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助推理论以行为科学为基础,旨在克服行为化市场失灵,为政府监管搭建新的图景。助推理论是学科研究范式变革的产物,已被用于金融监管实践,作为有益的补充,其本质上属于软家长式管理,具有低成本、非强制性的特点,彰显特殊的工具属性。助推在我国的运用潜力和阻力共存,为应对其合法性和有效性方面的理论质疑及操作难题,进一步提升助推理论的运用空间和效用,应在助推措施中嵌入价值引导、以比例原则作为规范向度、完善效益评估机制等。

关键词:助推理论;行为科学;行为化市场失灵;金融监管;比例原则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24.01.003

中图分类号:D912.28;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24)01-0035-10

行为经济学家泰勒、桑斯坦提出的助推(nudge)理论,为政府监管提供了另一种方案,在国际上已经成为很多国家政府监管变革的新图景。金融监管作为优化资源配置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制度基础,是市场监管中的重要领域,各国亦根据经济发展的特点而不断调整金融监管的理念和方式。助推理论在金融监管实践中已有所体现,然该理念在发展运用的同时,也遭遇了一些理论上的质疑及操作中的难题。本文从助推理论的溯源出发,考察助推运用于金融领域的理论基石和现实意义,结合我国的优势和阻力以探索回应难题及拓宽助推效用的进路。

一、助推运用于金融监管的依据追溯

助推以行为化市场失灵为背景,以行为科学为知识基础,以干预选择框架或背景线索为方式,以提升福利为目标,逐渐进入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管理视野。无论助推采取何种具体形式,其都以行为科学为知识基础。从行为科学为射程中心,追溯法学、监管与行为科学的关系,有助于更好地把握助推理论的现实意义。

(一)助推理论的溯源

理查德·泰勒、卡斯·桑斯坦在大脑的两套认知系统基础上提出了行为化市场失灵。丹尼尔·卡尼曼的两套认知系统即系统1(自主系统)和系统2(耗力系统)。如表1所示,前者反应较快,是无意识的自主系统,形成初始的印象、感觉;后者反应较慢,是有意识的控制系统,在前者的基础上深思熟虑作出决策,并抑制系统1产生的冲动、联想。系统1与系统2进行分工发挥不同的作用。桑斯坦认为行为化市场失灵的具体表现通常和系统1的运作有关:目光短浅,未能考虑到未来利益,容易产生“现有偏见”;难以投入所有的注意力,容易忽略重要特点,忽略“隐藏属性”;对积极信息更敏感,而对消极信息警觉性不足,容易形成“乐观偏见”;简单直接的迅速反应倾向于受可得性启发的影响,在概率预测时出现偏差与错误。泰勒和桑斯坦的助推理论是针对行为化市场失灵的方法论,可以体现为选择架构的任何层面,以可预测的方式改变人们的行为,而无需禁止任何选项或显着改变经济激励。即问题出在认知决策,那幺解决或缓解问题的举措的着力点同样是在于认知决策,通过影响系统1或训练系统2来影响决策。

在美、英、德等发达国家,助推已经融入监管改革之中。美国奥巴马政府任命桑斯坦为信息与监管事务办公室主任,建设“助推型政府”。在桑斯坦的带领下,信息和监管事务办公室取得了实质性进展。行为科学思维被应用到了可支付医疗法案、金融法律改革、气候变化政策以及消费者保护政策当中。桑斯坦的理论和实践在世界各地打开了人们的思维,倡导把微妙的行为研究法纳入政府核心地带或政策之中。英国亦在推进政府管理改革创新中拥抱行为经济学。戴维·卡梅伦担任首相不久后,建立世界上第一个国家层面的助推团队——行为洞察力小组(BIT),开始一项政府管理方法的改革。事实上,“助推”的做法可追溯到更久之前。但直到20世纪中期,行为科学尤其是心理学还很少进入政府主流决策层。西奥迪尼、泰勒、桑斯坦、卡尼曼等的研究推动了行为研究和心理学进入政府决策领域。行为科学的理论也渐渐走出实验室进入了政府公共治理、金融产品消费者保护等领域。

