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低碳经济的兴起与发展,相应地衍生出各种与碳排放有关的金融需求。碳排放大国的低碳金融市场拥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各国政府及金融机构争先参与碳市场交易。本文从我国碳金融产品的发展现状出发,对碳金融产品开发从供、需两方面进行了系统分析,提出应加快实施和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度、加大对碳资产工具的金融支持力度、积极创新碳金融产品、完善专业化的碳金融组织体系等对策建议。

关键词:绿色金融;碳金融;碳达峰;碳中和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22.08.004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22)08-0045-11

一、引言

当前,解决气候变化问题,实现绿色发展是全人类共同面对的重大议题。对于我国当下境况而言,时间紧、任务重,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的发展对于我国“双碳”目标的实现有重要的助推作用。据清华五道口测算,我国实现碳中和目标大体需要100万亿元~135万亿元人民币的投入,仅碳达峰每年就有0.7万亿元~2.5万亿元的资金缺口,但我国实际每年气候资金投入尚不足万亿,资金需求和供给矛盾突出,亟待建立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匹配的投融资体系。政府的财政支出规模只能满足15.94%的投资需求①,完全依靠政府财政支出是不现实的,弥补如此大量的碳中和资金缺口必须依靠市场力量,金融是弥补这个缺口至关重要的方式。2021年7月16日,随着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启动,全球最大规模的碳市场应运而生,金融系统正在逐步铺开碳金融业务。但目前我国的碳市场制度和绿色金融制度尚不完善,碳金融发展面临诸多的现实挑战,现阶段的进展与“双碳”目标还存在较大差距。

我国碳金融产品的发展面临着来自供、需两方面的问题和挑战,包括碳金融支持及监管手段滞后、碳市场金融属性不清晰、金融机构缺乏创新动力等。发力碳金融,破解发展障碍还需要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金融机构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提升碳金融市场的定价权威性和交易效率,确保形成合理稳定碳价,培育活跃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出台金融扶持政策,加大对碳资产工具的金融支持力度;加强碳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统一碳金融产品标准,积极与国际接轨;激励企业加速绿色低碳转型,激发金融机构活力,吸引更多专业机构投资者。

二、“双碳”目标下我国的碳金融产品开发实践

(一)碳金融产品图谱

全球的碳金融政策主要着眼于构建一个在政府引导下,以市场为主导、成熟有序的碳金融市场,利用金融手段和方式将资金和资源注入绿色低碳的环保领域,助力“双碳”目标的按期实现。随着碳金融的不断发展,碳金融产品已经呈现出多元化、多层次化的布局。在碳配额和项目减排量等碳资产现货的基础上,有序地开发并应用了更丰富的碳金融衍生品,如碳期货、碳期权、碳指数、碳保险、碳资产证券化产品等。碳金融产品通过不同的产品设计,能充分发挥价格发现作用,提供更充足的资产管理和风险规避工具(马骏,2016),有助于提高碳交易市场的流动性,拓宽企业环保项目的融资渠道。目前,我国参与度最高的金融机构大多是商业银行,但商业银行所能提供的碳金融产品与服务仅限于碳金融基础服务(如第三方存管等)、碳融资服务(如碳质押贷款、碳回购、碳债券、碳基金)、碳资产管理服务(如碳信托、碳金融理财等),由于政策限制,还未涉及碳市场直接交易。

