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忠平

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等一系列现代信息科学技术实现资金融通的一种新兴金融服务模式。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渗透到传统的金融业态,对原有的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以及衍生出来的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具备互联网理念和精神的金融业态及金融服务模式统称为互联网金融。

金融服务趋向长尾化、金融服务高效便捷化、金融服务低成本化,是互联网金融的三大特点。

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风险

系统性风险。互联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主要有四大特点:①系统性风险是针对整个系统或者全局的功能产生影响或者破坏,而不是针对某一机构或者局部;②系统性风险具有非常强的蔓延性或者传染性,将风险传导给毫不相干的第三方并让其承担损失;③系统性风险具有很强的负外部性,系统性风险对金融机构和整个金融市场或者实体经济产生巨大的溢出效应,这是系统性风险的本质特征;④互联网金融的基因在与其技术领先性和业务发展的高效性以及支付系统的快捷性。因此,必须要防范系统性风险快速传播的可能性。

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凭借其突发性、破坏威力大等特点,所以被誉为“商业银行最致命的风险”。由于金融机构追求高收益就表现在突出的高杠杆率的经营特点,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就称为商业银行持续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特别是美国次级债风波以及后来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再次警示了稳健的流动性风险和监管的重要性。与传统金融一样,互联网金融也面临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新挑战。

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企业所面临的信用风险与传统金融机构一样,都可能会面临借款人不按期还款的违约风险。常见的比如P2P网贷,再不是单纯提供平台的P2P网贷模式当中,信用风险就是要防范的第一风险。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中,对于借款人资质的审查,可能更多是通过线上模式,通过信用记录等来审查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来房贷。而在传统商业银行贷款中,多是抵押贷款或者质押贷款。互联网金融更多的可能是无抵押和无质押贷款,即有资质的商家为应对可能出现的流动性紧张从互联网金融机构拆解一部分资金用于周转,这种贷款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就是商家的信用问题。

技术性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风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计算机系统、认证系统或者互联网金融软件存在缺陷。二是伪造交易用户身份。三是未经授权的访问,主要是黑客通过病毒或其他手段对用户的网上金融账户进行攻击。特别现在对网上银行的木马程序猖獗,钓鱼程序、密码探嗅程序层出不穷,这直接威胁到网上银行的安全。

法律风险。一是在商业法律中的不全面将会存在法律缝隙,出现合同各方之间的争端。因为电子货币兴起的时间较短,并且尚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现存法律法规难以涵盖电子货币运作和交易的各个层面的争议和纠纷。二是互联网金融的电子货币匿名性,C2C的交易方式及单个交易难以追踪等特征,为洗钱、逃税等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

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对我国的启示

1.尽快确定监管主体,加强流程监控

与欧美国家相比,我国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而互联网金融法律环境完善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明确各个模式的法律定位以及监管主体。目前除第三方支付模式已有明确定位于监管主体外,其他模式的定位依然模糊,监管主体悬而未决。这将严重阻碍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相关机构应尽快对互联网金融各种模式进行定性,明确监管主体,理清监管职责,为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为防止过早过度监管对产业发展带来消极影响,建议产业监管主体可以先从产业运营流程监控着手。一方面,可以动态掌握产业发展情况,一边对产业发展运行情况进行分析,为日后具体监管规则的制定提供依据;另一方面,可以有效监测互联网金融企业运营情况,及时发现企业风险,提早进行风险预警,防止大规模风险爆发。

2.实施行业准入制度,完善退出机制

互联网金融通过互联网的传播方式开展创新金融业务,其覆盖范围较广、社会影响较大,若发生恶性事件社会危害性大。所以应该根据互联网金融不同模式的特性以及运营方式,对部分模式探索实施通过设立审批或者备案制,设立资本金、风险控制能力、事业人员资格等准入条件,并对同一模式中不同业务种类实行不同标准的差异化准入要求,排除不及格企业。

优胜劣汰是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有力法则,只有引入退出机制,及时清除不合格企业才能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的良好发展。由于互联网金融涉及金融相关服务,牵连到公众利益,所以其市场退出机制也应该有其特殊规则,如注重对公众投资人的保护等,尽量化解互联网金融企业退出市场对市场的冲击,降低民众的投资损失。

3.逐步填补法律空白,改革落后规则

随着互联网金融产业的不断发展,监管主体应加强对产业的研究,逐步完善立法,填补法律空白。法律制度应与时俱进,面对部分严重落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程度,阻碍新兴业态创新发展的制度应该勇于改革。比如在六大模式的分析中经常会出现运营模式涉及到非法集资、投资人人数以及发行证券方式的问题,本质上都属于人数、资本、股权之间的配比问题。

4.完善征信体系

完善征信体系法律建设。十几年前,国内开始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些企业陆续开始从事个人征信服务的实践,但由于受法律法规与市场需求等因素的制约,征信业发展还比较缓慢。征信立法对征信业发展影响深远,制定适合国情的征信法规是推动征信业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首先要建立征信管理规划、明确征信部门的运作规则和定位,强调隐私权与知情权的保护,落实以政府为主体,以市场为辅助的发展模式,形成以人民银行为监管主体、中国征信中心和征信机构为信息收集加工主体、金融机构为信息提供主体的征信管理组织体系。

推进征信信息归集统一。目前,国内征信体系机构比较分散,征信信息很难集中统一使用。虽然有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征信机构出现,但限于其规模及信息积累程度等因素,还远远不能满足行业发展的需求。行业自发形成的例如“黑名单”数据共享方式也只是解决一部分问题。最终,要想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稳步发展,还需政策层面推进征信信息归集统一,特别是大量的分散的民间征信信息。其中,互联网金融从业者,尤其是P2P网贷从业者的呼声最高,他们希望民间借贷信息能尽早与央行对接。这样P2P网贷平台可以获取借款人的征信信息便于使用,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摆脱受限征信问题而产生的发展阻碍。

(作者单位: 珠海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