(二)理论基石:学科研究范式的变革

法学与行为科学、行为研究关系密切,都旨在通过掌握行为规律的基础上科学地调整、控制、预测、导向人的行为。只是前者同时需要探索如何使人的行为符合规范化、法律化和制度化的要求。理论上,法学的研究对象应是行为及其规律,脱离行为的纯粹的规范化、结构化、解释化的研究是非科学的。实践中,法律规范作为控制社会行为的一种形式,是对经常的和重复的行为的定型和固定,以减少和消除行为的复杂性和偶在性。以金融监管为例,金融市场具有资源配置且逐渐拓展到具有风险配置的功能,金融法律制度则为金融市场提供了秩序性规范,协调金融商事行为的高度复杂性。从法学研究范式的沿革来看,行为科学尤其是心理学与法学的交叉已经是一种趋势并且完全可行。早期的法学和行为科学形同陌路,一定程度上是时代的产物。对行为科学研究者来说,将纯粹的科学的行为科学作为技术应用于法学领域,因理论与实践之间存有差异,以及环境间的差异而会失去正确性。对法学研究者来说,法学是相对保守的学科,学科融合背景下也较多受人文社科的影响和滋养,对自然科学的依赖甚少;行为科学与法学的交叉实际上是在应用时将前者引入后者的范式之中,即前者对后者的“入侵”;而不能朝令夕改的特性,及法学和国家治理的密切关系,使得法律从业者相较不愿意接受其他学科的指手画脚,尤其是新兴学科的尖锐批评和入侵。早期的行为法学家也仅仅关注可直接观察到的外在行为,拒绝关注心智。认知行为科学反对这种教义,主张将心理和行为相结合。随着学科的发展,学科面貌有了极大的改变。行为科学具有更专业的学术背景,不断实现科学化、数量化的飞跃,其应用范围非常广泛,容纳了不同门类学科的研究方法。认知—决策—行为之间的紧密关系被认为具有普遍意义,逐渐渗透社会科学。

助推的目标在于帮助社会人纠正认知和行为偏差,其以“有限理性”为预设前提,以行为科学为知识基础。助推理论的提出和应用称得上是学科融合的一种产物。新古典经济学的传统理论认为市场中的个体都是完全利己、完全理性和拥有完全信息的“理性经济人”,1970年尤金·法玛提出的“有效市场假说”坚持了这一信条,理性经济人假说事实上也成了众多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理论的基石。金融市场发展的某一阶段也不例外,在“理性人”的背景下中,监管大多采用命令控制、激励指导等措施,期冀被监管者自己进行理性计算。负外部性、不完全信息、垄断等市场失灵给金融监管提供了正当性理论基础,而监管也会失灵,除了归结于监管者能力不足、信息有限外,还可能归结于行为化市场,即在认知系统的作用下做出了错误判断。金融监管的策略需要准确认识人类行为及认知决策的有限理性,助推便是旨在提醒监管者注意被监管者的微观心理和行为基础。

(三)现实依据:金融监管方式的补充

监管和助推理论相同,都是建立在政府和市场分野的基础之上。监管是监管主体为了实现监管目标而利用各种监管手段对监管对象所采取的一种有意识和主动的干预和控制活动。以下几点是监管必要性的经典理论:市场本身并非总是完善的,即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干预;引入监管可以降低私人上诉的成本和解决由信息、利益不一致导致的不协调问题;新兴市场中核实特定案件的情况和解释法律规则的成本很高,相比法官,监管者执法有强大的激励和倾向性;法律不完备,监管有助于改进法律效果。助推是采取非强制性措施,以一种语言的方式改变人们的选择或者改变人们的经济动机及行为。助推的理论在于:市场主体并非总是理性的,行为化市场失灵是政府干预的依据之一;助推式干预可以降低成本;引入助推可以提升目标对象的福利。二者都是政府对某种市场失灵的理论反思和手段选择,依赖于政府的规划设计,使用合适的工具箱介入市场,纠正市场失灵。

助推理论的提出者称其为自由主义家长制,试图以间接和温和的方式,在自由和父爱式干预之间寻找最具可接受性的结果。在金融监管领域惯用的运动式、一刀切的做法屡遭诟病。如早期对私募基金,除运动式整治和刑事执法外,专业的金融监管并未形成。再如对P2P网络借贷,整治标准简单的两分法,最终迫使P2P网贷平台快速出清,走向整风式监管。自2014年国务院提出简政放权后,我国就一直在探索解决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问题。不同于命令控制式的父爱式监管,也不同于隐含对政府统一规划反对意味的激励式监管,助推型监管本质上属于软家长式管理,具有低成本、非强制性、有效性的特点,对其特殊的工具属性应当有一般性的认识。不论是理论探讨还是实践层面,政府与市场的分野中,自由放任和国家干预的张力一直保持着,在二者的对立思想史中,不断经历着二者的换位和回归。助推是协调二者张力的一种方式,是一种在不禁止选项或显着改变成本的情况下改变行为的方法。