从碳金融产品图谱上看(见图1),碳金融产品体现为主流金融产品在碳市场中的映射。目前,我国开发的碳金融产品数量较少,且大多处在试点阶段。随着全国碳市场的开启,碳金融产品的推广范围也将随之拓宽,我国应有序推出创新类碳金融产品。依据《欧盟金融市场指令》和《欧盟排放交易指令》中关于碳金融的划分,将碳金融产品分为融资类产品、交易类产品具和支持类产品。我国现有产品以融资类为主,从市场需求度来看,交易类产品如碳期货、碳期权在欧洲和美国市场都有很好的发展,美国RGGI碳交易体系中和芝加哥气候期货交易所的期货甚至早于现货推出;支持类产品如碳保险、碳托管等在当前全国及区域碳市场履约率仍相对较高的前提下,需求相对较弱,未来碳配额收紧,其重要性将逐渐体现;从辐射圈的带动力来看,碳期货具有较强的带动力,碳指数作为参与者了解碳市场全貌的重要工具,也有很强的带动作用;从市场规模来看,碳基金、碳债券在我国的市场占有率较高,而碳期货、碳期权、碳掉期等交易类产品和其他支持类产品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从风险控制程度来看,支持类产品对风险的控制程度较好,而交易类产品虽有较为多样的场外交易尝试,但由于场外交易风险可控度相对较弱,仍需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二)我国碳金融试点地方经验

自2013年开始,我国陆续在八个省市建立了试点碳交易市场进行碳配额现货买卖,为碳排放量超额或剩余的企业提供交易场所,实现碳排放量的管理。2017年12月,随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电力行业)》的颁布,我国碳排放交易体系正式启动,也促使了以碳排放权为基础的碳金融产品不断被开发(见表1)。从表中可以看出,大部分试点地方碳市场推出了碳排放权抵质押融资类产品,但交易类产品只有北京绿色交易所和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有所涉及,且整体规模较小、缺乏可持续性,支持类产品也仅在北京、上海、湖北和深圳开发。各地发展不均衡的问题突出,缺乏系统的碳金融市场。从国际成熟碳市场的发展经验来看,由于碳远期和碳期货的价格发现功能,其对现货价格具有引导作用,表明碳金融交易类产品对碳市场发展的促进作用,不仅能提高碳市场交易活跃度、增强其流动性以平抑价格波动,为控排企业提供多样化的碳资产管理工具,还能激发金融机构参与活力,吸引更多的外部需求、专业机构和长期资金参与,倒逼市场形成更完整的碳金融产品体系。同时碳市场发展的逐步演变和平稳运行也为碳金融及其衍生产品的发展提供良好的依托平台。

(三)绿色信贷实践

绿色信贷作为金融发展的重要一环,大力发展不仅有助于防范金融风险,还有助于生态文明建设。自2007年《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颁布以来,我国先后制定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大力开展绿色信贷业务的政策。商业银行积极响应发展绿色金融的政策号召,截至2021年末,我国绿色贷款余额15.9万亿元,同比增长33%,存量规模居全球第一。国内21家主要商业银行绿色信贷余额达15.1万亿元,占其各项贷款的10.6%。在我国21家主要商业银行中,中国工商银行绿色信贷业务表现最为突出,绿色信贷余额约为24806.21亿元,居于行业之首;平安银行绿色信贷余额最少,但也有691.35亿元(见表2)。从同比增长来看,股份制银行的增长幅度显着大于国有银行;从占比规模来看,绿色信贷的开展以国有六大行为主,主要股份制银行为辅。主要原因是绿色信贷政策的实施可以显着提高国有银行的非利息收入,对其财务绩效的提升具有显着促进作用(张晖等,2021)。并且,达到一定规模后的绿色信贷水平会促进绿色低碳技术进步(刘海英等,2020),所以我国应加大实行绿色信贷政策的力度,全面提升绿色信贷水平,建立健全绿色金融体系。

(四)碳金融产品开发实践

1.碳基金

碳基金是国际碳市场投融资工具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主要交易主体,是强有力的中介服务机构,将卖方实现的碳信用指标卖给买方,帮助买方实现减排目标。由于碳基金模式好、政策多、意义大等性质,吸引投资者为处于发展初期的全球碳市场提供资金来源。大型能源型央企与知名金融机构都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加大对碳基金项目的投入。如远景科技与红杉中国合作设立总规模高达100亿元的碳中和技术基金①,该基金是国内首支由绿色科技企业与投资银行合作设立的百亿规模碳中和技术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全球范围内将资金用于支持碳中和领域的领先科技企业进行节能减排技术研发项目,形成碳中和技术创新生态,碳基金很好地扮演了碳减排项目买卖双方的中介作用。自2006年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成立至今,中国的碳基金主体从政府主导,开始向政府与社会、企业与外资金融机构合作设立转变;也从主要投资于增加碳减排的项目,开始向其他类型的碳减排项目,特别是碳减排技术的引进、研发转变。

