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语·八佾》中,孔子说:“《关雎》乐而不淫,哀而不伤。”汉代的经学家孔安国解释说:“乐不至淫,哀不至伤,言其和也。”{1}朱熹注曰:“淫者,乐之过而失其正者也。伤者,哀之过而害于和者也。《关雎》之诗,言后妃之德,宜配君子。求之未得,则不能无寤寐反侧之忧;求而得之,则宜其有琴瑟钟鼓之乐。盖其忧虽深,而不害于和,其乐岁盛而不失其正。”{2}意思就是说,君子向漂亮的女性求爱,求得了,不要高兴的过分;没有求得,也不要悲哀的过头。朱熹对前半部分“乐而不淫”的解释基本没问题,但后半部分说“哀而不伤”恐怕就比较牵强了。《关雎》中说:“求之不得,寤寐思服。悠哉悠哉,辗转反侧。”这里虽描述的是君子无法追求到淑女时煎熬的状态,但还没有到悲哀的程度,又怎能称得上是“哀而不伤”呢?因此,朱熹的理解是需要商榷的。实际上,由于朱熹受到汉代《毛诗序》中“哀窈窕,思贤才”观点的影响,所以他仍然没有摆脱“言后妃之德”的思想套路,因而也就无法对这句话进行正确的阐释了。

朱熹以及后进的一些研究者之所以无法解释“哀而不伤”,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们对所探讨的对象《关雎》本身的艺术归属问题上存在着错误的认识。众所周知,中国古代的诗与乐是不分家的。早在《尚书·尧典》中,就记载了由“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组成的诗、乐、舞三位一体的中国最原始的艺术形态。《周礼·春官·大司乐》将“语”“德”“舞”统一于“乐”,分别形成了所谓的“乐语”与“乐德”“乐舞”。而“乐语”,实际上就是入乐的诗。这表明,诗与乐在中国早期是不分家的,二者是二而一,一而二的关系。《诗经》中的“风”,本身就是指“民俗歌谣之诗也”。{3}虽然,春秋末期的礼崩乐坏导致诗与乐开始分化,并逐步形成两种相对独立的艺术形态,但对于春秋以前诗乐一体特别是《诗经》可以入乐的事实,后世学者基本上还是认可的。比如孔子自己就说过:“吾自卫反鲁,然后乐正,《雅》《颂》各得其所。”(《论语·子罕》)与孔子大致同时的《墨子》也记载道:“诵《诗》三百,弦《诗》三百,歌《诗》三百,舞《诗》三百。”(《墨子·公孟》)《诗》能“诵、弦、歌、舞”,这说明《诗经》在春秋时期是可以吟诵、歌唱和表演的。后来,汉代的司马迁也明确说《诗经》三百零五篇“孔子皆弦歌之”,“以求合《韶》《武》《雅》《颂》之音。”(《史记·孔子世家》)到了唐代,经学大师孔颖达同样也认可《诗经》入乐的事实,提出了“《诗》为乐章”{4}的观点。宋代的朱熹将《诗经》中入乐的诗篇性质进行了区分,认为二《南》《雅》《颂》为雅乐,而郑、卫之诗为“里巷狭邪”之乐。{5}

宋代以后,虽然就《诗经》中哪些篇目可以入乐,哪些篇目不能入乐产生了分歧,但对于二《南》《雅》《颂》均无疑义。如南宋程大昌把《诗经》分为乐诗和徒诗两大类:“《南》《雅》《颂》之为乐诗,而诸国之为徒诗也”{6},并认为只有乐诗才能入乐,而徒诗是不能入乐的。明末清初的顾炎武认可程说,但在具体篇目划分上有所不同,除认为二《南》《颂》可以入乐外,又增加了《豳》之《七月》,但大小《雅》中的变诗不可以入乐。{7}元代的马端临、清代的顾镇则质疑朱熹与程大昌的观点,认为不仅二《南》《雅》《颂》可以入乐,而且像《邶风》《鄘风》《卫风》这样的十三国变风,同样也可以入乐。清代魏源赞成马、顾之说,但思考更加深入。他认为《诗经》三百零五篇均可入乐,只不过选择哪一篇入乐,要根据演奏的主题而定,比如“凡乡乐自《樛木》《甘棠》以下诸诗,《大雅》召康公诸诗,《周颂》成王诸诗,亦止为房中、宾祭之散乐”;“《六月》《采芑》……之为恺乐铙歌,以劳还帅可知;《车攻》《吉日》之为田狩会同时燕乐亦可知。”{8}