二、助推在金融监管中的实践及困境

“助推”作为一种自由主义家长式方案并未停留在理论层面,而是被国际上不少国家广泛运用,在我国已有的金融监管措施亦有所体现。当前关于助推理论运用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其合法性的批评,二是对其有效性的质疑。

(一)助推理论在金融监管中的体现

助推能发挥以小拨大作用的重要机理在于化繁为简和以心理为杠杆。助推的六项原则:动机、理解权衡、默认选项、反馈、预计错误、结构性复合选择,即暗含对简化的追求。助推理论在金融领域具有很强的适用性,以默认选项为例,养老保险默认不参加改为默认参加会有效提高参保比例。英国于2012年实施自动登记制度,截至2019年,职业养老金储蓄的参与率几乎翻了一番。资金由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并提供受管理账户的默认选项,这些默认的账户管理良好。该政策在2017年的审查与回顾中被认为是最成功的干预措施之一。在美国推行养老金固定缴款计划过程中,自动登记也被证明极为有效。有学者提出,我国应借鉴英国的做法,对中低收入者,实行半强制的自动登记制。

我国既有的金融工作中也已体现了助推理论。例如,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相关条款要求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加强公众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证券法》及其他金融领域的规范大都规定,披露的信息尤其是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信息,要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充分提示风险,这是突显性助推措施的体现。最新修订的《证券法》一大亮点便是建立起“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机制,这也是默认选项的制度安排,旨在为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方便。如利用动机、理解权衡、预计错误等亦是以心理为杠杆,巧妙利用行为特征中“非理性”特点或克服 “非理性” 的局限性,简化人们的认知负担,用来推动希望发生的行为,阻止或减少由认知偏差导致的个体不遵从行为。再如,为防范金融机构的不正当劝诱,妨碍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我国金融法规规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商业银行销售结构性产品、私募理财产品等必须设有不少于24小时的冷静期制度。此外,实践中存在若干反馈式助推,如《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银行的对账服务制度,对还款事项进行追踪;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也应当向用户免费提供对账服务;河北省实行了金融统计数据错情通报制度,通过审核、反馈严格把控金融统计源头数据质量,加强统计管理。除了正面助推的运用,我国金融监管领域也有禁止负面助推的做法,即禁止被监管机构迎合或利用投资者的认知偏差来设置负面助推选项而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例如,银保监会明令规定禁以强制勾选、默认勾选的方式推介互联网贷款产品、销售保险产品、互联网保险产品等。可见,在我国正式的法律文件中,虽没有出现作为专业规范用词的助推,但已有不少内容暗含助推的核心措施。

(二)助推理论应用的合法性难题

在金融监管中的助推是为了解决有限理性、有限自利等行为化市场问题,政府在此基础上的监管措施并非没有风险。最常见的批评是助推可能干预个人的行为、侵犯个人的自由。批判者的依据主要是滑坡论①,即尽管助推是种软家长式管理,声称对人的自主、选择的侵犯是轻微的、不存在的,但这种管理是不可持续的,易滑向硬家长式管理,最终助推变成强推。

其一,单一领域的滑坡。在单一领域中,监管政策制定者经常引用执行现有政策的必要性作为制定新政策的理由。制定一项政策一般涉及对实现某些目标的承诺,只要这些目标仍未能实现,决策者就有动机进行进一步干预。政府的所有助推措施,并不一定得到所有受众的接受和执行,甚至可能遭受反对。且在受监管对象仍然出现认知决策缺陷和抵制助推之后,政府的非强制性但无效的策略可能会转变为强制性的策略。其二,单一领域向其他领域的滑坡。接受了助推策略的目标对象可能发生新的行为问题,这些变化可能是出于目标对象的其他偏见、自我调节等原因,但监管部门可能实施进一步的对其他领域的干预。

助推对个人行为的干预程度并不相等,有梯度的划分。第一梯度是信息提示型助推,如凸显信息、及时反馈、宣传教育;第二梯度是惯性利用型助推,如通过反惯性的做法来阻止目标对象做某种行为;第三梯度是替代决策型助推,如通过某种潜意识广告对知觉进行刺激,用助推目标淹没商品信息。以上第一种属于教育性助推,有助于提高目标对象的理性;第二、三种属于非教育性助推。第三种干预性最强,其往往采用隐蔽的技术手段,使目标对象的自我反思性受阻,进而容易被影响和塑造。从成本角度看,助推的初始策略可能会产生某些固定成本,而延伸该政策的额外成本将减少,会提高滑坡的可能性。从利益角度看,监管决策制定者有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或迫于特殊群体游说的压力,不采取明确的立场,如此模糊性便产生了,而模糊性是滑坡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更需要防范的情况是监管者滥用助推策略干预个人行为。