2.碳信托

碳信托可以通过绿色信托贷款、碳资产股权投资、碳资产证券化、绿色产业基金等多样化方式为客户提供信托产品及服务。碳信托灵活度高,可以采用结构化方法将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分级纳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我国在碳信托工具的创新与应用中进行了越来越多的有益探索。如2016年云南信托联合国泰君安证券及环保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设立了“云信绿色嘉元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募集资金主要投向“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在交易所交易的碳排放配额等相关标的。该信托首开了以信托形式直接进行碳配额和核证减排量交易的先河,对碳交易市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帮助碳交易市场吸引社会投资者带来流动性的同时,进一步释放碳交易市场金融创新的活力和红利。信托作为除银行之外唯一可以提供贷款的持牌金融机构,应充分发挥灵活的制度优势和跨市场资源配置能力,在绿色信贷、设计碳排放权收益权信托参与碳交易、绿色基金、绿色资产证券化、绿色慈善信托等诸多方面,壮大绿色金融力量,还可探索开展碳资产抵质押融资信托、碳资产投资信托、碳资产托管服务信托等创新业务模式等特色业务模式。

3.碳中和债

碳中和债是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具有碳减排效益项目的一种碳金融产品,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满足实体经济绿色低碳转型投融资需求的重要工具。碳中和债于2021年兴起并飞速发展,截至2021年末,碳中和债累计发行量已达1807亿元,占整体绿色债券发行规模的比例超过了三分之一(徐寒飞,2022)。我国“碳中和”债的发行主体有央企、地方国企、民营企业,其中国有企业发行规模占比超过了98%。2021年3月18日,国开行率先发行了首只规模高达200亿元的“碳中和”专题“债券通”②。这是我国目前为止发行规模最大的碳中和债,该债券在全球范围内募集资金,并获得国际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BI)贴标认证,不仅引入了国际资金,还彰显了国际市场的高度认可。碳中和债未来的发展可以与碳排放权市场更深层次的结合;考虑与国际接轨,引导更多的金融机构和民营企业参与;资金投向也可以从电力企业拓宽到更多的行业,如加大对低碳技术项目等的投入;推出挂钩碳交易价的浮息碳中和债等,进一步创新碳金融产品种类,扩大碳金融市场规模,提高各主体参与积极性。

4.碳资产结构性理财产品

碳资产结构性理财产品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为客户直接提供碳资产管理服务的一种主要形式。随着人民收入的增长,人们对于各种理财产品的需求也逐渐增多,长远来看碳资产结构性理财产品将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如中银理财发行的首只“碳达峰”主题理财产品,共募集7.5亿资金,以权益类资产为配置主线,用于重点挖掘节能减排、新能源、环保、绿色消费等细分行业龙头的投资机遇。由于结构性理财产品高收益高风险的特征,在国际市场上已成为主流金融产品,但我国结构性理财产品以银行发行为主,目前存在供小于求的现象。在碳金融未来的发展中,随着越来越多的机构加入,如投资银行、理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资产管理公司等(梅晓红和许崇正,2015),与碳资产管理业务有关的结构性理财产品发展潜力会被逐渐激发。

