与对照组比较,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t=4.75、7.22、4.21、3.82, P<0.05)。这表明对于肛瘘伴混合痔患者实施同期进行手术是安全可行的,疗效佳,值得临床推广使用。

[1] 吴金生.肛瘘合并混合痔同期手术65 例分析[J].中国误诊学杂志,2009,9(16):3942-3943.

[2] 李常洪,王志勇,田鑫.混合痔及痔合并症中PPH手术的应用[J].中国当代医药,2011,18(9):156-157.

[3] 陈恩碧,万爱萍,黄勇波,等.PPH联合消脱止-M治疗Ⅲ、Ⅳ期混合痔的临床观察[J].结直肠肛门外科,2010,16(2):97-99.

[4] 张志强.高位肛瘘合并痔临床治疗分析[J].中外医疗,2010,29(15):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