(三)助推理论应用的有效性难题

助推能否实现倡导者所言的目的?提高监管对象的决策和选择的理性?监管者又是否真正设计出激发理性的助推?对于助推措施的效应问题亦存在不少争议。

第一,助推效应不显着或难以衡量。助推的策略仍然是有成本的,因此判断监管措施效应同样需要成本—收益分析。一方面,助推效应具有情景依赖性。批评者指出,桑斯坦总是用个别案例来说明助推的效果,但助推对特定环境、群体特征的高度敏感性常常使行为研究结果难以在不同的环境中应用。此外,目标对象具有异质性,影响助推目标的实现。对于来自不同社会经济背景的目标对象来说,选择架构的效果并不相同,较不富裕的行为者似乎比富裕的行为者做出了更差的选择,此种情景依赖性削弱了助推理论的普适性。此外,实践表明有些措施效应不显着。如美国证监会认为普通投资者出于理解问题和时间问题难以阅读或没有时间阅读共同基金的招股说明书,因此要求相关机构简化说明书,即形成摘要式说明书。而实验表明,除却节省印刷运输成本外,摘要式说明书并不会改变投资者的决策,并不能让投资者们更明智,简化组和未简化组的差异不明显。另一方面,如何测评助推措施的效应是困难的,根源在于难以用定量方法测评特定的非理性行为特征的效应。监管部门有可能会高估助推监管措施带来的收益,而忽略其他因素。如在规范人们使用信贷领域,监管对象表现出的理性使用,可能不是基于监管部门所采取的纠偏性措施,而是效仿他人的明智做法。因此,比较研究是未来的研究重点之一,分析何时何处运用助推会比其他手段更具有成效。

第二,助推难以推动目标对象的理性培育。如前所述,助推理论的应用是通过影响系统1或训练系统2来影响决策,进而影响人们的具体行为。二者认知过程的差异决定了基于系统1做出的行为是更快的。倘若监管部门为提高效率,采取针对系统1的选择架构设计,其正是利用了无意识、认知放松的心理机制,在个体不知情的前提下发挥隐形治理的预期作用。如此,监管对象便失去了独立判断和自主能力提升的可能性。但对于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来说,其在金融监管、金融规制过程中基于知识学习和经验积累而获得适应性能力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投资者、消费者金融素养的提升是金融市场的理性培育和发展的基础。单纯的行为助推没有考虑人类的进化适应性和生态理性,只是影响了行为的表面而没有涉及行为的本质,无法影响背后的长期进化而来的行为深层机制,其暂时抑制的某种行为最终可能会反弹。

第三,监管决策制定者同样是有限理性人,面临着知识问题。基于通常假设单一目标的经济选择模型,决策制定者对个人所追求的利益有一种狭隘、短视的看法,这反过来又限制了助推目标的实现。哈耶克的“知识问题”提示,经济运算所依赖的“数据”从未为社会提供一个能由其得出结论的单一头脑;经济秩序所需的关于各种具体情况的知识,不是集中的或完整的,而只是以不全面且常矛盾的形式掌握在个人手中。有效的助推需要了解目标对象的真实偏好、选择有冲突的不同偏好集,了解偏见及其程度和差异、相互作用,了解个人采取的自我调节措施,预测和解释额外的助推可能减少个人的自我调节。监管者们拥有的一般知识是不够的。现实世界不同于实验室中可控制变量,许多信息是局部的。由于缺乏目标群体真实偏见的信息,监管者更有可能依赖经验法则,或者倾向于采用自己的偏好或社会认可的偏好。于前者,不适当的经验法则容易出现随意和低效的问题。于后者,监管者决策是否能真实反映特定群体的利益都难说,更勿言普遍群体的利益。

三、助推理论在金融监管中的改进路径

作为一种补充性的手段,助推的运用可增进金融监管的方式。助推在西方政治体制和文化背景中已被应用并被证有效,在我国金融监管中也有所体现,仍有更多适用空间。同时,对上述难题的回应有助于更好发挥助推理论在实践中的效用的发挥,促进理论创新和知识增长。