三、碳金融产品开发面临的现实挑战

(一)供给层面

影响碳金融产品供给的主要因素包括碳金融市场制度、碳金融交易市场和碳金融市场参与者三个方面。碳金融市场制度是影响碳金融产品供给的上层建筑,碳金融市场的自律规范制度与宏观金融支持与监管制度相互作用,为碳金融产品的开发提供有力支持;碳市场充沛的流动性是碳金融良好发展的前提,碳市场的发展与碳金融产品的开发相辅相成,碳市场的有序发展为碳金融产品的开发提供了良好的平台;碳金融市场参与者是影响碳金融产品供给的核心,在碳市场发展与演进的过程中,其中金融机构的参与及其不同的参与方式带来的新的需求,对碳金融产品的发展起到了核心的作用。

1.金融支持及监管手段滞后

我国碳金融市场尚未出台相应上位法,推进碳金融发展最重要的一点将会是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的进一步确立和完善。全国碳市场相关的监管规则、统计制度、披露要求等细则尚不明确,目前仅有《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碳金融作为绿色金融的重要一环。2021年2月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金融部门应首先“绿化”,通过内部转型构建生态金融,才能系统性地支持实体经济绿色低碳转型。然而我国绿色金融政策实施效果参差不齐,政策间的协同性也有待加强(王遥和张广逍,2021)、财政与税收政策对碳金融产业的激励及监管手段滞后、对各机构参与者的金融支持明显不足,导致现有的绿色金融政策无法充分支持碳金融发展,也严重影响了金融发挥助力“双碳”目标实现的积极作用(孙秋枫和年综潜,2022)。

2.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金融属性不清晰

一是全国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于2021年正式启动,仍处于初步摸索阶段,金融化程度低、碳定价机制作用尚且不能充分发挥,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碳交易市场体系还存在较大不足。纵观碳金融发展历程,欧盟一直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推动力量之一,在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中,金融一直都是助推碳市场发展的利器,金融市场发达的英国,早在2002年就建立了碳排放交易市场制度。许多全球性和区域性的金融中心早在2010年开始试图在新一轮金融浪潮中占据领导地位,争先围绕碳金融产品开发、定价展开竞争。二是在碳资产交易方面,由于碳市场交易主要集中于控排企业对碳现货的买卖,会导致碳市场的碳价不稳定,潮汐现象明显(鲁政委,2021),且政府对碳金融产品创新的金融支持力度仍较为薄弱。三是碳金融包括碳指数类产品、碳期货及碳期权等多种交易类产品,但我国目前市场交易以协议交易为主,碳期货交易也尚未推出(王遥,2021)。从各试点地方的情况来看,碳金融产品交易活跃度低、相关碳金融产品缺乏相应标准和交易监管政策、控排企业和部分机构参与者及个人都缺乏碳金融认识等问题,阻碍了碳市场金融属性的开发(陈诗一和李志青,2020)。

3.金融机构缺乏创新动力

碳金融是“双碳”目标快速推进的重要助推器,碳金融的发展离不开各金融机构的积极配合,但我国金融体系仍存在诸多问题,金融机构参与碳金融开发的积极性不够。一是目前我国低碳融资体系依然是以间接融资为主,其中绿色信贷占比最高。但这种模式缺乏与外部机构的合作、缺乏深层次的资本市场力量介入(张叶东,2021);商业银行由于政策限制无法直接参与碳市场交易,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其开发碳金融产品和服务;碳中间业务,如咨询、财务顾问业务的发展进程缓慢。二是部分商业银行存在短视战略,绿色金融的创新发展缺乏政策性金融的有力支持。绿色信贷资金投入的项目大部分属于周期较长,且短期回报较低,与商业性金融的逐利性相悖。三是金融机构间的配合度及参与积极性有待提高。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投资银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碳金融有关业务模式不健全,且与商业银行的碳金融支持配合度不够,金融系统内部还未形成良好高效的碳金融风险保障体系。加之中介机构的参与度不够高,碳金融产品的供给和研发明显滞后于社会需求。