在周代礼乐文化中,不仅诗与乐不分家,而且礼与乐也是不分家的,很多礼中都是要用乐的,比如《仪礼》中所记载的“燕礼”“聘礼”“觐礼”“大射礼”“乡射礼”“公食大夫礼”等都有对这种用乐行礼场面的大量描写,其中《关雎》就是最为常用的仪式用乐之一。《仪礼·燕礼》曰:“遂歌乡乐:《周南》:《关雎》《葛覃》《卷耳》;《召南》:《鹊巢》《采蘩》《采苹》。大师告于乐正曰:‘正歌备。”“正歌者,声歌及笙各三终,间歌三终,合乐三终,为一备”,故“备亦成也。”“备”,《周礼·乐师职》云:“凡乐成则告备。”{9}见,《关雎》是作为“乡乐”合乐阶段代表性篇目而出现的。除了用作“乡乐”外,《关雎》还可作为“房中之乐”供王后、国君夫人使用。所谓“房中之乐”是指“后夫人之所讽诵,以事其君子,”{10}目包括《周南》《召南》以及《国风》其他的乐篇。据此,清代学者刘台拱很肯定地指出:“诗有《关雎》,乐亦有《关雎》,此章(即“《关雎》乐而不淫,哀而不伤”章)据乐言之也。”并且,他认为“古之乐章,皆三篇为一。《传》曰:‘《肆夏》之三,《文王》之三,《鹿鸣》之三。”他以《文王》《大明》《绵》为例,说明不少文献在谈到一组乐章时,往往只用首篇代替,而不言其他两篇,比如“《国语》曰:‘《文王》《大明》《绵》,两君相见之乐也。《左传》但曰:‘《文王》,两君相见之乐也。不言《大明》《绵》。”他认为这就是当时的“乐章之通例”。孔子在《八佾》篇仅仅提到“《关雎》之乱”,没有提到其他,也是符合这种“乐章之通例”的,只不过“乐亡而诗存”,“说者遂徒执《关雎》一诗以求之,岂可通哉?”{11}

这样看来,《关雎》在《八佾》篇中的确并非一首诗,而是一组音乐,这组音乐包括三支我们所熟知的乐曲,即《关雎》《葛覃》和《卷耳》,该组乐曲均出自《诗经·国风·周南》。其中,《关雎》写君子经过坚持不懈地追求,终获淑女的芳心;《葛覃》写女子在经过公公、婆婆的同意后,高兴地准备回娘家的过程。总的来说,这两首乐曲表现的是喜悦、欢快,但又“乐而不淫”的精神状态;而《卷耳》则采用复沓的手法,分别从女子和男子两个视角来抒发相互思念的情感。虽然这种思念之情表现得忧郁、伤感,但又非常注意情感尺度的把握,也就是“哀而不伤”,诗歌中提到的“维以不永怀”、“维以不永伤”足以为证。所以,刘台拱所言“乐而不淫者,《关雎》《葛覃》也”,“哀而不伤者,《卷耳》也”,“能哀能乐,不失其节”,{12}肯綮之论。

此外,《关雎》作为音乐作品而存在这一事实,还可以从《论语·泰伯》中得到有力印证。《论语·泰伯》中说:“师挚之始,《关雎》之乱,洋洋乎盈耳哉!”什幺是“乱”呢?“乱”是曲终时笙管齐下的合奏和合唱。朱熹云:“乱,乐之卒章也。”{13}记·孔子世家》所谓“《关睢》之乱以为《风》始”之“乱”,亦与此同义。清代学者蒋骥解释说:“乱者,盖乐之将终,众音毕会,而诗歌之节,亦与相赴,繁音促节,交错纷乱,故有是名耳。孔子曰洋洋盈耳,大旨可见。”{14}拱亦云:“始者,乐之始。乱者,乐之终。”“凡乐之大节,……始于升歌,终于合乐,是故升歌谓之始,合乐谓之乱。”{15},“乱”指的是音乐的“尾声”。在乐曲尾声,各种乐器会一起配合,采用合奏的形式,将整个演奏推向高潮。这种形式在古代诗歌、乐曲中非常常见。《国语·鲁语》云:“正考父校商之名《颂》十二篇于周太师,以《那》为首。其辑之‘乱曰:‘自古在昔,先民有作。温恭朝夕,执事有恪。”此处“乱曰”所引诗句正是《诗经·商颂·那》中的结尾部分。屈原《离骚》《招魂》《九歌》中也有“乱”,杨亚丽在《“乱”的美学意义》一文中,引《康熙字典·玉篇》的话说:“古赋末皆有乱,总一赋之终,发其要指也。”{16}形式在汉代称为“趋”,宋金诸宫调和元散曲套曲中有时称“尾”“尾声”“收尾”等。{17}

综上可见,“乐而不淫,哀而不伤”的观点实际上是孔子将“中庸”思想运用于音乐作品《关雎》审美而得出的结论,它后来变成了儒家音乐美学思想的一个重要原则。孔子认为,主体在欣赏音乐时,情感抒发固然可以很充沛、很强烈,但必须要始终保持一种理性的态度,从而使其处于一种“无过无不及”适度的平静状态,正如李泽厚所说:“真正美的、有益于人的艺术作品,其情感的表现应是适度的。如果超出了应有的适当的限度,使欢乐的情感的表现成了放肆的享乐,悲哀的情感的表现成了无限的感伤,这样的艺术作品就是有害的。”{18},音乐艺术要给人带来美的享受,情感就必须得到合理控制。孔子之所以对《关雎》倍加赞许,也正是因为这组音乐中“乐”与“哀”的情感表达“无过无不及”,堪称“中和之美”的典范。