(一)助推理论效益发挥的样态

在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时,公权力和个人自由的关系是无法回避的。助推旨在提升福利,助推理论的另一重要作用是提高民众的获得感。此处抛开哲学上对福利、人类幸福等的探讨。助推运用社会科学知识来协调权利的内在张力,其采用的是基于设计的选择框架,以实现特定的目的,它在使用过程中影响着目标对象的知觉,进而影响人们的行为决策。

从权利和权力的张力来看,有以下三种情况:人们的态度两可、人们的态度和公权力欲推进的方向一致、人们的态度和公权力欲推进的方向相反。如表2所示,第一种情况下,公权力的助推作用下,人们会自然地选择利好的方向;第二种情况下,人们的态度会更积极,此态度下的行为更及时,没有负面影响,属于正正得正;第三种情况下,如果人们的态度不强烈,助推可以帮助扭转,属于正负得正。如果人们的态度非常强烈,助推则起不了作用,即正负得负,但只要行为的负外部性不过分明显,个人选择在此时依然可能符合个人利益最大化。换言之,即便人们可能做出损害自身利益的选择,助推也并未限制他们的自由选择权利,这体现了公权力对其最大的尊重,使得社会福利在自由选择条件下得到提升。助推改造的是环境,而不是改造目标对象,其介于自由主义和家长主义之间,既保证自由选择空间,又体现特定的干预意图。尽管,现实比理论讨论的情况复杂得多,但这种解构可以提供一种帮助,更好理解助推的作用路径。从这一层面看,助推至少可作为一种监管的补充性手段,发挥一定的作用。

(二)助推理论本土应用的潜在优势

助推理论倡导的是自由主义家长式管理,在不同的国家,其理论的推演基础并不会有实质性差别。然而中西方的法治基础是不同的,因而助推的起点及公众对助推的反应是不同的。相比较而言,助推在我国有更大的潜在优势。西方国家公民意识发展的历史进程表明,自由主义表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和扩张力,其在经济生活、社会生活中占据了主流地位。在这种背景下,助推即便是被称为“软”家长式管理,仍然是对家长主义的发展。在自由主义长期占据主流话语的场域,对现代隐忧派来说“软”是一种对自由主义的让渡,是提升公共参与、公共意识的转变;但对西方固守派来说,“软”是一种对自由、自治的侵犯,因而受到各种抵制。

我国不论是古代君主为民求利以家长主义治民的做法,还是我国社会成员具有的强烈责任感、义务感的传统都加重了家长式干预的底色。命令控制型监管的长期存在有历史原因,其虽然也在很长一段时间良性引导了监管政策的方向,但易产生隐形对抗和监管套利,也招致了一些失败和指摘。政府干预过多依然是经济新常态下亟待改善的问题,不仅顶层设计层面需要减少干预,民众层面也随着自主决策能力的提高而期待更少的控制。我国当前及未来一段时间内,要淡化控制型监管的强制模式,走向助推所倡导的自由主义家长式监管。习惯于家长式管理的民众会认为助推更尊重个人的决策意愿和能力,体验效用更高,总效应更大。抽样调查也显示,我国民众对助推的态度更为积极。在这种背景下,嵌入了家长主义意图但不限制甚至增加个体自由选择权的助推监管,比家长式的直接干预更为有效。可以说,命令控制型监管的既定事实,给助推理论在我国的引入带来更大的潜在优势。同时,监管对象的可接受性强,一定程度上也提供了助推措施的实质合法性基础。

(三)助推理论效用的推进路径

助推运用于监管中有其独特的价值。针对助推在运用的难题,如可能被滥用、效果欠佳等难题,可从助推监管的制定、执行、效果评估等方面进行完善,增强实效性。

第一,助推措施的制定和运用应嵌入合理的价值引导。监管部门设置的选择架构,要想达致长期稳定的行为改变预期,培育目标对象的理性决策思维,必须将某种规范和价值观内化于具体措施中。如通过公告某一行业的低碳排放量排名增减情况来促进相关行业节约能源的行为改变,可能会起到一定作用,但仅此并未触及能源消耗背后的绿色、生态、环保价值观念。在具体的助推措施中,还应加以内嵌,以防止效果的不稳定化和碎片化,这可推至其他各个金融市场。同时还应考虑,金融监管过程中,通常涉及多方主体及利益相关者,或存在多元且彼此冲突的理念和价值。如监管过度会束缚金融机构的效率提升,强调效率放松管制则可能引起危机,这种金融危机治乱循环便是对价值目标的权衡失当。而金融法律规范除了效率、安全,还需要考虑金融消费者保护,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等多元价值。对此需要通过充分的协商民主,一是引发普遍意识和集体决策,共同构建价值共识;二是在互动过程中激发个体的理智思考,提升理性行动能力;三是赋予任何单位、个人,尤其是监管对象的监督权,防止监管者借助推工具谋私利。