(二)需求层面

社会经济绿色发展要以转型金融、绿色金融和碳金融三个方向为主要抓手。传统绿色金融关注的重点是绿色产业的开拓发展,而转型金融更多助力与“棕色产业”和碳密集型产业“绿色化”(王遥等,2021),碳金融的目的是减缓气候变化对人类社会的影响(安国俊,2022)。由此,本文认为,绿色金融、转型金融发展及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与碳金融的发展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

1.绿色金融创新发展需求

中国绿色金融发展在全球处于领先地位,已构建起较完善的绿色金融政策支持体系,但所能提供的金融支持在总量规模、融资结构、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风险管理等各方面与实现碳中和目标的需求仍有较大差距。当今社会经济正在向零碳转型,绿色金融作为重要抓手同样面临着向零碳金融发展的挑战。绿色创新作为绿色发展直接且主要的驱动力,其具体表现为绿色技术的创新,包括低碳技术、循环技术、清洁技术三大技术的研发或引进。技术的研发和引进离不开金融的支持,但在我国绿色信贷业务在绿色金融市场上仍占主导地位,绿色金融亟需多元化发展。实现碳中和目标,对经济结构进行调整的过程中,绿色金融的需求得到了进一步的激发,如基础设施建设、绿色建筑、绿色能源类项目的投资机会,将刺激绿色投融资市场需求的快速增长,市场上绿色主体参与范围和深度得到提高,进而需要更多元化、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形成更多新的绿色金融发展模式,其中碳金融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2.低碳转型需求

国内研究普遍认为,能源行业是当前碳排放的重点行业,设立碳市场交易机制能有效激发较大的减排潜力(Jia&Lin,2020)。能源活动占我国碳排放总量的90%,要保障国民经济稳定安全,又要按期实现“双碳”战略目标,必须把能源变革放在首位,节约能源、能效提升齐头并进,增强碳汇能力、加大减排力度同时并举(吕家进,2021)。金融助力经济转型,碳金融将成为支持碳减排技术的研发及新能源开发的有力方式。王遥(2021)认为,《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中被忽视的一些与国计民生联系密切的碳密集型产业,如火电、煤电、石化等也需要纳入低碳转型支持范围。同时,在转型过程中要特别关注伴随着政策调整、技术创新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带来的风险。满足社会需求单纯依靠财政资金是不够的,还需要市场的支持,需要金融机构充分发挥资金引导、中介作用吸引大量信贷资金流向绿色低碳行业,管理和对冲风险。金融机构要尽早布局,加大对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绿色建筑、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等关键领域的金融支持。Mathews&Reinert(2014)认为,一旦可再生能源和循环经济技术投资回报增加的潜力变得清晰,投资将迅速朝这个方向流动,并远离回报递减的化石燃料技术。这种趋势将使资金流与对可再生能源和循环经济技术的需求保持一致,也符合金融部门在促进经济增长中的积极作用的经验。

3.产业结构调整需求

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已颇具成效,到2020年末,我国一、二、三产业分别占比7.7%、37.8%、54.5%①。相较于英、美、法、日等发达国家制造业占比都低于20%而言,还有不小的距离。其中,我国高能耗产业如石化化工、电力、钢铁、建材、有色金属、冶金、交通运输等行业碳排放量之和超过全国碳排放总量的74%(吕家进,2021),在目前的金融资产中也占据很大比重,需要更大的绿色转型的金融支持。在大力支持制造业节能减排的同时,也不能忽视第一、三产业的减排目标制定。另外,产业结构不仅要绿色化转型,还要数字化变革。碳达峰、碳中和依赖经济社会的系统性变革,归根结底依赖技术变革,数字技术作为其中的关键技术,将促进经济社会高效运行,为节能减排贡献更大的作用。金融机构要积极融入数字中国建设,推动国民经济绿色复苏和绿色增长。金融体系通过金融技术的创新对金融业进行内部“绿化”,为向低碳、绿色经济转型提供资金,让经济真正“循环”起来,这需要不断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做大碳金融市场,拓宽低碳投融资的参与者范围。金融机构可以根据金融政策,积极引导资本市场的资金流向低碳产业及节能减排技术,并逐步减少对高污染行业的金融支持,促进产业结构优化。