与对《关雎》这组音乐的倍加赞许相反,孔子曾多次严厉批评“郑声”。在《论语·卫灵公》中,孔子就非常明确地表达了对“郑声”的不满:“乐则韶舞,放郑声,远佞人。郑声淫,佞人殆。”这里的“淫”,实际上就是说“郑声”的情感表达太奔放,缺乏节制,所以孔子才要“放郑声”。关于这一点,后世不少文献均做过详细解释。比如,《礼记·乐记》中就曾记载子夏在回答魏文侯“何为溺音”的问题时说:“郑音好滥淫志,宋音燕女溺志,卫音趋数烦志,齐音敖辟乔志”,“此四者皆淫于色而害于德”。{19}战国末秦相吕不韦组织编写的《吕氏春秋》也曾云:“靡曼皓齿,郑、卫之音,务以自乐,命之曰伐性之斧。”{20}这表明,不惟儒家认为“郑声淫”,非儒家的也有类似看法。《汉书·地理志》则结合地理环境进一步解释了为什幺“郑卫之音”“淫”,其曰:“土陿而险,山居谷汲,男女亟聚会,故其俗淫”;“卫地有桑间濮上之阻,男女亦亟聚会,声色生焉,故俗称郑卫之音。”{21}《白虎通·礼乐》更是直接解释了“郑声淫”的原因:“孔子曰‘郑声淫何?郑国土地民人,山居谷浴,男女错杂,为郑声以相诱悦怿,故邪僻,声皆淫色之声也。”{22}在《论语·阳货》中,孔子再一次对“郑声”进行了尖锐的批评:“恶紫之夺朱也,恶郑声之乱雅乐也,恶利口之覆邦家者。”春秋末期,郑国的民乐发达,情歌盛行,这虽然在一定程度扩大了音乐表现领域和受众群体,弥补了宫廷音乐在这方面的不足,但其朴质直白的情感表达与孔子所追求的“中和之美”的审美标准背道而驰。更为严重的是,在孔子看来,这种“郑声”不仅无益于个体道德情操的陶冶、净化,而且长此以往还会使老百姓精神萎靡,甚至会有亡国的危险(“恶利口之覆邦家者”)。这并非耸人听闻,吴公子季札也曾明确地表达过这种担忧:“其细已甚,民弗堪也,是其先亡乎!”(《左传》襄公二十九年)所以,孔子认为音乐情感的表达必须“中和适度”,否则就会导致个人身心以及国家、社会秩序的失衡与混乱。

总之,孔子提出的“乐而不淫,哀而不伤”的审美原则,要求音乐艺术情感的表达应“无过无不及”,既要合情,还要合理。这种对情与理相统一的追求,使得中国艺术的情感表现从来都不会变成一种肆无忌惮的情欲发泄,而是始终被控制在一种合乎理性的范围之内,这充分彰显了“以中达和”“中和为美”的儒家艺术精神。

{1} [魏]何晏集解,[梁]皇侃义疏《论语集解义疏》卷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8页。

{2} [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66页。

{3} [宋]朱熹《诗集传》卷一,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1页。

{4} [汉]毛亨传,[汉]郑玄笺,[唐]孔颖达疏《毛诗正义》卷九,《十三经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39页。

{5} [宋]朱熹《诗序辨说》,[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一百四十一,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244页。

{6} [宋]程大昌《考古篇·诗论二》,见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子部十)。

{7} [清]黄汝成《日知录集释》(上)卷三(全校本),栾保君、吕宗力校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27页。

{8} [清]魏源《诗古微·夫子正乐论》(上),《魏源全集》第1册,岳麓书社2004年版,第139—141页。

{9} [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仪礼注疏》卷十五,《十三经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17—319页。

{10} [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仪礼注疏》卷十五,《十三经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9页。

{11}{12} [清]刘宝楠《论语正义》(上册),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17页。

{13} [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106页。

{14} [清]蒋骥《山带阁注楚辞·余论》(上),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版,第192页。

{15} [清]刘宝楠《论语正义》(上册),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305页。

{16} 杨亚丽《“乱”的美学意义》,《人民音乐》2015年第3期,第78页。

{17} 蔡先金《孔子诗学研究》,齐鲁书社2006年版,第241页。

{18} 李泽厚、刘纲纪《中国美学史·先秦两汉编》,安徽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142页。

{19} [汉]郑玄注,[唐]孔颖达疏《礼记正义》卷三十九,《十三经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11页。

{20} 许维遹《吕氏春秋集释》卷一,中国书店1985年版,第10页。

{21} [汉]班固撰,[唐]颜师古注《汉书·地理志》(下),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1665页。

{22} [清]陈立《白虎通疏证》卷三,吴则虞点校,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97页。

[基金项目:本文系作者所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审美与生存——孔子美学思想的双重建构”(项目编号:11FZW048)、山东省博士后创新资助项目“先秦儒家礼乐文化的美学精神及其当代意义”(项目编号:201403012)以及孔子与山东文化强省战略协同创新中心重点项目“儒家礼乐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践行研究”(项目编号:KZXT01ZD07)的阶段性成果。]

张明 博士,曲阜师范大学文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 金兆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