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宇蕊

一、我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

1996年6月,以放开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开端,我国正式进入了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在这17年间不断的发展探索中,我国政府一直在改革中寻求一条途径,能够适应本国利率市场化发展,而2013年贷款利率管制的全面放开意味着利率市场化改革已经向前迈了一大步。在进入2014年之后,“两会”期间政府和人民银行释放出来的存款利率市场化信号,均表明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已进入关键时期。从第一次提出利率市场化至今,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均遵循国家制定的具体步骤,一直在试验中改革,是一个渐进的、承上启下的过程。具体如下:

1996年6月—2004年1月,我国先后放开同业拆借利率、债券市场债券回购利率、贴现率和转贴现率、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化发行利率、外币贷款利率、外币存款利率,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

2005年3月,全面放开我国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

2007年1月,我国央行对外发布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我国货币市场基准利率。

2012年6月、7月央行开始分别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

2013年7月20日,央行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

在这17年间的利率市场化改革中进程中,部分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程度得到了较大的提高。人民币存款利率仍未全面放开,利率市场化改革仍未完成。

二、现阶段利率市场化的新进展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的关键时期,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能否实现市场机制在资金配置过程中的基础功能是当前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重点,而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化则是全面实现利率市场化的最后难关。

2013年11月,我国中央银行发布了《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表明我国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开始加速。至此,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步入尾声。

目前我国央行的利率体系包括存款准备金利率、再贷款利率、再贴现利率等众多利率,调控方式也由原来的数量型调控为主向价格型调控为主转变。但是,市场基准利率体系和自我调控机制尚未完善,虽然货币市场形成了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为基准的利率体系,信贷市场形成了一贷款基础利率为基准的利率体系,但这两个市场尚未形成有效传导机制。另外,货币传导机制也尚未完善,由于基准利率体系的发生变化,监测市场利率的相关中介指标正在逐步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货币政策调控框架正在探索中建立。

三、利率市场化对经济主体的初步影响

利率市场化在逐步深化过程中,正在改变各个经济主体的行为方式。

1.利率市场化对普通储户的影响。对于银行的普通储户而言,利率市场化意味着可以给他们带来更多选择的内容、更高的收益、更好的服务,他们可以直接享受到利率市场化为其带来的福利。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存款利率可以上浮一定比例的规定,直接增加了储户的存款收益;另一方面,以银行理财产品、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为代表的金融产品创新对存款形成了替代,加大了银行揽储的难度,促使其加快创新步伐。

2.利率市场化对企业的影响。与小微企业相比,大型企业具有议价能力强的优势。在这一阶段,大型企业的这一优势开始显现。而小微企业,在融资成本方面并无太大改善。虽然有部分银行和农村金融机构把小微企业作为服务重点,但就现阶段而言,小微企业资金可得性并无显着性改变。

3.利率市场化对金融机构的影响。利率市场化之所以旷日持久,很重要一个原因就是其对金融机构的影响巨大。从贷款利率全面放开始,至存款利率的区间浮动,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早已加剧。

首先,从2012年6月允许存款利率上浮开始,各行纷纷多次调整存款利率。尤其是余额宝等互联网货币基金的兴起又加剧了银行揽储的竞争,各家银行均将存款利率上浮至顶。从各家银行都有的上浮动作来看,虽然不同银行的利率期限结构不尽相同,但资金成本均在一定程度上升,并影响着金融机构的盈利水平。

其次,息差波动方向不明朗。目前贷款利率管制已经全面放开,存款利率上限则需要附加10%的浮动限制,由于存贷利率管制的不对称性,导致实际银行执行利率过程中,各家银行的息差不一致,总体来讲,息差波动方向不明朗。

最后,金融机构的市场定位呈现出轻微分化。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与股份制银行因其主体客户群对利率要求的差异,纷纷调整自己的金融产品价格。股份制银行在争夺小微企业客户的积极性增加。

四、进一步深化利率市场化的思考

虽然利率市场化的改革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现阶段仍需要向更深层次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我们要理性看待利率机制的改革。利率市场化是指金融市场打破束缚,回复自由的改革,与市场的结构性改革有本质不同,也不能替代经济主体的自我完善和信贷政策的导向功能。

利率市场化改革就是要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逐步形成市场化的利率调控机制,引导资源优化配置。虽然目前仍然是管制利率与市场化利率共存,但日后应当逐步向市场化利率转移,更多地强调价格型的调控手段。

鉴于利率市场化改革对金融市场带来的竞争效应,我国应当尽早完善金融体系安全网,建立市场退出机制,维护金融稳定。除了针对银行设计存款保险制度以外,还应当考虑到非银行性金融机构的风险程度,设计出相应的保险产品。另外,还要在金融市场建立一个优胜劣汰机制,探索其破产、重组和兼并机制,增强金融机构的竞争意识,维护市场秩序,确保有一个良性的市场竞争环境。

最后,央行应当适当关注中小金融机构所承受的压力和表现,提升自己的风险管理能力与创新能力。在我国,大型商业银行无论是在市场风险管理的人才储备上,还是技术方面都有比较优势,而中小金融机构则压力较大。在新的竞争环境中,不仅产品要创新、服务也应创新,改变资产负债结构,拓宽表外业务,在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实现平稳过渡。

五、关于监管的几点建议

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金融机构可以根据金融市场及业务状况自行决定利率水平,然而,我国金融市场现状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为了防止金融机构之间的恶性竞争,在完善市场运行机制的同时,还需建立健全相关的金融监管制度。

1.利率市场化过程中金融政策的公平性和监管套利。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分属于银行业监管委员会、证券监管委员会与保险监管委员会等机构监管,对于同一金融产品,不同的监管机构出台的监管政策往往存在不一致,造成本质上实为同一金融产品,却因其隶属不同监管机构监管定价不同的状况。例如我们市场上的余额宝与银行的理财产品均属于信托关系,但监管要求、购买限额、信息批露方面却存在很大差异,监管成本的不同致使这些金融产品的定价也存在很大差异。这样就存在监管套利,无法实现金融政策的公平性。

2.监管资本的合理性。在监管部门的角度,最关注的指标主要是一级资本和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一级资本包括优先股和普通股,然而实际的情况是优先股意味着小微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可以优先于普通股被偿付,监管部门并没有过多考虑企业破产的情形,更多关注的是企业重组,忽略了企业破产不利于金融稳定,作为监管部门应当将这一细节考虑进去。

3.高科技领域的大力发展。高科技在金融领域的发展运用非常广泛,既能够提高金融业务的完成效率,加快交易,也给金融监管带来很大的挑战。在利率市场化深化进程中,尤其要加强对电子产品的监控,电子交易记录的审查,要求金融监管在高科技领域提高信息电子化程度,对监管部门的技术提出较高要求。

4.加强金融信息的披露。对于金融监管部门而言,信息的透明性和真实性是证明金融监管行为有效的重要条件。有效的信息披露可以帮助监管部门及时防控金融风险,采取相应措施形成约束。所以,监管部门应当强化法律法规层面的信息监管,积极研究新兴金融业的信息披露,公示众多金融创新工具的风险信息,来加强利率市场化形势下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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