四、推动我国碳金融产品开发的对策建议

(一)加快实施和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度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完善是碳金融得以有效发展的依托。全球碳市场交易总量达到158亿吨,交易总额约为7600亿欧元,较2020年增长了164%,主要归因于交易价格飞涨。世界银行预测,为实现全球2℃温升控制目标要求,碳价应达到40 ~ 80美元每吨二氧化碳当量水平,而目前碳价高于这一水平的温室气体覆盖率仅为3.76%①,均为瑞典、瑞士、列支敦士登等欧洲发达国家。一是在电力行业已被先行纳入了我国碳交易市场的情况下,要以其为切入口,为建筑、煤炭、钢铁等其他高碳行业的进入做好制度准备。二是政府应适当放松准入规则,允许商业银行直接参与碳市场交易,有利于提高市场流动性,增强价格发现功能,刺激产品开发。最后,需要尽快构建符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的碳价格机制、严格的交易规则和惩罚机制、明确各主体法律责任的碳交易制度。生态环境部要明确交易市场主体的权益以及强化相关监管惩戒标准,保障碳交易市场的有效合法运行。

(二)加大对碳资产工具的金融支持力度

在激励和监管手段方面,一是可以通过由政府牵头设立绿色基金的方式,创新专项碳基金,并予以金融机构绿色信贷利息补贴,并设立正向激励专项奖励金。二是对积极开展碳金融相关业务的金融机构予以税收优惠,对高耗能产业和项目加收碳税。三是为节能减排等绿色低碳项目提供信贷政策指引,为相关业务降低贷款门槛并适当延伸其贷款利率浮动的上下限,引导社会资金流向节能减排产业。四是为投资于碳金融市场的跨国资本流动设立专项绿色通道,逐步实现跨境碳资本项目可兑换,加快国内碳金融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融合进程。五是紧跟人民币国家化主流目标,鼓励相关交易人民币结算。当下碳金融相关交易活动以欧元和美元为主要交易货币,随着碳交易市场不断发展,各国参与程度将不断提升,为愈来愈多国家提供“顺风车”碳交易发展机会。碳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为提升人民币国际货币体系之地位提供契机,我国必须抓住良机,以碳交易为着力点不断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六是制度建设的步伐要紧紧跟上业务发展的需要,对碳期货、碳期权、碳基金、碳保险、碳资产证券化等新兴碳金融产品制定严格的标准,激励并约束相关参与主体。明确各类碳金融产品交易的基本框架和制度,从而为我国更多的碳金融产品创新发展提供支持。

(三)积极创新碳金融产品

实现“双碳”目标,低碳行业的投资缺口大约为130万亿元,单凭传统信贷独木难支,需要进一步完善碳金融市场体系,推动更多的碳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来激发市场活力。碳市场与债券市场的联系并不紧密,因此可能存在多元化机会,如拓宽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碳交易保险、适时开展碳期货、碳期权等。煤炭期货、股票指数和非能源商品指数在欧盟经济衰退期间具有对冲碳风险的潜在作用,但碳市场缺乏流动性可能会影响上述对冲策略的实施。随着我国碳市场的不断完善,现在正在使用包括碳ETF在内的产品,将会吸引更多的投资者积极参与,不断提高其流动性。碳金融产品和服务中,碳交易代理服务、气候指数挂钩理财产品、能源转型基金、金融机构传统的信用证业务、保理业务、票据融资业务等多种业务在碳金融中也有比较大的市场空间。

