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范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以下简称非食用物质)名录制定和公布工作,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众健康。

《规定》明确,纳入非食用物质名录的物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根据食源性疾病监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发现的非食用物质;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添加或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物质;科学数据表明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物质。我国法律、法规已明确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使用的物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食用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因环境污染或食品原料等天然带入且能够排除人为添加的物质,不重复列入非食用物质名录。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制定和公布非食用物质名录。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成立非食用物质名录专家委员会,负责非食用物质名录的审查工作,专家委员会设立办公室。

(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