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文俊

摘 要:文章简述了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状,分析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提出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途径。

关键词:建筑领域 拖欠农民工工资 现状 原因 解决途径

中图分类号:F285;F3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12-047-02

一、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城镇化建设的不断加大,以及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从农村移到城市建设的岗位上。由于是农业户口,主要从事二、三产业劳动,从职业上讲他们是工人,也就是农民工。2015年2月28日,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表示,农民工已成为中国产业工人的主体,目前全国农民工总量2.74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68亿人。农民工已成为中国产业工人的主要组成部分,是目前建设国家,促进现代化发展的强大力量。总而言之,农民工为我国的农业生产和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为城镇的发展建设创造了巨大的财富,加快了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同时,在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非常严重,从外围的沿海城市开始,到内地的城市,城镇建设与拖欠农民工工资同时并在,同时扩大。目前,拖欠工资问题不仅仅限于建筑领域,也逐渐在扩大到其他领域。

二、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原因

原因主要有:(1)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这种情况是比较常见的,开发商通常使用开盘后提前卖房的首付款,这部分来自购买者的资金来支付建设过程中的进度款,俗称“空手道”。近几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全国性的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大量资金正在涌入房地产市场,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已经趋于缓和,市场的购买意向正在减弱,资金回流困难。许多根本没有实力的建筑企业和个人因市场的疲软卡在了进退不得的尴尬境地。导致建筑方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2)包工头恶意欠薪。由于建筑市场的无序与政府部门的监管空白,许多包工头在经济下滑、市场疲软的大环境下认为攒钱的前景不乐观,一旦资金到手就冒着法律与道德的双重压力起飞、跑路、逃匿,留下民工向政府讨薪。(3)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自然人挂靠有资质的企业等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政府部门在建筑市场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留有空白,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借用资质、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用工主体不明确、不合法。建筑施工企业往往会由于建筑启动资金不足,在行业内部把工程项目转包给其他企业,或者违法分包出去,接手的时常会有一些没有资质的个人。还有一些人利用各种特殊关系,常年在行业内借用别人的资质中标,然后组织一些人施工,承包方只认包工头,工程结束只对包工头付清所需款项,不直接面对农民工,农民工是否拿到工资根本不过问。一旦发生欠薪现象,总承包人认为资金已经支付到位。中标的企业认为自己没有招揽工人,自己不存在任何责任。也就是说具备施工资质的建筑企业只是利用资质在招揽工作,而组织工人施工的往往是没有资质的小包工头。工程资金的支付分配层次较多,一旦某一环节出现问题,整个链条会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最终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发生。(4)农民工的自我保护能力差。法律保护意识差。一是农民工往往是同乡互相介绍,多人一起出外务工,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差,只是与包工头简单达成口头协议,如果因为各种原因发生欠薪问题,农民工不知道采用法律途径解决。二是产生欠薪问题打官司缺乏有力证据。在许多地方政府部门处理的拖欠工资案件中,一些农民工由于和包工头之间仅是口头约定,极少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欠薪,劳动部门处理起来难度极大,甚至无法下手处理。(5)劳动部门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过程中执法不力。相关法律法规对欠薪者处罚力度不够,且处罚过程复杂,时间长。《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从这条规定来看,劳动执法部门在解决拖欠工资的问题上先是责令其限期支付,而对欠薪主体没有相当的处罚措施规定,按《行政处罚法》和《劳动监察条例》规定劳动执法部门解决的程序是必须首先调查取证,然后责令拖欠工资的单位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时间里纠正问题,假如用人单位不能在限期里自动纠正,就对拖欠工资的单位下达听证告知书,在规定的听证期后,依然没有主动支付拖欠的工资,则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拖欠工资的单位按照规定在三个月内可以就处罚决定内容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假如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仍未处罚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劳动行政部门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此期间,极有可能发生欠薪单位倒闭或负责人隐匿财产。

二、建筑领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途径

1.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根据各地城市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通过对当地的用工状况,存在问题的特点分析,制定工作制度用以规范工作行为,确保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实效。

2.进一步畅通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投诉举报渠道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快速处理通道;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行政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引发的拖欠工资问题的维权渠道,要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窗口接待单位的地址,要严格落实受理投诉举报“首办负责制”,做到有诉必接、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结案率。

3.落实当地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明确网格负责人,按照整治目标和任务,对非法用工、扣押证件及收取抵押金等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情况通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等方面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4.强化部门联动处置。加强与有关部门联动,集中研究解决问题,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进行分类,经查实属于拖欠工程款、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要向行业管理部门移送处置;同时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处置”的原则,加强对相关行业、系统的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监管,从源头上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

5.政府部门建立并组织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政府在整个解决过程中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加强服务是提高社会的满意度,加强管理是提高社会的运行秩序。管理服务缺一不可,在这个问题上就是要加强管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突出的建筑、交通、水利等行业、企业和有拖欠记录的企业,要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明确主管责任,严格审验资金到位情况,督促建设单位预存工资保证金,以此加强建筑市场规范程度。并且要逐步推广到各个用工领域。

6.加强对企业招用农民工的管理,指导、推动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以招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行业为重点,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落实,加强对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企业特别是建筑企业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适合农民工的劳动合同范本,指导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切实提高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

7.加强立法,严厉打击重大违法行为。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特点加强立法,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行为,要实施联合惩戒,集中向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通报欠薪案件,记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一批重大欠薪案件,限制其市场准入行为;向公安机关移送一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和其他违法犯罪案件,追究刑事责任。

8.政府要担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要责任,要从源头抓起,无资质的企业决不能进入建筑市场,准入的“绿灯”不能开。让优质守法的企业发展起来。不能只顾短期利益、眼前利益、个人利益,置一切不良后果于不顾。让后来者“买单”,让国家“买单”,让农民工受害。

参考文献:

[1]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已经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作者单位:太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山西太谷 03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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