(四)完善专业化的碳金融组织体系

为实现“双碳”目标所产生的如此大规模的投融资需求,各金融机构应为碳金融市场的建设提供充足资金供给,提高市场整体流动性,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一是银行类金融机构应带头积极参与碳金融项目,除了传统的绿色信贷以及与碳排放权挂钩的金融产品外,商业银行应探索更多的产品和服务模式。在中介服务方面,如向低碳项目业主提供融资租赁、财务顾问、资本账户管理、技术咨询、信用评估等服务。同时,银行也需要牢牢防控各类绿色金融风险,并严防“漂绿”项目。二是政策性银行应充分发挥其优势,在各自业务领域调动其固定客户的参与积极性,提高碳金融发展效率。三是信托公司在股权、债权及组合化金融服务等方面,应积极开发多元化的碳金融产品。四是投资银行应扩大碳基金规模、开发碳资产证券化产品、支持绿色股票上市融资、支持绿色企业并购。各金融机构的加入,不仅可以增加二级市场碳交易的活跃度和流动性,而且有利于降低“双碳”愿景下碳市场运营过程中所面临的气候与碳价格波动风险,助力我国“双碳”目标的顺利实现。

(责任编辑:孟洁)

参考文献:

[1]马骏.中国绿色金融展望[J].中国金融,2016(16).

[2]鲁政委,叶向峰,钱立华,方琦.“碳中和”愿景下我国碳市场与碳金融发展研究[J].西南金融,2021(12).

[3]张晖,朱婉婉,许玉韫,虞祎.绿色信贷真的会降低商业银行绩效吗[J].金融经济学研究,2021,36(1).

[4]刘海英,王殿武,尚晶.绿色信贷是否有助于促进经济可持续增长——基于绿色低碳技术进步视角[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0,60(3).

[5]徐瑶,杜莉.绿色经济新常态下碳基金的发展[J].兰州学刊,2015(12).

[6]徐寒飞.碳中和债的现状、发展及展望[J].中国货币市场,2022(2).

[7]梅晓红,许崇正.中国碳金融体系构建问题的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2015(10).

[8]王遥,张广逍.“双碳”愿景下的金融转型研究[J].环境保护,2021,49(14).

[9]孙秋枫,年综潜.“双碳”愿景下的绿色金融实践与体系建设[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22(1).

[10]陈诗一,李志青.绿色金融概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20.

[11]周虹.前瞻性环保、技术创新与企业绩效[J].当代经济管理,2020,42(4).

[12]张叶东.“双碳”目标背景下碳金融制度建设:现状、问题与建议[J].南方金融,2021(11).

[13]安国俊,陈泽南,梅德文.“双碳”目标下气候投融资最优路径探讨[J].南方金融,2022(2).

[14]Jia Z,Lin B.Rethinking the choice of carbon tax and carbon trading in China[J].Technological Forecasting and Social Change,2020(159).

[15]吕家进.为绿色低碳转型发展贡献金融力量[J].中国金融,2021(22).

[16]Mathews J A,Reinert E S.Renewables,manufacturing and green growth: Energy strategies based on capturing increasing returns[J].FUTURES GUILDFORD,2014,61(1):13-22.

[17]朱民,潘柳,张娓婉.财政支持金融:构建全球领先的中国零碳金融系统[J].财政研究,2022(2).

[18]陈旭东,鹿洪源,王涵.国外碳税最新进展及对我国的启示[J].国际税收,2022(2).

[19]Xt ,Ks B,Av B,et al.How connected is the carbon market to energy and financial markets?A systematic analysis of spillovers and dynamics-ScienceDirect[J].Energy Economics,2020,90.

[20]李卢霞,黄旭.低碳金融模式研究:实践考察与战略思考[J].金融论坛,2010,15(S1).

[21]葛晓伟.金融机构参与气候投融资业务的实践困境与出路[J].西南金融,2021(6).

[22]王晓燕.“双碳”目标实施对我国金融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J].海南金融,2022(6).

收稿日期:2022-05-19

作者简介:骆彦佳(1998-),女,湖南长沙人,兰州财经大学金融学院硕士研究生。

①资料来源:笔者根据清华大学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发布的《中国长期低碳发展战略与转型路径研究》相关资料整理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