第二,助推监管规范的制定应以比例原则作为规范向度。助推理论以低成本、非强制性作为相对性优势,这一优势的发挥需以监管制定者的正确行事为依托,否则将适得其反。比例原则可为助推措施的制定提供法律约束,进一步提高助推的可接受度。一方面,助推策略应具有目的正当性,这是前提。从“引导与帮助公民做出行为选择”的基本立场来看,助推旨在通过选择架构的设计对目标对象进行影响,与法律法规中的“引导”“鼓励”“提倡”等具有共性,后者是前者的形式合法性基础。判断目的是否正当可审查其是否和具有约束力的宪法、法律等相违背。另一方面,助推策略还需具有手段正当性。具体又可细分为:适当性原则,要求助推的具体措施有助于推动目的的实现;必要性原则要求在实现的同时,对公民的权益损害最小;法益相称原则,核心在于手段与目的的衡量,即对所产生的效果(保护的利益)与其可能产生的副作用(损害的利益)之间进行衡量,防止权限扩张。以私募基金为例,信息披露有助于减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提升投资者决策的明智性,但若不加区分而忽视合格投资者中机构投资者和关系投资者本身获取信息的能力,一味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时无差异地强制性披露信息,会过度增加其成本。

第三,助推监管规范的执行需要弱化非核心决策的阻力。我国当前及未来一段时间的改革迈向和助推所倡导的路径是一致的,民众对助推也更能接受。助推在我国未被广泛运用的原因在于非核心决策层,他们往往同时是执行者,相比命令控制型监管下的权力大、易显政绩等,助推让他们感到利益受损。执行者在提供满足合法性基础的产品和服务外就能得到对价,而缺乏改善和提升产品质量与服务水平的动力,更不愿承担创新型手段带来的风险。对执行者予以激励,同样可引进行为科学的知识。研究表明,如果正强化、惩罚的激励力度达不到抵消强大负面压力的程度,呈现刺激的激励方式就无法起到预期的效果,与此相对消除刺激的激励方式(负强化、自然消退)作用更加直接。在激励非核心决策层时可考虑增加直接消除外在刺激的激励机制。

第四,助推监管规范的效益可通过科学的方法进行评估。金融业务类型较多,支付、保险、理财等不同业务不可能机械化适用某一种助推方案。如此,前文提及的助推效益存在场景依赖问题有一个合理的解释和可行的进路,即助推的应用本就应建立于场景化的基础之上,根据不同的场景选择不同的助推方式,同时对各场景进行分类评估,解决非同质化而无法比较的问题。对助推的效果进行评估是个难题,但意义重大,不仅是对理论联系实践科研要求的践行,更是对助推手段是否有效的反映,能够凭借其对监管的监督、检验、规范、指引等功能,在整个体系中发挥重大作用。助推实效的评估可参考金融业已有的评估框架。另外,近年来法治评估受到更多的关注,各地依托大数据进行的评估项目相继启动,并对衡量某地区或某领域的法治发展状况发挥了重要作用,推进了制度的完善及更好的执行。助推监管的评估亦可借鉴法治评估的丰富经验,并在特定区域进行实验。

四、结语

助推以行为科学为知识背景,具有独特的理论基础和方法体系,在金融监管领域具有较大的作用潜力。区别于传统的政府导向的“命令—控制”型监管及新近的市场导向的“轻触”型监管,助推作为一种自由主义家长式方案并未停留在理论层面,而是被运用于实践并初步发挥效用。我国既有的金融监管措施也体现了该理念,还有进一步的深化空间。在我国广泛运用助推的理念和做法,不仅要考虑学界对助推的共通性质疑和批判,更需要考虑我国的特殊情况。无论是学科研究范式的发展还是金融监管的现实,我国都已具备了主动回应、积极创新的阶段。助推具有理论上、方法上的启蒙意义和借鉴价值,可作为金融监管改革创新的补充性手段加以拓宽运用。

(责任编辑:孟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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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23-12-07

作者简介:刘 静(1994-),女,安徽宿州人,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